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员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_张情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员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_张情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在国家大力倡导“一带一路”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海员根本权益缺乏保障。海员工资待遇优势下降明显,致使当前其基本素质下降,责任心缺失等现象发生。海员是航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完善海员权益的法律保护需尽快提上日程,笔者通过分析目前损害海员权益的突出问题,对比国内外海员权益法律保护现状,提出应建立健全我国海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船员的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管理机制,继续加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境外海员投诉处理程序,进一步维护我国海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员权益;法律保障;管理机制

一、引言

在实现我国从海运大国到海运强国行列目标的发展过程中,海员是航运业的主力军。但是相比较其他航运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海员的权益保护仅有少量规定,海员的权益保障远远不能适应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海员的职业特点

本文所述的权益主体海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海员是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资格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而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实际上是将船员与海员混用的。2016年《公约》已经在我国生效,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尽快对船员的定义应进行调整。因此本文笔者所述“海员”,同《公约》中相关规定。

海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业技术性强,海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通过资格考试;二是工作的独立性和团队性,每一条船舶上的海员都各司其职,同时又需要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完成每一个航次;三是风险性和艰苦性。

三、“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海员权益保障体系发展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航线是传统海上货物运输交通要道,是各国航运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航路。“一带一路”倡议源于古丝绸之路但不限于古丝绸之路,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合作中来,将会给中国航运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和机遇。

在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过程中,海员是不可或缺的部分,航运市场需要更多更精英的海员,需要海员队伍的稳定发展和海员管理的国际标准化。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如此庞大且特殊的职业群体的权益保障关系到国家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快立法改革步伐,与其他航运发达国家缩小差距,使我国的航海事业能更长远健康的发展。

四、海员权益法律保护的国内外现状

2007年以来,我国开始逐渐加强对海员权益的保护,虽然相继出台《船员条列》等,但是一直没有专门规定海员权益保护的法律。2016年11月12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交通部制定了《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了中国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发布了《海事劳工国家声明》,这些都是我国在维护海员权益的发展中所做的进步,但是与公约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第94届劳工(海事)大会正式通过《公约》,其宗旨在于保障海员合法的劳动权益,确保海员体面的劳动。《公约》的出台,有效的统一了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的国际标准,将对保护全球海员根本权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和船员劳务输出国均不同程度的批准了许多海事劳工公约,并逐渐将其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之中。例如,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菲律宾等都制定了本国的船员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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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我国海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海员的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应该是国家为保障海员的社会权益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障制度。目前日本国内海员社会保障立法已趋于成熟,除制定单项的《船员健康保险》之外,还在《船员法》中对船员社会保障作了特殊规定。将船东的责任与船员的社会保障结合起来。据此,我国将来立法时应当在比较和研究日本法的基础上加以吸收和借鉴

《公约》已经对我国生效,因此对海员的工资和福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于海员的社会福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船员福利体系:一是设立船员救济救助专项基金;使海员在发生海难事故时能得到充分救济;二是为船员接受培训提供全面持续的保障,完善我国船员培训大纲,形成系统的船员培训知识体系。改革和创新船员教育培训方式,鼓励船员持续学习,重点推进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三是建立人性化的福利体系。毕竟海员的福利与陆上劳动者有很大不同,外派海员和自由海员愈来愈多,工作性质的不同,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法律适用将会涉及到国际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的海员输出大国,为保障我国海员的社会福利,在立法时应尽量规定我国国籍的海员适用我国国内法。

“无救济即无权利”,我国应尽快将海员的社会救济赔偿制度来填补我国目前法律的一片空白的状况。“一带一路”倡议下外派境外的中国海员,发生紧急事故后,海员会被滞留国外,海员面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维权。根据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及国际性,建立海员的社会救济制度不能闭门造车,而是需要世界各航运国家的通力合作,建立多边协议或者国际公约共同保障世界船员的合法权益。

六、“一带一路”背景下继续加强海员权益保障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职能上存在对海员交叉管理的现象,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应该根据海员职业的特殊性,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设立专门的海员保障机构,专门负责对海员社会保障权落实进行监督,处理与海员社会保障相关等事项,形成公平、有效、及时的监管模式。

海上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海员和用人单位,我国目前没有国家法律明确船员与船东或航运企业及海员外派机构之间的职责。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使境外海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更加突出。2009年12月,交通运输部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建立中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维护海员权益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客观上仍存在缺陷。在海上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建设方面,确定专门的机构和办公室。同时需要加强海员工会的建设,选出更多的海员代表,充分提升海员工会的决策地位。

我国对海员投诉处理机制只规定了船上投诉机制而没有明确规定岸上投诉机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境外海员投诉需给予更多关注。应当完善船上投诉机制:明确海员投诉流程;公布投诉联系方式;规定对海员投诉保密及不报复条款;建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可以由船上某高级管理者人担任投诉机构负责人。同时建立配套的岸上投诉机制,可以借鉴英国“咨询、调解、仲裁服务中心”的模式,将船上与岸上的投诉机制有效统一起来,全方位保障海员的权益。

七、结语

“如果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 当今中国海员的生存现状是有悖于海运业繁荣发展,待遇优势明显下降、工作环境复杂、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海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应以《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及国家大力倡导“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完善海员的权益保障,提升航运大国的形象,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秀芬:《船员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2]王秀芬:《国际劳工组织船员立法趋势及中国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

[3]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页.

[4]周丽娟:“新加坡船员福利体系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的启示》载《中国海事》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情(1993-),女,安徽芜湖人,硕士在读,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

论文作者:张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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