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在价值评估中的作用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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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O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 1287(1999)04—0001—07

价值评价作为一种广义的认识活动,并不像西方情感主义者如罗素、艾耶尔等所说的一样,是主体情绪、情感、态度的一种宣泄或表达。它同样也有其客观实在性,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由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所决实的。本文就此作一些概略的阐述。

一 实践与价值意识的起源

价值意识是关于主客体之间、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的意识,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前提。作为社会生活中主客体之间的基本关系,价值关系“本质上是实践的”,是随着劳动实践过程中人的出现与主客体的分化及相互作用而出现的。价值意识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它“本质上也是实践的”,是在漫长的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

随着劳动实践过程中人的出现与主客体的分化,客体的某些属性与主体的某一方面需要是否实际地构成满足或不满足的价值关系,只有在主体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才能加以确定。这正如列宁所说,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一切自然物质如阳光、空气、水、土壤、天空、矿藏、树木、飞禽、走兽等,作为一种天然的存在在人之前或之外并不与人具有某种价值的关系;只有在人出现以后,在实践活动中它们成为人们利用的对象,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才建立起与人的价值关系。人产生以后,人与人类自身的一切,如肉体生命、精神特质、社会组织、乃至人与人类的一切创造物,也可以作为客体而与人构成一定价值关系。一般地,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实践水平与状况,都对人的这种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关系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随着社会实践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的对象进入人的视野,进入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从而与人发生价值关系的对象也就不断突破原有的局限,而拓展到更丰富复杂的领域。与此同时,人与对象的价值关系也是与人自身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程度与能力密切相关的。一般来看,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程度越高、需要越丰富、能力越强,也就能与更广泛、更深入的对象建立价值关系。如假定一个文盲与一位物理学家的其它禀赋与能力相同,那么在物理学家面前展示的世界必然丰富多采得多,那些在文盲视野之外的东西,诸如原子、分子、力、场等等,无论作为理论要素还是作为现实存在,都可能与物理学家发生丰富而生动的多方面的价值关系。可见,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是具有明显的实践特征和主体性特征的。

一定客观价值关系的形成,这就为价值意识的产生与起源提供了可能,当然,这一过程也是以劳动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一个漫长的过程。

作为人类意识的有机组织部分,价值意识同样也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经过了从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性、到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到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再到人的价值意识的漫长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似乎生命的进化过程与价值意识的关系(相比其它意识形式)更为自然与密切。从低等的生命始,一切生命都无例外地具有一种个体保存和种族延续、生存竞争而“寻求进化”的“本能”。例如,低等生命大都有适应周围环境、使之利于生物存在与发展的“前价值意识”,如花草树木大都会向着阳光的方向伸展,根系则朝着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的方向蔓延,这诚然称不上真正的价值意识,但它们也可说有自己的“需要”和趋近于满足需要的活动。对动物来说,更是明确地具有趋利避害行为,以及简单的“利用工具”的活动。例如,不少动物对“危险”与不利环境的感受能力,以及紧急应变能力,甚至大大超过人类;一些动物明显地具有情绪、情感、欲望等心理水平的价值意识,如猫狗等见到主人时的撒娇与兴奋,猴子抢到食物时的得意与自豪等;有不少动物还会利用自己的某些器官拾取天然工具,甚至自行加工简单的工具来进行活动,以满足自己的相应需要,如穿山甲有时会拾取树枝,伸进蚁洞捉蚂蚁吃,黑猩猩能够用草棍和枝条来钓取巢穴中的白蚁、掏取蜂窝中的蜜、能够将树叶嚼制成“海绵”以吸取树洞中的水;等等。这种“利用工具”的“目的性”活动,虽然仍主要围绕着生存需要而展开,但已包含着某种价值意识的萌芽。

动物的感觉和心理活动,甚至简单、偶尔的“利用工具”的活动与意识,尽管为人的价值意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与人的价值意识以及自觉的评价活动之间仍有本质的区别。真正弥合这一区别、实现其间质的飞跃的,是促使猿进化为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在劳动实践活动中,猿进化为人,人的主体地位以及主客体关系也得以确立;原来一定对象与动物“需要”之间的萌芽状态的、不自觉的“价值关系”,也就进化为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社会性的、自觉的价值关系。而价值意识是关于价值的意识,即价值关系或价值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的反映;由于主客体之间真正的、现实的价值关系的建立,这就为价值意识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与可能性。当然,人之现实的价值意识也并不是凭空自然地产生的,而是在主体的劳动实践中,经过主体大脑的反映与加工整合而得来的。与非价值意识相比,劳动实践中,于价值意识的产生或起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价值意识的产生是与原始人劳动实践活动的主旨——满足生存需要相联系的。保存自我、种族延续不仅是动物的本能,而且也是类人猿与原始人的优势需要。根据考证可以推断,当时的自然条件极其恶劣。类人猿与原始人的生存与种的延续甚至并不比其它动物更为容易与可靠,因此,争取生存、改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原始人的“社会环境”),是类人猿与原始人压倒一切的活动。而在这种严酷的生存竞争中,原始人与动物一样依赖外物与利用外物,哪些对象“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人和野兽也就学会了‘从理论上’把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同一切其它的外界物区别开来,……按照类别给以各个名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第405~406页)这里,哪些对象满足其需要的关系,在其头脑中的作用与反映,显然就是一种萌芽状态的价值意识。只是由于人类在劳动实践活动中的发展起来的理性、思维与语言能力,从而使人类能把这种萌芽状态的价值意识提升,发展为真正的、现实的价值意识。

其次,劳动实践活动中价值意识的产生是与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相联系的。制造和使用工具是劳动实践活动中猿转变为人的标志。工具规定着主客体关系的状况,代表着主客体关系的水平。但哪怕是最简单的工具,如石斧、石刀、棍棒等,也是根据主体的目的、需要制造的,也是和“有用”或价值相联系的,并且,根据工具在劳动中“好用与否”、“效果如何”,来不断改进、完善与制造更有效的工具。通过摸索、寻找、制造和使用更有效更有力的工具,这一方面促使人们增强对事物本性和功能的了解,另一方面又增强了人的素质与能力,拓展了人的视野,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对象进入了主客体关系之中,使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和人的价值意识都不断得以拓展。因此,制造与使用工具的活动,不但对劳动实践过程中猿进化为人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对价值意识的萌生也具有催化、加强甚至决定性意义。一部人类工具的发展史,同时也就是一部人类价值领域不断拓展、价值意识不断强化、丰富、发展的历史。

再次,劳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语言,使原始人的价值意识从心理水平上升到观念水平。为了抗拒险恶的自然环境,原始人的生活方式是群居的。在劳动过程中,特别是协作性劳动过程如围猎猛兽的过程中,单个人的力量常常是有限的,而交往、协作、配合以及分享成功的迫切需要,使得人们到了有些什么非说不可的地步,于是语言产生了。语言的产生不断促进了交往和协作的发展,也使得人的意识得以外化、经验可以共享,并通过社会遗传形式传达下来;特别重要的是,原来只是以情感、情绪、趣味等方式存在于较高级的动物中的心理水平的价值意识,可以通过语言形式整理、表达出来,从而使价值意识上升到观念水平。这是价值意识起源与发展中的一个实质性的飞跃。

第四,社会性劳动实践活动,促使价值意识向多方向拓展与深化。大约在上新世时期,由于气候的变化,使大批森林被开阔林地所取代,人类祖先不得不由树栖生活改为营地生活。失去了森林,这使人类祖先更易遭猛兽等的袭击,又使得获得食物的方式变得更为艰难,于是,他们只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依赖集体协作的力量来维持生存与生活。这种集体长期生活的结果,便是一定“社会组织”的形成。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生活(无论是父系还是母系氏族部落的生活),与原始人单独地在自然界“讨生活”是大不相同的。有社会组织,就必有首领,必有分工协作,必有日常交往,必有利益关系,等等。通过长期的社会组织活动,这些都必然不断地反映到原始人的价值意识上来,形成诸如分工、协作意识与“义务感”、“责任感”;服从与尊敬首领的意识;对同类的同情心、互助感;在食物分配上和性伙伴上的克制感和秩序意识;在群体中的安全感与乐群意识;等等。这种“社会性”意识明显使得原始人的价值意识水平大大地超出了一般动物的感觉和心理所能达到的广度与深度。并且,通过语言符号中介,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价值意识还可以相应社会遗传方式而为后代所继承,从而使得价值意识可以在历时性的遗传方式与共时性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加以锻炼。这使得价值意识的拓展获得了连续性。

最后,更重要的,劳动实践不断地使人的社会需要得以满足的同时,又发展和创造着人的新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第32~33页)通过实践活动已经得到满足的需要,至少暂时不再作为需要而存在;但人的需要总是不断重复与发展的,在一定需要得以满足之后,劳动实践中又会产生新的、甚至更高层次的需要。例如,人类在自然界中谋生的劳动实践中产生了建立社会组织的需要,社会组织的建立又引起了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社会组织的需要,巩固社会组织的需要又引起了建立一套规范体系来调节社会关系的需要,等等。而正是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这种不断发展着的社会性需要,规定了一定对象对于主体有无价值、有何种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关系有何变化。新的价值关系的产生,又为价值意识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可见,从上述意义上说,正是社会实践导致的主体需要的发展,为人的价值意识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推动力,促使价值意识不断地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

总之,价值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无论它的产生或起源,也无论它的发展与提高,都根源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发展。

二 实践与价值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理论或观念水平的价值评价,是以价值语言或价值概念、价值判断等为中介,反映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评价。从心理水平的评价即价值意识,进到理论的或观念水平的评价,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样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由于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内容是十分丰富复杂的,并且是历史地发展的,因而具体的价值评价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实践方式,以及十分复杂多变的内容。

一般地,制约着社会实践中价值评价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自然环境或条件,主要指客观自然界的现实状况、 本性或自然规律。人的实践具有能动的创造性,但它总是在现存客观世界中进行创造,而不能创造一个世界——就像《圣经》中上帝耶和华那样。“先在的”自然界总是人活动的基础或条件。(2 )社会物质文明的发达程度。诚然,一切人类文明都是在劳动实践中创造的,但劳动实践也总是在一定社会文明基础上进行的;它们自始至终体现为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这种社会物质文明的发达程度,对人的价值评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制约作用。例如,在早期人类社会,杀戮年迈父母在一些氏族部落曾被视为子女的敬老义务,因为当时社会生存条件恶劣,不如此便很难使老人免受体弱疾病的痛苦折磨;而在文明社会中,老人完全可能过上幸福生活,因而杀戮年迈父母便只能被视为丧失人性的、不可恕罪的暴行。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及以之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结构,更是常常直接决定、导引、规定着人的评价。(3 )社会精神文明特别是不同特质的文化传统的影响。它们通过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化过程,不断地渗透到人的观念、习俗、理想、信仰、思维方式、情感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主体属性之中,影响着主体特定的社会评价模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4)评价主体的结构、 规定性、能力等自身因素的影响。这包含着十分广泛的内容,如个人主体生理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容貌等)、知识和经验、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主体的组织状况、经历与经验、成员状况等;还有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目的、利益与需要等,以及对它们的意识与把握,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评价产生影响。特别是这后一方面的内容,对人的价值评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那么,上述因素是如何在主体社会实践中整合在一起,而导致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呢?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只有生活在一定社会之中,人才能维持生存并获得发展。从动物的“群居”生活,到人的社会共同体的建立,这是劳动实践长期发展的结果。这种社会共同体形成的标志,是社会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出现——人学会了以集体的或社会的力量与自然抗争,并发展自己。当然,一定社会共同体之所以能够是人们的利益与需要整合的结果——个体的共同利益被聚合为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个体的特殊利益以私人利益的方式而被保持或抑制。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总难免存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小团体与小团体之间、乃至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不同社会共同体之间,也难免存在利益冲突;甚至个体或社会共同体内部,还有不同方面的利益选择与冲突。在普遍的利益等冲突之中,主体如何作出其社会评价呢?这里,个体的实践评价或许直接而简单,而社会共同体的评价则复杂得多。

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进行价值评价的实践方式很多,几乎举不胜举,典型的方式有:(1)图腾和禁忌。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生存环境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人们出于对自然的恐惧与敬畏,或出于对超自然力量的祈求,于是在实践中,按照某种自然模式或生存方式而发展出了形形色色的图腾崇拜。在人类文明史中,这种图腾的种类繁多,几乎所有的动植物、天象、用具等都曾被作为某种部落、氏族、民族的图腾,如虎、龙、蛇、熊、鹰、铁、月、日等等。原始人一般认为,他们与图腾间存在某种肉体或心理上的联系,应当遵循与其图腾相适应的行为型式或履行相应义务。而对于崇拜为图腾的动植物、用具、天象等,一般要求对之敬重、恭敬,而禁止污损或亵渎它,对于动物图腾,一般还禁止猎杀、食用它。(2)风俗习惯。 在各社会共同体的长期文化实践活动中,出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如地理环境、生存方式、生活方式等等,常常会形成一系列独特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以规范形式约束、导引着人们的行为。(3)宗教。宗教是以彼岸世界的方式, 宣称此岸世界的评价准则和行为规范,或者说以神意或上帝的意志,为人类世俗世界立法。就像《旧约全书·出埃及记》中所记载的那样,最初的行为规范即《摩西十戒》,原文记在两块石板上,是上帝交给摩西,由摩西向世俗社会宣布的。(4)强力或民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 社会评价或规范的形成具有多种方式,最主要的有两种方式,即强力和民主。强力是指社会共同体中占支配地位的一方,以反映自己利益与需要的认识为基础,强制建立、推行维护其统治与支配地位的规范,思想钳制、武力胁迫、强权压服、欺骗宣传等等都是其惯用手段。民主的方法比强力进步、人道、温和的多。但关键是如何实行民主。西方现在通行的民主方式是投票,即取多数赞成原则,但这种单纯的多数赞成在理论上是不能避免出现多数压迫少数的情况出现的,况且有人为达到多数,更可能采取某些不当手段,因而这种投票民主也不一定是那么合理的。无论是强力还是民主建立的社会规范,都主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等强制社会共同体的成员遵行。当然,实践中进行价值评价、确立价值规范的具体方式还有许多。它们都是适应人们生存、生活与发展的社会实践而出现的,具有鲜明的社会历史特点。

从内容上看,价值评价从根本上是由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以及基于一定生产关系的社会分工体系和其它社会关系,制约着一定时代的人们的具体评价活动。这从人类的价值观念体系的历史更迭中,典型地表现出来。在原始社会,以石器为主的生产工具极为简陋低效,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劳动与生活范围狭小,生存条件极为恶劣,人们只能以群居方式生活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没有多少剩余产品,没有私人财产,实行的是原始的公有制,因而在原始社会,一方面出于对自然的恐惧与敬畏,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图腾,形成了许多禁忌,以及敬天畏命,顺从自然之类观念;另一方面原始的公有制又导致人们形成原始的公平、平等观念,乐群意识、协作观念等;又由于没有私有财产,因而私有观念、利己意识淡薄。在奴隶社会,由于铜器等生产工具的使用,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人的劳动出现了剩余产品,这使财产私有成为可能。社会分化为二大阵营,奴隶主拥有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奴隶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也为奴隶主所有,私有观念被极大地强化了。整个社会以奴隶主的意志为意志,占有与依附、统治与服从等观念发达,强烈的社会规范与秩序意识萌生与发展起来。在封建社会,由于铁器以及简单的机械工具的使用,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以养家糊口为目的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方面把人们限制在一定土地上,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男耕女织式的农业劳作,这使得人们长期生活在一个相当闭塞的环境中,“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形成诸如安土重迁、重农轻商之类根深蒂固的封闭、保守心态和观念。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家庭本位”为核心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家长、族长、各级官吏和皇帝构成一种金字塔型的等级体系,对经济单位(家庭、家族和国家)和权力的依附成为封建文化的一大特色。与之相适应,封建主义思想家竭力维护、论证这种制度,使得整个社会重等级秩序、重权力,竭力追求权力成为整个社会价值实践的核心。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科学技术和大机器的使用,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飞跃式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成熟;对发财致富和超额利润的追求,使人们的兴趣从土地转向了市场,从农业转向了工业和商业。金钱成为社会生活中最具魅力的东西,也是最有影响力的东西,对金钱的疯狂追求是整个社会价值实践的中心和目的。于是,在这个社会上,金钱关系或利益关系成为最普遍的价值关系,金钱成为人们评估一切的最主要标准,一切社会秩序也都依“资本的自由”和“金钱的自由”而建立起来。仍处于实践中尚不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现代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公有制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全体人民都是平等、自由和人格独立的,劳动将成为“第一需要”,每一个人都可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真正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评价将是独立而丰富的、自由而有秩序的、独特而全面的、开放而多元的。

总之,人们的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存在、社会生活决定着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不同时代价值关系的差异、价值评价的不同,都只有从那个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入手才能加以说明。

三 实践在具体的价值评价活动中的作用

价值评价作为人认识或掌握世界之一种基本方式,与事实认知一样,都是以人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为社会实践所决定的。实践在价值评价中的作用,不过是实践对人类认识活动的作用之一特殊表现,而后者传统哲学曾作过极为详尽的探讨。当然,由于传统的认识论常常把认识混同于“认知”,即仅限于对客体性事实的认识,因而其中也存在不少混乱、狭隘、与误解之处。例如,传统的认识论对主体的情绪、情感、意志、态度、直觉等主体性因素在认识活动中的影响与作用,一直研究与重视不够,有时甚至简单地将之视为应该排斥的因素;甚至更一般地,排斥主体在认识中的作用,将认识论变成了一种以客体为中心的、无主体的认知论。从这种观点来看,价值不过是某种实体、或客体的某种属性,评价不过是认知的一种形式;等等。因此,为澄清这些混乱与误解,我们仍有必要就实践在价值评价活动中的作用强调如下几点:

首先,实践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与来源。实践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人所独具的本质规定。价值作为专属于人的范畴,正是人的具体社会历史实践的产物。在实践活动中,人一方面改造了外部世界,使之成为人的活动客体,同时也改造了人自身,人由此成为自身活动的主体。通过主体自觉的能动的目的性的活动,主体和客体才能建立一定的现实价值关系;也只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主体才能把握这种现实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梨子是否好吃,你必须亲口去尝一尝;黄山美不美,你必须亲眼去看一看;等等。更具体地,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主体才能获得关于客体的感性与理性认识,即获得关于客体性质和规律性的知识;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主体才能“认识自我”,把握自身的根本目的、利益和需要等;更只有在实践中,主体才能运用自己的目的、利益与需要于客体,形成客观的、现实的价值关系,即价值事实,并对这一价值事实产生某种具体评价。无论是价值事实还是价值评价,都具有强烈的主体性,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因而与一般事实与认识相比,它与社会实践的关系更为直接,现实感也更强。也就是说,价值评价是依具体主体的目的与需要的不同而不同的,是不能由其它主体代劳的,自觉或不自觉地代人评价的后果,在观念上可能造成评价不当,在行动上则可能是对人自由与合法权益的不当干预。任何人的合理而科学的评价,都只有在其现实实践活动中,运用自己的内在尺度于客体才有可能。

其次,社会实践的发展状况规定着价值评价的发展程度与水平。价值评价的发展程度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评价对象,即一定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如何;二是评价主体把握评价对象的能力与状况如何;三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评价的工具、方法与模式等的发展程度如何。而这三方面都是受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的制约的,在人类历史发展中,表现为一个受社会实践的拓展与深化而不断发展的过程。例如,在古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工具简陋,生产规模较小,活动与交往空间狭窄,人们社会实践的目标或人们的优势需要都集中地指向生存与温饱问题,这使得人们的价值关系也比较简单而缺少变化;人们对对象的价值评价也主要依靠直观猜测、经验类比、模糊概括之类笼统定性的方式进行,评价的感性色彩、经验意味较浓,是一种较不发达的价值评价。历史驶入近代社会,由于实验科学的兴起,机械工具的普遍使用,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整个世界逐步地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市场,社会实践的规模被极大地拓展了,几乎一切对象都被纳入了一定价值关系之中(当然,常常是以金钱为标准的扭曲方式进行的);人们的价值评价能力也普遍地得到了提高,一系列价值评价工具、价值评价理论也创立、发展了,价值评价逐步从定性走向定量、从模糊走向精确、从感性走向理性,并逐渐把它们结合起来,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化了。特别是现代社会系统科学理论与一系列自动化工具等的兴起与应用,社会实践规模空前扩大,信息使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地球村”,无论是人们所建立的价值关系、还是人们的评价能力与评价手段都空前地发展了,价值评价因而发展到了极高的水平,并仍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之中。

再次,社会实践对价值评价活动影响,主要是通过作用于主体而实现的。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反映,它是以主体需要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实践活动既把自在的外部的存在变成了“为我的存在”,又为人生产出、创造出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既现实地满足主体的需要,又通过这种满足主体需要的活动,使人产生出新的需要;既创造出主体满足需要的能力,又创造出主体把握、反映这种需要及其被满足状况的能力;可见,实践对于主体价值评价的影响,是围绕着主体需要而展开着的。特别是,这种影响是依具体主体的需要、把握与满足需要的能力、以及需要的满足状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显然,这一点与实践对于认知活动的影响极为不同。对于认知活动来说,只要社会实践活动揭示、暴露出了客体的本质与规律,人们就能认知与把握它;即使某一主体囿于客观条件与主观能力而一时认知不了,其它主体仍可完成这种把握;而且认知结论若是正确的,则是对任何人、任何主体来说均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可见,实践活动对认知的影响是侧重于客体的。而对于价值评价来说,即使实践揭示出了客体的现实状况,但主体对其与客体之间的价值评价,却因主体在实践中发展出的需要及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

第四,实践是最高的评价标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它“本质上是实践的”。客体的某一或某些属性与主体的某一方面需要是否实际地构成满足或不满足关系,只有在主体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才能加以确定,即列宁所说的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而主体对于这种具有实践性质的价值关系的评价是否恰当、是否合理,归根到底也只有诉诸实践才能加以检验与判定。表面来看,这种检验与判定所依据的具体内容,是看其是否与主客体之间真实的价值关系相符合,特别是看评价是否真正地符合主体的目的、根本利益和需要;实践不过是对评价加以检验与判定的方式与形式。但现实的价值关系,以及主体的目的、利益与需要等,都只有通过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才能表现出来;而且实践作为人的本质活动,也不能不体现着主体或人的目的、利益和需要等;两者不是彼此外在的东西,而具有本质联系的、彼此统一的。当然,在现实的、具体的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常常是反映主体目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价值原理,例如根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道德规范评价人们的相应道德行为。而即使是这些具体评价标准也是在人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表现且受制于人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活实践的,并且最终也是要经受主体社会实践的检验的。

最后还须强调指出的是,价值评价及其标准都是具有主体性的,因而实践作为检验认知之真理性的标准与实践作为检验评价之合理性的标准,是有所不同的:作为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标准,实践必须是、而且只能是人类共同的持续发展着的实践整体,个别人的局部的或暂时的实践不能够充分验证一个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而作为检验评价之合理性的标准,实践则可以是、而且常常是价值主体的个体的、独特的发展着的实践,只要在一定范围内,事物满足这一特定主体的需要这一点能够证实,那么它的价值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就被证明是成立的,尽管这一点可能对于其它主体并不是普遍成立的。

收稿日期:199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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