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公民身份的构成_公民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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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强烈时代意义的课题。当代公民意识的构成主要包括:自主、平等、爱国、公德、节俭、纳税、环保、科技、国土等意识。公民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反腐倡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助于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公民意识 构成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当代公民意识就是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主义的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形成的自我认识。这是一种理想的公民意识,但是公民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现象表明不少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公民意识。如公民应如何履行法律义务,自己对国家、他人、家庭负有什么责任,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才能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都不甚明了。《光明日报》一度“聚焦”向社会强烈呼唤公民意识,引起热烈反响;权威人士认为增强公民意识是当务之急;也有人撰文力陈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应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着眼点、切入口和基础。这些都有力说明公民的公民意识模糊、淡薄、懵懂,也说明公民开始对公民意识有了觉醒、渴望和需求,同时也表明,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强烈时代意义的课题。在全体公民中呼唤、树立、强化社会主义公民意识,遵纪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对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公民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反腐倡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公民意识所唤起的自主、平等精神,使公民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激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积极性,熟练运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以“官本位”为依托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予以打击,从而扶正祛邪,伸张正义。同时,也促使领导干部强化自己的公仆意识,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重任,严格自律,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公民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普遍觉醒,就能形成普遍的“法治”观念,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真正落到实处,并使以民主为特征的制度和法律的体系具有权威性而不致因个人的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促进中国社会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许多社会矛盾就会迎刃而解,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公民意识的确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多元化以及平等竞争都需要健全的法制作保证。公民意识的权利义务统一观,同宏观上的“法治”意识相配合、相渗透,必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在当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其构成主要包括:

1、自主意识。 自主指公民自觉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存在,这是一种建立在宪法和法律原则、规范之上的自我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年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权;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这就要求他应有独立的人格,勇于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敢于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要求他能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参与竞争,用自己的诚实劳动或合法经营取得相应的合理的报酬,依法享受各项经济权利;要求他敢于独立思考,积极参与社会精神生活,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捍卫宪法赋予的各项文化活动自由的权利。

2、平等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平等意识要求公民懂得他周围的人同他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人的尊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别的公民同他一样享有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别的公民同他一样享有平等地参与竞争、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权利;在社会精神生活中,他同其他公民一样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同样的言论自由、批评与反批评自由等权利;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关心人,爱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老人,扶助病弱残疾人,等等。应特别指出,一个公民,无论他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他在法律上同其他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他绝没有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已的任何权力。

平等意识和自主意识一样,都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都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具体展现。

3、爱国意识。邓小平说过:“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1〕。这深刻揭示了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上的一致性,也充分肯定中国人民有良好的爱国主义精神。但从实际情况分析,由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渗透、扩张,损人利已、损公肥私甚至有损人格国格的现象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消减了民族斗志,所以,现在进一步强化爱国意识,对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防止和扼制权力腐败和道德滑坡,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爱故乡、爱故土、爱祖国的优良传统,在伦理上一直倡导“国而后家,公而忘私”,把“舍生取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作为对理想人格的最高追求。中华民族的这种为国为民的整体主义精神是各族人民的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它是爱国主义思想的基石,也是公民爱国意识得以确立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渊源。

4、公德意识。每个公民都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所有公共场合、公用设施上都印有或贴有“严禁……”、“禁止……”“不准……”的字样,抑或先“请……”后“罚……”的警示,看上去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需要,但实际上在提醒公民要有公德意识的同时,就是对公民道德的不信任,而这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社会公德心普遍偏低的结果,所以大家司空见惯,漠然视之。现代社会的公民,应是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公民。公德意识是对公民道德的最低最具体的要求。公德是调节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公民:第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凡有公共生活的地方,必有相应的公共秩序。一个国家的公共生活秩序如何,是该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不但有赖于国家的政治、法律规范,有赖于公共道德规范,而且更重要的是有赖于公民自觉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力量。第二,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经济、政治利益一致,目标、理想共同,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该先人后己,相互谦让,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尊重人格,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尊老爱幼,而不应尔虞我诈,横行霸道,恃强凌弱,见义不为,否则,就要受到道德上的鞭挞和公共舆论的谴责。第三,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一个人的正直、诚实、守信是他为人处世中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公民应该公正判断是非,有正义感、原则性,不趋炎附势、吹拍逢迎,见风使舵,争功诿过,挑拨离间,落井下石,要实事求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奸诈诡谲等,只有认真践行了这些公共道德准则,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第四,尊敬师长,尊重长辈。公民的文明风度、品德高尚,即表现为对父母、教师的尊敬,也表现为对老年人、长辈的尊重。第五,行为文明,礼貌待人。要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举止庄重,行为检点;待人恭谦,大方热情;关心他人,助人为乐,说话和气,谈吐文雅等。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公德意识,就会有良好的社会风尚。

5、节俭意识。中华民族是一个克勤克俭的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从“慎乃俭德、惟怀永图”〔2〕到“俭以养德”,从“南泥湾精神”、“小米加步枪精神”、“好八连精神”到邓小平同志倡导的“五种革命精神”、江泽民同志概括的“64字创业精神”,都贯串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具体内容。大量事实证明社会成员花天酒地,一掷千金、奢糜铺张的“大老板”气派并不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而是享乐主义的放纵,是眼光短浅的小生产意识的驱使。公民的节俭意识,就是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思想勤勉,学习勤奋,工作勤恳,生活勤俭,大力节水、节电、节煤、节地、节约一切资源。节俭需要高度的理性,意味着对社会公共规范的尊重,对道德、人格、理想价值的赞赏,对良好心性品德的塑造,对小富即安、百恶俱纵的超越;也意味着对严重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行为、污染了社会风气、吞噬着我们固有的民族意识、民族精神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唾弃和净化。

6、纳税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几乎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充当“纳税人”的角色,所以每个公民也就毫无例外地要树立纳税意识。但从目前的整体现状看,由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对依法纳税的深层意义、巨大作用缺乏正确了解,将纳税孤立地看作一种法律强加于自己的外在义务,没有将纳税与享有某些权利联系起来理解,这不但严重影响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还有不少人钻法律的空子,逃税、漏税、偷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状,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作为法制两大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都是相违背的。要培养、树立和强化公民纳税意识,就必须使公民懂得:第一,纳税不是法律强加于公民的外在义务,而是维持、改进和创造公民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的客观需求,如国家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一切公共设施的创立和维持,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等等,都是公民赖以生存及其利益赖以实现的基本社会条件,而其庞大的开支则主要来源于税收。第二,纳税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所享有的许多社会权利的重要根据,特别是公民能够要求和监督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重要根据,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薪金及他们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费用都是靠“纳税人”的税金支付的,公共权力设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纳税人”服务。只有使公民把这些道理内化为纳税意识,才能增强公民纳税的自觉性、自愿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对国家公务人员及其公共权力的监督。

7、环保意识。环保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建立一个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人类新文明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因为环境恶化已是现在和将来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人口过多、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这意味着我们当代人及后代人的生存空间更加脆弱。党中央将“加强环境保护”作为90年代改革和建设的十大战略任务的内容之一,表明了党中央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政府对环境保护也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专门法律和法规,但是最终还是要靠公民的环保行为来体现,而没有良好的环保意识,就不会有正确的环保行为。所以,树立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也是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措施。要树立公民强烈的环保意识,以维护环保事业的发展,就必须把对公民的环境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思想教育工作抓好。第一,认清环保国策地位,加深对环保国情的认识。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环境保护是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具有时间上的持久性和空间上的广泛性,环境保护实质上是调整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因此,在思想教育中,应该引导公民弄清关系,加深对国情和环保工作的认识。第二,认清环境现状,艰苦创业,对公民提倡“节省能源、适度消费”的观点,不要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享乐,要把爱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行为规范。第三,普及环保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在环保事业上,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公民应认真学习贯彻,明确职责和义务,严格执行,全面推进环保意识的提高。

8、科技意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早已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社会群体尊重科技、热爱科技、追求科技、发展科技的趋势不可阻挡。但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科技素质的平均水平却并不令人满意。有人从公民的科技素质(包括科技信息源、科学术语周知度、我们的生活世界、人类和世界的过去、物理科学、生命科学、技术素养、科学方法、科学家、科技机构)和公民对科技的态度(包括对科技的关注、科技的结果、科技的能力、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职业声望、中国的科技)两方面对公民的科技意识作过“诊断”调查结论为:中国公众的科技素养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封建迷信活动猖獗,伪科学招谣撞骗,一些极端愚味落后、违反最起码科学常识和原理的宣传有广阔的市场,甚至许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书店处境艰难、景象凄惨,只好纷纷改行寻出路,这是十分令人堪忧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九五”计划和15年远景目标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就意味着,当务之急是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因此,继中央《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一批著名科学家也强烈呼吁“必须大力加强科技普及工作”,这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大事。由此看出,公民科技意识的提高,是社会健康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9、国土意识。我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地球上的22%的人口,被称为人类的奇迹。可在奇迹背后,却是一组令人悚目惊心的数字:1949年人均耕地2.7亩,1957年人均2.6亩,1985年人均1.4亩,1994年人均1.3亩弱,已不足汉代的六分之一,明代的九分之一, 解放初期的二分之一。虽然在1986年就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但人均耕地下降的趋势仍没有得到遏制,据权威报刊披露,我国耕地每年以400至600万亩的速度锐减。造成这一严峻事实的主要原因是:公民国土意识淡薄,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违法占有耕地,姿意糟踏耕地,死人抢活人的地,城市土地收益流失严重等。我国人口在不断增加,耕地却不断减少,十几亿人的吃饭穿衣问题全仗耕地来解决,这个关键问题不处理好,将严重影响“九五”计划200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所以,不断有人大声疾呼:“地球只有一个,中国只有一个”,“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中国已不再是“地大物博”,而是“地少人多”,如果不珍惜土地,当代人就将成为历史的罪人。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耕地越来越少的趋势,必须使每位公民都树立起强烈的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国土意识,自觉地对土地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自觉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只有每位公民都树立起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才能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共同消灭耕地“赤字”。

除上述公民意识外,公民还应当有对集体、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意识;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国防意识;了解历史,尊重历史的历史文化意识;防范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监督意识;珍惜和保护自然矿产资源的资源意识等等。不管何种意识,始终贯串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时,必须相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收稿日期:199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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