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林业综合发展政策研究_林业论文

山区林业综合发展政策研究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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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土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9.13%。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0%,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hm[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3.6%。山区自然条件复杂,资源丰富,是我国物种和遗传基因的宝库,是野生动物繁衍栖息地,是木竹生产基地,是果、茶、蚕桑、药材、木本粮油、林副土特产品的主要产区。此外,山区还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水力资源和矿产资源。据统计,山区的农业总产值占全国农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林业产值占全国林业总产值的80%左右。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山区的开发建设,采取了许多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使山区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山区受诸多因素制约与影响,造成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差,文化教育落后,人才短缺,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发展滞后,人均收入与人均粮食占有量不高,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但是,山区有巨大的资源优势和经济开发潜力,只要实施正确与稳定的山区政策,山区经济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山区是林业发展的主战场,林业是山区经济的主体。山区经济发展的“优势在山,希望在林”,“林业兴,则百业兴”。所以,山区开发要以林为主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社会系统工程。完成这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与历史意义。进行山区综合开发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必然选择,是达到山区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稳定山区社会秩序,繁荣山区经济,摆脱贫困,早日实现奔小康的必由之路。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不仅是关系山区经济发展的大事,而且也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关系全社会利益的大事。为此,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好。

(一)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战略方针

1.遵循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事求是,深化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山区经济建设发展速度,扬长避短,以山区资源和林业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以发展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为突破口,以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为龙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建设以“高产、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支柱产业体系,加快山区综合开发步伐。

2.从山区实际出发,扬长避短,以山区资源和林业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以发展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为突破口,以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为龙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支柱产业体系,加快山区综合开发步伐。

3.实行以林为主与综合开发相结合,资源开发与保护资源、建设资源相结合,调整山区农村经济结构与林业产业结构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努力实现由分散开发向相对集中适度规模开发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由单一开发向立体综合开发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效益型转变,提高山区整体开发效益。

4.要抓住目前全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和国际国内大市场的变化趋势,因势利导,紧紧围绕山地、木竹、干鲜水果、蚕桑、茶叶、饮料与食品、食用菌与食用色素、林化与香料、花卉与旅游、水利与矿产等10大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尽快形成上规模、上档次的林业“名、特、优”拳头产品系列开发,做到山上建市场,山下搞加工,山外找市场,发展大林业,建设大产业,走向大市场,使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走出一条宽阔大道。

(二)深化山区林业经营体制改革

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林业经济体制,国家、集体、个人、部门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成分共同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2.建立明晰的山林产权制度,通过清产核资,界定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林业资产产权,并在明晰山林产权的基础上,推进租赁、兑换、入股、抵押等多种形式的山林产权有偿转让,放开山林经营权。对尚未治理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可以拍卖使用权,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建立人工林活立木有偿转让制度,允许活立木进入流通市场,实现林木商品化经营。

3.改革山区农村林业经营体制,实行林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山区开发,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开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股份合作开发、专业集团开发、农户或能人承包开发以及各种联合的开发。提倡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开发,形成多种形式与多元主体相结合的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经营模式。积极稳定地发展山区林业股份合作制,兴办股份合作制林场与股份制林业企业,推进林业集团公司的组建和发展。

4.转换山区国有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苗圃的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身经营活力,大胆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

5.稳定山林承包政策,避免频繁变动山林承包权。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在承包经营者自愿的基础上,经发包方组织同意,允许林地的使用权有偿流转,以利于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6.在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过程中,在坚持全民及集体林业所有制占优势的基础上,提倡发展个体林业,适当增大私有林业经济比重。

(三)多渠道增加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投入

1.搞好山区林业开发,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要群策群力,各尽其力,共同搞好。要进一步开展全民参与林业的活动,包括国内外各方面的力量。要根据“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投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各方面资金。

2.为了加快山区林业发展,除了争取国家每年多安排一些投资外,要推广“国家财政投一点,地方财政投一点,乡村集体投一点,农民个人投一点”等多渠道等集造林资金的经验,要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不断完善劳动积累工制度和以工代赈办法,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3.用好用活各种与山区有关的资金,诸如将各类有关山区开发的专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基金,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切实的管理办法,采取滚动使用的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实行林业基金制度,强化育林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费(即再改资金)的征收工作,建立使用管理与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随意挪用或平调。鉴于在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过程中,经济林所占比重将逐渐提高,用材林比重逐渐减少的客观现实,“两金”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经济林。经济林“两金”征收范围包括山区所有干鲜果品及林副产品,可以按产品产值计征。

5.根据治理污染收费原则,按照市场机制作用原理,鉴于森林具有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为做好这项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可以先搞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6.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逐渐增加对山区林业(包括森工)基本建设投资比重,增加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对于山区林业项目贷款应列为政策性贷款,放宽还贷期限,并给予财政贴息优惠政策。为此,对山区林业要调整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的结构,不仅要调整增量结构,还必须调整存量结构,真正做到各级财政向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倾斜。

7.山区县(市)财政预算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农业发展基金。应把林业开发作为投入重点;乡镇财政的预留部分,村的集体积累,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并做到不断滚动,逐年增加;鼓励引导林农不断增加对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投资与投劳。

(四)实行优惠林业税赋,减轻山区林农和国有与集体林业企业的负担

1.山区林业既是一项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森林不仅具有经济效能,而且还具有生态效能和社会效能,而生态、社会效能尚难以精确计量和得到补偿。因此需要国家对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实行优惠的税赋政策。

2.目前,山区林业生产经营者普遍负担两道农业特产税,税负过重,近期内取消一道农业特产税,并由林产品收购部门缴纳。长期来看,因山区林业比较效益低,原木、原竹及其产品不存在与粮棉作物争地的问题,应取消农业特产税。

3.国有林场增值税应按农产品系列交纳,即按13%并实行销项和进项同步抵扣。国有林场从事自产木材和林副产品加工,应免缴增值税。

4.国有林场从事第二、第三次产业视具体情况减免所得税。

5.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后新增加的产量和产品,应实行头5年减免税制度,以促进其滚动发展。

6.国家对山区尤其贫困地区应实行减免粮食定购任务或平价调入粮食政策。避免目前由于粮食价格上涨幅度过快,增加了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成本,出现新的毁林开荒问题。

7.减轻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场的经济负担。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国家及地方财政应负担其教育等公益事业的责任。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场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不应成为地方摊派的对象,要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保障国有林场与乡村林场的合理利益不受侵犯。

8.保障林农在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中的利益主体地位,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木材及林产品风险基金,制定国家及地方各级木材及林产品保护价。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林农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林农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全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山区林农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9.对林业企业兴办工业原料林生产基地应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抚育间伐材应免交各种税费。

(五)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与布局

1.改变山区林业单一经济的格局,逐步形成第一、第二、第三次产业综合开发的新格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应山区综合开发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强化宏观调整能力。

2.根据不同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山区的特点,在林业区划的基础上,对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根据规划目标确定其建设重点与发展方向。

3.森林资源培育坚持走规模化、基地化、产业化的路子。在山区林种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林的开发建设作为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突破口,抓紧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林、果、竹、茶、药、桑、花卉等,开展林粮、林果、林牧、林渔、林禽、林药等多种形式的立体与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地上地下资源,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形成无污染的“绿色大林业产业”。

4.通过引进技术和移植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降低原材料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深度加工产品比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能力,努力发展木浆造纸、人造板、竹木加工及林化、果药等深度加工和二次加工产品。

5.调整山区林业发展规模和布局,根据不同产品与市场要求,制定适宜的经济规模,本着山上抓资源,山外找市场,山下搞加工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引导林产品加工业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6.要把发展森林旅游业为重点的林业第三产业,作为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产业来抓,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发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互惠互利。

(六)搞好林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服务

1.建立比较完备的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林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要条件。为此要逐步建立林业部门与山区集体林业单位,以及各种林业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做到服务组织实体化,服务内容系列化,服务手段现代化,形成上下贯通、纵横联系、互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网络。重点是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技术指导、劳动就业、法律咨询等,促进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

2.建立完善的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山区科技兴林的组织保证。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精神,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稳定林业科技队伍,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资金、有基地,并为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正常工作的开展。

要加快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步伐,除部、省合建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外,各地可多渠道争取资金用于推广站(中心)的建设。到2000年,全国县以上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要全部建立起来,其中,重点林区和山区的推广站(中心)要优先建立,基本形成以部、省、地、县四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区、乡二级林业工作站为主体的林业技术推广网络。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尤其要搞好“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办科技产业和经营实体,不断增加自身的活力。

3.培育并完善木材和林产品市场服务体系。针对我国森林资源少,木材供需矛盾尖锐,木材和林产品市场发育滞后,市场功能不健全的现状与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培育和完善木材市场(含林产品,下同),加强对木材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逐步建成统一的、规范的木材市场服务体系。一是对各县(市)的木材集贸市场既要加强基础建设,又要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对各省(自治区)级木材批发市场要使其成为区域性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三是重点建设好一、两个功能齐全现代化的全国性木材交易中心,并以此为基础,逐步与世界木材市场接轨。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木材市场都应具有市场调节的功能,起到合理配置资源,平衡供求关系,协调利益分配的作用,并做到公平竞争,运行可控,从而带动我国林业和木材加工工业的发展。在培育和发展木材市场过程中,要建立以林业部门为主导的,由贸易、工商、物价、税务、交通运输、司法、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木材市场管理主体系统,充分发挥林业部门在木材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此外,在建设木材市场的同时,要重视发展“四荒”拍卖与“活立木”转让为主体的森林市场,并要通过试点使其走上规范化、正常化。

4.搞好优质林木种苗供销服务工作。优质林木种苗是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物质基础,搞好优质林木种苗供应服务工作是建设“二高一优”林业的先决条件。一定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搞好这项工作其意义深远,作用重大。为此,要加强优质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则,组织落实。使其必须走集约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道路,经营工作实现商品化、规范化、一体化。要保障优质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的基本条件,提高人员素质,适当增大投资,改善基础设施。要进一步强化优质林木种苗产销方面的管理,制定与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产销主渠道作用,并实现产销一体化。林木种苗是一种特殊性商品,要建立严格的凭证生产制度和凭证经营制度,由县级以上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请审批与发证工作。发证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者的资格与条件。对未按规定领取林木种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而参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因经营伪劣林木种苗给使用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勒令其按直接或可得利润损失总和加倍赔偿。

(七)让科技进山入户,走科技兴林之路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林业生产中科技含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林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在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中,要充分运用林业科学技术,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

2.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要积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争取计划、财务、生产经贸等部门对科技兴林的支持,创造一个全社会支持山区林业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新局面。

3.广辟资金渠道,保证科技经费。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开辟和稳定科技推广经费投入渠道,保证科技经费的投入。可以从国家财政部门的专项经费、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山区扶贫资金以及社会其他资金,或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无偿援助等方面,多渠道争取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科技经费来源。

4.重视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劳动者素质。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与科技兴林,人才是关键,教育为基础。山区人才缺乏,人员素质低,要花大力气,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山区人口素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山区的小学和初中教育,尤其是解决女童入学就学的问题。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林业教育,培养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急需人才,要抓好各级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科学知识,提高实践技能,以便更好地指导农民运用适用的科学技术。科技兴林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科技文化的素质高低决定着科技兴林的成败。因此,各级林业部门要把培训农民群众,提高他们的科技素质当作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通过普及林业科技实用技术,采用技术成果单位“交钥匙”,颁发“农民绿色证书”以及“林科教一体化”等多种形式,真正让科技进山入户。重点地区要做到县县有林业科技带头人,乡乡有林业技术明白人,贫困山区青壮年劳动力,至少要掌握一到两门实用的致富技术。

5.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鼓励科研、教学单位或其他林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深入山区、林区,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可领办基地、企业,从事技术承包和有偿技术服务。长期在林业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并做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6.建设山区林业技术开发试验区,树立典型样板,是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技推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通过科研、教学、生产和推广等单位的相互结合,实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形成一个大规模推广林业科学技术的整体力量,使林业科技成果迅速、集中、连片地在山区示范区(县、场)内推广应用,从而把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区(县、场)建成既是科学决策、科学经营、科学管理、科技进步的示范样板,又是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显著的现代化林业生产基地,使之成为山区致富的模式,并辐射带动整个山区的经济腾飞。

7.推广关键技术,发展支柱产业。针对当前山区林业生产水平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找到新的生长点,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那些适合山区林业生产特点的先进适用、成熟配套、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成果和技术,并不断开发推广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以林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为基础,大力发展科技先导型的山区林业支柱型产业。要通过山区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那些经过中试证明实是技术成熟、适用、效益好,而且具有市场潜力的开发性项目,应该让其尽快上马投产,建成对山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科技先导型产业和外向型创汇产业。

(八)处理好山区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1.从思想上认识森林资源是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利用的前提和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资源二者关系的重要性。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资源开发利用的短期行为与资源培育的长周期性之间存在着尖锐对立的矛盾。这一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出现“竭泽而渔”的现象,既破坏了资源,又破坏了环境,使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失去牢固的基础而崩溃,这不仅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带来社会性与生态性灾难后果。

2.大力培育森林资源是解决矛盾的根本出路,重点是要抓好山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防护林体系建设。

3.强化保护与管理森林资源。一是要严格执行征占用山区林地的审批制度,对合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征收林地补偿费;二是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的制度,控制资源消耗;三是注意节约资源,对严重缺柴的山区应重点加快发展薪炭林,并积极发展速生、丰产、热值高和多用途的树种,解决山区能源困难,并鼓励寻找各种替代和节约资源的措施与办法;四是防止森林火火、病虫害的发生与蔓延。

4.提倡采用无害环境的森林利用项目,即采用生态上无害,经济上可行的开发方案,包括规划与管理,工艺选择与设备改良,贮藏与运输,以减少浪费资源,避免污染环境,最大可能地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开发的多种效益。

5.在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各种类型的森林自然保护区,积极保护和抢救濒危珍稀动物,建立濒危动物的驯养繁殖中心和濒危植物繁育中心。

6.在进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为发展森林旅游业和第三产业创造条件。

(九)强化依法治林

1.认真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其他林业法规、条例,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林。

2.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保护与管理好现有林业资源,对违法侵占林地,滥砍乱伐森林,滥捕乱猎野生动物,人为造成森林火灾以及其它严重危害森林资源的单位与个人,要依法严惩,对保护与管理林业资源有功的单位与个人要给予奖励。

3.加强对林业生产领域的监督与管理。认真执行全民义务植树、封山育林、森林采伐更新与抚育间伐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实行山区苗木生产、木竹加工、松香及林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取缔无证生产与加工的非法活动。

4.加速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与规范木竹检查站工作,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维持木材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加大山区林业脱贫致富的力度

1.脱贫致富是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我国贫困地区,大多数是山区。贫困山区存在着许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但是,山区具有发展林业的优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是山区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把林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是贫困山区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

2.制定山区林业扶贫开发规划,确定发展目标,选准发展目标,选准开发项目,落实经济技术措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是搞好林业扶贫的关键。

3.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并使其转化为经济优势。要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和林副产品工业,建立果、茶、桑、竹、药等名特优产品生产基地、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抓好林业“短、平、快”项目开发的同时,也要重视搞好长、中期项目建设,增加脱贫致富后劲,真正把林业办成富山富县富民的大产业。

4.对贫困山区实行林业投资倾斜,做到林业预算内投资、林业贴息贷款和森工多种经营贷款安排与实施规划项目相衔接。在此基础上中央有关部委、各级政府要共同努力,多渠道筹集山区林业发展资金,并在资金使用上实行内引外联,采取多方结合发挥整体效果。国家要继续扩大以工代赈对林业综合开发的投放量,来换取贫困山区农民的劳务投入,做到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山区经济发展。

5.建立林业科技、教育、企事业单位与贫困山区对口扶贫制度。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林业科研单位,要积极地将适用、实用的林业科技成果向贫困山区转移,定期、不定期或结合项目派专家学者深入贫困山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林业大专院校要根据贫困山区的需要,帮助培训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专业人才和技术推广人才,并协助贫困山区办好林业中专、技校以及林业培训中心。经济发达地区和国有林区的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贫困山区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各地也可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向贫困山区选派中青年林业干部挂职锻炼,或派遣扶贫工作巡视员(组),沟通情况协助搞好山区扶贫工作。

(一)解放思想,开创性工作

当前,山区林业综合开发面临着新形势和任务,需要我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实事求是,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狠抓各项林业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安排

山区林业综合开发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振兴山区经济,实现农村奔小康的大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不是林业一个部门所能承担得了的工作,必须要强化这方面的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安排。为此,建议国务院专门设立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林业部来承担。如果这项工作一步不能到位,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可以先仿照全国防治荒漠化办公室模式,在林业部设全国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由国务院授权协调有关方面工作关系的职能。

(三)设立全国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经济合作发展基金

为保障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规划落到实处,除在投资政策上给予扶持与优惠之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融资手段。为此,建设设立全国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可以从每年国家支援贫困地区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发展资金等与山区经济发展有关的专项资金中拨出2%的资金,也可以吸收国内外无偿援助的资金;以及国内外金融信贷资金,作为统筹滚动长期使用的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基金使用原则要坚持扶贫的原则、有偿低息长期贷款原则、有利于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原则、讲求效益的原则、滚动使用的原则。为管好用好这项基金,应成立全国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作为基金运用的常设机构。基金具体投放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和管理、使用监督、回收办法。对投资项目均应分别作出项目前期与后期评估,以保证项目可行,并注意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来稿日期 199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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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林业综合发展政策研究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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