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或“服务注册”?宋代“团兴”与明代“传布”的性质与作用_行业性质论文

“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的性质与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册论文,宋代论文,明代论文,性质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 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1)06-0061-12

一、引言

欧洲中世纪的城市中,广泛存在着商人或手工业者的同业组织,不同语言里其称呼各不相同①,英语称之为“guild”或“gild”,中文通译为“行会”,有时也译为“同业公会”,或音译为“基尔特”。欧洲不同城市的行会组织差异颇大,但又有共同的特征,正如皮雷纳所说:“尽管各地的同业行会在内部自治权的限度上、在政治势力上都有所差异,但是它们的经济组织在整个欧洲却是一样的。无论在哪里,它们的基本特征相同。”据皮雷纳总结:“中世纪的同业行会在本质上可以解释为一种工业公会,根据公共权力所承认的规则,而享有某项职业独占权”,“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匠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②布罗代尔谈到:“行会的职责是要协调本行业成员间的关系,并在琐碎的涉及日常生活的争执中,保护本行业成员的利益免受其他人的侵犯。”③马克垚指出,行会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还是一个社会组织④。金志霖指出:“行会基本上是一个享有封建特权的封闭性组织。其封建特权主要表现在对外拥有就业垄断权,对内则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性管理和监督。”⑤总括各家见解,可以看出,行会是一个同业者组成的实体组织,其基本功能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

20世纪上半叶以来,一些中外学者以欧洲行会为参照物⑥,梳理和分析中国古代城市中的“行”,将其视为在一定程度上与欧洲行会类似的组织。其中两项成果具有开创意义:一是全汉升1934年出版的《中国行会制度史》⑦,通过“行会的起源”、“萌芽时代”、“隋唐时代的行会”、“宋代的行会”、“元明时代的行会”、“会馆”、“近代的手工业行会”、“近代的商业行会”、“近代的苦力帮”等专题,勾勒了中国行会的发展轨迹;二是1935年加藤繁发表的长篇论文《论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代的会馆》⑧,对“商人同业组织的行”、“元明清时代的行”、“行和会馆”、“隋唐以前同业商店的街区”等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读过这两篇论著,人们很容易形成如下两点认识:第一,前近代中国也存在着“行会”组织,其性质和功能虽然与欧洲的行会有很大差异,但也不乏类似之处,两者都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行业组织;第二,中国的“行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团行”、“铺行”到“会馆”、“公所”的演变过程。

上述两项成果问世以来,尽管时冷时热,中国的行会问题一直没有淡出学术视野,陆续发表了一批论著。随着研究成果的增加,学术观点也日益多样化,或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行会不乏类似之处,或认为两者完全不同,甚至根本不能称之为“行会”⑨。但总体看来,上揭两点认识,迄今仍是比较流行的基本看法。笔者在阅读相关史料和论著的过程中,感觉关于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虽然已经是个老问题,但由于迄今仍然众说纷纭,而且存在诸多误解,主流看法似乎也难以成立,故不揣浅陋,以资料略微详细一些的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为中心,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和疑问,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关于宋代“团行”的性质和功能

尽管全汉升等学者试图将“行”溯源到先秦时代,但直到隋唐时期,才正式出现“行”的名称和具体记载。而将分散经营的工商业者组编成“行”,承担为官府买办物料等任务,更是宋代才确立的新制度。这种引人注目的制度变迁,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是城市管理体制和空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自先秦以迄唐代的城市,长期保持着“坊市分离”格局。“坊”又称“里”,或合称“坊里”,是城市中的居住单元和基层单位,四周由坊墙围绕,坊内不许开设店铺;城中的交易场所称为“市”,亦用墙垣围绕。魏晋以前,载于“市籍”的工商业者均要居住在市内,其后管制有所松动,工商业者可以在市外居住,但其交易则必须到市内进行。到唐代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在坊内或破墙侵街开设店铺者越来越多,“坊市分离”制受到强烈冲击。五代时期,临街开门的行为,正式得到法令的许可。降及北宋,坊墙逐渐消失,原来封闭的坊市被开放的街巷所代替,店铺与住宅混杂交错,最终形成了“坊市合一”的城市格局。

唐代的“行”,是由在“市”内相对聚集的同业者组成的,每个“行”都有“行头”。贾公彦解释《周礼》中之“肆长”时,即举“行头”以与之对应:“肆长,谓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肆中给繇役者”;“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行头者也。”⑩唐德宗贞元九年(793),针对“陌内欠钱”问题敕曰:“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11)可见官府确实利用“行头”以控制其众。对于这些史料,学者们有不同理解。如胡如雷认为,“行头并不是工商业者的代表,而是代表地主政权在市场上掌握政令的职官”(12);而肖建乐认为,“行头”是被同行业者选举出来的,通常出面代表本行业与官府打交道(13)。细绎文义,“行头”应是官府所“立”的“给繇役者”,而非同业选举出来的代表,胡氏之说似更妥帖;当然,“行头”是否为“职官”还可斟酌,更可能是一种“职役”。换句话说,唐代的“行”,乃是官府管理市场和佥派徭役的工具。因同业者在“市”内相对聚集,也可以将“行”视为一种“组织”,但它仅存在于“市”内,功能单一,与西欧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根本的差别。

与唐代的“行”相比,有关宋代“行”的记载更加丰富一些。其中最常为人引用的,是耐得翁和吴自牧的记载。耐得翁记云:“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又有名为团者,如城南之花团、泥路之青果团,江干之鲞团,后市街之柑子团是也。其他工使之人,或名为作、如篦刃作、腰带作、金银镀作、钑作是也。”(14)吴自牧亦云:“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然虽差役,如官司和雇支给钱米,反胜于民间雇倩工钱,而工役之辈,则欢乐而往也。其中亦有不当行者,如酒行、食饭行,而借此名。有名为团者,如城西花团、泥路青果团、后市街柑子团、浑水闸鲞团。又有名为行者,如官巷方梳行、销金行、冠子行、城北鱼行……更有名为市者,如炭桥药市、官巷花市、融和市南坊珠子市(15)、修义坊肉市、城北米市。其他工役之人,或名为作分者,如碾玉作、钻卷作、篦刀作……等作分。又有异名行者,如买卖七宝者谓之骨董行、钻珠子者名曰散儿行、做靴鞋者名双线行、开浴堂者名香水行。”(16)除京师外,地方城镇也置有行,真德秀谈到:“黄池一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为胥吏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17)今河南省滑县四间房乡北呼村有一通元祐八年(1093)重修古庙的布施碑,从碑文可知,宋时白马县有磨行、绳行、食行、果子行、斛斗行、青果行、酒行、车马行、泥圬行、纸马行等(18)。

对于宋代“行”的性质和功能,学者们的看法颇有分歧,难以一一揭示和辨析,以下围绕比较核心的几个问题略加申论。

第一,宋代的“行”是官府强制置立的,还是自发组织的?为了说明“行”属于“行会”,不少学者试图论证“行”是工商业者的自发组织。如全汉升认为:“官吏常对于工商业加以不法的课税或其他压迫,后者为维持工商业上的利益计,联合起来组织行会以对抗之。”(19)加藤繁也试图否认“行役”是“行”成立的基础,他指出:“行役,应该看做主要是对于特权的报偿,有了行,有了行的特权,就开始发生行役,而行却不是为了行役才产生的。”(20)魏天安也主张“行”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官府置行“本质上不过是对业已存在的行业组织的承认,并让其为官府承担义务而已”(21)。傅筑夫的说法有点模棱两可,他认为:宋代“工商业者之所以要组织行,不是从各人的经营的需要上感到有自行组织起来的必要,而是在外力强制之下,不得不组织起来。强制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工商业者自己,这是同业的工商业者为了应付官府的科索,为了祗应官差,而不得不组织起来,以便与官府打交道;二是来自政府,这是最主要的强制力量,即政府为了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为了便于征调工商业者的徭役,强制工商业者按照其所属行业组织起来。”(22)傅氏承认工商业者为了对付官府科索而自发组织“行”的可能性,但更倾向于认为“行”是官府强迫组织的。上引史料中,耐得翁谓“皆置为行”,吴自牧谓“皆置为团行”。此外,《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初,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须,皆并责办”之说(23)。南宋绍兴年间,户部尚书兼权知临安府韩仲通上言:“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克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24)这些史料,明显是说“行”或“团”系官府为“科索”、“回买”而“置”的,它们不是工商业者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而是封建政权对工商业者进行统治和征敛的工具(25)。如将“团行”解释为工商业者自发成立以对付官府科索的组织,恐怕与史料本意正好相反。至于加藤繁、魏天安的先有“行”后有“行役”的说法,则难免凭空臆断之嫌,因为他们并未给出相应的史料根据,提供一个可以佐证工商业者自发创“行”的确凿事例。

第二,宋代的“行”是否像欧洲行会那样,也享有行业垄断权?不少学者给出肯定的回答。加藤繁尽管发现“在宋代,没有说明作为同业组织的行独占商业的文献流传下来”,但还是推测“行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机关,而共同利益中最主要的,大约就是垄断某一营业”(26)。全汉升认为,“行会因为对政府尽了相当的义务,政府亦特许它对于各种职业的独占,并答应以政府的力量来维持行会规约的威严——取缔行会以外之工商业者的存在”(27)。他援引《文献通考》所载《郑侠奏议跋》为据:“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28)实际上,正如胡如雷所指出的,根据这条资料并不能断言宋代行会具有垄断市场、防止竞争的职能(29)。郑侠所说,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特殊情况,宋代更为通常的情况,是资本微薄的小商人不必投行。欧洲行会的垄断权,主要表现为非会员不得在本地从事相关的工商业活动。宋代并无此类限制,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某项职业,但从业后要投行应役,这是政府的要求,而非“行”的权利,所以才会出现“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30),即攀扯他人入行的现象。魏天安将“垄断商品及服务市场”列为宋代“行”的四大职能之一(31),然观其具体论述,多属大商人依靠经济实力经营批发业务、垄断市场、盘剥中小商人,而并非“行会”垄断市场不准非行会成员经营,这些行为似与“行会”这个组织本身的职能并无关系,也不一定以“行会”作为依托(32);至于所列供水、掏粪等服务业划分地盘垄断经营的行为,从资料更为丰富的清代北京的类似情况看,根本与行会无涉(33)。

第三,宋代的“行”仅仅是一种徭役佥派方式,还是多功能的社会经济组织?全汉升虽然发现“行会组织的详细情形,在宋代遗下的材料中很难找到”,还是相信宋代的“行”是一个会员地位平等的社会经济组织,但他的看法难以成立,多属对史料的误读。如他认为,“行老”对外有“向官府交涉本行的种种权利”,所举例证有二:一是肉行徐中正等请求纳钱免役,但徐中正等是否“行老”,他的上奏是“行”的集体行动还是个人行为,并不清楚;二是《为政九要》要求司县到任“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报”,只能证明“行老”是官府设立的职役,是地方官的耳目,不能证明“行老”是“行”的领袖和代表(34)。再如,他认为“行老”对内“关于行会中的种种事宜负设施上的责任”,并举《梦粱录》卷2“诸库迎煮”条所记行首“各雇赁银鞍闹妆马匹,借倩宅院及诸司人家虞候押番”为例,但细看此条,所谓“行首”,实际上是“着红大衣,带皂时髻”的妓女。又如,他认为行会有宗教活动,《东京梦华录》、《梦粱录》等书确实记载逢北极佑圣真君、东岳天齐仁圣帝等神灵诞辰日,“诸行市户”、“诸行百姓”要奉献特色物品,但这属于“行”的有组织的活动还是各行业的习惯性做法,同样也不清楚。复如,他认为行会有娱乐功能,列举《东京梦华录》卷6“正月”条“坊巷以食物动使果实柴炭之类,歌叫关扑,如马行、潘楼街,州东宋门外……”以及同样提到“马行”的卷6“十六日”条、卷8“七夕”条为例,但通看这几条,“马行”实指“马行街”,乃是一个地名,与所谓行会的娱乐毫不相关。傅筑夫虽然不同意将“行”视为“行会”,但也认为“行”是实体组织,所列“各行的组织与活动”,与全汉升基本相同(35)。魏天安主张宋代的“行”具有“联络同业人之间的感情”的功能,所举不过是各行业往往有特殊的服饰、语言,共同参与迎神赛会等(36),其实即使在没有行会组织的情况下,同业之间也会形成一些共同习俗,并通过一些活动联络感情。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力图证明宋代行会具有与欧洲行会类似的功能,在商品质量、价格、学徒制度等方面都要受行规约束(37)。观其所列论据,多属牵强附会,不一一辨析。

既然宋代的“行”是官府为科索而强制置立的,既不享有行业垄断权,也缺乏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功能,那么显然不能将其视为“行会”,除非我们把“行会”的内涵扩展到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地步。更进一步说,宋代所谓“置行”或“置团”,可能只是设立一种徭役类别,而非设立一种组织。前引真德秀所述黄池镇的情况,显然就是将各行商人登记在册,使其成为承担某种特定徭役的“役户”,并且要世代承役,不得脱籍。这一点从岳珂所述各地木工情况也可以得到印证:“今世郡县官府营缮创缔,募匠庀役,凡木工,率计在市之朴斫规矩者,虽启楔之技无能逃。平时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38)很显然,各地官府将木工籍记在册,需要时按册点佥,而木工之间并未结成实体性组织。前举河南省滑县四间房乡北呼村遗存的宋代碑刻,虽然出现了十几个行名,但内中只有冶作人并列了三人,磨行虽有潘贵、曹庆两人,却又分在两处,其他行则都只一人。一两个人虽可成“行”,但显然难以形成“组织”;磨行两人分列两处,说明各行工商业者是以个人身份而非行业组织参加了重修古庙的活动。至于“行头”,《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这样一条记载:“昨米行有当旬头曹赞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雉经以死。”(39)从“当旬头”三字推测,米行的行头可能每十天一轮。若果如此,则所谓“行头”,肯定不像学界普遍认为的那样是“行”的首领,很可能是对牵头当役者的称呼。综合各种资料判断,宋代的“行”很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并非实体性的行业组织。官府将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按照行业编成服役名册,“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40),即让他们按照编定次序承役当差;而载入同一册籍的役户之间,并没有组织性的联系或活动。关于这一点,从明代关于“铺行”的资料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三、关于明代“铺行”的性质和功能

宋代的“团行”制度是否被元朝所继承,限于史料尚难判断(41)。元代官方文书中曾提到“诸行铺户”、“各路行铺之家”(42),王恽曾弹劾“在都前市令冯时升于行铺人户处取受行钱钞六锭一十一两三钱五分黄米七石面一百斤”(43)。所谓“诸行铺户”、“行铺人户”,或许只是对工商业者的笼统称呼,因为从元代史料中,没有发现行铺人户需要当行买办的任何线索。现存《元长兴州修建东岳行宫碑》,碑阴为施主题名,可以看出许多建筑是由各业商人捐建的,节引部分如下:子孙司,五熟行因元贵、徐富、周敬;都城隍司,香烛行宋文政、钱思诚、邹文贵、姚源、姚福、徐全祖、宋荣祖;龙王司,银行吴永祥、杨新;速报司,玉麈行陈荣、周二秀、倪成、因通、王德、姚胜、倪子龙、许明;李王祠,度生行陈安、钱通、周元、俞厚、卞良;土地司,浇烛打纸印马行陈聪、沈应、雷章辉;水府司,篙师行俞庆、沈林、周庆、毛富;昭登司,净发行姚珍、桑琇、费荣、钱大亨、俞庆;放生司,锦鳞行杨富、包源、费政;掠剩司,饭食行俞厚、卞良、沈敬。(44)学者们大多认为,碑中所说的“行”,就是商人或工匠的“同业组织”(45)。然细审碑文,不少“行”只有两三户,有的人名还在不同“行”重复出现(如篙师行、净发行中都有俞庆,度生行、饭食行中都有俞厚、卞良)。笔者认为,碑中所说的“行”,可能是“行业”之义,不一定形成了“组织”。他们按行业捐建各司,应当是该司的功能与其职业有一定关联(46),带有一点行业神崇拜的意味。

明代则确实存在着将工商业者编组成“行”的制度,称为“铺行”,被编入者称为“铺户”或“行户”。在讨论中国古代行业组织时,不少学者认为明代的“铺行”与宋代的“团行”属于同种类型的组织。如魏天安指出:“明代行会的设立和行役负担与宋代相似”,“北京是明代首都,同北宋开封、南宋杭州一样是当时的工商业荟萃的中心。只要是可被官府所用的行业,都被政府清查登录,审编成行,这与宋代‘不以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如出一辙。”(47)许敏也谈到:“明代铺户(行)与宋代团行等属于同种类型。”(48)相比而言,明代铺行的资料要比宋代团行更加丰富,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于明初“行”的资料较为稀少。《大明律·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条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论,坐赃论。”《诸司职掌·都察院·刷卷》要求风宪官巡历去处,查核祭祀猪羊、果品、香烛等项“是何行人物户时估”。宋朝时期,就有令“诸行铺人户”评估物价之制(49),元代“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50)。《大明律》所谓“诸物行人”、《诸司职掌》所谓“行人物户”,应当就是经营各种商品的“行铺人户”。朱元璋亲撰《御制纪非录》,所列秦王罪状内有一条云:“强买民间夏布,将行头人等枷令在街。”根据这些资料推测,明初沿袭前代制度,应当也存在着“行”,但其性质和功能如何,目前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朱元璋严禁官府科索害民,所需物品或直接向商人或生产者购买,或坐派地方政府买办,当时并不存在强制工商业者为官府买办的制度(51)。强制性的“铺户买办”,应当是从永乐年间开始的,永乐十三年(1415年)的一道圣旨为此提供了确凿证据,圣旨云:“那军家每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52)

从现有资料看,明代的铺行都是由官府强制佥编的,为官府承担买办之役似乎是铺行的唯一功能。关于北京铺行的情况,沈榜记述云:“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53)南京的情况,上元县知县程谈到:“南京内府各监局物料,皆上元、江宁二县铺户出办,是二县铺户为内府成造上用服色器皿而编也。”(54)顾起元亦记述云:“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买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领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两县思以应上司之急,乃籍其人于官以备呼唤,于是有审行之举,每行列名以次轮流承应。”(55)两京之外,其他城镇也有铺户买办之制。崇祯年间,曾经担任河南巡抚的范景文疏言:“至其患苦之莫可解免者,莫如差役一事。如钱粮之收有收户,解有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固以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庸,则壤作贡,理或然也。而所佥实非真大户,何也?大户之钱能通神,力能使鬼,不难幸免。而免脱雉罗,大半皆中人耳。中人之产几何?役一着手,家便立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室。”(56)南明隆武帝朱聿键曾禁止地方官“官买”,他指出:“府州县之行户,实地方害民之恶政。官之稍有良心者,尚以官价买之,比市价十去五六;全无良心者,直票取如寄。胥吏缘之,奸孔百出。朕昔潜邸,久知此弊,宜行永革。”(57)

由于城市之大小、铺户之多寡、官府需索之数量差异很大,对铺户的编审也有繁有简(58)。叶春及任福建惠安知县时,免除了铺户置簿当役制度,他指出:“本县虽冲实小,原无铺户,非如大县,可以分行,朔望上状于庭,月主有司应办者也。只一人领纲银,共具过客,亦名铺户,实无居货。其他鱼菜列于衢,果布陈于肆,不足当通都五家之市。……今欲置簿,无可主领之人,且使不肖之吏,按簿而诛之曰‘尔铺户、尔铺户’,则不得辞,不如与之相忘。若大县原有铺户者,自当如令。”(59)惠安县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并无真正的铺户,但也佥点一名“实无居货”的百姓,并名之曰“铺户”,让其承担差役。叶春及到任后,致力于兴利除弊,遂将铺户之役免除。从叶春及的记述可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县,一般都要编审铺户,并造册登记,每半月一轮应当差役。明代铺户编审,以南、北两京最为完备(60),到明代中叶,形成了每十年审编一次的定例,明宪宗谕曰:“这京城内外,不拘有免无免者,要照依委官,从公取勘出来,一体当差。不许徇情作弊,亦不许势要之家妄告优免,概给票帖。不许靠损贫难。如违,许被害之人,赴巡城御史处首告,治罪不饶。”(61)正德年间,又形成了被称为“牌甲法”的事例,将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作牌甲,协力凑办”(62)。万历年间,又将审编期限从十年缩短到五年。如果说,对于宋代“团行”是官府强编还是自发组织的,学术界尚有疑问的话,那么从明代审编铺户的过程可以看出,这完完全全是一种强迫性的官府行为,主持编审者都是官员,所有铺户都不能脱免,只有权势之家才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免待遇。

明初建立的地域性的里甲组织,除承担赋役外,还有其他职能,可说是多功能的社会组织。但铺行与之不同,除“当行买办”外,并无其他功能。细审相关资料,笔者认为,铺行并非实体性的组织,而只是一种“役籍”。前引范景文疏将“行户”与“收户”、“解户”、“马户”并列,这几种都是徭役类别,官府将所谓“大户”籍记在册,让他们分别承担某种徭役,但在册当役者并未按类别形成自己的组织。从资料较为丰富的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是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前引沈榜“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已交待得相当明白;明末毕自严建议仿照铺行编审商役,也谈到其编审原则是“画地分界,稽类造册”(63)。编审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是挨门清查铺内所有居民并登记造册,在册籍上注明各户的“所业所货”,然后将其中的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即“行”分别编册,称为“类册”(64)。遇有买办,则以“类册”为根据,按照一定次序佥点派役。明代役户种类繁多,每逢大造黄册之年,除将各种户籍通编为黄册外,还要将各种重要役户摘出,类编为专职役户册籍,如军户有军黄册、兜底册、类卫册、类姓册,匠户有匠册,灶户有灶册或盐册等(65)。北京铺户或行户的“类册”,当与其性质相同,属于专职役户册籍之一种。按照规定,佥点差役时应当以“类册”为依据,但事实上官府常将“类册”束之高阁。嘉靖《通州志略》谈到:“每十年科道审编也,造册发州,定有等第,遇差轮序拨充。若能依册而行,民亦不扰。然往往册发州县,所司置之高阁,遇有取差,则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一差而骚扰百十。”(66)从“令地方总甲临时乱报”可以窥知,佥充差役时也是以地域性组织为依托的。这些情况说明,所谓“铺行”或“行”,应当只是一种“役籍”,而并非实体性的、自律的同业组织(67)。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有时被编入者并不一定是本行的工商业者,甚至可能完全不从事工商业,不仅在上述福建惠安那样的小县存在这种情况,南京亦然,给事中张永明谈到,有的铺行“行役陪累重难,则以城坊衣食得过之家充应,家无货物之储,官有铺行之役”(68)。

韩书瑞(Susan Naquin)在论述明代北京的社会组织时指出:“出于征税的目的,国家将行业的联系(linking of businesses)确认为职业性的‘行’,这是一种自中古时期就存在的组织形式,常被翻译为‘行会’(guild)”;最好将“这种‘行’理解为以职业为基础的团体”,“它们通过发挥作为税务责任协商单位的作用,在国家眼中获得了合法性,但也非正式地协调价格、建立标准,以及解决其‘成员’间发生的纠纷”。但又加注释说:“在明代北京,我还没有发现这些功能的证据,尽管它们肯定是存在的。”(69)看来韩书瑞既想坚持学术界将“行”视为“行会”或“同业组织”的传统看法,又因找不到相关证据而感到疑惑。事实上,韩书瑞想要的证据,可能永远都找不到,因为铺行本来就没有这些功能。全汉升认为“明代行会的习惯与宋代不相上下”,并举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20“熙朝乐事”条“是日(除夕)官府封印,不复签压……而诸行亦皆罢市,往来邀饮”,以及“委巷丛谈”条“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为例(70),然而这只是行业习惯,不能证明“行”是一种组织。

从一些资料看,在明代一些城市的铺行中,确实存在着“行头”(71)。如在北京,弘治年间一条资料谈到:“光禄寺买应用品物,旧例皆预支官钱,各行头及吏役等因而侵欺。后乃预令各行赊取报纳,然后领价,各行头复乘此为奸。”(72)南京亦有“行头”,张永明谈到:“夫上之取于民也无常,则下之给于上也无尽。吏书得缘以为奸,而移易作弊之贿至矣;行头得欺以为利,而均摊小户之扰行矣。”(73)《中国历史大辞典》谓“行头”是“古代工商业组织之头目”,并谈到:“明代规定,行头由同业人员于本行业有抵业者中提出人选,经官府批准后给以印信文簿。”(74)对于这种说法,笔者甚感怀疑,觉得所谓“行头”,很可能如同“廊头”、“马头”(75)一样,只是一种承役的“正户”。南京重纸铺户(76)为此提供了一个证据。嘉靖十五年(1536年),上元、江宁二县重纸铺户胡琏等告称:“身等俱于二十年前佥编重纸行头……自后身等连年陪纳消乏,犹未造册更代,困苦难言。每班虽有贴户数名,年久逃亡,仅存一二,各皆贫窘。……为此冒罪连名上告,及单开贴户贺廷兰等三十九名俱各消乏,慎广明等四十四名俱已逃亡,见存止有陈佐等三十七名。”(77)从胡琏等人的申告可以看出,重纸铺户中的“行头”是由官府佥编的,其性质显然属于牵头当役的“正户”,因而不只一名,每名都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以助其完成买办任务,除非官府“造册更代”,他们不能自行脱役。当然,如同上面的资料所显示的,“行头”也可以借机藉势苛剥“贴户”,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是管理本行内部事务的“首领”。

四、结语

关于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大问题,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加以探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是否可以将“行”视为“行会”,大致有如下几种意见:一是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有不少类似之处,所以中国的“行”就是“行会”;二是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别,但仍可以称为“行会”,可视之为不同于欧洲的一种行会类型;三是认为既然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就不能称之为“行会”,中国始终没有形成欧洲那样的行会制度。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有指称行业的“行”和含有组织意蕴的“社”、“会”或“社会”,但并无将“行”和“会”合起来指称组织的用例,所以“行会”并非像某些论者所说是一个本土词汇,而是一个与“guild”对应的外来概念。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尽管不能机械地以欧洲行会为模式来比附衡量(78),但也不能完全不顾行会的共性,将其内涵扩展到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地步。

尽管在欧洲不同城市里,行会的起源、形态和作用差异很大,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共同特征,这就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但中国的“行”却完全不具备这两方面的功能。有些学者试图说明宋代的“团行”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享有对本行业的经营垄断权,但却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他们举出的事例,只能证明当时存在着欺行霸市、盘剥中小商人的大商人,但无法证明这些大商人行使的是“行”的垄断权。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垄断”的话,那也只是有势力者的“个人垄断”,而非“行”的“组织垄断”。学者们列举的“行老”行使权力,以及内部管理和共同活动的事例,也很难令人信服,而且出现了不少误读和曲解。综合分析相关史料,可以确定,宋代的“团行”,除了承担官府差役,似乎并无其他功能,不能称为“行会”,硬要称之为“行会”,除了造成概念的混淆外,并无实质意义。更加丰富的明代史料显示,被认为与宋代“团行”属于同种类型的“铺行”,确凿无疑地是由官府强制佥编的。如同其他类别的役户一样,官府要对铺户定期清审,强迫他们轮流当役,而一些特权身份者可以享受优免待遇。

无论主张中国的“行”与欧洲的“行会”具有相似特征,还是认为两者完全不同,学者们大多将“行”视为一种实体性的组织,哪怕只是一种单一功能的赋役组织。在检视相关史料后,笔者对这一点也产生了怀疑,感觉“行”很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并非实体性的行业组织。宋人所谓“平时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实际上已明确揭示了其性质。从资料较多的明代北京的情况看,铺行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行业性的,但却以地域性的治安组织“铺”为单位编审,官府将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摘出,按照营业类别编为“类册”,依排定顺序服役(79)。南京的“重纸铺户”,为了解铺行的实态和“行头”的性质提供了一些细节性资料。资料显示,“重纸铺户”中有若干名“行头”,他们实际上是官府佥点的当役“正户”,为了保证他们完成数量浩繁的买办纸张的任务,官府还为每名“行头”佥配一定数量的“贴户”,但无论是作为一个行当的“重纸铺户”,还是“正户”与“贴户”组成的服役小组,都不是一个实体性的行业组织。正因“铺行”不过是一种“役籍”,所以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并不从事工商业的富裕户也被强迫编佥当役。

最后顺便说明:在讨论中国行会问题时,不少学者勾勒了一个从“团行”、“铺行”到“会馆”、“公所”的变化过程。如李华云:“行会在唐代称行,宋元一直到明初称‘团行’,由明中叶到清末又改称‘会馆’(按:指工商业会馆,并不包括同乡会馆在内)、‘公所’、‘公会’。名称不一,但内容与性质相同——都是带有封建性的行会组织。……行会组织的首领,在明以前称‘行首’或‘行老’,明清时代称‘值年’,由行内‘富裕’的工商业者共同选举和轮流充当,故又称‘轮值’,以主持行会内外的日常工作。”(80)梁治平云:“一般认为,中国的行会源起于唐(“行”),发展于宋(“行”、“团”),而发达于明清(“会馆”、“公所”、“堂”等)。”(81)金志霖云:“中国行会虽然组织名称多有变化,唐宋时代称‘行’,宋元至明初称‘团行’,明中叶以后称‘会馆’、‘公所’和‘公会’,另外也称‘帮’、‘会’、‘堂’、‘庙’、‘殿’等。”(82)韩书瑞指出铺行是以职业为基础的“行会”后接着说道:“一些行会向团体性更强的同一体(a more corporate identity)的迅速转变,是明代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对有一个地方可供集会和住宿的冲动中产生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即被称为‘会馆’的团体。”(83)这些看法不一定妥当。“会馆”或“公所”,实际上是发端于明、兴盛于清的一种新型的、自发的民间组织,与“团行”或“铺行”的性质全然不同,两者之间绝对没有传承转化关系。关于明清时期的“会馆”、“公所”等组织,学术界已有很多讨论,兹不赘论。

收稿日期:2011-08-20

注释:

①参见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4页;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页;费尔南·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北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30页。

②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第164—166页。

③费尔南·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第331页。

④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4—326页。

⑤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⑥在欧洲,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既是两种行会类型,也代表了行会发展的两个阶段。商人行会“每个城市只有一个,它们基本上由其所在城市从事工商业的市民组成”,“是一个全面监督和管理城市工商业活动的机构”;后起的手工业行会则“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范围,或者说某一部门之中”。手工业行会的出现,是导致商业行会衰落的主要原因。欧洲行会的基本特征,在手工业行会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第32、69—70、72—74页)。中国学术界所说的行会,特别是作为中国古代“行”之参照物的行会,主要是指手工业行会。

⑦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以下本文所引为百花文艺出版社2007年重印本。

⑧原载日本《史学》第14卷第1期,收入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37—369页。按,1927年,加藤繁就发表了《唐宋时代的商人组织——行》(载《白鸟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一文,但作者后来发现该文考证部分存在错误,遂重新撰写了此文。

⑨参见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74—76页。

⑩贾公彦:《周礼注疏》卷9《地官司徒第二》“廛人”条、卷15《地官司徒第二》“肆长”条,《十三经注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98、738页。

(11)《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02页。

(12)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68页。

(13)肖建乐:《唐代后期市民阶层的形成》,《东南文化》2007年第6期。

(14)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页。

(15)按,“融和市南坊”,周密《武林旧事》卷6“诸市”条作“融和坊南官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244页。

(16)吴自牧:《梦粱录》卷13《团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105页。按,曲彦斌认为《梦粱录》卷19“社会”条所列遏云社、清音社、傀儡社、穷富赌钱社、蹴鞠社、打球社、射水弩社等,都属于“市井娱乐业行会”(《行会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9、54—55页)。此说恐难成立。

(17)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7《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26页。

(18)李合群:《北宋“供百物有行”的见证——河南滑县北宋商行碑》,《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9)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5—6页。

(20)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57—358页。

(21)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第109页。

(22)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北京: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417页。

(2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935页。

(2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辛亥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7册,第441页。

(25)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65—273页。

(26)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54—356页。按,加藤繁引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0景德二年五月壬子条“其输边粟者,非尽行商,率其土人……”认为“文中所谓行商,大约是开封的米行商人”,并结合《宋会要辑稿》食货36《榷易》一则有关交引铺的资料,推测“大约是米行商人团结起来,谋同行者相互的利益,同时会对侵犯他们利益的行外商人加以排斥”。此处所谓“行商”是指不同于“土人”的外来流动商人,加藤繁之解释当属望文生义。

(27)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54—55页。不少学者持类似看法。如徐东升《宋代农民流动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一文谈到:“流入城市的农民是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人或独立地从事工商业,而必须加入行会,这主要因为经济发展没有提供充足的谋生机会,从业者为免除新来者的竞争,组成行会,划界经营,维持着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的垄断。”亦引《郑侠奏议跋》为证。

(28)《文献通考》卷20《市粜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册,第454页。按,《文献通考》中此段文字,为不少学者所引用,然其中“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一句文义难通,据郑侠《西塘集》卷1《免行钱事》当作:“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17册,第373页)

(29)参见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69—270页。

(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第5826页。

(31)参见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第55—63页。

(32)在谈到市易法的作用时,王安石指出:“今修市易法,即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条,第5738页)据此可以判断,宋代垄断商品及服务市场的事例,与明清时期势力较大的“牙行”、“歇家”的行为如出一辙,当属同类性质。关于“歇家”、“牙行”的研究论著较多,可参看杨其民:《买卖中间商“牙人”、“牙行”的历史演变——兼释新发现的〈嘉靖牙帖〉》,《史林》1994年第6期;许文继:《歇家与明清社会》,《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3)参看邱仲麟:《水窝子——北京的供水业者与民生用水(1368—1937)》,载李孝悌编:《中国的城市生活》,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356页。

(34)鉴于宋代文献中除米行头曹赟外,没有记载其他行头的举动,加藤繁推断说:“行首、行老大约不一定是由官府的命令设置的,官府只是对于茶房酒肆等奸人易于潜入的特定营业特别命令设置行首、行老,为了取缔奸细而利用他们。”(《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54—356页)此说是否成立,因史料不足尚难断定。

(35)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第428—433页。

(36)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第71—73页。

(37)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研究》,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38)岳珂:《愧郯录》卷13《京师木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5册,第180页。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辛酉条,第6131页。

(40)《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1,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6120页。

(41)全汉升论述元代行会时,引据马可·波罗叙述杭州之言云:“在这个城市里面,有十二个不同的手工业行会,并且每个行会的工人占有一万二千所房子。”(《中国行会制度史》,第85—87页)而冯承钧对这段话的翻译是:“此城有十二种职业,各业有一万二千户。”(《马可波罗行纪》,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可见波罗所说是否为行会尚有疑问。另,全氏举元代妓女称“行首”为例,认为“元代职业行会发达,甚至妓女也组有行会”,亦属误解。

(42)《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卷8《课程·盐课·新降盐法事理》、刑部卷19《杂禁·禁私斛斗秤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895、2105页。

(43)王恽:《秋涧集》卷88《弹市令冯时升不公事状》,《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401册,台北:“世界书局”1990年版,第482页。

(44)《两浙金石志》卷15《元长兴州修建东岳行宫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164页。

(45)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361页;曲彦斌:《行会史》,第59页。

(46)这一点从非商人的捐建者也可以看出,如:监生司,收生陈阿范等;瘟疫司,医户沈竹孙、宋仲仁、姚元善;冤枉司,本州书状承发司;恶死司,本州禁子;等等。

(47)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第109—110页。

(48)许敏:《关于明代铺户的几个问题》,载《明史研究论丛》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0页。

(49)《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7、64之42,第5756、6120页。

(5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卷12《科役·物价》,第1065页。

(51)参见高寿仙:《市场交易的徭役化:明代北京的“铺户买办”与“召商买办”》,《史学月刊》2011年第3期。

(52)嘉靖《通州志略》卷4《贡赋志·杂赋》,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53)沈榜:《宛署杂记》卷13《铺行》,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

(54)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7册,第330—331页。

(55)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铺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6—67页。

(56)《崇祯长编》卷33,崇祯三年四月丙寅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944—1945页。

(57)南沙三余氏:《南明野史》卷中《绍宗皇帝纪》,《中国野史集成》第35册,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版,第55页。

(58)不少学者没有将“铺户买办”与“召商买办”区别清楚,在论述“铺户编审”时,掺杂了不少编审商人(佥商)的内容。兹处所论仅限于“铺户编审”。

(59)叶春及:《石洞集》卷8《免铺户置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6册,第527页。

(60)关于南、北两京的铺户清审情况,详见佐藤学:《明代南京におけゐ铺户の役とその改革——“行”をめぐゐ诸问题——》,《国士馆大学人文学会纪要》第17号,1985年,第72—74页;高寿仙:《市场交易的徭役化:明代北京的“铺户买办”与“召商买办”》,《史学月刊》2011年第3期。

(61)嘉靖《通州志略》卷4《贡赋志·杂赋》,第64页。

(62)汪应轸:《青湖先生文集》卷1《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48页。

(63)毕自严:《度支奏议·广西司》卷1《覆御史黄仲晔补还青银佥报流商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72页。

(64)关于“类册”,景泰年间给事中李瓒等曾经提到:“京师天下之根本,近因大兴、宛平二县奏:连年买办物料,供用不给,欲将京城内外开张铺店之家,逐一照依所卖物货名色报官,听候买办。见差给事中、御史等官,在外清查类册。”(《明英宗实录》卷255,景泰六年闰六月壬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5505页)

(65)参看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0页。

(66)嘉靖《通州志略》卷4《贡赋志·杂赋》,第64页。

(67)参看佐佐木荣一:《商役の成立につぃて》,《历史》第15号,1957年,第19页;佐藤学:《明代北京におけゐ为铺户の役とその银纳化》,《历史》第62号,1984年,第58—59页;《明代南京におけゐ为铺户の役とその改革》,第79—80页。

(68)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第330页。

(69)Susan Naquin,Peking Temples and City Life,1400—1900.Berkeley,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p.198.

(70)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87—88页。

(71)一些学者认为,明代各行都应当有“行头”。明代留下的资料浩如烟海,笔者披览所及,发现提到“行头”者颇为少见,不免怀疑设置“行头”是否普遍现象。

(72)《明孝宗实录》卷57,弘治四年十一月庚寅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103页。

(73)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第332页。

(74)《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4页。另,曲彦斌谓:明代“诸行行首协助官府管理行户事务,例如,‘如遇行户逃故消乏,许其(管理市场的官吏)告首(行首)查实豁免’。”(《行会史》,第63—64页)恐属望文生义。

(75)参见沈榜:《宛署杂记》卷7《廊头》、卷9《马政》,第60、74—77页。

(76)据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重纸铺户的职责是“应办各衙门公用纸札”(第331页)。

(77)孙懋:《孙毅庵奏议》卷下《十分贫乏铺行无力办纳重大纸张乞怜比例区处以便官民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9册,第346页。

(78)比如,拜占庭的行会就与西欧诸国的行会差异颇大,它不是为其成员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国库的利益服务的,政府利用行会控制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规定了参加行会的资格和手续,行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所发生争执的处理办法等,迫使成员共同遵守(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导论,第3—4页)。拜占庭的行会虽由政府组织和管理,但仍具有作为同业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行会与西欧中世纪的行会完全不同,但与拜占庭的行会存在一定的相近之处。事实上,中国的“行”并不具备拜占庭行会那样的功能。

(79)嘉靖末年以降,北京铺户改为纳银代役,铺户银都是按坊铺而非按行业征收,这也证明原本就不存在作为实体性组织的“行”。

(80)李华:《中国行会的产生及其历史作用》,《文史知识》1986年第3期,第15、16页。

(81)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中国文化》1997年第15、16期,第90页。

(82)金志霖:《试比较中英行会的本质特征》,《史林》2005年第2期,第105页。

(83)Susan Naquin,Peking Temples and City Life,1400—1900,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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