自主知识产权与中国企业名牌发展研究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自主知识产权与中国企业名牌发展研究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知名品牌论文,自主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前途,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现代化建设。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竞争环境来看,加快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本文拟分析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数量少

企业知识产权结构体系大体可分为专利、商标和版权,其中专利和商标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增长较快,但总量相对较少,在国家专利中所占比重较低,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1985—2004年企业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及其在国内专利总量中的比例

年份 1985-1989 1990-1994 1995-1999 2000-2004 合计与平均比例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量(件) 100903 279728 4473491041848 1869828

企业专利申请受理量(件) 12027 36034 117441 340391 505893

企业所占比例(%)11.92 12.88 26.25 32.67

27.56

国内专利授权量(件) 35956 165452 280841 607533 1089782

企业专利授权量(件)

6155 25569 79623 209748 321095

企业所占比例(%)17.12 15.55 28.35 34.52

29.46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专利申请受理量与授权量历年统计资料,比例由作者计算。

从1985年4月至2004年12月,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及其占国内总量的比例虽然逐步上升,但是平均比例明显较低。20年中,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量累计1869828件,其中企业申请受理量为505893件,后者占前者的平均比例为27.56%;同期国内专利授权量为1089782件,企业为321095件,占29.46%。在发达国家,企业专利一般占本国专利总量的80%左右。可见中国企业还没有成为发明创新的主力,与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截止2004年底共224万件[1],而全国共有各类企业3000多万个,平均每个企业拥有量不到0.1个。大多数企业既无商标也无品牌,进出口企业的自主品牌拥有量不足20%,其中出口企业不足10%[2]。

(二)专利技术档次不高,发明专利占比例低

企业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三种。其中发明专利具有原创性,重大发明专利涉及到产品和产业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能为产品带来较高利润,构成品牌的技术基础和价值源泉。但在中国企业申请和获授权的这三项专利中,多数属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类,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低,详见表2。

表2 1985-2004年中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及其在企业专利总量中所占比例

年份1985-1989 1990-1994 1995-1999 2000-2004 合计与平均比例

企业三种专利申请受理量(件)12027 36034 117441 340391 505893

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件) 2211

4892

11020 81231

99354

企业发明专利所占比例(%) 18.38 13.589.38 23.86

19.64

企业三种专利授权量(件) 6155 25569

79623 209748 321095

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279

13101206 13476

16271

企业发明专利所占比例(%)

4.53

5.121.51

6.425.0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专利申请受理量与授权量历年统计资料,比例由作者计算。

1985-2004年20年间中国企业共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为99354件,占企业全部专利申请量的19.64%;同期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为16271件,占企业获授权专利总量仅5.07%,平均每年813.55件。2001年,美国企业专利申请量34.6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32.7万件,占比例94.5%[3]。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发明专利所占比例很低,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比例更是大大低于申请受理发明专利的比例。不仅如此,我国发明专利也大多含金量不足,一些小发明起不到明显改善生产效率的作用,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十分缺乏。国内各类专利近年来重复申报和重复授权现象加剧,如果剔除“垃圾专利”,则企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数量还将大打折扣。

(三)品牌名牌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支撑,价值相对较低,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虽然国内涌现出一批知名品牌,其品牌价值不断上升,但多数企业由于缺乏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即使是国内知名品牌,与国际著名品牌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表3对2004年美国《商业周刊》发布的全球100个最佳品牌中前10名品牌价值与同年我国前10名品牌价值进行了比较,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品牌与国际著名品牌之间存在着约9—16倍不等的价值差额。

表3 国家十大品牌价值与国际十大品牌价值比较

排序 中国排名前十位品牌

国际排名前十位品牌 国际品牌价值相当于

名称价值(亿元人民币)名称 价值(百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亿元)中国品牌价值的倍数

1 海尔616.00 可口可乐 67394

5526.308

8.97

2 红塔山 469.00 微软 61372

5032.504 10.73

3 联想307.00 IBM

53791

4410.862 14.37

4 五粮液 306.82 通用电气 44111

3617.102 11.79

5 第一汽车306.65 因特尔33499

2746.918

8.96

6 TCL 305.69 迪斯尼27113

2223.266

7.27

7 长虹270.16 麦当劳25001

2050.082

7.59

8 美的201.18 诺基亚24041

1971.362

9.8

9 KONKA

113.02 丰田 22673

1859.186 16.45

10 青岛啤酒112.20 万宝路22128

1814.496 16.17

说明:美元兑人民币按1∶8.2计算。资料来源:“200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千龙网北京2004年12月13日讯;“全球100个最佳品牌排行榜”,商业周刊(中文版),2004年第9期。

美国《商业周刊》被认为是世界品牌评选最具权威性的杂志,由于中国品牌在海外市场盈利率、品牌销售额及市场领先程度、稳定性和全球影响力等方面不能达到要求,至今没有一个中国品牌进入该杂志评选的全球100强品牌。

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弱势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众多企业的对外贸易主要采取来料加工和承接订单方式,多使用外方品牌和贴牌,贸易效益欠佳。如在国际市场产品价值链中,生产环节的增加值为30%,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环节增加值占70%。而中国纺织、制造等行业在生产加工中能获得的产品贸易利润不足10%,90%以上为国际品牌拥有者、零售商等占有和瓜分[4]。中国出口企业产品也因遭遇专利技术壁垒,入世以来每年造成的贸易损失达200亿美元左右[5]。

(四)中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与国外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状况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中国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不仅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且同国外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状况相比也存在巨大差距。表4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了比较。1985-2004年,国外企业在华申请发明专利356865件,为国内企业申请量的3.59倍;同期国外企业获授权的发明专利量118888件,是国内企业的7.31倍。

表4 国外企业在华申请受理和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企业发明专利的比较

年份

1985-1989 1990-1994 1995-1999 2000-2004合计与平均倍数

国外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件)20924 26210 88973 212889 356865

国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件) 2211

4892 11020

81231 99354

国外企业为国内企业倍数 9.46

5.36

8.072.62

3.59

国外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1745 14226 13036

89881 118888

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279

1310

1206

13476 16271

国外企业为国内企业倍数 6.25 10.85 10.816.67

7.31

说明:国外企业申请与授权专利数据按统计资料的“国外”栏计算,含少量外国个人。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专利申请受理量与授权量历年统计资料,倍数由作者计算。

中国企业有限的发明专利集中在传统工业领域如轻工、中医药等行业,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发明专利主要为国外企业拥有。例如,中国通讯、半导体、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90%,医药和计算机技术发明专利的70%为跨国公司所属;国内在上述产业的发明专利仅分别占10%和30%,其中中国企业的拥有量更少。[6] 跨国公司利用专利和品牌优势对中国企业和产业包抄合围,不少重要行业的中国企业纷纷被挤出市场。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报告,中国轮胎、照相机市场基本为跨国公司瓜分;软件、软包装行业跨国公司垄断程度高达95%;感光材料行业的80%、手机行业的70%为跨国公司垄断;电脑、汽车、飞机制造等行业的“洋将军把门”局面也呈加剧之势[7]。

(五)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化水平低,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品牌陨落问题相当严重

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专利和商标国际化。只有当一国专利和商标通过相应途径分别转化为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才能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并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好的利用。同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化水平低,突出表现为中国企业申请并获得的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少。我国国际专利申报量2000年后开始较快增长,2000—2004年5年间中国PCT申请量达6607件;同期美国PCT申请量高达205315件,是中国的31.1倍。而2001年,中国企业获外国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仅74件。在国际商标注册方面,1989—2003年14年内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在其他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共2995件,同期向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却有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伸延到中国的商标注册超过13万件,仅德国企业在2002年一年的申请量就多达5158件[8]。

中国企业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化水平低,不能得到有关国际法律和相关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造成专利流失和品牌陨落。一些国家的企业对我国专利随意取用,有些国外厂商甚至对这些专利移花接木,以它们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外国专利;由于没有国际商标,中国企业商标有15%在国外被抢注[9]。此外,专利转化不充分、商标商号等为非企业组织或个人抢注等问题也相当严重。国内企业在同外商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原有品牌,导致大量的民族品牌消失。有相当部分企业幻想通过合资攀附“洋品牌”发迹,心甘情愿放弃自有品牌或接受洋品牌兼并,使中方品牌沦为合资牺牲品。据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统计,1993年以后中国29个省市区40个行业主管部门和一些中介组织曾推荐过9000多个知名品牌,其中省级认定和推荐的近4000个,但这些品牌名牌到21世纪初再跟踪时绝大多数销声匿迹[10]。

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成为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垄断者,不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国际专利和知名品牌生产和推销自己的产品,而且越来越多地通过收取专利和品牌许可费、转让费等直接获取利润。如授权贴牌生产贸易(OEM)在欧洲20世纪60年代盛行,1998年欧洲OEM生产贸易已达3500亿欧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14%以上。美国每年仅向其他国家企业索取专利和商标许可费收入就高达数千亿美元之巨,其耐克公司自己不设厂,依靠转让商标和专利技术年销售收入达20多亿美元[11];IBM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为81亿美元,其中专利保护费为17亿美元,占比例为21%[12]。日本的专利等技术贸易也从2003年开始实现顺差,当年出口盈余12673亿日元,同年在亚洲地区获取专利许可费达877亿日元(折合5.9亿美元)[13]。如上所述,中国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在国际贸易中不得不依赖国外公司或外资企业的授权贴牌,直接导致收益的大量流失。

二、制约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历史因素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和品牌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状况与该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和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和品牌名牌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与其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长、水平高是分不开的。如果说知识产权是不断创新的结果,那么知名品牌则需要一定的历史积累。

中国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封建社会连绵数千年,在近代社会走向没落,经济技术极为落后。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独立发展的历史阶段,未能在近代造就大批能够适应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和人才,也很少留下可以继承的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在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技术方面有一定发展,并在产品短缺和较为封闭的环境中自发地产生了一些国内较为知名的品牌,如“红旗”、“上海”牌轿车,“永久”、“飞鸽”牌自行车等。但是这些品牌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管制经济的结果,而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产物,也没有经受开放条件下国际竞争的考验。其中一些在改革开放以后受市场竞争的冲击而消失。因为传统计划经济中的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许多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不过,现在仍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一些制约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历史因素难以在短期内全部消除。无论人才的培养,知识的创新,技术的进步,政策的制定和品牌的培育,都还有待于时间的推进和历史的积累。显然,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

(二)体制因素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发展受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从现实情况来看,制约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体制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旧体制的残余因素在某些方面束缚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而新体制还不完善,妨碍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企业要进行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必须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自主创新的动力,不仅需要有科技人员的艰苦奋斗,而且需要企业家的长期努力。从国有企业来看,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已经基本上确立了市场主体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还不巩固和稳定,在某些方面的改革不够彻底,政企不分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尚未形成数量足、素质高的企业家队伍,进行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的动力显得不足。例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遴选和任命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他们往往更关心企业短期利益,把经济效益政绩化,以期赢得主管部门或干部考核部门的好感,争取拿到较高的年薪,得到晋升或提拔,至少维持现有的地位;对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见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则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投入。一些企业改制时宁愿选择同外商合资合作,借用人家的技术和品牌,也不愿下工夫通过自主创新培育自己的品牌。据统计,我国大中型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75%的企业没有一个专职人员从事研发活动,35%的企业没有研发活动[14]。

2.企业的资本产权、知识产权和品牌产权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多年来,中国企业一直受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困扰,在改革和转制过程中常常纠缠于一些有形资产的产权问题,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在一些企业的有形资产的产权关系已基本理顺,但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等技术成果和品牌的产权关系依然不顺。对有形资产的产权管理比较重视,对知识产权和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产权管理重视不够。有的企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术创新,其成果投入本企业应用,给企业带来巨大效益,但他们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知识产权不能转化为资本产权。一般来说,商业品牌属于企业所有,其支配权、处置权属于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全体员工中合理分配。但有的企业品牌价值得不到合理评估,或者虽然得到评估,但被用来为少数管理者谋取私利。普通员工对企业品牌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3.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不完善。在中国市场体系中,知识产权市场和品牌市场属于薄弱环节,无论是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的评估,还是它们的交易,都还没有形成发达和完善的市场。例如,专利信息交流还不够广泛,交易还不够灵便,缺乏通行的市场议价,一些有应用前景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长期埋没而造成贬值;品牌的交易和转让还不规范。信息不灵常常产生供需摩擦:一方面专利找不到买主,另一方面买主找不到专利;交易不规范则常常引起价格摩擦:转让方容易把价格开得太高,受让方则担心吃亏而压价过低,结果很难达成交易。

(三)政策因素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为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长期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给予各种形式的减免税,因此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大大低于内资企业。据测算,目前外资企业纳税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以扩大盈利和占领中国市场为目的到中国来投资办厂,享受中方给予的种种优惠,利用中国的某些廉价资源和广阔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本土生产平均每辆车净利为145美元,而在中国生产每辆车净利为2300美元,该公司在中国的产量仅占其全球产量的3%,实现利润占全球利润总量的25%;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在中国的产量仅占其全球产量的14%,所得利润竟占总利润的80%[15]。跨国公司在优惠条件下从中国市场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为它们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技术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本土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比外资企业高出一倍以上,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面对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许多内资企业生存困难,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技术研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差异对各自的自主创新能力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消长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国内流行“以市场换技术”的说法,并在一些行业和地方作为战略和政策付诸实施。现在看来,这一做法不能说是成功的。市场和技术并不是两种可以对等交换的商品。市场不易控制,而技术则相对容易控制;现行国际经济规则要求各国不断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同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明的外商懂得保持技术优势正是他们占领中国市场的关键,没有也不会自觉用先进技术来交换中国市场。因此,尽管中国对外资企业几乎完全放开了市场,但是并没有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关键技术。不仅如此,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路和政策引导下,国内许多企业纷纷走上了合资合作的道路,放弃了自主创新和品牌开发。而由于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一些行业和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外汇重复引进,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短期效益,但企业竞争力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并对国外技术形成了依赖性。

(四)社会因素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这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国内曾流行一种观念,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不必强调民族经济和民族品牌,把保护民族经济说成是保护落后。这种观念对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阻碍了某些鼓励国内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实际上,只要存在国家和民族,就会有民族经济。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族经济,那就谈不上该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知名品牌。现在强调企业自主创新,培育知名品牌,就是以肯定民族经济为前提的。

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发展需要付出长期努力,力戒浮躁。但国内有不少企业在这方面恰恰存在浮躁心理和短视行为,甚至陷入某些误区,以为名牌就是“造名”,靠“吹”。因此不愿在改进生产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等基础性工作上下工夫,热衷于投入大量资金做广告或者制造一些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适当的广告宣传当然是必要,但其用语往往过于夸张,包含不少虚假成分。近些年来中国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缓慢,但广告投入却迅速增长,后者年平均增长率达30%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如食品和保健品广告投入年增长率高达60%甚至80%以上[16]。造虚名的结果致使许多品牌因技术空心而生命脆弱,有些品牌曾一度借助媒体的宣传而获得很大名声,后因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而销声匿迹。中国品牌的平均寿命周期只有3—5年。

一些地方的市场秩序欠佳,商业诚信不良,假冒伪劣严重,也影响了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积极性。我国每年因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因拖欠债务等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占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17];盗版光碟、盗版图书、假冒产品充斥市场,以致中国被国外某些机构列为全球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之一。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和惩治不力是导致诚信不良的重要成因。造假侵权及各种欺诈行为泛滥传递给市场的信号是诚实守信吃亏,创新不如剽窃。交易中的安全度降低和不信任感增加,经营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消减了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热情和积极性。

(五)国际因素

制约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因素不完全存在于国内,有些国际因素也不可忽视。发达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中国实行技术封锁;利用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对中国品牌产品进行限制和排挤;通过外商来华投资或跨国公司在华的分支机构来限制、收购、排挤和围剿中国品牌,等等。此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目前通行的一些规则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的情况来制定的,更多地保护发达国家的强势企业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弱势企业利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申请程序复杂,成本过高;有些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保护时间过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中所处的有利地位,攫取过高的利益;对国际上经常出现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处罚机制。这些因素显然不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

三、促进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内在机制

深化改革,排除制约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体制和制度障碍。确立和巩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能够独立自主地根据市场需求来进行技术开发和品牌经营;理顺企业内部资本、知识产权、品牌之间的产权和利益关系,如把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列为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管理者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克服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通过对企业创新人员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和利益分配,鼓励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积极参与发明创新活动。完善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定期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建立专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展示专利项目和开通供求双方的“直接对话”,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及其向生产力的转化,提高品牌的知识含量。

值得指出的是,民营企业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应当给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市场条件和公平竞争机会,并注意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和沟通等工作,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在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中做出应有贡献。

(二)实行鼓励、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政策法规

设立国家专项基金,采取立项定额资助或贴息贷款等方式,资助企业的自主创新研究和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我国处在工业化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鉴于这一基本国情,国家和各级政府既要鼓励企业在一些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上不断提高原始发明创新能力,努力发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保证我国重要产业技术的独立自主和国际领先水平;还应根据大多数企业的实际创新能力和物质技术条件,制定鼓励对引进技术的二次创新政策。这样做既使企业能在切合自身实际能力的基础上研发,有利于循序渐进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改变目前单纯引进重复引进的局面;其研发成果也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可利用对要求贷款项目的评估和审查有目的地支持引导,使我国企业的技术和专利向预定目标发展。

完善我国知名品牌的评选方法,继续做好知名品牌的评选工作。对名优产品实行行业技术认定和消费者满意指数考核相结合,督促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名优企业的评选则应考虑综合素质和发展前景,将科技创新能力作为主要参选指标之一。大凡国际驰名公司都具有完备的科研机构且发明专利成果累累,这是品牌名牌的依托和生命力所在;通过品牌评优导向和名牌榜样的激励作用,鼓励企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创新能力,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群聚效应培养造就享誉国际的中华民族长寿品牌。

把扶持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指导思想,完善政府采购中国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产品、工程和劳务的有关法规。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资本企业和本国产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后起工业化国家都实行有相关政策。例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明确规定以“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为宗旨,要求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所购买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美国投资商提供,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美国政府还对美国资本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定出远高于国外产品的补贴性价格,实行大份额采购,有效降低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刺激厂商钻研新技术的积极性。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及印度等国也都将政府采购的选择范围圈定在国产(自主)产品内。中国《政府采购法》体现了节约资金和防止腐败的原则,但在扶持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不易操作。例如,该法规定政府采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本国产品、工程和劳务”,要求“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由于对“本国产品、工程和劳务”的生产投资主体没有明文规定,价格、产品质量和企业之间的选择权重模糊,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采购时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产品都纳入本国产品范围,更倾向于购买“洋品牌”,致使政府采购扶持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未能很好发挥。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中国资本企业(含中国控股的资本企业)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以激励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知名品牌。同国外品牌产品相比,国内有些品牌产品质量并不差,有些品牌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产品暂时还不能生产。政府在采购中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生产技术:如对中国企业能够自主生产并且质量合格的产品,一律采购国产产品;对中国企业有自主生产能力但质量有差距、近期可以改进的产品,政府实行期货采购,要求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提高产品质量,达到必要的技术标准后采购;三是中国企业目前还不能自主生产的产品,可以选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或国外产品,同时指定国内一些同行业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外企业进行合作,参与制造或者生产部分零部件,学习核心技术,尽最大努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条件。

(三)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自主品牌对国民收入的贡献

近年来,国内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有税的呼声很高,但是有关部门存在顾虑,担心这样做会减少外商投资,影响经济增长。应该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比较严重,外资企业发展起步比较艰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当时外资企业较少,并不构成对内资企业的激烈竞争。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外资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数量已经达到50万左右,总体实力相当雄厚,在许多领域同内资企业的竞争处于优势地位。正如前面所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巨大差异直接影响公平竞争,从而制约内资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发展。可以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促进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迫切要求。

从总体上看,如果内资企业自主品牌和外资企业品牌在国内市场分别占有同一额度,那么前者对中国国民收入的贡献是后者的一倍。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增加值在核算中计入中国GDP后,半数以上最终又被分割出去。按照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外资企业属于中国常住单位,纳入中国国民经济核算范围,其增加值计入中国的GDP,各个地方的外资企业的增加值计入当地生产总值。但是,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有很大差异:内资企业的增加值全部属于中国国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分配给中国国民,用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外资企业的增加值只是部分属于中国国民,另一部分属于包括外商在内的外国国民,最终要汇往国外。据计算,外资企业对中国GNP(国民总收入)的贡献只相当于对GDP贡献的一半。1993-2003年,中国每年的GNP都小于GDP,11年累计GNP比GDP少11053.3元[18]。可见,目前的核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中国国民并没有从外资企业发展中得到某些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实惠。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通过竞争打跨内资企业,必然降低内资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于外资企业对中国国民收入的贡献较低,实际上不能补偿内资企业被打跨所减少的收入。如果统一所得税会在一定时期内减少外资进入,那么内资企业因竞争条件改善而加快发展,不仅足以补偿外资减少的损失,而且能够提高内资企业自主品牌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最终带来国民收入的更大增长。这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也将起到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

(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社会环境

要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来认识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战略意义,运用各种媒体在社会上开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消费者自觉购买国产品牌产品,爱护中国企业的知名品牌。

假冒侵权行为严重危害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应依法严厉打击,并进行综合治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维权工作尚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在一些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基层单位,执法人员、机构及必要的经费都相对缺乏,普法维权宣传不够,人群中存在大量法盲;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对本地的侵权行为不予严厉打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其结果助长了假冒侵权现象。仿冒侵权行为泛滥最终危害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在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和构建社会监督网络,做到人人懂法守法,重塑中华民族诚信风貌,铲除仿冒侵权土壤。

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法律法规。在加大对专利、商标商号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大对版权的保护,提高公民的反盗版意识;加强对知名品牌保护,禁止外资收购国家认定的知名品牌;尽快推出反垄断法,划分专利所有者的权利范围,防止外资滥用专利“跑马圈地”排挤本土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璀璨,许多古老的传说、地名、寺名、人名和产品名字等都是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品牌,政府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选用注册;民间也有一些沉寂的历史品牌,启用和提升其中有口碑的品牌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此外,对现今社会有独特影响的人名和地名提供注册指导,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知名品牌的有效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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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与中国企业名牌发展研究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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