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以来唯物史观理论研究述评_历史研究论文

新时期以来唯物史观理论研究述评_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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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新时期以来的史学理论在20世纪史学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仅因为它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更因为它在十年动乱后迅速地克服了“左”的思想影响,引导着中国历史学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在远离世界史学大家庭很长一个时期后,又很快地与世界史学接轨。同时这个时期也是解放后史学理论研究的第二个高峰期。文革前的十七年,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许多重大问题展开过讨论,并由此引发了与中国历史研究相关的许多理论问题,尽管这十七年受“左”倾思想影响较深,但基本方面还是应该肯定的。1976年后,即70年代末的几年,史学界的主要任务是拨乱反正,在痛苦的反思中重新恢复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本来面目,重新确立历史唯物主义对中国史学的指导地位。这期间,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对史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产生了很大影响,并诱发了许多重大史学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都为新时期史学理论的繁荣打下了基础。

唯物史观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都产生了无以伦比的历史影响。这个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开放性和包容性,但长期以来,中国史学界一直把它奉为教条,以为放之四海而皆准,这实际上是把这种理论开放性与包容性的特点抹杀而代之封闭性和排他性。80年代以来,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进行了重新审视,把这个理论体系真正作为一种科学理论而非教条进行了认真探讨,在许多大理论问题上取得了突破。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结构、形成与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有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与结构?此前学术界并没有多大争议,许多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也众口一声地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有一个非常完整的体系。随着70年代末百家争鸣的展开,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就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尹保云认为,唯物史观不是“单线结构”,而是“双线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生产力。在社会历史中,这两条线双向运动,相互作用(《论历史唯物主义的“双线”结构》,《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曹玉文指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唯物史观不仅包括生产力序列,还应包括生产方式序列。生产方式序列与生产力序列是同一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两个运动规律(《唯物史观应包括生产方式序列》,《北京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刘全复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但他们并没有为这个新的历史观建造一个完整的理论表述体系。本世纪30年代,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发表后,苏联一些学者从马、恩、列、斯的著作中搜集了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经过整理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体系。这个体系大体反映了当时的水平,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体系的系统探索》,《江海学刊》1983年第2期)。

尽管在马、恩有没有创立一套完整的唯物史观体系问题上,理论界素有争议,但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似乎比较倾向于这样一种看法:唯物史观是有一整套理论体系的,但这是历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并非马、恩的独创,直到今天,这一理论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笔者认为,在唯物史观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最重要的在于他们为我们提供的方法论原理。而我们在对唯物史观的研究中,恰恰忽略了唯物史观的这些方法论原理,仅仅把某些原理当作僵死的教条,在今后的历史研究中,应当避免这种倾向。

2、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创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点学者论述颇多。那么,具体到唯物史观有何指导意义呢?蒋大椿认为,唯物史观揭示了历史学的研究对象——人类历史的客观性质,指出人类历史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研究历史必须从最基本的事实出发;唯物史观揭示了各种历史现象的内在本质,为历史现象的科学分类提供了根据,为发现其中的内在联系提供了切实的可能;唯物史观揭示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有规律的历史发展过程,指出了生产力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乃是历史的现实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正确揭示和描述历史发展过程指出了基本的途径(《唯物史观与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2期)。把唯物史观与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提出来进行研究很有意义,这不但能解决长期存在的理论与操作之间的联结问题,而且能澄清许多模糊认识,但目前这方面的文章并不多见。

3、西方学者通常都把唯物史观看作是一种决定论,在我们自己的一些教科书中有时也这样界定。有的学者提出不同意见,批评用历史决定论来界说历史唯物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既是历史决定论,又是科学的主体选择论、创造论,即历史抉择论。因此,唯物史观的历史决定论,只能是基于实践的辩证的自我决定论(张曙光:《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选择论》,《学术月刊》1987年第1期)。历史唯物论既不是完全的决定论,也不是完全的非决定论;它包含着决定论因素,也包含着非决定论因素;它既是对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结合,又是对这两极对立的超越。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为“历史选择论”。“选择”是一个中介范畴,正是在选择中,多种可能性在单一的范畴中实现出来,必然性在偶然性中实现出来,确定性在非确定性实现出来。这是包含着主体性的历史唯物论(刘福森:《超越决定论与非决定性的两极对立——社会历史过程主体性的再探讨》,《人文杂志》1989年第5期)。有的学者认为应对唯物史观的历史决定论思想进行辩证的分析,提出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不是预成论,也不是单线因果论;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并不排斥选择论,我们不能把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理解为绝对必然论(田鹏颖:《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沉思》,《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有的学者仍坚持认为历史唯物论是决定论,而不是宿命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遵循一定规律的,人类社会的大变动,都是由广大人民群众的觉醒、努力、奋斗的结果;历史必然性的思想丝毫不损害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赵冬根:《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还是宿命论》,《广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把唯物史观简单地界定为决定论,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它又极易走向客观主义的极端。唯物史观要求我们在进行具体的历史研究时,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分析,不能拿现成的原理简单地去套。我们这两方面的教训都很多,确实值得注意。

(二)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复杂性

1、历史发展有没有规律可寻?这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那里是不言而喻的。那么何为规律、何为历史规律?则是有争议的。王和、周舵认为,根据传统的解释,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这种定义是不恰当的,往往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模糊、误解和滥用。所谓事物的规律性,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可重复的一一对应及多一对应的变换关系或概率性重复的变换关系的特性。而历史规律则是历史学家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的描述和归纳,即对多次出现的具有相似性的历史现象和过程的描述,以及对导致这些现象和过程的内在因素和外部联系的归纳总结。历史规律的基本属性是重复性、层次性、不确定性(《试论历史规律》,《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姜锡东对此提出不同观点,指出把规律看成人们的描述和归纳,看成人们的认识,而不是看成一种客观联系的观点,严重混淆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客观规律本身的区别;而这种对历史规律的理解,是误把研究的方法、过程等同于研究对象本身(《关于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几个问题》,《河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苏双碧认为,历史规律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历史规律,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揭示过的规律;二是相异的历史现象的其必然的内在联系,历史研究者可以从零碎的复杂的历史资料中概括它们的共性,找出它们的规律。规律不是一层不变的,历史工作者应揭示新的规律(《历史规律与史学方法》,《史学理论》1987年第1期。)启良认为,历史规律是人们从自身千百年来的历史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并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法则。它的实质是人们对以往诸多相类似的历史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其基本特征是重复有效性和普遍适应性(《社会形态理论与历史规律辩异》,1988年3月23日《光明日报》)。以上几种见解,显然都是以动态的、变化的角度来考察历史规律,从而得出了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有的学者还把自然规律与历史规律作了区分,汝信认为,前者不受人的影响,而后者则是人的创造,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历史规律与人的意志、思想、感情、愿望有关,但过去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没有得到认真的研究(《关于历史哲学两个问题的思考》,《世界历史》1988年第2期。)穆怀中认为,历史规律固然与人们的活动有关,那么能不能就把历史规律看成人们行动的合力呢?显然不能,因为历史规律是一种稳定的必然趋势,人们行动的合力则是一条波动着的曲线;历史规律的方向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行动的合力方向却受“分力”的影响;历史规律常常为先进阶级所代表,人们行动的合力却不会为某一个人、集团、阶级的力量所代表;历史规律的必然趋势可以被人们所预见,而人们行动的合力是无数个人力量的总的平均数,所以合力结果总是出乎每一个人的预料。如果把历史规律看作是人们行动的合力,势必在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实践中带来危害。(《历史规律是人们行动的合力吗》,《晋阳学刊》1985年第4期)。把历史规律与人的行动的合力相区分,在理论上是必要的,是人们积极参与的结果,这正是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区别之所在。刘森林总结了新时期以来理论界对社会历史规律的研究经历了四大转变,一是从理性到实践本体的转变,二是从本体到方法的转变,三是从不注重时空效应到注重时空效应的转变,四是从在社会历史系统内的视域到着眼于自然与历史的统一系统的视域的转变(《历史规律研究的四大转变》,《江海学刊》1993年第5期)。

2、由于长期以来把马克思主义当做刻板的教条,把马、恩某些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某些论断当做永恒的规律,从而使史学理论失去了活力和生气。进入80年代,学者们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复杂性、多样性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丁伟志认为,多样性、具体性是历史的普遍性格,而从多样性的历史中探讨其内在的统一性,则是历史学得以成为科学的前提,历史学根本任务在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具体分析具体历史的特殊性(《历史是多样的统一》,《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杜玉亭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前资本主义诸形态进行考察后,得出结论说,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既难以只用单线性来概括,也不宜只用多线论来概括,而应是历史的规律性与变异性的对立统一(《试论历史的规律性与变异性的对立统一》,《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第5期)。佘树声认为,历史的常规性与变异性在历史发展的规律中,具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只有常规形式与变异形式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才构成历史发展规律纵向性的完整的历史内容。如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国家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中国封建社会的双重变异性质,即封建社会停滞的性质和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历史发展的常规性与变异性的统一》,《社会科学评论》1985年第1期)。董进泉指出,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在纵的方面表现为社会经济形态是决定各个时代的政治历史和精神历史的基础;在横的方面表现为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只要具有本质上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就会具有本质上相同的上层建筑;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依次更替的自然历史过程。历史发展的多样性表现在,具体历史过程的非共时性;各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发展速度;相同的历史现象具有不同的具体原因和内容等(《论历史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多样性问题的讨论在80年代中期形成了一个高潮(参见李安民:《论历史的规律性与变异性的对立统一》,《争鸣》1987年第5期;庞卓恒:《历史的统一性、多样性与历史的比较研究》,《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1期;丁伟志:《试论历史的暂时性、延续性和变异性》,《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2期;马啸原:《试论历史发展的曲折性,思想战线》1986年第2期,等)。在基本问题上取得了原则性的一致,人类历史只有一条路可走的观点,几乎没有人再坚持了。

(三)社会发展形态问题

社会形态问题一直是史学界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五六十年代,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持“五形态”说,较少有人提出异议。到80年代,这个问题被重新提出出来讨论,有许多新的见解发表。

1、马克思的历史观是一元多线还是一元单线?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的几种生产方式学说是不是历史规律(“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马欣认为,在我国理论界和史学界,长期以来误解了马克思在《序言》中提出的“四种生产方式”说的原意,把它与苏联学术界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五阶段”单线发展论混为一谈,马克思的“四种生产方式”说的主旨是揭示人类历史演进的一个网络系统和逻辑序列,以便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源流,并非给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确定一个统一的模式。马克思本人不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单线论者,而是一个一元多线论者(《论马克思的“四种生产方式”说与古史分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罗荣渠认为,摩尔根以生产技术的发展为基础,提出的人类从朦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的理论,是典型的单线式历史发展观或单线式社会发展观。从马克思关于世界史的许多具体论述来看,特别是从他晚年的著作来看,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是多线式的而不是单线式的,至少他晚年的观点是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论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启良认为,在历史分期上,马、恩本人也并没有把他们的历史分期当作规律来看待。在他们众多的有关论述中,只是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论断当作历史规律。马、恩历来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没有预定的道路可走(启良前引文)。

2、人类社会发展到底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学术界一直有争议。传统的“五形态”说仍有不少人坚持,但学者又提出许多新见解。“三形态”说认为,在马克思的原著中,并没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是五个阶段,而认为是三个形态:原始社会、阶级对抗的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而三大奴役形式即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制度只是欧洲第二大形态这个大系统内的小系统,硬把它们拉出来独立为三种社会形态,显然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黄松英:《是解不开的谜还是历史的误会——论人类社会发展三形态说》,《福建论坛》1989年第1期)。另一种“三形态”说是根据未来学家丹尼尔·贝尔的理论提出来的,认为社会发展经过了这样三个阶段: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这种理论有其合理性,可以生产力为标准,能够从一个角度说明历史的发展,能说明当代世界新出现的许多现象和问题(黄顺基:《科学技术革命与历史观》,《文史哲》1986年第6期)。有人还提出了“六形态”说,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之间,有一个以私有制和公有制并行发展为特征的“私有财产第一形态”,即亚细亚生产方式。人类社会不是五种形态,而是六种形态(梁作干:《私有财产形态——关于中国古代分期的若干理论问题》,《暨大学报》1979年第1期,1980年第1期)。在“五形态”与“三形态”的关系上,一些学者认为,两种划分方法并不矛盾,三形态划分侧重于生产力与人的个体发展方面,五形态划分侧重于社会关系的运动,即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冲突的客观运动(肖毅强、包秋萍:《历史主体的自觉运动与客观规律——论历史发展中的超越性与不可超越性》,《宁波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更有人指出,五形态说与三形态、四形态、六形态说都不矛盾,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罢了,因为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刘志芳、邵晓慧:《再谈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经过争论,“五形态”说一统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这本身就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说明原来由斯大林和苏联史学界提出的五种生产方式学说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重新加以论证和澄清。

3、人类社会是否必然经过奴隶社会,一直是社会形态理论争论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古代史分期中的一个大问题。坚持“必经”说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反复论证过奴隶制社会存在的物质条件及其特征,肯定它是存在于封建社会之前的一种社会形态;恩格斯在晚年著作中也肯定了古代东方“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周自强:《社会形态理论与历史发展规律》,《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有人主张马、恩所说的奴隶制只有一种类型,但更多的人则主张奴隶社会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古代东方型,一是古代希腊罗马型(金景芳:《马克思关于奴隶社会的科学概念与中国古代史分期》,《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1期;王治功:《关于奴隶制的几个问题》,《汕头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具体到中国有没有经过一个奴隶制阶段,学术界在80年代中期后多倾向于中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陈剩勇认为,中国文明从萌生起,社会结构就显示出迥异于古希腊罗马社会的特征,即整个社会结构机制运行的连续性或非突破性,根本不存在一个奴隶制社会阶段(《文明与演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重新认识和评价》,《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4期)。沈长云也认为,解放后在涉及中国古代社会性质讨论取得较为一致的问题上,恰好都为中国无奴隶制社会的论点提供了依据(《关于奴隶制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商讨》,《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研究结果表明,公认经过奴隶社会阶段的只有以雅典为代表的部分希腊城邦和罗马极少数的民族和国家,而没有经过奴隶社会的民族和地区在当代世界各民族各地区占大多数,如日尔曼民族、斯拉夫民族、非洲、美洲的大部分地区及澳大利亚等。既然世界上多数文明民族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阶段,那么就没有理由再说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了,五形态说自然也就成为包含着谬误的结论了(纵瑞华:《从1984年关于古代社会性质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两种观点谈起》,《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吕丹指出,唯物史观创立者虽然对“奴隶制”这种前资本主义形式作过许多精辟的论述,但在他们的思想中从未有过奴隶制这种生产方式在全人类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奴隶社会”的概念,更未将其发展为一般性的历史哲学(《人类社会是否普遍经历过“奴隶社会”》,《贵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四、亚细亚生产方式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一直引起争论的问题,观点分歧也最大。到目前为止,大致经历了三次大的论争,第一次论争是在二三十年代,第二次是在50年代,第三次是在1978年后到80年代,与此相对应的大背景则分别是社会史大论战、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和新时期史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反思。从争论和观点看,尽管每一时期都有发展,然而总的来说,有一以贯之的特点,1981年召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由于这方面的论述太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我们在这里只选取几种新见解和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从辩论的情况看,可分为两大阵营。第一大阵营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一部分,但具体指哪种形态则有争议。一是原始社会说,以志纯、学盛的《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和《世界上古史钢》编写组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两文为代表,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原始性和普遍性两个特点,是指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即原始社会。田昌五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析论》一书中,也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归结为原始社会。二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说,50年代日知、王亚南、侯外庐、吴泽等持这一观点。林甘泉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可以说是奴隶社会的形态,在这一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奴隶制的剥削、压迫与公有制的财产形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黄松英在《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诸国的奴隶制占有形态》一文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三是封建社会说,这种观点是80年代新提出的。庞卓恒、高仲君认为,马、恩多次论证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社会的主要土地关系是个人占有制和村社所有制以及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制,主要的剥削关系是贡赋关系,产品地租或地租与赋税合一的关系。因此他们指的主要是不同于“拉丁——日尔曼”型封建制的东方型封建社会形态(《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几个问题的商榷》,《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四是混合或特殊经济形态说。朱家桢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对残存在具体阶级社会中的原始生产关系的理论概括,而不是各该社会的具体社会形态,不能把它与奴隶制度或封建制度等同起来(《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1982年第6期)。宁可、王敦书认为,古代东方从远古时代到19世纪初,一直保存着原始的公社所有制,但在东方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农村公社已不同于原生的农村公社,同时还存在专制君主的最高所有制等因素,这样的社会形态,即不是原始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论马克思心目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文史哲》1986年第1期)。项观奇持特殊生产方式说,他认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既有公社,又有国家;即有公有制,又有剩余劳动;既有平等,又有对抗,等等,都是马克思的原意(《论马克思心目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文史哲》1986年第1期)。沈长云从战国土地制度、农村公社、专制主义、公共工程等几个方面论证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确实存在过,不过这种生产方式产生的时代并不很早,大约到战国时期,我们才明显感觉到它的存在。那种把西周以前的社会称作亚细亚社会的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产生及相关历史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

第二大阵营则主张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后来马克思本人也放弃了这一说法。宁可、王敦书认为,马克思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在19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以后他就不再使用这一概念了,而是更加强调东、西方的一致性和共同规律(《再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祈庆富认为,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本意,在于解决原始社会形态的土地公有制,但仅局限在亚洲特别是印度长期存在的农村公社。这就是说,马克思当时错把封建社会中残留的农村公社形态看成了原始社会形态。当时仅是探索性用语。马克思在发现农村公社“共有私耕”二重性特点之后,为科学的原始社会史的建立奠定了基石,从而放弃了这一概念(《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概念》,《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李永采、魏茂恒指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疑难。就是因为它本身就不是一个成熟的科学概念。所谓原始社会说、古代东方奴隶社会说等,都是不能成立的,其共同的错误是没有马克思的定义性原话做根据,研究和立论脱离了马克思主义有关学说的发展史,甚至歪曲、曲解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方法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86年第1期)。

新时期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在许多方面有了进展和突破,其中最突出的是很多学者走出了原来教条主义的框框,开始从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史和东方具体历史实际出发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多数学者承认它是马克思早年使用的不是非常严格的一个概念。正由于此,也给这个问题的研究带来了很大困难。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这个问题还要进一步展开讨论。

(五)历史发展动力和历史创造者

这两个问题关系密切,而且非常敏感,在极“左”思潮泛滥的年代,除了“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外,几乎不再有别的声音。三中全会后,理论界开始冲破禁区,这两个问题自然也成为重点反思的对象。

1、1979年10月13日,《光明日报》开展了“关于历史发展动力问题”的讨论,在史学界和哲学界掀起了一个高潮,并引发了对许多其他理论问题的争论。关于动力问题,大体有以下几种意见(这里只选取有代表性的文章略加陈述。参见肖黎:《近年来关于历史发展动力的讨论》,历史研究编辑部编《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举要》,齐鲁书社1983年出版)。一是生产斗争、生产力说。刘泽华、王连生在《关于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2期)、戴逸在《关于历史研究中阶级斗争理论问题的几点看法》(《社会科学研究》1979年第2期)中认为,生产活动或生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一切历史变革的终极原因。二是阶级斗争说,刘大年、苏双碧、漆侠等持这种观点从略。三是社会基本矛盾说。戎笙在《只有农民战争才是封建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吗?》(《历史研究》1979年第4期)、金景芳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吉林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中认为,在社会发展的两种状态交替中,包括阶级斗争在内的各种历史因素交互起作用。四是物质利益说。严钟奎在《人类的物利益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1980年1月15日《光明日报》)、任玉岭、李茗在《物质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动因》中持这种观点。五是客观的社会需要说。蒋大椿认为,凡是直接地归根结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人的实践活动,如生产活动、自然科学实践、意识形态等,都是历史前进的动力。究竟哪一种是主要动力,则是由当时具体的客观社会存在决定的(《历史的内容及其前进的动力》,《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4期)。六是合力说。这种观点多是根据恩格斯那段有名的话所引发:“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8页)。合力论得到了众多的拥护者。刘大年持不同观点,认为“合力”说是人们对恩格斯长信有关词语的误解,指出“合力”与“动力”有根本的区别(《论“合力”》,《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杨章钦也指出,“合力论”把“合力”现象作为一种终极力量,是较为虚幻的,是不科学的,在理论上存在不足;合力论以人为出发点不足取,它夸大了外因的作用,极易与唯心主义历史多元论混淆界限(《对社会历史发展动力问题的两点探讨》,《福州师专学报》1990年第1期)。

2、新时期在史学界引起最大反响的理论问题当是对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中国历史科学,选择“历史动力”和“历史创造者”这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突破口,确非偶然,而这次讨论所取得的成果更是史学理论研究上一个里程碑。

1984年第4期《历史研究》发表黎澍向传统观点挑战性的文章《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揭开了“历史创造者”这场论战的序幕。黎澍认为,历史是人人的历史,所有人都参与了历史的创造。只讲英雄创造历史固然不对,提出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有片面性。这两种提法都离不开了创造历史的前提,仿佛历史是人民或英雄的动机和观念随心所欲地创造的,皆未脱唯心主义的窠臼,“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一说起源于《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某些观点的引申和附会,在我国一变而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明显缺乏科学性。黎澍在《再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一文中继续论证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完全错误,不仅有转述中产生的错误,而且最初提出这个命题的逻辑推理也是错误的。第一个错误是把物质条件创造者和历史创造者完全等同起来,而实际上创造物质条件无非是历史的一个内容;第二个错误在于,这个命题是与“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相对立而产生的。两种说法皆有片面性,不符合事实;第三个错误是这个命题把无所不包的历史看作是由一个独一无二的力量创造的,从而否定了社会分工,否定了阶级区分,这是一个隐含的错误(1986年7月3日《光明日报》)。

黎澍的观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吴江认为,黎澍批评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那两种提法,实乃语出有因,虽不够确切,但非谬见。评论一下可以,过分苛责则不必(《关于〈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的信——致黎澍同志》,《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苏双碧认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提法,从本质上看是没有错的,但原先的解释是有错误的,主要是把“人民群众”仅仅理解成劳动人民,把它和统治者截然对立起来;同时又把人民群众这个群体与杰出人物对立起来,这样一来许多现象就无法说清楚(《略论阶级分析和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郭瑞祥认为,“英雄创造历史”的观点实际上是说历史发展没有内在规律性,英雄人物可以随意左右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则实际上是说历史发展是有内在规律性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民的意志决定历史的命运。而“共同创造论”不过是说出了一件意义并不深刻但显而易见的事实(《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兼与黎澍同志商榷》,《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祝马鑫认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和“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提法并不矛盾。这两种提法是从不同的理论层次上回答人类“创造历史”的问题。由于黎澍曲解“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正确含义,理解成为“全部历史”的创造者,因而他所认为的三个错误是不成立的(1986年9月10日《光明日报》)。反对黎澍意见的人很多,兹不一一赘述。

但也有不少学者同意黎澍的意见,并在某些观点上作了发挥。王学典甚至认为,黎澍文章中的一些论点,尤其是基础论点是很不彻底的,以致于不能最终解决历史创造者问题。撇开剥削阶级来谈论文明时代生产历史的创造,是这个论点的缺陷所在;而承认剥削者也曾参与了生产历史的创造,对解决历史创造者问题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在黎澍终止思维的方面继续前进,在深刻反省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唯物史观,这是彻底解决历史创造者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文史哲》1988年第1期)。周溯源指出,“创造历史”和“历史创造者”都是中性词。人民群众、英雄个人、权力、剥削阶级都参与了历史的创造。在阶级社会中,“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的观点不确切(《关于历史创造者问题的新思考》,《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1989年后,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基本停止。经过讨论,大家的意见尽管仍然分歧很大,但在基本理论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活跃了学术空气。在20世纪史学发展史上,这将是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章。

(六)阶级斗争和阶级分析方法

鉴于阶级斗争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尤其是文革中“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恶劣影响,因此,我们这里将不得不把它在新时期内的一些新情况作些介绍。

80年代初,学术界重点批判及清理极“左”思潮下对阶级斗争理论理解的简单化和公式化倾向,基本上没有新的见解发表。1985年后,情况就不同了,各种新观点纷纷登台。孔立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研究私有制社会历史的一种基本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把阶级分析方法说成是“唯一正确的基本方法”,是讲不通的(《历史现象的阶级分析》,《福建论坛》1985年第5期)。他石认为,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是由多种方法组成的方法论系统,阶级分析方法只适用于阶级社会的历史研究;从空间上说,阶级方法并非适用于阶级社会史研究的一切领域。历史并非仅仅是阶级斗争史,史学也并非仅仅以历史上的阶级斗争为研究对象(《阶级分析不是唯一的历史研究方法》,《世界历史》1985年第1期)。关于阶级斗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苏双碧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历史科学的理论,其中有这样两条:一是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史,二是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两条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来理解,从大的历史变革和历史进程来看,是可以的;但运用到历史研究中去,就不能照搬照抄了。历史研究以阶级斗争为纲,不仅会颠倒历史发展的真相,而且也禁锢了历史工作者的思维。有些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时忽视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马、恩对中国的历史资料接触很少,二是这些理论受时代局限(《加强宏观史学的评论》,1988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要对阶级理论斗争作出正确的分析和理解,不仅需要正本清源,还应有对传统观点和经典理论的批判和超越精神。周一平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只是创立了阶级斗争理论和方法,并未明确“阶级分析方法”概念。后者是毛泽东提出的,而毛泽东没有对它的内含作过确切的说明,缺乏科学的定义,结果在实际运用中把它上升到一般方法论,造成了很多方面的偏差(《历史研究中“阶级斗争”理论和方法的再认识》,《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王学典进一步指出,阶级观点是一个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前进与倒退息息相关的全局性问题。史学之所以找不到出路、停滞和僵化,症结在于对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史学界有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即认为在私有制社会里,剥削阶级“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的方面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力量;被剥削阶级的反剥削反压迫的革命斗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其实,私有制社会的历史,一般不是通过“反剥削反压迫”创造的,而主要是通过剥削与压迫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总是毫不含糊地肯定一切在既定历史前提下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对抗。那种认为永远应该倾向历史上的劳动阶级的立场,绝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的立场,而是伦理史观的表现(《“阶级观点”再认识》,《史学理论》1988年第2期)。也有的学者不同意王文的观点(参见沈立邦《谈“阶级观点”问题——与王学典商榷》,《史学理论》1989年第1期)。

新时期学术界对唯物史观的反思和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值得大书特书。因为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左”倾思潮的影响就不绝于耳,至文革时达到极端,给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带来了极大的危害。80年代学者们在唯物史观方面的探索工作,首先是正本清源,恢复唯物史观的真面目;其次是批判继承,开拓创新。应该说这两方面做的都很好,为今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除了以上所回顾的六个大问题外,还有许多问题值得介绍,如地理环境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历史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历史主义问题等,限于篇幅,只能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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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以来唯物史观理论研究述评_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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