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理论的当代重构_所有制论文

生产关系理论的当代重构_所有制论文

生产关系理论的当代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关系论文,重构论文,当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前苏联学者们在20世纪30年代计划经济历史背景下建立的生产关系理论,已经明显落后于当代社会生活现实,成为束缚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思想羁绊。立足于当代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与重构当代生产关系理论,应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理论任务。

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辨析

为此,我们首先讨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念。什么是生产力?流行说法是:生产力是人类征服或改造自然的能力。这是一个反映了工业时代局限性的错误观念。首先,它容易误导人们认为生产力的目的就是改造自然,人类越能改变自然,“让高山低头,叫河水让路”,生产力发展水平就越高,由此导致对自然界生态环境的破坏。其实,对自然的改造与征服非但不是人们追求的目的,恰恰相反,是人类为了实现提高自身生活水平的目的而迫不得已付出的代价;人类非但不应追求对自然的征服与改造,恰恰相反,应当追求在尽可能少地改变自然的前提下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其次,生产力(productive force)的本意是指人类生产的力量(force),而不是生产的“能力”(capacity),二者语义明显相异,用“能力”来定义“力”,至少是不精确的。其三,在知识经济初现端倪的当代,信息服务业的生产对象已经不再直接是自然物,而是创造与利用人文信息资源。当然,信息服务业生产的那些生活性软件与信息资源最终被用于“改造自然”,因而这类生产活动间接地仍是改造自然的活动。然而它所生产的生活性软件与信息资源,乃是最终消费品,因而这类生产活动很难归类于改造自然的活动。然而,改造自然以造福人类的活动,无疑仍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活动,但在此基础上,当代人类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拓展到新领域——创造与开发人文信息资源。它与改造自然的活动一起,构成了今天人类生产活动的总体。

因此,在今天看来,生产活动是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以生产产品与服务(即经济利益)的活动。而生产力则是人类进行这一活动的力量——人类开发利用资源以生产物质利益的力量。说到底,它是人类解决实践生活基本矛盾——客观世界与人类主体利益的矛盾,在技术层次上的表现。

由此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生产关系概念。什么是生产关系?马克思的经典说法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常被理解为:生产关系包括人们在生产中发生的一切关系。这种理解不符合马克思的一贯思想。首先,人们在生产中发生的伦理关系等等,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并非生产关系;其次,如果抽掉生产过程中人们的利益追求,得到的纯粹“技能人”之间的劳动作业关系,如分工和协作等等,属于生产力范畴,也非生产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这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3-424页。)把它们都纳入生产关系,必将造成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体系的混乱。

实际上,生产力以生产人们的物质利益为目的,而生产出的利益的有限性,必然导致人们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种种冲突与合作。因此,生产关系实质上是指人们在自己的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它贯穿在生产力全过程中,构成了生产关系的三大要素:第一是围绕利益之母——社会的生产性资源——而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第二是围绕生产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和地位关系;第三是围绕生产出来的物质利益本身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分配方式。这三个要素的核心是人们追求的经济利益。如果抽掉经济利益,由不知道追求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去进行社会劳动,所形成的只能是作为生产力的劳动作业关系,而绝非生产关系。

在“网络社会”正步入历史门坎之际,一种新的关系——电子网络关系正步入社会生活现实。然而,电子网络不论发展到何种程度,永远只是交往工具,是人们社会关系的表达形式,它可以影响但不能代替它所负载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如利益关系、政治法律关系、伦理关系等等)。在生产活动中,电子网络作为组织生产的工具,实质上是生产力。人们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电子网络关系,并非生产关系本身,而只是当代生产关系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

二、生产关系由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和生产力共同生成

生产关系是如何形成的?众所周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然而,前苏联版哲学体系对这一原理的解释,首先是认为: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的变革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力于是成为生产关系的唯一决定因素。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十分有害。从理论上说,作为经济利益关系的生产关系,是人们在分割社会利益这块“蛋糕”中形成的。生产力作为人们用资源生产社会利益的力量,只能生产出作为分配对象的“蛋糕”,而不会自动生产出人们的利益关系来。只有当人们把争取自身利益的主体目的渗透到生产力中,占有与分配生产力要素及其产生的利益结果,才可能形成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关系本来就是由生产实践中人类主体利益目的与生产力共同产生和创造,而不是单纯由生产力所决定。从实践上说,按照“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的理论,建国前生产力落后的中国只能走资本主义道路,只有等到将来生产力发展到先进的水平之后,才能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正是所谓“二次革命论”的理论根据。同样,按照这一理论,今天我们引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生产力,只能实行与其相同的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所谓“全盘西化”的观点也可由此而来。实践已经证明,这些都是完全错误的观点。

为了弥补这一解释的简单性与片面性,前苏联版哲学体系又提出了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原理。这种反作用被理解为脱离人类主体的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外在的机械作用:上层建筑“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破坏和阻碍异己的经济基础”。这种机械的“反作用”理论,是束缚改革开放的思想的根源——因为按照这种理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只能“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破坏异己的经济基础——私有制”,不允许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存在。

恩格斯在晚年(1890年)已经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注:《恩格斯致约·布洛赫(1890年9月21[-22]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5-696页。)这一批评是针对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说的。同理,不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去理解,而把生产力说成是生产关系的“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其错误属于同一性质,也应属于那种“荒诞无稽的空话”。这种荒诞无稽的空话不论怎样用机械性的“反作用说”来弥补,也无法克服其根本缺陷。

这种机械性生产关系理论的产生根源,是对上层建筑与生产关系,“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它把主体拥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形式”抽象出来,与其活生生的人类主体分开,当作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脱离具体实践过程的“无主体”的独立事物来对待,然后脱离具体的实践过程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他们不懂得: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反作用,不是独立的抽象事物之间的作用,而是通过活生生的人类主体,在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类主体的实践活动中,在活生生的社会主体力量的格局中,用丰富复杂的具体形式来实现的。于是,在他们的理论中,活生生的人类主体与社会的主体力量格局被阉割掉了,活生生的具体的人类实践的社会历史环境被阉割掉了,剩下的只是历史上几种类型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及它们之间的固定的、僵化的关系,然后将它们作为普遍公式套用到一切社会当中。这种思想方法及其结论,对社会主义实践的危害十分巨大。

实际上,生产关系是由人创造的,是由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类主体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创造的。而这种创造生产关系的活动,必须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进行,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生产关系是由主客体两方面因素共同构筑的——其客观因素是生产力:生产力一旦被创造出来,便成为客观存在的现实。它确定了社会能够开发利用的资源和利益的性质与总量,提供各社会利益集团占有和分配的对象。而其主体因素则是“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社会成员在占有资源与分配利益的活动中,必然进行相互合作与冲突,组成了各个层次上的社会利益集团——家庭、家族、民族;企事业单位与社区;阶层、阶级、国家等等,由此生成某种社会力量格局以及他们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人类创造历史活动中“力的平行四边形”:“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注:《恩格斯致约·布洛赫(1890年9月21[-22]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7页。)这种由社会成员的主体力量形成的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的总体,构成了我们所说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

生产关系是由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占有与分配社会生产力的资源与利益的实践中生成的。因此,如果说生产力是决定生产关系之母,那么“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则是塑造生产关系之父。社会生产关系的形成必须由主客体两个方面来解释。

我们说“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塑造生产关系,而前苏联教科书体系中也说“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间有何本质区别呢?“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的“主体力量”,当然主要是主体拥有的意识形态力量与政治、军事、法律力量,即上层建筑力量。然而主体力量并不等于上层建筑。二者之间的区别,即现实的主体本身与主体拥有的事物之间的区别。主体力量结构对生产关系的塑造,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生产关系的塑造。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则具体地包含在这活生生的历史过程中,以生动的丰富多样的形式来实现。我们不仅需要分析上层建筑的性质,而且还要分析拥有各类上层建筑的人数、其掌握的物质化手段(政治法律工具、军队等)的强弱格局,他们的活生生的生活方式与社会组织形式等等。因此,这与前苏联教科书体系中的“反作用”是完全不同的过程——拥有上层建筑的主体对生产关系的塑造作用,当然要比从主体中抽象出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作用,具体得多,全面得多,丰富得多。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没有脱离具体的主体力量结构,抽象地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来解释历史事件,而是在活生生的实践活动中,分析拥有某种上层建筑和生产方式的主体如何进行创造历史的活动。例如,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曾经详细地分析过法国小农阶层的主体力量结构:“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注: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7页。)这些小农拥有同一社会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所以他们形成同一阶级,然而没有全国性的联系,于是形成了当时法国农民的主体力量结构:由皇权支配社会的“马铃薯口袋”式结构。下面我们还要提到,马克思对“日耳曼的、古代(古希腊罗马)的和亚细亚的”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区别的发生原因,也是从各个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的差异来解释的。

在中国现代革命中,与用抽象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抽象地谈论中国社会制度的“二次革命论”相反,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和《新民主主义论》等一系列著作中,具体分析了中国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各阶级和阶层的政治力量,科学地指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异常软弱而且具有妥协性,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又受到国际强大的国际资本的制约;而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中国革命成为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注: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4页。),正在迅速成长壮大。这种活生生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导致在同样生产力条件下,中国革命不可能走西方式的资本主义道路,只能走新民主主义道路,建立新民主主义生产关系。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在唯物史观上的伟大理论意义,正在于突破了机械的生产力决定论,深刻指出了国际国内的政治军事等力量所形成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在生产关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对唯物史观的这一重大理论发展,十分强调社会政治力量对生产关系的塑造作用,将其成功地应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当有人担心三资企业会使我国的生产关系改变性质的时候,他深刻地指出:“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注: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这些著名论断清楚地表明,我国政治、经济力量的格局形成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对我国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与形态,具有强大的塑造作用。

那么,用主体力量结构与客观的生产力来解释生产关系的形成,是否二元论?不是!

参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过程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在其形成过程中,生产力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体力量结构中各个利益集团的力量,归根到底取决于他们掌握和代表的生产力的性质。在各个时代,那些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社会力量,逐步成为社会主体力量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强大力量,而那些代表落后生产力的社会力量,逐步成为社会主体力量中的弱者和被淘汰者。因此,社会主体力量结构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并且通过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逐步形成。

正因如此,随着各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国情不同,相似的生产力通过复杂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也各不相同。当这样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参与塑造生产关系之时,便会使生产关系打上了形形色色的特殊性色彩,打上了该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国情的印记。于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就不是那种“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是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的简单直接的机械决定,而是在恩格斯所说的“归根到底”意义上的决定:生产力通过历史过程形成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进而在主客体的矛盾中辩证地决定生产关系。

三、生产关系的形成机制

那么,生产力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在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开发和利用资源生产出人们的经济利益的力量,是生产关系的客观基础,从技术性角度决定人们占有资源和分配利益的性质与数量,决定各种“超人格”的、“超利益冲突”的组织结构形式;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作为生产关系中的主体成分,则从主体利益与价值的角度,对这些可能的组织结构形式进行选择和塑造,使非人格的组织形式人格化,打上社会利益关系的色彩,形成生产关系的现实内容。这种形成机制,带来了我们对历史和当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新的透视。

1.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核心资源的性质,决定所有制的可能形式;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决定哪种社会主体并以何种社会组织方式占有核心资源,以生成现实的所有制形态。

在任何社会中,必然存在着某种对全社会生产具有全局性作用的紧缺资源,我们称其为“核心资源”,它是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的标志。核心资源的性质规定了所有制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则具体地确定着哪个社会主体占有这些核心资源,该群体把自身的社会组织结构带入对这些社会资源的占有与分割过程中,由此形成现实的所有制。因此,核心资源构成了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的中介,生产力通过这个中介决定着生产关系。用这一观点鸟瞰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一幅清晰的历史画卷:

在早期农业时代,一片洪荒的土地几乎无限,需要投入大批劳力来开发,于是劳动者成为最稀缺最重要的核心资源。金属武器的发明,使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分为掌握武器的阶层与劳动者阶层,劳动者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只是拥有武力的社会阶层的争夺对象,于是生成了对劳动者资源的占有制——奴隶占有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奴隶制,则取决于当时各个社会群体力量角逐形成的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的具体形式。它们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带有原始氏族社会痕迹的由贵族共同占有奴隶的制度(以斯巴达为典型),以及个人占有奴隶的制度(以雅典为典型)。美国南方在19世纪下半叶还能实行野蛮的奴隶制,同样是由于土地资源相对宽裕,劳动者成为被掠夺的核心资源,而在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面对着强大武装的黑人处于几乎完全无力量的地位,成为被争夺和占有的对象。这种近代奴隶制显然不能用生产力水平来解释,只能用社会生产力的核心资源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共同塑造来解释。

随着铁器的发明,人类开发土地的能力日益扩大,于是可耕土地日益成为稀缺的核心资源。另一方面,铁器的普及使劳动者在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的地位有所提高,难以任意掠夺和奴役。于是奴隶制逐渐瓦解,出现了以土地为核心资源的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则塑造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具体形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中,曾经具体地分析了日耳曼的、古代(古希腊罗马)的和亚细亚的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区别,并且深刻地分析了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包括其组织形态)对所有制形式的塑造作用,如何造就了这些区别(注:马克思是用社会主体组织状况来解释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差别:“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0页)而在古希腊罗马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而在日耳曼世界,单独的住宅所在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第481页)。而“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第480页)。由此可见,马克思是用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的差别,来解释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差别。主体力量的社会组织形态,被带入到所有制之中。)。中国封建社会也是如此:在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阶层包括两大社会集团:一是以皇帝为代表由官僚贵族对土地共同占有而形成的“皇族土地所有制”,另一是由民间地主阶层对土地私人占有而形成的“士族土地所有制”,二者构筑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经纬线。

当某一社会的土地与劳动者都是核心资源,而劳动者在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时,便会形成将这两种核心资源捆绑在一起的所有制——中国古代的分封制,东欧的农奴制等等。中国古代分封制到底是封建制还是奴隶制,人们一直争论不休。其复杂性实际上是根源于那时代的核心资源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产生了兼具封建制与奴隶制色彩的制度。

在工业革命兴起之后,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由农业转向工业。那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支配作用的基本工业资源,例如电力、铁路、电信等行业的资源,成为核心资源。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作为社会资源的一般形态,成为调动和配置全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从而成为核心资源。这些核心资源的所有制形式,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公有制与私有制,它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核心资源的国家,由于历史与国情各异,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不同,有的采取公有制,有的采取私有制,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体现在这些核心资源的所有制上,而不是在一切社会资源的所有制上。确保这些核心资源掌握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社会力量手中,是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前提。

在知识经济初现端倪的时代,知识资源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所有权,掌握这种核心资源的新型工人——知识劳动者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而那些拥有固定资产的资本家和拥有金融资产的金融寡头,则有可能退居次要地位。在这样的时代,如果无产阶级只强调夺回资本家掌握的生产资料或资本,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强调夺回被资本主义制度所剥夺的受教育机会,使自己同时拥有知识资源的所有权,将不能成功地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2.主要由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所生成的资源“所用权”,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于全社会资源都被纳入“三个有利于”的轨道从而为“公”所用上。

资源的所有权只是对资源所有者的法律规定,它必须通过使用过程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及其生产出的利益的享用权——我们可以合称为“所用权”,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完整的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用权的有机结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而社会资源究竟为谁所用,既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对资源的利用能力,更取决于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在我国进行民主革命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革命时期,失去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理所当然地以政治上夺取政权,经济上夺回核心资源的所有权为中心。而当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已经建立了核心资源公有制的无产阶级,应当把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资源的“公用制”上来,即使一切社会资源,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下的资源,最大程度地“为公(社会)所用”。而资源是否“为公所用”,主要看由它们生产出的利益最终“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

3.生产力决定了可能的管理形式和工作岗位,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则使其打上主体利益色彩,形成人们之间在生产中的权力与地位关系。

社会生产力中的劳动组织形式,从技术上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可能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形式,同时决定了各种工作岗位。例如,工业时代社会化的生产力,产生了工厂中的各种纵向的集权式组织管理形式及其岗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生产力,正在生成分散的横向组织管理形式及其岗位。这些管理形式与岗位本来是技术性的,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则以所有制等社会关系为基础,决定采取何种管理形式,分配何种人担任各工作岗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地位与利益。于是,那些原来只是技术性的管理形式,被赋予人们的利益关系色彩,转变成社会的权力与地位的结构,由此构成生产关系的一大要素。

4.生产力决定了社会经济利益的性质与总量,而资源所有制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各社会力量掌握生产力的技术水平,决定这些利益的分配方式。

社会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决定能够生产出何种性质的经济利益,以及各种利益的大小多少。生产力越发达,生产出的利益在质上越高级、类型越丰富,利益总体数量上也越多。利益分配首先由资源(特别是核心资源)的所有制来决定,同时也由生产中权力与地位结构所决定。随着生产力的日益复杂,掌握生产力所要求的知识技能越来越高,知识技能成为决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权力与地位的重要因素,因而也成为决定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

5.生产力决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规模与社会化程度,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则形成生产关系体系中各利益集团的地位和经济运行规则。当代全球化生产力正在生产出国际生产关系。

古代农业社会,资源的流通速度缓慢,范围狭小,其生成的生产关系只能是以村落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到了工业社会,资源的流动速度加快,流通范围日益扩大,于是出现了社会化和国际化的生产力。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性生产关系应运而生,国际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决定着其中各利益主体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国际性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早期,工业国与落后农业国的主体力量对比悬殊,于是形成了“宗主国—殖民地”国际生产关系结构。随着落后国家力量的增强,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这种旧的国际生产关系结构被打破,形成了现代的“南北关系”结构。而在“网络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的今天,知识、信息、货币和人才作为核心资源,其流通范围与速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一个全球化的生产力体系和“国际生产关系结构”正在形成。国际主体力量结构决定着各国在这一结构中的地位,以及这一结构中的经济运行规则。

四、历史之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生产关系既然并非单纯由生产力所决定,所以常常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冲突。生产力本身没有阶级性,社会的整体目的客观要求生产力不断发展,以充分开发与利用有限资源来增加社会生产的总利益,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而生产关系则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各个利益群体和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利益关系。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目的是生产关系的灵魂。于是,体现社会总利益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各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之间的矛盾,构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的本质。

在这个矛盾中,利益主体追求的那些与社会总利益相一致的目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力量。这种目的在驱动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开发与利用,从而增加社会总利益,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大胆解放这一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力量,而不论其采用的是什么所有制,主观动机如何。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内涵,正在于此。在中国改革史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作用,正在于允许农民追求自身利益,只要这种自利目的与增加社会总利益的目标相一致。今天的高科技的民营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增进了社会总利益,我们必须大力鼓励,不管它采取的是哪种所有制形式。

与此相反,如果某利益主体所追求的自身利益目的,需要阻碍和损害社会总利益才能实现,那么,它将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力量,而不论其所有制怎样,动机如何。这类消极力量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一是依赖种种手段争夺资源,阻碍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社会总利益,以此来获得其自身利益。在今天的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地方所有制”与政企不分的生产关系形式,形成了各地方政府对社会化资源的分割,阻碍了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总利益构成了冲突。二是利用权力直接掠夺和滥用社会资源,破坏社会总利益,构成历史上的反动力量——例如工业革命时期依赖旧生产力生存的地主阶级,以及今天那些利用手中配置资源的权力来谋取私利的腐败分子,等等。

当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力量及其行为没有受到充分扼制,甚至占据主导地位,而那些自身利益与社会总利益相一致、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力量没有得到充分解放,甚至处于受压制地位之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便处于矛盾冲突之中。那么,这种矛盾朝哪个方向发展呢?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构成不可抗拒的历史之手,引导着历史前进。

1.历史之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及其实现途径

在人类历史的每一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的发展趋势和最终结果,不是生产力始终受制于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关系最终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那些损害社会总利益的社会力量最终会受到制约与遏止,而那些与生产力发展相一致的社会力量最终会得到解放——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内涵。这一规律是通过人类社会的危机来实现的:如果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严重冲突长期得不到解决,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一致的积极力量长期受到压制,而不合理利用资源、阻碍社会总利益增长的消极力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那么,社会总资源的有限性必将使这种旧的生产关系面临危机,经济萧条,民不聊生。国际社会的竞争压力,将更加深这种危机感。而人类追求集体生命生存与发展的不可抗拒的伟大力量,迫使人类社会不得不克服这种危机。于是,强大的危机压力或对危机的预感,将使人民觉悟起来,出现下述两种现象:

一是那些自身利益目的与社会总利益相一致的积极力量迟早将冲破樊笼而得到解放。否则,这个社会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生产力得不到充分发展,这个社会将难以生存下去,所有成员面临共同毁灭的威胁。

二是在全社会强大的生存压力下,那些依靠落后生产力、阻碍社会总利益增长的消极力量,其营生方式将会受到越来越大的阻力,他们将不得不逐渐学会新的营生方式,从而逐步转变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力量,由此使自己也得到解放。

于是,新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必将建立起来——这正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真谛。这一条规律是伟大的“历史之手”,它的伟大力量来自于社会中人民群众要求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愿望,它使世界各民族赢得对危机的挑战,在危机中变革社会,发展生产力,使社会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危机的发生或对危机的忧患是这条规律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当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仍然能够容纳生产力发展(社会总利益的增长)的时候,在其尚未面临危机威胁之际,这种生产关系将会延续下去。正因如此,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只有当社会面临危机威胁而难以为继的时候,生产关系才会发生变革,这种变革于是成为历史前进的火车头。

2.“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

人类社会的“历史之手”交给革命和改革的任务,是建立起某种社会经济机制或手段,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使社会成员争取自身利益的目的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一致,从而形成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协调个人、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的机制或手段有两种:计划与市场,它们分别有不同的功能。

亚当·斯密曾经设想,自由的市场经济将会形成一种“看不见的手”来配置社会资源,它不知不觉地引导人们的利己目的,将其纳入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到达到的目的”——增进社会利益。“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页。)按此理论,自由市场经济将会自动地扼制人们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利己行为,允许和鼓励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己行为。这一著名观点确实具有其深刻的哲学内涵。市场经济体制确实会形成一种“看不见的手”,它促使经营者以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来实现自身利益。“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在一定范围内是“历史之手”的一种自发表达。市场机制的巨大优点,正在于提供了“历史之手”的一种和平的自发表达机制。

然而,市场并非万能,“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不能无限地夸大。首先,社会的公共资源与公共产品,经济活动的外部效应(如污染等等)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即所谓“市场缺位”),因而无法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人们的利己行为;其次,市场本身是代价高昂的构造,“看不见的手”的力量需要花费巨额资源(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过剩产品、过剩资本和过剩劳动力等等)才能形成,这本身不仅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会造成社会经济大起大落与市场秩序的扭曲与混乱,酿成经济危机;其三,亚当·斯密设想的那种没有任何权力介入的、消费者与生产者具有完全理性的、信息透明的自由市场经济,其本身就是一个空想的“乌托邦”。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正当的权力与垄断,市场存在着欺诈与蒙骗,它们与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相抗衡,可以使其扭曲为一支并不公正的手。在此之下,某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利己行为可能大行其道,而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利己行为却可能步履维艰。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地解决上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这个“历史之手”,仅仅通过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表达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还要通过政府权力这种“看得见的手”来自觉表达,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缺点,自觉地遏止与消除那种损害社会总利益的行为,鼓励那些增进社会总利益的行为,建立协调社会总利益与各个主体利益的经济制度与规则,以解放生产力。这就需要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自觉地按照这个“历史之手”来行使权力的政府。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正在于要建立这样的政府,有了这样的政府及其控制下的公正透明的市场,生产关系将通过自发的途径与自觉的途径,不断地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力由此而不断得到解放和发展。

标签:;  ;  ;  ;  ;  ;  ;  ;  ;  ;  ;  ;  

生产关系理论的当代重构_所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