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与监管_银行论文

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与监管_银行论文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平台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以来,2012年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公司已超过2000家,借贷规模也由最初的2000万元飙升至60亿元以上。但与此同时,对出借人资金的全额担保,并未进行风险对冲或转移的经营模式,以及准入门槛过低,缺乏有效监管也造成了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关门。近几年就有贝尔创投、天使计划、淘金贷、给力贷、蚂蚁贷、众贷邦、优易贷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停止服务业务甚至涉嫌网络诈骗。正是鉴于网络借贷平台的高风险高收益和民间借贷的灰色性质,2011年,监管部门要求在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隔离机制,防止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网络平台。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状况

网络借贷平台是以P2P模式(国内通称人人贷)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支付、担保等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公司。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发布投资项目信息、资金需求的金额、期限和价格以及个人和担保信息,对平台上的不特定投资人进行资金招标邀约。资金借出方在招标期限内进行资金投标,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方的个人信息对该项投资的风险收益进行判断,最终决定投标金额,并在约定期限内将资金提交给招标方使用。

在P2P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为资金借出方提供担保,并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使用方的资金成本普遍在15%~30%之间,其中网络借贷平台的收益比例约为资金成本的一半。

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业务处于监管真空地带,而在国外,已经有监管实践和经验可供参考。如美国的网络信贷业务按照信贷类理财产品管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准入。网络借贷公司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经营该类业务。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以电子信息、投资咨询和高科技信息等信息中介类名称注册登记,P2P公司经营模式在融资、担保和自营理财产品上已无限逼近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政策底线。然而,我国现有的金融业按照银行、保险、证券的分业监管现状,包括民间资本和高注册资本门槛的要求,已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金融业务监管。

与P2P类似的中介模式的网络融资平台,如阿里小贷等公司则选择了与银行结盟,为注册中小企业和银行提供在线信贷中介服务,其目的实际上是为了避开目前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政策红线。

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迅速扩大,反映出在现有的监管体制和框架下,民间资金的借贷和投资需求仍受到抑制,而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则迎合了这种需求。在完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以及金融监管体系自身组织架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做到既要防止过度监管,又要避免出现市场混乱的局面。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特点

从形式上看,“人人贷”等网络借贷公司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并收取居间服务费。网络借贷公司的这一盈利模式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合同关系;二是非银行支付工具性质的金融支付结算合同关系;三是作为担保人对出借人的资金赔付义务。如果网络借贷公司利用平台进行自营性融资业务,则在业务上与小额贷款公司类似。

根据目前网络金融平台的业务特点,可以将其盈利模式界定为以信息中介的手段,通过与银行账户互联互通的金融工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对部分资金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来收取相关的费用。网络金融平台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本质上是中介、担保与结算服务的多金融产品要素组合。按照重要性原则,其核心业务是结算,中介和担保仅仅是其围绕交易结算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如“拍拍贷”就未对交易双方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是将风险的把握交给资金出借方自己判断;稳盈-安e贷、宜信等都是固定的期限和收益率,其业务实质更接近于信托或银行传统业务。

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相比,网络金融平台的特点在于传统商业银行以交易对手的身份分别与借贷双方签订合同,并据以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按照交易对手和资金用途的风险判断办理业务。网络时代,网络金融平台不再是作为借贷双方的交易对手出现,只是提供资金供求的信息服务,让双方通过自己的结算平台来达到资金运用的目的。其中对资金需求方的风险把握和定价,名义上是交给资金供给方,但是由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网络金融平台也承担了实质上的风险责任,发挥了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按照风险偏好来发放贷款的作用。在此过程中,不仅完全规避了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的牌照注册资本等的门槛限制,而且还以网络技术手段,降低或避免了实体门店过高的经营成本。理论上,如果网络金融平台的风险管理达到了传统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那么投资人将存在几乎无穷大的资本套利空间;而在杠杆率方面,网络金融平台也远远超过了当前银行业的最高资本杠杆倍数。

可以预期,基于网贷资金的分散性、竞争的充分性、准入低门槛、低投入高杠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人(民间资本)进入网络借贷行业,短期内这一行业还将迅速发展壮大。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证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1.声誉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声誉风险是网络借贷平台最重要的风险。由于网络信息的无成本和快速传播特点,任何小的经营瑕疵甚至传言都可能会在传播过程中被无限放大,加之缺少类似传统银行业时间和空间等风控管理手段,所以网络借贷平台存量资金可能在一夜之间消耗殆尽,并转入诉讼纠纷之中,而纠纷又会进一步放大声誉风险,进而对平台的持续运营产生一票否决式的毁灭性打击。这就对平台管理层的风险应对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2.法律风险。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没有可供借鉴的相关制度甚至明确的监管部门,网络借贷平台仍然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另外,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本身的灵活性,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已经涉及了现有的银行、信托、理财和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在缺乏投资门槛准入和行业规范的条件下,目前金融业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监管的模式并不适合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而随着网络借贷业务的不断发展,一旦出现危及区域经济安全的群体性金融事件,则必然只能依据原有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条款进行处理,网络民间借贷仍然不能纳入到正式的金融监管范畴。

3.资金使用方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银行业不同,网络借贷平台似乎更接近于民间借贷中的“抬会”、“标会”等融资方式;以资金需求方和项目作为融资的起点,网络借贷平台也接近于投行业务和信托收益业务,资金需求方对资金使用方承担直接风险,在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平台运营的主要风险就是资金使用方的偿债能力和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这就需要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而在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显然不具有吸引高素质和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人才的条件,且其自身积累的业务、相关数据也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将是网络借贷平台持续运营的主要风险。

4.利率管理风险。以前存在于地下的民间借贷资金得到了部分释放,即进入网贷渠道,从而使得平台资金价格年息动辄高达20%以上。由于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很大,所以网络借贷平台不需要进行精细管理即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以风险为基础进行定价将是全球网贷公司的必然趋势,在精确风险计量基础上的风险定价可决定网贷公司的生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即使在经济大幅波动或者衰退环境中也能够实现盈亏平衡甚至盈利,而缺乏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将被淘汰。

5.IT系统安全和技术人员岗位授权的操作风险。网络服务器行业整合以来,网络公司基本采用服务器托管的方式来满足日常运营,与公司自主管理相比这可以大大节约运营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服务器托管涉及到服务器、网络、用户、数据、技术等一系列系统的安全,这也就增加了其中的不确定性即风险。还有,扎根于传统银行账户中的子账户管理以及资金划转、用款方资信调查、合同印章管理等也无不涉及到岗位授权问题。另外,公司和个人结算账户隔离管理的结算制度也处处存在违规可能。如何规避以上各类操作风险也是网贷公司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6.区域集中度风险。目前,网贷公司多数集中于浙江等东部沿海金融发达地区。网贷公司过度集中,使中西部地区的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支持,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过度金融化也会加剧该地区的金融脱媒现象,也不利于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网络借贷公司的过度集中不仅加大了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且也降低了整个经济系统抵御经济波动和经济风险的能力。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从全球范围来看,对新型的以信息服务为基础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国际上均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印发,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人贷”等中介公司之间应建立防火墙,以防止“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网络融资平台,只不过是担心网络融资平台的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的转移。

目前针对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分散性和高利率等特点,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已不适应,现阶段只能依靠网络借贷公司的自我约束进行风险管理。

对网贷公司的监管必须从实际出发,特别是要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首先,网贷平台是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不仅增加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渠道,也为资金使用方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而且促进了地下金融的规范化,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其次,网贷平台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还需要大力扶持,特别是需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网贷渠道,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经验。再次,网贷平台在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体上均与传统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很大差异,其资金来源的分散性具有天然的抗系统风险能力,是现有金融业的有益补充,即使个别公司出现风险,也不足以对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大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着眼于未来,以鼓励和扶持为主。

那么,怎样监管才能既不影响民间金融投资,又能避免网络金融平台经营不善破产对民间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呢?

第一,短期内可在传统的制度框架下,对网络金融支付平台进行监管。首先是必须从人员从业经验、岗位上要求网贷公司建立内控机制,实现风险与经营制衡、自营与中介业务分离,从网贷公司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出发,保护投资人利益;其次是按照现有的支付结算规定,严格遵从公、私账户分别管理、隔离结算的要求,并履行国际国内有关反洗钱的义务;再次是明确网络金融平台作为担保方的担保倍数,对其业务进行杠杆约束,从而避免经营杠杆过大对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最后是对网络金融平台的贷款自营部分明确相应的规则。

第二,逐步完善并设计新的监管制度,以适应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趋势。由于目前银行监管体系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分别制定法规进行监管,相互间的业务范围、客户群体和出资规定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网贷公司的监管难以照搬。如果继续按照条块分割的思路,严格界定他们的业务范围,那么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因为,在现代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网络时代,即使不考虑网贷公司的跨金融领域合作,仅通过传统的贸易链,客户通过与上下游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就可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再加上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持,实际上监管部门已经很难对此类规避监管的创新进行及时的跟踪管理。因此,从强化网贷公司业务风险监管角度,对于现代金融业,既要承担促进经济发展的义务又要加强风险监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画地为牢”式的银行监管方式。特别是,基于网贷公司的混业经营已成事实,国内大的金融机构也均已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获得混业经营牌照,就必须尽快实现监管的跨领域合作,稳步推进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转变。

第三,对网贷的监管最终应与国际接轨,并纳入到新资本协议的管理框架内,也就是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网贷公司提出明确的资本约束要求。鉴于网络金融平台本身是结算、中介和担保的产品要素综合,存在着类似于第一支柱的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因此,可以对其分别按照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依照表外业务计算资本占用,并在风险权重资产基础上,按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要求。当然,也要考虑到一般网络金融平台不具备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监管资本的基础,缺乏必要的业务经验、数据和知识储备,以及在低成本下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资本管理的必要条件。有必要提及的是,近年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对银行业表外业务、衍生产品等金融业务,以及影子银行的经营管理等也都提出了资本要求,在监管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可以在资本管理办法的框架下,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对网贷平台从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集中度等方面进行监管,同时借鉴影子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各类准金融机构给予同等标准的监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金融平台并不完全满足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监管的条件,要实现规范的风险管理,在成本方面也大于传统银行业。这也就缺少进行风险计量的动力。从目前我国已颁布并将实施的资本管理办法来看,可以着重从几个方面提高监管水平:(1)纳入担保机构的杠杆率管理。2009年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将监管对象仅仅局限于出借人为银行的借贷担保行为,担保倍数为净资产的10倍。(2)放松网贷平台的贷款用途监管。对网络金融平台而言,资金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既不是委托代理性质,又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自办的小额贷款,在一个完整的交易链条内,网络金融平台充其量只承担了受托支付的角色,与支付宝、快钱等其他网络及时支付工具没有不同。因此用途不应成为支付工具的自然监管属性。(3)增加反洗钱要求。从支付结算的自身属性来看,网络金融平台必须纳入反洗钱范围。考虑到此类工具均建立在银行托管账户之上,因此对子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行为也可以交给受托银行代为处理。(4)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对借款人风险限额的管理是对银行管理风险的基本要求,在网络金融平台上,如资金出借方通过小额资金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则无需对仅仅提供结算支付功能的第三方提出管理要求,但对提供担保的,则应有担保限额的要求。(5)对利率的监管。民间借贷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规定执行,即不超过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6)资本计提的要求。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对所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担保的居间业务,在借款人信用评级基础上计提准备金,同时针对居间业务本身进行计提操作风险资本金,但可不针对非预期损失提出资本要求。此外,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建立盈余公积金制度。

五、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我风险约束

现阶段,网贷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应该立足自身,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与约束,在机构内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借鉴传统金融业的风险管理经验,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一,多手段核实用款信息。与银行业建立防火墙并非是与银行业务完全隔离,而是要通过现有银行之间结算平台功能对借贷双方客户的真实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工核实成本(如引入类似支付宝的客户验证手段),对用款方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从而降低客户信用风险。

第二,资信调查引入外部征信记录。网贷平台受客户群体和数据积累限制,短期内难以参照普通P2C交易平台的方式,对自身的原始交易信息逐步自我积累,但可以直接提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的方式获取客户信用记录甚至客户评分,并将信用借贷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整合发布;此外,也可以通过与淘宝、微博等电商交易平台或者网络社交平台合作,对其所积累的大量原始数据进行征信分析,并用于客户资信评估。在排除部分信用记录不良客户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评级分层来进行区别定价进而覆盖风险。

第三,引入担保公司的合作。将网络金融平台的担保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担保公司,既可避免监管方按照影子银行来进行监管,又可以转移风险,将担保风险管理的业务交给更专业的机构来处理。或者在客户风险分层基础上进行担保业务合理定价,逐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进行催收业务外包或不良资产剥离。网络借贷平台对自身担保所产生的不良业务,可以将催收业务外包给具有良好管理经验的催收公司处理;对难以追回的不良债权,也可以经合理评估后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以降低人力经营成本,从而及时化解不良资产信用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第五,完善业务流程优化定价机制。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多方审核,并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客户资质认定,同时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评分等工具对客户进行风险分层。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信贷需求进行合理定价,即对高风险客户,以及稳定性差的信贷用途给予较高的融资成本,而对低风险客户确定一个比较低的市场定价。通过定价为资金借出方给出一个风险标杆,探索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路径。

第六,引入商业银行的其他有效风险管理手段。主要包括客户风险评级、对资金需求方进行风险分层、对处于不同层级的客户设定不同的信贷额度和价格标准等。同时,将RAROC方法运用到借贷业务的定价中,使资金出借者的收益能够对风险进行全额覆盖,以实现网络金融平台、资金出借方、资金贷入方等多方的合作共赢。

标签:;  ;  ;  ;  ;  ;  ;  ;  ;  ;  ;  ;  ;  ;  ;  

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与监管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