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吴芳[1]2016年在《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家族企业是一种既传统又现代的企业形态,历史悠远却又基业常青。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全世界企业总数中有65%的企业为家族性质企业,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更是占据近40%的份额。1这一切都在说明,家族企业治理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学术题域,对于商法学研究而言更是如此。然而,当前学界有关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与管理学领域,法学界尤其是商法学界对此问题鲜有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之逻辑架构主要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说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之二元界分展开,并未对家族公司治理问题作针对性规定。然而,从实证层面来看,家族企业、家族公司与普通公司在产权结构、代理成本、治理规则等众多方面有所差异。这就意味着家族企业治理规则应当被法律予以特殊关照。笔者选取“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一题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即希望通过专门化研究,找寻到家族企业尤其是家族公司治理中的特殊性问题,并为相关法律规范之进一步完善以及实践中的家族企业治理提供可资借鉴之认识。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有六章:其中第一章是总括性的、前提性的介绍与分析;第二章至第五章属于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最后一章主要涉及家族企业外部治理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章——“家族企业公司化治理概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通过对家族的定义引出对家族企业、家族公司的定位,提出家族企业是与家族有不可分割关系的企业组织,家族公司则是公司化的家族企业。然后,笔者从实证视角分析了文化、道德、观念、政治体制等因素对我国家族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家族企业的叁个特征即: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集中、企业主绝对权威和家族与企业价值同一,以保障后续研究能够侧重于中国家族企业本土性问题的发现与解决。其次,笔者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借助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家族企业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19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出现家族企业;1987年到1992年对私营企业的关注使家族企业有了发展空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家族企业步入正轨,开始有序发展;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宪法之后,最终确立了私营企业的独立性地位,家族企业得到飞速发展。在梳理了家族企业发展历程之后,笔者通过家族企业上市困境与传承困境的分析提出我国当前家族企业发展已进入瓶颈期。最后,笔者通过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家族还是公司,将家族企业治理划分为家族治理与公司治理,以厘清本文的研究主线,并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双重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家族企业的首要挑战,家族势力对企业的涉入,导致家族关系矛盾影响企业发展,企业利益冲突破坏家庭和谐的局面。第二章——“家族企业产权结构分析与治理模式选择”。产权结构是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家族企业产权方面当前存在的叁个特征:股权高度集中于家庭成员、股权结构呈现超稳定状态以及产权归属模糊。同时分析了家长式权威的强弱、企业家个人素质的高低、初始物质资本的投入、人力资本需求的强弱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我国家族企业产权结构的影响。其次,在分析了家族企业产权结构的基础之上,笔者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业主型治理模式与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当前我国的家族企业更适宜采用折衷型治理模式。第叁章——“家族企业控制权治理”。家族企业治理中最为核心的命题当属家族企业控制权问题。本章中,笔者指出家族企业控制权治理是家族通过一系列机制,委任家族成员担任管理职位,限制非家族成员权利,制造投票权不同的多级股份等措施以维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的治理方式。其次,笔者分析说明了特殊性资产与企业制度稳定性对家族企业控制权配置的影响。最后笔者对家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人之间的控制权配置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家族企业治理暂不宜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控制权配置模式,未来《公司法》修改应当考虑到家族企业控制权的特殊性,对家族企业股东大会的控制地位做特殊性关照。第四章——“上市家族企业股东利益平衡”。上市家族企业治理是家族企业治理中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家族企业多面临融资难的现实问题,上市融资是很多家族企业所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实现家族成员股东与资本市场分散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在本章中,笔者认为未来《公司法》修改应当对上市家族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问题予以规定,即对家族企业主及其家族的控制权进行倾斜性保护,以避免家族控制权因企业上市融资而被严重稀释或掠夺。同时,在对家族企业主及其家族的控制权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基础上,再对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进行倾斜性保护。并且,还要辅之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第五章——“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法律构造”。改革开放至今已有37个年头,中国家族企业第一代创业者已经普遍都过了“五十而知天命”的年纪,家族企业传承问题即成为了摆在他们面前亟待应对与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家族企业传承的内容及障碍因素的分析,提出公司治理是传承的保障,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编制传承规制或者设立家族基金会的方式实现传承。最后,在总结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家族信托是未来中国众多家族企业实现传承的重要路径。家族信托在避税、风险隔离、遗嘱执行、子女保障以及控制权集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其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从健全信托法律法规、丰富家族信托类型、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叁方面入手为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保障。第六章——“家族企业治理外部环境”。制约中国家族企业治理的外部环境原因有多种,首先,国家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19世纪80年代到当下,宪法对私营企业地位的界定成为影响家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次,家族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变迁也有着重大影响。家族文化底蕴凝聚在企业中,成为企业的价值追求,为企业发展提供信仰与激励。再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影响着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尤其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融资难导致我国家族企业物质资本变迁困难,使家族企业至今仍保持着以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发展模式。复次,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家族企业难以公司化的重要原因。在不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上,家族企业难以融合社会人力资本,由此形成了中国家族企业家族治理与公司治理相重迭的治理模式。最后,家族企业的信息化与国际化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家族企业信息化打破了传统的市场分割的局限,另一方面,国际化又对家族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实现交易规则的国际化,组织结构的分散化,还要发挥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作用,这对家族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邓沛琦[2]2015年在《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混合所有”、“混合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于1993年十四届叁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等党的文件中先后被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探索中,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逐步突破所有制界线,提出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大改组和大转型的产物,它是多元化产权投资主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产业的多样化经营的一种企业发展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经营模式和经济形态,在我国20多年实践发展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截止2012年底,从全国整体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500强企业的80%。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为122.9万个,占企业登记总数的15%,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规模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3%,其税收贡献比占47%。其中,央企及其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有少数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占比达到了80%。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强大生命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经济增长处在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等“叁期迭加”的“新常态”下,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3年,十八届叁中全会重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在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国企改革发展的新战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是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相互投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基本表现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资联营等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经历了初步发展、基本形成和深化完善叁个阶段。多种所有制的共存与共同发展、国家层面的理论创新和政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与产权市场的发育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了基本条件。根据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辨证关系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践形式。而混合所有制则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经济寓于混合经济之中,是混合经济的基础。而混合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融合的结果。事实上,从世界潮流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的混合经济。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得各国投资主体之间的经济混合程度不断提高,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混合日新月异。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各国先后告别单一所有制而共同走上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道路。虽然各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特色不同,但是混合所有制以适应各国经济发展转变的需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必然趋势是“生产社会化规律”、资本社会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规律,以及第叁次科技革命的推动等共同作用下促使了世界经济走向公私混合的市场经济新时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搞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200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在经历了数百年放任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后发展到在国家干预下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市场经济体制。二战后,随着国有企业的出现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英国开始实行国有和私有动态发展,相互依存,由此出现了混合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和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都是特定历史背景和条件的产物,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特征各不相同,因而有其借鉴与启示,但不能照抄照搬。在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调整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尤其是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活力不足、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民营企业实力不强等问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再次成为本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是以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为主线,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为抓住改革的战略机遇,必须继承和总结我国以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验成果,并进一步开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视角与路径。在新的时期,面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上的问题,关于混的分类、混的模式、混的时机等问题亟需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与调研访谈相结合法、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法,并更加注重经验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形成了一套全面的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体系。本文共分七章,各章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本章内容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与意义。其次,对本研究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根据文献分析,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根据全文研究,提炼出创新点,并提出研究展望。第二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概念及其理论渊源。首先综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性质和特征,以及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进行混合所有制相关概念辨析。最后,着重论述了中西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理论与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本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为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及模式。首先,探讨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主要探讨国有化、私有化、中间道路、“大社会”等时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次,总结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分析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与特征。第四章为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历程与模式。首先,分别从宏观政策和微观实践两个层次探讨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其次,总结归纳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归纳和分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及特征。第五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思想演进及模式定性比较。综述了英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比较了两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与特征。着重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进行全方位比较,包括宏观运行情况、微观操作、股权结构、利益相关者安排等方面。第六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量化评价与比较。首先,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其次,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层面建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曲线,以进一步考察中英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耦合评价模型和柯布-道格拉斯函数的发展水平评价模型,分别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基础环境与现状进行评价。最后,运用边际分析法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第七章为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首先,归纳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的启示。而后,运用路径依赖分析,通过构建路径的锁定与突破模型,探讨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发展现状,构建出我国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升级模型与范式框架。最后,基于启示与改革的路径突破、升级与范式,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建议。

胡良才[3]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刘齐文[4]2004年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文中提出通过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治理结构诸多问题的根源,建议对《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导入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职工持股和主债权人参与决策,使国有企业的股东多元化,形成股权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确立国有企业多元化的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重视法律规制,建立一种权益损害的法律救济制度,现代法律实践已证明,强调对权利的制衡机制以及法律救济方式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法律规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方向。

苏武俊[5]2003年在《我国国有企业交易成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社会中,资源是相对稀缺的,人们为了获得一定的资源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必须以效益为基本原则,通过努力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成本问题就理所当然的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现实世界中也一直是经济学家研究的主要问题。 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结,其整个生产过程既是物质消耗和资金消耗的统一,又是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统一。任何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总是千方百计的采用新技术、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力争将生产成本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对生产成本问题的研究,从古典经济学家到现代的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一刻都没有停止过。由于长期以来的经济研究都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和“零交易成本”的假设条件下进行的,认为市场自身有能力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交易过程不存在摩擦、也不存在费用。所以,在总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交易成本往往遭到忽视。但企业生产过程中除了活劳动成本与物化劳动成本外,始终存在着另一种成本,即交易成本,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交易成本是一个在经济生活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又时常令人感到朦胧的问题。自从着名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最早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以来,经济理论研究向现实性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虽然交易成本存在概念的不统一、计量困难等问题,用来研究经济问题也有一定的缺陷,遭到过许多学者、专家的批评。但笔者认为,用交易成本理论来审视经济现象,仍不失为经济分析的一种较好的方法。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多年的时间,经过了不同的阶段,采用了多种形式,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暴露得非常明显,许多专家把这种现象叫做“低效率综合症”。国有企业低效率是技术力量不强?是管理水平不高?还是人才资源不优秀?都不是,制度方面的原因是重要的因素。国有企业通过许多途径,包括采用先进的技术、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了。由制度所引起的交易成本,由于在改革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未从根本上下降。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影响国有企业效率的内、外部制度的分析研究,探讨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以期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参考。

刘明越[6]2013年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任何所有制都存有一个实现形式的问题。所有制改革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即社会中不同所有制比重的变化;其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即所有制具体采取怎样的形式来实现。我国的所有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沿着这两方面展开的。所有制结构改革,是从单一的公有制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是从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变为现代公司制度,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清晰地显示了这一演化过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基础,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国有企业30多年的改革,一方面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要不要坚持国有企业的的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是围绕实现形式这一重点问题展开的。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了产权社会化。在我国,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担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性的重任,体现公有制的性质,而其创造的财富必须实现社会共享。但国有企业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成为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按照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即国家所有的性质;一方面也要强调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制后,宏观层面的产权多元化的结构已经形成,而企业微观层面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也随着产权多元化结构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也逐渐因产权制度改革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除涉及国家绝对控股的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产权已经实现多元化,形成了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的产权模式。根据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国资委的成立,解决了国家所有权出资人的代管问题,解决了国有资产具体管理的问题。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的目标是保值和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全民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如何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全民共享。实现国企经营成果全民共享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资产代管者职能的完善;其次是对国有资产代管者的监督,以便确保代管者能够真正履职;第叁是探索和形成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共享机制,实现全民共享。

何佩佩[7]2017年在《论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治理模式》文中提出本文分四个部分探讨了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治理模式的问题。第一部分: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界定。该部分内容首先从我国国有企业概念出发,通过对相关观点的引述,引出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概念。同时,结合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据,对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梳理;其次,通过对关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政策依据及观点梳理,归纳出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再次,从行业界定入手,比照域外国有企业所属行业,考察国内地方国有企业分类做法,尝试对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具体罗列举例。第二部分:我国对公益类国有企业治理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内容从检视我国现行立法出发,提出我国现行关于国有企业的立法并没有从功能上进行分类规制的现状及其弊害。并进而从理论界有关功能区分的探讨成果,政策层面的思路明确及实务需求,域外成功实践的角度出发,得出区分规制公益类国有企业与非公益类国有企业已势在必行的结论。第叁部分:域外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笔者在该部分内容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五个国家,整理了该五个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和治理模式现状,并归纳出共性以供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治理借鉴之用。第四部分: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思考。此部分内容是笔者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内容。笔者从现有政策对公益类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的要求入手,结合在第叁部分中提出的现存弊害逐一给出了相应的细化建议,尤其着重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相互之间的独立性,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管的选聘、激励,有针对性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等治理模式核心问题的探讨。基于此,再进而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与普通的公司企业治理模式的区别进行了概括论述。

杨琼[8]2007年在《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社会转型中,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正面临分化和改组,逐步演变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叁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角色分化深刻触及了政府与学校的传统管理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事实上,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也一直在试图改革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从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将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等,都是政府在努力理顺其与学校关系的具体举措。从这些举措来看,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本质上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是一种行政型管理。这当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造成的诸多问题。关键还是要转变政府的这种管理模式,实行法人治理。基于这种改革背景和改革目的,本研究主要探讨了我国学校管理体制如何从行政型管理的调整深入到法人治理的构造,因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学校法人的界定和分类、学校法人的基本性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以及基于法人治理的自主办学等主要问题。本研究由走向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展开,并基于中国学校改革之实践,研究如何实现学校治理转型,即走向法人治理。学校法人的界定和分类是研究学校法人治理的理论基础。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学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也就没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指称,所以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实际上处于模糊的法律定位。另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人制度,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由于不属于事业单位,只能注册为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这种关于学校法人制度的设计把各种类型的学校全部归属为非营利法人,政府举办的学校和民间力量举办的学校性质没有从法人制度的意义上作出明确的区分和规范。对混合制学校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首先需要对目前多样化学校类型进行法律上的定位,重新设计我国的学校法人制度。根据当前的学校类型以及不同学校的办学目的和举办主体,本研究将公立学校归定位为公法人,私立学校纳入私法范畴。但是由于当前我们私立学校界定比较模糊,所以私立学校应该作出具体的分析。学校法人的基本性质还需要在学校法人分类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类型的学校、不同国家的学校法人性质比较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分析。从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对学校类型的分类主要是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事实上,公办学校概念内涵很不清楚,而且与民办学校也非同一分类标准意义上的两分法。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两种学校类型: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不仅法人定位模糊,而且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法人地位不平等。此外,从管理和规范办学来说,私立学校的公益性和自治性并没有得到体现。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存在某种程度的歧视。同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学校法人定位上的共同点是这些国家普遍将公立学校定位在属于公法人范畴。另外,将学校法人与其他法人比较后,我们会发现,学校法人不仅具有非营利性,而且更多受到公法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配置,并规范其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是学校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学校治理结构的框架,可以从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校外部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加以剖析。此外,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学校治理结构评析后,会发现学校治理结构的选择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合法性基础、呈现多元化趋势,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框架和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配置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力制衡。但是学校法人治理过程中的权力制衡路径选择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法律制衡、权力制衡、权利制衡和责任制衡。制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自主办学既是学校法定权利,也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学校自主办学是基于学校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以及社会对学校的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和自主约束的一种制度性设计,通过这种制度性设计以此保障学校法人的各种权益并促进学校的自主发展。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所以学校和政府的关系问题现在是,并且仍然会是保障学校自主办学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问题是,这种改革要受到整个社会的改革,尤其是受到政府机构改革进度和力度的影响,所以,学校自主办学在解决政府和学校关系的同时,应该转变学校治理模式,由政府或者说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学校法人治理为主,政府行政指导为辅。这种治理的转型,本身就要求政府必须要转变职能,这个过程其实也就是重构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过程。所以,我国学校要真正能够做到自主办学,关键是要能够法人治理,而不是行政型管理。实现学校法人治理,同时还需要规范和扩大社会参与治理学校的方式和途径,建立非政府评估制度,并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

徐晓松[9]2003年在《论公司资本监管》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在公司法意义上,公司资本监管及其改革和完善是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是政府监管,公司资本监管产生及存在的基础在于公司固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的发展,决定了在公司法意义上,中国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是:在董事、经理或大股东控制的条件下,如何保持公司对小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誉。由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使小股东和其他非国家股东对公司治理作用不大,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又使国家股东对公司治理欠缺基本能力,因此为了解决中国公司目前的信誉危机问题,加强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应当是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也是决定中国公司法改革和发展趋势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围绕基本命题的论证,本文分叁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公司资本制度与政府监管;第二部分,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第叁部分,中国公司资本监管与公司法改革。第一部分,什么是公司资本制度?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认识公司资本制度,是本文在拓展研究思路方面的一个尝试。笔者认为,公司基本制度演进的历史充分证明,资本制度具有政府监管的本质特征,资本监管产生的客观基础在于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对资本监管规则的需求,公司资本监管是国家以公司法协调公司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具体论证步骤为:首先(第一步),笔者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入手,论证强制性规范的本质是政府监管,再通过对公司资本规则体系构造的分析,推导出公司资本制度是政府对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第二步),笔者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通过对公司独立人格及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制度历史演进的分析,论证公司资本监管存在并以公司法为其表现形式的根本原因,揭示出公司固有的基本矛盾对公司资本监管制度产生和存在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最后(第叁步),从法哲学的角度对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价值分析,论证了政府对公司资本进行监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二部分,公司资本监管在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中的作用是什么?将公司资本监管及其改革看作公司治理法律范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笔者认为,迄今为止法学界针对公司治理问题所提出的法律改革措施,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特殊性。中国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是控制条件下公司的信誉危机,而这一危机对公司,特别是对国家控股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威胁,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因此,论文的第二部分从中国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公司资本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问题,论证公司资本监管是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突破口的命题。笔者认为,美国大公司丑闻及其公司法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控制日益发展和强化的背景下,由公司固有矛盾的发展所导致的问题,构成了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全部内容,因此在公司法意义上,公司资本监管及其改革和完善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控制的特殊表现形式及其所产生的治理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本监管在解决目前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中的特殊重要作用: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内,资本监管是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途径或制度安排;在股东缺乏治理动力的情况下,资本监管的强化有可能成为解决目前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突破口。这是立法者在移植他国法律中应当充分考虑的重要的本土因素。具体论证步骤为:首先(第一步),笔者通过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公司治理定义的比较分析,指出法学界的公司治理定义存在的缺陷是将公司治理的法律改革局限于公司机构制度改革。而公司固有矛盾在控制条件下的发展和演化、以及公司治理运动的历史发展均表明,公司资本监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范畴。因此在公司法意义上,公司治理的法律改革不仅指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而且还应当包括公司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第二步),运用公司固有矛盾在控制条件下发展的观点,从公司治理差异性的角度,分析中国公司的奇特内部控制现象,论证在目前的股权结构和法治条件下,国家股份对大部分公司的控制,将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国家股东对公司的行政控制,进而引发公司的信誉危机,这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最后(第叁步),通过分析中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论证:在公司法框架内,资本监管对于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特殊重要意义在于,在股东缺乏治理动力的情况下,它为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第叁部分,公司法中相关制度改革的进路如何?提出公司资本监管改革的趋势在整体上不是放松、而是强化的观点,是本文对现有研究的一个推进。笔者认为,在以公司治理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公司资本监管制度的过程中,资本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变革是一个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法律和立法资源。笔者在论文第叁部分表明的观点是:以系统论的观点分析,通过制度完善?

丁小强[10]2004年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研究》文中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遵循的就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思路,并且产权制度改革成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绕不过去的根本性问题。当前,我国政府和理论界之所以关注产权问题,是因为产权制度改革是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最为突出的矛盾。 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的产生和发展,使国有产权国有企业退出一些领域,而加强另外一些领域,或积极参与到某些经济领域,从而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二是通过产权界定和产权制度安排确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从而真正确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地位。叁是通过产权关系调整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建立起国有企业所有者与代理者、经营者、企业职工之间一种新的责、权、利关系或新的契约关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 改革本身就是制度创新和设计的过程。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看,我国的改革正是寻求一个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更高效益的经济制度的创新与设计过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目的,说到底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开展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现代产权经济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基本思想为指导,科学吸收国内外产权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的成果,在进行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国际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教训,全面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进程,对国有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类别、角色定位与目标选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政府行为选择等进行科学设计,并就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与宏观层面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提出系统的设计原则与架构。

参考文献:

[1]. 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吴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D]. 邓沛琦. 武汉大学. 2015

[3].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D]. 刘齐文. 贵州师范大学. 2004

[5]. 我国国有企业交易成本问题研究[D]. 苏武俊. 福建师范大学. 2003

[6].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D]. 刘明越. 复旦大学. 2013

[7]. 论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治理模式[D]. 何佩佩. 浙江大学. 2017

[8]. 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 杨琼.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9]. 论公司资本监管[D]. 徐晓松.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0].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研究[D]. 丁小强. 武汉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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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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