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富农经济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富农经济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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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决定将过去长期实行的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并且还向世人庄重宣告:这“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1〕这一承诺,又是同当时关于至少用10 年至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在我国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构想联系在一起的。然而,5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保存富农经济只是中国共产党的初衷。因为从1950年至1952年年底的新区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就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在土改结束后不到3年的时间,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来临,中国的富农经济也就在华夏土地上逐渐消匿声迹,作为富农经济代表的富农,也厄运难逃而被打入另册,同地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划在一起了。为了研究和吸取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笔者试就50年代中国富农经济从提出保存到很快消灭的过程,作一历史考察。

一、对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富农经济的回溯。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已经历了20多个春秋,而对富农采取的政策也发生过多次变化。深入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新区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形成,就有必要首先对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的这些变化作一简略的回溯。

从大的方面归纳,笔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曾经采取过四种不同的政策:

(一)中立富农,即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或只没收富农的出租土地而保留其自耕和雇工土地。这一政策,最先由1928年夏召开的中共“六大”提出,也在一些革命根据地(如湘鄂西、赣东北革命根据地)有过短暂的实施。1935年12月,即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又由中共中央重新发布了这一政策。如果真正实行这个政策,自然是有利于保存富农经济的。但值得指出的是,它们在提出这个政策的同时,又都规定,如贫雇农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共产党应加以援助”。〔2 〕一旦实行这个规定,就谈不上保存富农经济了。

(二)反对富农,即没收富农的全部土地和财产,然后根据按人口平分的标准,另分给其坏地。这一政策,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贯彻共产国际关于“加紧反对富农”指示的产物,其执行时间长达3年(1931年至1934年)之久。由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又层层加码,不断升级,有的地方对富农连坏地也不分,甚至把富农同地主放在一起驱逐出境。这种种做法,不仅使富农经济已不复存在,而且连富农起码的生存权利也无法保障,有的实际上是从肉体上消灭富农。

(三)联合富农,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团结抗日,决定停止没收分配土地,实行减租减息。在这个政策下,不仅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而且还对富农生产实行奖励,号召向新富农吴满有学习。因此,在各抗日革命根据地内,富农经济得到比较好的保护。

(四)打击富农,即号召彻底平分,不仅征收富农按人口平分后的多余土地(除出租土地外,还包括一部分自耕和雇工土地),而且还征收富农的耕畜、农具、房屋等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一政策,是以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为标志。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实行的这一政策。

在上述四种富农政策中。除第三种(即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中的联合富农)外,其他在土地改革中的三种,基本上都是主张在没收或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之后,还要触动,或者名义上不触动而实际上要触动富农的雇工土地(有的还会涉及到富农的自耕土地),并连同富农的其他生产资料,实行按人口平均分配。就其不利于富农经济的保存来说,这三种政策都是共同的,其不良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主义的剥削,而不是一般地反对资产阶级、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而中国富农所雇工经营的那一部分,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保护。土改中,把富农的自营土地(包括自耕和雇工土地)及其用于发展生产的其他生产资料(耕畜和农具等)加以征收,实际上就是消灭了富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也就等于消灭了富农经济。

二、新中国成立后新区土改中的富农经济。

鉴于过去的经验教训,以及为了适应广大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决定改变过去的富农政策,并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亲自主持这项工作。在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磋商之后,最后终将过去长期实行的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就是1950年6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的:“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按照这个政策,不仅富农的自营土地(包括自耕和雇工土地)可以不动,其他的生产资料也受到保护,而且对于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也是有条件地征收,即只在少数地区实行。

《土地改革法》对富农政策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因为中国富农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富农,不仅人口数量很少,而且土地数量也很少。虽然有的富农兼有土地出租,但其数量也是很有限的(半地主或富农除外)。即使是在人多地少、坚持认为不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就不能满足贫苦农民土地要求的中南区,据他们调查,富农出租土地的数量约占其土地总数的1/3。〔3〕其实, 在我国其他地区,富农出租土地占其土地总数的比例并没有这么高。在我国北方地区,以新中国成立后才结束土改的北京市郊区为例,富农出租土地约占其土地总数的24.85%,就是说,还不到1/3。〔4〕在我国南方地区,据苏南行政区对无锡县一个乡和奉贤县两个乡的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占其土地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4.99%和16.52%。〔5 〕在我国经济发展较缓慢的西部地区(如陕西关中地区),富农的出租土地更是少得可怜,平均不足总耕地量的0.2%,约占富农本阶级土地量的4%。〔6 〕如果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也能给他们保留下来,既不会影响贫雇农的土地分配,也有利于富农经济的保存和发展。

为了使富农经济能得到切实的保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颁布《土地改革法》的同时,还对新区土改中,如何保护富农经营的工商业、山林,以及雇工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而曾受到新区绝大多数农民的欢迎和拥护,当然,最满意的莫过于富农和中农。因为保存富农经济,他们是直接受益者,能激发他们的生产热情。毛泽东称赞这是“富农放哨,中农睡觉”。

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在新区土改中的贯彻实施,其成绩和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在政治上,使富农保持中立,将地主孤立起来,从而减少了运动的阻力,为土改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在经济上,对富农的自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法得到一定的保存,同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富农经济相比,确有很大进步。但同时也不能不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收富农小量出租土地,已不是某些特殊地区,而是多数地区。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征收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只限于“某些特殊地区”。就是说,在我国多数地区,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应当实行“保留不动”的政策,但实际执行的结果,却与此相悖。根据迄今看到的四个实行新区土改的大区的文献资料和数字统计,除华东的苏南行政区和西北的陕西关中地区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是给予保留(也只是根据文字报告)外,其他多数地区(就一个省或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区来说),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基本上都动了。其中既包括一直认为不动富农的出租土地就不能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中南区和西南区;也包括原来认为不动富农出租土地同样能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华东区和西北区。再从一个省征收富农小量出租土地的面来说,也不算小。据安徽、福建省统计,被征收富农小量出租土地的户数,约占富农总户数的50%左右。如果再除去没有出租土地的富农户,其实际征收面就更宽,这也就失去了“特殊”的意义。其结果是,既不利于在政治上中立富农,也不利于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

(二)不仅动了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有的连富农的自营土地也动了。其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土改前和土改后富农人均占有土地数量的变化说明,有的已超过了征收的范围。以中南区为例:土改前,富农人均土地为4.5亩;土改后,富农人均土地为2.83亩, 减少1.67亩。西南区与中南区相差无几,即土改前,富农人均土地为4.1亩, 土改后,富农人均土地2.73亩,减少1.37亩。如果按中南区原来提出的富农出租土地约占其土地总数的1/3这个最高标准(因为其他地区都不到1/3)计算,中南区和西南区富农人均保留土地应该分别为3 亩和2.78亩,但实际分别只有2.83亩和2.73亩,即分别减少了0.17亩和0.05 亩。〔7〕这个差数, 就是征收富农小量出租土地数以外的自营土地数。虽然其数目不算太大,但只要是动了富农的自营土地,都是《土地改革法》所不允许的,因而也是错误的。二是土改后,富农人均保留土地同当时农村其他主要阶级和阶层相比,已无多大差别。并非像当时官方所估计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实行后,每人所保有土地,一般仍相当于当地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二倍。”〔8〕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多, 与二倍相距甚远。详见第120页表。

在有的省,土改后富农人均保留土地与其他阶层人均保留土地基本持平了。如广东省土地人均分配的结果为:富农1亩4分左右,中农1 亩4分多,贫农和雇农1亩3分多。〔9〕这样的分配结果,岂不等于重蹈过去按人口平均分配的覆辙!按照这样的办法给富农分配或保留土地,那么,富农被征收的土地中,势必已不限于其小量的出租土地,也包括其自营土地了。

土改后富农人均保留土地与其他阶级和阶层人均保留土地比较表〔10〕

单位:亩

阶级和阶层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地主

中南区 2.83 2.41 2.05 2.24 1.92

华东区 3.82 3.00 2.39 2.40 2.12

西南区 2.73 2.28 1.56 2.06 1.15

(三)有的地区把富农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农具)也征收了。据福建省统计:土改中,全省共征收富农耕畜444.5头,农具2373件,房屋1989.5间,粮食981112斤。〔11〕中南区在这方面的问题也较突出。据中共中南区土改委党组在土改结束时的调查,土改中富农被征收的耕畜和农具,分别占其所有耕畜和农具的20%和10%。〔12〕另据中南区调查,土改后和土改前相比,富农耕畜和农具分别减少26.48%和11.71%,平均每户减少数分别为0.33头和0.75件。〔13〕对富农其他生产资料如此错误地征收,是由以下原因酿成的:首先,在征收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时,连其耕畜、农具等也一起征收了,叫作“其他财产随土地走”。其次,错把一些富农划为地主或反动富农而将其耕畜、农具等加以征收。各地数这种情况发生较多。第三,动员富农捐献,特别是在大耕畜、大农具十分缺乏的地区,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新区土改中,对于富农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是不在征收之列的,而一律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当这方面的问题发生后,有的地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被错划成份者先后得到改正,被错误征收的财产,尽可能地给予偿还,部分地挽回了给土地改革运动造成的不良影响。

上述三个方面不尽人意之处,虽然都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但有些问题也是同中央的指导有关。就拿征收富农小量出租土地来说,《土地改革法》的政策界定是:只适用于“某些特殊地区”,而中共中央在新区土改开始后给下面的一个指示中,却提出了另外的政策界定,即“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应根据当地群众情绪来决定。如当地农民群众确实大多数坚决要求征收富农所有之出租土地时,我们应酌情批准之。”〔14〕在当时农民中的平均主义思想较为盛行和农村基层干部政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有了中央的这一指示,自然就不再去理会自己这里是否属于“某些特殊地区”,而只要群众要求征收就可以批准征收了。这无疑是造成新区土改中任意扩大富农小量出租土地征收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土改结束后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富农经济。

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结束,中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已在迅速增加,仅新解放区就在50%以上。广大翻身农民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迫切要求发展生产。对于新区富农来说,虽然经过土改已受到很大削弱,但毕竟他们的土地还是比农村其他阶层多一点,在劳动力和资金投入,以及生产工具和技术等方面,也都还具有一定的优势,努力发展生产,是土改后绝大多数富农的期盼。从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结束到1956年底实现农业高级形式合作化的4年中,对中国富农经济的状况, 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个阶段来叙述:

(一)允许发展富农经济阶段。土改刚结束不久,由于受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影响和对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宣传不够等原因,我国农村在努力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一部分有多余耕畜、多余资金和多余粮食的农民,其中不乏富农,因怕“冒尖”“露富”“再来一次土改”,怕提前“实行社会主义”,而应当雇工者不敢雇工,有余钱余粮者不敢放账。另一方面,有一部分原来家底很薄、缺乏生产和生活资金的贫雇农,却借贷无门,同时也造成不少雇工失业。

为了解决上述这种剩余与缺乏的矛盾,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当时各大区中央局和军政委员会审时度势,先后颁发布告和指示,决定在农村中允许实行土地买卖和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以下简称“四个自由”)的政策。与富农关系最直接的雇工问题,在各大区的布告和指示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51 年2月21日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宣布:“允许富农经营发展,劳动雇佣自由,工资待遇应根据两利原则和政府法令双方协议。”〔15〕这个布告,曾得到中共中央的修改和批准。为了进一步打消富农的思想顾虑,在中南军政委员会和中共中央中南局于1951年4月1日联合发出的《指示》中,号召富农要做到“四个敢于”,就是:“敢于雇工经营,敢于贷出多余粮款,敢于出租耕牛,敢于收屯土产、经营工商业”,紧接着还特别强调了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土地改革后中农富农占农村人口之多数,贫农也希望上升为中农富农。如果我们在这些政策上有偏差……那么不仅旧富农恐慌动摇,即一般中农、富裕中农及土地改革后由贫农上升的中农,也会对生产不积极。”〔16〕上述政策的出台,充分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保存和发展富农经济仍然是十分重视的。也就是在允许“四个自由”的政策发布后不久,我国富农经济就开始有了复苏。如中南地区在实行“雇工自由”政策以前,有的地方有一半以上的雇工被解雇,因而造成大批雇工失业。自发布实行“雇工自由”的政策后,情况有所改变,“已部分开始复雇”。〔17〕湖南湘阴县一位名叫龚春建的富农,土改后一直不敢雇工,曾经要求献田,当看到“四个自由”的布告后,很激动地说:“这下我就安心生产了”,之后他又开始了雇工经营。从这些事实说明,实行“雇工自由”,不仅有利于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生产,而且其直接受益者,首先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依靠对象的雇农。

“四个自由”的政策,如果从1951年春正式颁布开始计算,大约执行了两年的时间。因为到了1953年3 月在中共中央向各地发出的一个指示中,还对企图过早取消“四个自由”的思想给予批评,指出:“在农村中取消雇佣自由、借贷自由与贸易自由,企图完全排除富农发展的可能性,这在今天对发展生产也是不利的,而且是不可能的。”〔18〕这个指示,曾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并且将它同其他两个文件放在一起,由中共中央印发给全党学习和贯彻。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上述指示发出后的几个月,事情发生突变,“四个自由”的政策受到了毛泽东的严厉批评,认为实行这一政策,只“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19〕从各地贯彻“四个自由”政策的实践说明,毛泽东的这一批评,与事实不符。就拿与富农经济直接有关的雇工来说,各地在实行时,绝不是听其放任自流,而是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主要是保障雇工在政治上的权利和经济上的利益。如规定:有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因劳动致疾或婚丧误工者,雇主应照付工钱;根据季节的忙闲确定假日和休息日;雇工与雇主在政治上享有平等地位,并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有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雇主不得干涉等。为了切实保护雇工的利益,有的大区政府还提出,在雇工较多的地方,以村或区为单位成立雇工工会。至于富农雇工情况,却离发展富农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在雇工数量上,土改后同土改前相比,不是上升而是削弱。据1952年9月中南土改委员会对86个乡调查,土改后, 富农平均每户雇工0.8个,比解放前平均每户雇工1.3个减少了38%。在雇工种类上,富农一般是雇季节性、临时性的短工多,雇经常性、 固定性的长工少。 据1953年2月中南土改委员会对湖北省武昌县锦锈乡调查,在7户富农中,雇用长工者只有1户,其他6户都是雇用的季节性短工。究其原因,除了富农仍存在怕雇长工目标大等思想顾虑外,与土改后富农土地的减少,经营规模受到限制有很大关系。在这样条件下“雇工自由”,就不可能给当时的农村经济带来负面效应,也更谈不上是“走资本主义的路”了。

因此,从允许“四个自由”,到批评而实际上否定“四个自由”,显然不是实行这个政策的失控,而是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有关。

(二)限制发展富农经济阶段。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1953年12月正式发布的。它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党对富农经济政策的改变,即将原来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因此,自从“四个自由”受到批评和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本来就顾虑重重、视雇工经营为畏途的富农,再也不敢雇工了。正如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所说的:随着“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呈现为高潮,社会主义逼人,许多人怕冒富农之尖,富农在农村中实际成为不合法的了”,而“雇工经营”,竟“被批评为‘走台湾的道路’。”〔20〕

土改后,代表富农经济的经营形式,除了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这个主要的形式外,有的富农还经营商业(即富农兼商人),也有的富农还利用手中的余钱放债取利。自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国家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对富农在流通、金融等领域的限制。

在流通方面: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和贯彻下,我国农村商业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农民不愿意同私营商业打交道,他们生产的农产品不卖给私商而卖给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有的地方还把它作为爱国公约的一项内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54年,农民卖给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的农产品占销售收入的62%,卖给私营商业的农产品只占2.8%,剩下的35.2%为农民相互间的交换和小贩之间的贸易。〔21〕另一方面,农村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和农民所需生产与生活资料的供应,已逐步由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掌握,再加上各地对私商的商品批发控制过紧,因而私营商业日感困难。特别是1953年11月9 日政务院《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颁布之后,属于统购统销的物资(粮食、食油)已全部由供销合作社经营;货源紧张的物资(如肥料、饲料、布匹、糖等)也大部分或全部由供销合作社经营。以其中的布匹为例,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90%以上由供销合作社经营。随着农村流通领域被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占领,以及“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22〕政策的实施,富农经营的粮店不得不关闭。一旦发现仍有富农经营粮食者,一律给以重罚。如浙江省崇德县就曾发生“把套购60斤粮食的富农,罚款几千万元〔23〕,罚垮富农,结果影响了中农。”〔24〕富农在这样的沉重打击下,恐怕谁也不敢再兼营商业了。

在金融方面:自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国家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积极组织农村资金的余缺调剂,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的困难。据20个省330个县的调查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 在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总额中,仅贷给个体农民的就占33.5%(其他是贷给农业社和互助组)。到1955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从1953年9000余个发展到15.9万多个。〔25〕使农村的借贷关系,由原来的私人借贷发展为主要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借贷。这种农村新型借贷体系的建立,极大地限制了富农有可能利用手里余钱来放高利贷的机会。

此外,为了限制富农经济,国家对富农的农业收入课以重税,即实行农业累进税制。就一般中等地区而言,富农缴纳的农业税额大体上为贫农的二倍,中农的一倍,即:贫农12%,中农15%,富农25~30%。〔26〕根据看到的资料,这种农业累进税制一直实行到富农经济最后被消灭。

国家在经济上对富农的上述限制,是与迅速发展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同步进行的。自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中共中央在1953年12月16 日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作出计划, 要求“从1953年冬季到1954年秋收以前, 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14000多个发展到35800多个。”〔27〕而实际的发展, 却大大突破了上述发展计划,即一年上了三个台阶:1959春,建立合作社7万多个;6月,合作社发展到11.4万多个,到当年秋收前后,又新发展了30万多个合作社,加上原有的社,总数达到48万多个,相当于1958年合作社数的32倍。〔28〕合作社如此迅速的发展,为有组织地调剂农村劳力、畜力和农具,帮助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创造了有利条件。从此,雇农不再受雇于富农,缺乏耕畜和农具的农民不再依赖于富农(即有偿的向富农租借),因而它对限制富农经济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为农村资本主义的富农经济,由于在土改中已受到很大削弱,土改以后,尤其是自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 又受到各种限制, 因而到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前,我国富农经济不是上升,而是下降。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1954年富农户在农村总产中所占的比重由土改时的3.6%下降到2.1%;富农在农村人口中的比重也由5%左右下降到2.7 %。而富农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总数及其占农村生产资料的比重,也有所减少,如土地和耕畜的比重分别由土改结束时的5.5%和6%下降到3.9 %和4%。〔29〕除老富农外,一直发展缓慢的新富农也受到很大遏止。 如山西晋东南地区,在1954年合作社的发展中,“新富农由千分之八降到千分之一。”〔30〕

(三)消灭富农经济阶段。从1955年夏季开始,由毛泽东亲自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1956年上半年,全国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合作化,参加初级社的农户达到总农户的85%,接着各地又普遍将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不到几个月,即当年年底,又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总农户的87.8%。这时,全国参加各种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已达到总农户的96.3%,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仅剩0.9 %。从而把原计划10年或15年才能完成的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不到4年就基本上完成了。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 党和政府对已经受到各种限制和削弱的富农经济,也相应地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

先说政治上的措施。经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从1954年底以后党和政府颁发的文件中,已非常明确地不再将富农看成是可以争取保持中立的朋友,即人民的一分子,而是将其同农村中的地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划在一起,变成了敌人和专政对象。试举几例:

1954年12月,经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中,在阐述中央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经济的方针时,告诫说:“富农这一敌对阶级,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抵抗和破坏行为日益激烈,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31〕这是迄今见到最早将富农推到敌人一边的作为中央一级的正式文件。

195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中,将富农同地主、反革命分子并列,如《通知》说:“因为群众发动不够充分,许多地方有富农、地主或反革命分子混入社内的现象,应该教育群众分别清除。”〔32〕

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协议》中,又将富农的“破坏作用”升级,即从有的富农升为“许多”富农,如《决议》说:“由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原来的地主、富农中的许多人和各种反革命分子,必然要采取各种形式的破坏活动。”〔33〕

上述这种将富农同农村中的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相并列的观点,也写进了1956年1月23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1956年到1965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即农业四十条)。

自从将富农同地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划在一起之后,富农在政治上就成为过街老鼠,众矢之的了。无怪乎有的地方在贯彻党的农村的阶级路线时,竟提出了“‘依靠贫农,斗争富农,带动中农’的错误口号”。〔34〕在这样的政治压力下,富农的处境就可想而知了。1955年10月22日,中共山东省委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曾写道:在合作化高潮中,富农“感到无路可走,特别表现紧张”。〔35〕

至于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富农的出路,国家也不是没有安排,就是由合作社根据富农的表现,分别给予不同的对待,具体是:对于表现好的,经过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吸收为正式社员;表现不好不坏的,可以吸收他们参加社里劳动,不给社员称号;表现坏的,由社管制生产。〔36〕目前尚未看到有关上述三种不同对待的具体统计数字,只是在邓子恢的一个报告中作了“两头小,中间大”的估计,即:“入社的正式社员不要太多,管制的少一点,中间的候补社员多一些。”〔37〕

再说经济上的措施。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消灭农村的资本主义经济,而对于富农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和耕畜、大农具等)的解决,亦即变私有为公有(集体所有),也都主要是通过合作社来完成的。

初级社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入社富农土地及土地报酬的处理,不是像其他农民那样,入社土地多少就按多少付给土地报酬,而富农则“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少,在当地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以内的部分可以取得土地报酬,多余的土地不给土地报酬。”〔38〕这种对富农多余土地不给土地报酬的办法,实际上就是对富农(包括新富农)土地所有权的部分否定。

到高级社时,对富农的土地完全转为合作社公有,一律取消土地报酬,也就等于土地全部归公。对于富农的耕畜、大农具等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也按照公有的办法,折价入社,而作价款可以用来抵交入社的股份基金。但在作价的具体处理上,富农却有别于其他农民,即其他农民的折价款,除了抵交股份基金外,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分期还给本主,到期未还清者付给利息。而对于富农全部生产资料的作价款,则规定:“在抵交应摊的一份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应该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并且还专门规定:富农多交纳的股份基金“不计利息”,补交的公积金、公益金,出社时也不能带走。〔39〕按照这样的办法给富农的生产资料作价,名曰有偿收买,实际上一分钱不返还给富农,也就等于无偿的“归公”了。当时官方在解释为什么要采取这个办法的理由时说:“因为我国的富农是带半封建性的,他们在农村中历来是和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对农民有不同程度的剥削,政治上也不是站在农民一边的;同时,我国的富农在经济上是很小的,生产经营也同样是落后的,对于国民经济也没有什么贡献。因此,对待富农的财产采取这样的办法是比较适当的。”〔40〕

经过对富农采取上述的措施之后,富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已丧失殆尽,至此,中国的富农经济也就被彻底消灭了。

四、关于消灭富农经济问题的几点再认识。

通过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私有制变革为公有制(亦即集体所有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为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创造有利条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重要任务。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逐步消灭富农经济,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正确的。但是,现在我们所要研究的,并不是要不要消灭富农经济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消灭富农经济的问题。根据当时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富农经济的消灭存在着在时间上过早,方式上过激的偏颇。

关于时间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提出要用10年至1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在此之前在我国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并且把保存富农经济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同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的。因为刚结束土改后不久的农村,农民经济条件十分脆弱,基本上还是手工劳动,生产工具既简单落后,又严重短缺。据调查,贫雇农一般平均每户只有1/2头耕牛,2/5部犁,1/11部水车;中农虽稍好一点, 但一户还配不起一套生产工具。〔41〕而当时农村中的富农,不仅拥有较多的资金、畜力和农具,并且经营规模较大,生产效率较高。在土改以及土改结束后的头几年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奉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我国富农就利用其发展生产的诸多优越条件,谋求在某种限度内的生产经营。土改后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富农经济的正面效应就已得到初步显示。例如,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富农高于其他农民。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54年农村各阶层平均每个劳动力创造的农副业产值为247.3元,贫农每个劳动力为205.6元,社员为241.1元,中农为266.8元,富农为338.2元,富农为平均 水平的136.8%。又如,在发展商品粮率方面,富农也高于农村别的农 户。据查,1954年各阶层农户平均商品粮率为25.7%,贫农为22.1%,中农为25.2%,富农为43.1%。〔42〕

上述事实表明,只要执政党的政策正确,我国富农经济就会在发展农业生产上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正像刘少奇所说的:它“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43〕这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生产经营采取既允许又限制的政策,因而基本上没有因为国家的某些政治经济变革(如土地改革,以及初级形式的互助合作运动等)而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富农在经过国家的种种限制之后,完全或者主要依靠雇工经营者实在太少,尚没有完全突破主要依靠本家庭成员经营的范围。在这样条件下的富农经济,是不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多大危害的。如果不急于将其消灭,而是让它在保存一段时间,哪怕是10年、15年甚至更多一些时间,或许对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更为有利些。

关于方式问题。众所周知,我们在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将对抗性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办法,作为城市资产阶级的私营工商业者,不仅在政治上继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在政府机关担任职务等权,而且在经济上实行赎买政策,即国家按照资本家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每年付给定息。而对于作为农村资产阶级(尽管还很不够格)的富农,却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即在政治上将其同地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划在一起;在经济上对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全部“归公”。两相比较,对富农的处理太不公平了。过去在论及对富农为何采取与城市资产阶级截然不同的政策时,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在旧中国,富农大都兼有出租土地,这是一种带有封建性的剥削,而城市资产阶级似乎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其实不然。由于旧中国的租佃制度比较发达,不少城市资本家在农村也都有出租土地。据统计,城市资本家在农村兼有出租土地的比例:北京市为29%以上,上海市为35.63%,武汉市和重庆市更高,分别为60~70 %和70~80%。〔44〕既然对于同样带有封建性剥削的城市工商业资本家可以按内部矛盾的办法处理,为何富农就不可以呢?据50年代初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当时我国富农有2144万人〔45〕,如果不把他们同地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划在一起,而是跟城市资产阶级一样的对待,这将更有利于对他们的争取和教育。更何况土改后的中国富农,已主要不是依靠雇工经营,而主要是依靠自己劳动和本家庭成员的经营。从这方面来说,他们又是劳动者。因此,在合作化运动中,把他们视为“敌对阶级”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至于他们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即使不能沿用像对待城市资产阶级那样的赎买政策,也不能统统都无偿“归公”。对于入社的私有土地,可以不必一下子宣布取消其土地报酬,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收入的增加,逐步降低土地分红的比例,就是通过渐进的办法来完成所有制的过渡。倘若对于贫雇中农的土地可以如此,而富农的土地自然也不能例外。对于其他主要生产资料,至少富农应该同贫雇中农社员一样的作价,并按规定如期偿还。如果能这样做,富农似乎更能接受,无论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也都是有益的。

从提出保存富农经济到最后消灭富农经济,现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我们今天来研究它,当然不是要求重新再来一遍,而是通过总结历史经验,至少可以让我们懂得怎样去客观地认识中国的富农经济。如前所述,保存富农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既是新区土改中变革封建土地制度的需要,也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的需要。我们不能因为后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步伐的加快,以及任务的完成,就全盘否定保存富农经济的必要性,更不能将它说得一无是处。就如同我们后来虽然跨入了社会主义,而决不能因此就去否定新民主主义一样。谁要这样做,谁就背离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将它说成是一个教训的话,则是值得我们认真记取的。

注释:

〔1〕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1988年12月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第638页。

〔2〕1928年夏中共“六大”决议案和1935年12 月《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富农策略的决定》,都有这样的规定。

〔3〕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第448页。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郊区土地改革的总结报告》(1950年11月8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83页。

〔5〕华东土改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12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 )》(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50页。

〔7〕中南区土改革委员会:《中南区六省六十七县内一百个乡土改前和土改后各阶级占有土地统计表》(1953年)和张际春:《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51年11月7日)。

〔8〕廖鲁言:《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的伟大胜利》(1952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47页。

〔9〕广东省人民政府土改委员会:《关于胜利结束全省土地改革运动的总结报告》(1953年4月20日)。

〔10〕此表由笔者根据这三个大区土改统计资料整理。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土改委员会:《福建省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土地财产表》(1953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07页。

〔12〕中共中南区土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召开农村调查研究会议的报告》(1952年8月)。

〔13〕中南土改委员会:《中南区六省一百个乡调查统计表》(1953年)。

〔14〕《中共中央答复中南局在电话上请示的几个问题》(1950年9月)。《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73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56、457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57页。

〔17〕《中南局关于农业生产情况复毛主席电》(1951年5月)。

〔18〕《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1953年3月16日),国家农委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10月出版,第122页。

〔19〕毛泽东:《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1953年10月、11月),《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98、202页。

〔20〕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5月第一版,第137页。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1954年我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59页。

〔22 〕《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3年11月19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13页。

〔23〕指旧币,旧币1万元等于新币1元。

〔24〕《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24页。

〔25〕《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3 月出版,第100、102页。

〔26〕李成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稿》,财经出版社1959年版,第115页。

〔2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25页。

〔28〕参见《经济社会管理知识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12月出版,第3卷第17页。

〔29〕转引自苏少之:《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的两极分化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5页。

〔30〕《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94年第2期,第15页。

〔3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66页。

〔3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78页。

〔3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459~460页。

〔34〕《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25页。

〔35〕《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469页。

〔36〕参见毛泽东:《征询农业七十条的意见》(1955年12月21日)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22、565—566页。

〔3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51页。

〔38〕《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1956年3月5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41页。

〔39〕《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 日全国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 第569页。

〔40〕廖鲁言:《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1956年6月15日在全国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说明),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85页。

〔41〕参见柳随年、吴群敢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6页。

〔42〕转引自苏少之:《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的“两极分化”问题》,第13—14页。

〔43〕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89页。

〔44〕由笔者根据这几个城市郊区土改原始资料整理。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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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富农经济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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