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权益保护的不足论文_王瑶 杨丽萍

精神病权益保护的不足论文_王瑶 杨丽萍

(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大学,276000)

摘要: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而在这种经济发展无比迅速的年代,中国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就越来越多,而带来这一心理问题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人口的激增、成功的压力、信息的复杂、家庭的分离以及交通的拥堵等。我国的统计数据信息显示,在中国患有抑郁症的人口数量高达3900万左右,而这些抑郁症患者中具有不同程度的病情。另外,抑郁症的最低估计患病率为2%,即我国每年直接或者间接由2600万抑郁症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已经比640亿元还多。除此之外,一项关于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的调查在中国的十二个地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中国现阶段约有1600万人是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而我国精神疾病的患者数量也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而逐步增加,而越来越多的精神病患者是由于心理治疗不及时而患病情逐步严重。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犯罪;监护;权益

一、我国精神病患者的现状

人的大脑在受到一些社会因素以及生物的有害影响而出现紊乱的现象,进而产生大脑功能障碍的病况就是医学上所说的精神类疾病。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神经症、智力迟钝是精神疾病的四种主要表现类型。精神障碍作为精神病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大脑功能障碍的形成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社会因素、生物因素以及心理因素等。

二、我国刑法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

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等恶性事件频发,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成为热议话题,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一样,精神病患者因为智识上的缺陷,无法像正常人那样去选择去控制去享受去承担……,所以国际共识,在刑事犯罪的责任承担的法律中需要给予精神病人以特殊的对待。而这一理念也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具体的来说就是精神病人不对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的刑事犯罪负有刑事责任。根据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和情形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和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如何认定这也是可能产生争议的原因。

实际上,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社会公众往往基于“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世界观,而无法较为客观地去看待精神病犯罪问题,往往觉得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基于为自己开脱罪责,而以患有精神病为幌子,给自己找救命稻草。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抑郁症患者、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却极少被引起重视。

(二)精神病患者犯罪后的处罚

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判断不能够仅仅简单地以他是否患有精神病来确定,而是需要重点对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精神状态进行判定。

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只能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而这个司法鉴定,往往需要分两个层面来做,一个是精神状况本身的鉴定,在此基础上,综合案发时的各种因素,再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精神病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其一,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这些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只要是在患病的时间段内,一般情况下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精神病人的发病时间具有间歇性的特点,这些精神病人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们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果是在精神病人的发病时间段就需要承担部分刑罚责任,但是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进行从轻处罚。而对于精神病人的发病时间具有间歇性的特点,他们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在精神病人的发病时间段,而是在具有清醒意识的情形下进行的,就需要承担全部的刑罚责任。

据法医学专家的分析介绍,不管哪一种精神病人,在哪一种情况下实施犯罪,对其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的判定需要法医学的专业化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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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原因

在我认为,精神病患者犯罪极大一部分在于监管者看护不到位以及其他社会原因,而这些因素同时也在侵害着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下面我将从三点阐述精神病患者犯罪以及权益无法保障的原因。

(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精神病人管理和监督治疗的工作主要是由亲属、监护人完成的。然而,很多的精神病人的亲属及其监护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履行对病人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包括经因素、心理因素等。还有的精神病人家属将其锁在家里,把他们锁在黑暗的房间里,不管不问。更有一些精神病人家属任由他们在社会上流转,使得这些病人的犯罪概率提升,给社会的安定带来更大的隐患。

(二)司法机关的困境

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时,在法律措施运用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具体来说,当需要控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时,拘留中心不接受根据《看守所条例》①患有精神疾病的嫌疑犯,而对应的法律部门也不予不批准这种犯人的关押。公安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将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送至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但是这种做法又会受到高额的治疗费用的限制和制约。

(三)法律上的空白

基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的起草是始于1985年,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针对精神疾病的法律法规还及其的不完整,完全只是零敲碎打的东拼西凑,缺乏完整性。根本没有国家性的法律对何种情形下精神病人必须接受医院的强制性治疗,现阶段这一决定往往是由病人家属作出的。也没法律对病人损坏物品、伤害他人或自我伤害的情形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规定。

四、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的措施

而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我认为应从一下四点着手实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精神卫生教育

面对如此严峻的精神疾病造成的损失和负担,政府部门要加大投入。同时,社会上要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精神健康知识,从而使得精神病人受到的社会偏见最大程度的减少。从精神卫生教育着手,进行精神卫生理念的强化以及医疗水平的提升,同时增强医疗工作者的精神卫生的理念,有效地提升发现精神病患者的概率,使得精神病医院的病源压力得到缓解。

(二)督促监护人负起职责

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对精神病人和社会负有责任,直接影响到维护精神病人权益工作的成败。加强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履行,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其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使得监护人履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其二,加强法律监管。对于那些精神病人监护人法律意识较低的情况,加强法律监管,督促其履行监督责任。

(三)完善法律法规

精神病人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属于特殊的群体,因此其合法权益立法保障更为重要。加快国家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四)成立公益基金

政府如果对于强制治疗费用以及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支付真的存在困难可以设置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和赔偿受害者的公益基金以在这一社会问题解决中充分发挥社会的整体力量。在现代社会,精神疾病是一种发病率很高的疾病,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舒玲华.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中的非法拘禁问题研究[J].中华中西医杂志,2008.

[2]宁金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国家干预型的监护制度完善为视角[J].新西部,2011(1)25-26.

[3]王琼.蒲川.对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权利保护的立法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6(6):394-396.

作者简介:王瑶(1997.03-),女,学历:本科,职称:学生,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大学,研究方向:精神病权益保护。

论文作者:王瑶 杨丽萍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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