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还款制度研究_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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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0)02-0044-04

一、美、日、英、澳、德、印六国学生贷款偿还制度概况

学生贷款制度一般包括偿还期限(含延期期限)、利率、方式和减免等内容。美国的学生贷款种类最多,贷款体系也较完善,其贷款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1)帕金斯贷款(Perkings Loan),由《国防教育法》设立,政府出资,学校管理的贷款;(2)联邦家庭教育贷款(FFELP),又名“担保学生贷款”,由联邦政府担保,私营供款者如银行、信托单位或储蓄信贷协会等发放、回收与管理的贷款,斯坦福贷款(Standford Loan)和联邦父母贷款(PLUS)属于该项;(3)联邦直接贷款(FederalDirect Loan),是联邦教育部为减少学生贷款的中间环节与降低运行费用于1994年实施的一种由联邦政府直接发放、回收与管理的贷款;(4)直接合并贷款(Direct Consolidation Loan),是联邦政府为了方便还贷,于1996年设计的一种允许借贷者将不同利率的联邦贷款合并偿还的贷款。美国学生贷款偿还制度参见表1。

日本的育英奖学金实际上是学生贷款,育英会于1984年原来无息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有息贷款项目,项目要求一般专业学生按年息3%还贷,“热门”专业学生只能申请年息为6.5%的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贴息。英国近几年大幅度地提高了学生贷款分额,其本金由政府提供,有较优惠的偿还减免规定。澳大利亚学生资助方式主要是学生贷款,其利息完全由政府补贴;每月偿还额取决于毕业生的工资收入,只有当工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借贷者才有义务归还贷款。德国现行联邦学生资助方法是无偿补贴和无息贷款各占50%;借贷者在毕业后5年内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如果借贷者的收入未达到最低规定标准,近期10年内将不承担偿债义务。印度的国家学生贷款计划始于1963-1996学年度,本金由中央政府划拨,邦政府实施,学校发放;每月偿还额一般占还贷者月总收入的1/10-1/6;有偿还减免条件,但即使是无收入的借贷毕业生(包括家庭妇女)也必须还清本息(详见表2)。

表2 美、日、英、澳、德、印学生贷款偿还制度比较

国家 偿还利率

开始还贷时间 偿还期限 偿还方式 偿还减免条件

美5%、8.25% 贷款后60天 10年 分期定额、定 死亡、患严重疾病;自愿参

或<9% 或毕业后

期定额或据收 军;收入太低;到特定公立

(见表1)入核定;分120 中小学任教

次还清

日无息、3%

无息贷款毕业

20年 分期定额分48 因病、因故死亡;遭遇天灾

或6.5% 后;有息贷款毕业 次还清人祸;毕业后一年进教育或

后半年科研机构从事非赢利性工作

与通货膨胀 学习结束后下

5年 据收入核定分60 死亡、终身残疾;25年内因

率相当 一年4月份

次还清 收入低或年龄过大,到50

岁全免

与通货膨胀 毕业后10年 据工资收入核定 工资收入低于全国劳动力

率相当 比例为实际工资 平均工资水平者不承担偿

的2%

贷义务

无息毕业后 5年 分期定额每月不 在校学业优秀;提前毕业或

少于200马克 提前还款;因养教育孩子变穷

不详借贷后或毕业 10年 以月为单位据收 毕业后从事教师职业或服

后(最迟不超 入核定;每月不 兵役,每服务一年可减免

过3年) 少于25卢比1/10供款额

注:根据多个有关资料编制

资料来源:赵中键.学生贷款中拖欠偿还问题的比较分析[J].江苏高教1995,(5).

张民选.关于奖金、助学金和贷学金政策的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1994,(9).

二、国外高校学生贷款偿还拖欠

学生贷款偿还拖欠是指除贷款偿还减免外,部分或全部本金(或本息)到期应收未收、被借贷者延期偿还的现象,其主体是借贷学生或其家长。部分贷款也许永远不能回收从而成为“坏账损失”。金额大且时间长的拖欠称作严重拖欠。贷款拖欠、特别是严重拖欠会使贷金周转困难,从根本上制约着贷款制度的实施。但贷款偿还拖欠是学生贷款及期偿还制度的共生物。几乎每个实施贷款政策的国家都存在着偿还拖欠现象,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尤其严重(参见表3)

表3 若干国家学生贷款偿还拖欠情况

国家未偿还贷款百分比数据年份

印度75.0 1988

肯尼亚 81.0 1987

智利40.0 1989

牙买加 38.8 1985

哥伦比亚12.0 1985

美国17.0 1987

丹麦<10.01987

瑞典1.0

1985

以色列 <2.0 1980

日本2.3

1985

作为一个较早实施学生贷款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学生贷款拖欠率高达75%。究其因,至少可发现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贷款管理上的问题。印度学生贷款归中央政府所有,由院校贷出,但管理和回收工作却由邦政府实施。二是毕业生收入微薄,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很低,致使借贷者的偿债能力与积极性不高。

作为一个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的学生贷款偿还拖欠率也高达17%,而且“随着贷款总额的逐年增加,拖欠贷款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年度追踪贷款的经费接近贷款总额的一半”[1]。很长一段时期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改善这种状况。如联邦教育分别于1986年、1989年和1991年制定了新的贷款项目管理细则,并于1991年7月对承担学生贷款工作组织与发放的高校加强管理,向全国178所贷款拖欠及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的学校发出最后通谍:一方面指责令它们停止发放奖、助、贷学金;另一方面责成这些上“黑名册”的学校进一步核实拖欠及违约数据,并限期改正,对经整顿后状况仍很严重的学校,则给予起诉或勒令关门。

另据最近报道,目前一些美国人为了逃避偿还学生贷款,不惜弄虚作假,甚至捏造本人死亡。一个政府调查团发现,有7千万美元的学生贷款已超过偿还期2年还没有收回,其中约有14%的借贷者为推卸责任而提出的死亡或丧失生活能力的证明是假的[2]。在加拿大,“能按贷款

规定在毕业后2年内偿还全部贷款的人越来越少。1990年,约1/3的人能在毕业后2年内偿债,而到1995年,只有少于1/5的人能做到这点。”[3]严重的偿还拖欠可以解释为何一些国家实施助学贷款显得谨小慎微、举步维艰,而一些国家又不得不放弃学生贷款[4]。

尽管如此,在当今全球高等教育财政紧缩的背景之下,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与“成本补偿”已被国际社会认同,推行以贷款为主的学生资助制度仍然势在必行。对我国来说,如何借鉴他国学生贷款的经验与教训、降低贷款偿还拖欠及违约率以及完善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是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三、中国助学贷款偿还问题研究

(一)历史与现状:中国助学贷款及其偿还制度述评

中国助学贷款的历史与现状可以用两个文件为代表。第一个代表文件是指1986年7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1987年正式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该文件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据此,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地域性的助学贷款办法。各种贷款办法的实施,曾对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日益凸现。首先,贷款规模小而手续繁。《办法》对贷款数额和人数严加限制(即限额每人每年300元,借贷人数控制在本、专科学生数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35%),导致实际获取贷款的人数极少,数额极低。有人对若干高校的相关调查统计表明,在大部分高校中,获得贷款资助的学生比例一般都在10%左右,比例最低的仅为3%,超过25%只有一所,每位学生贷款额基本在一学年200元以下[5]。同时,贷款手续却烦琐复杂,使有借贷需求的学生宁愿出息向社会筹借也不愿参与国家无息贷款助学行列。其次,助学贷款本身宗旨与其偿还规定之间存在着冲突:国家实施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学生,使他们能进入高校安心学习,但《办法》同时又规定借贷者要在毕业前还清贷款(允许极少数确无力偿还的毕业生推迟还贷,但需扣押毕业文凭),这样使得本来就因贫穷需要借贷的在校学生在贷款后又要立即筹资还贷,于是有了众多学生与家长的“借了等于白借”的说法。

1999年夏,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而出台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即第二个代表文件)在若干城市高校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助学贷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较之前段时期的助学贷款制度,该《试行》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1)管理体制严密。管理主体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机构组成,并在中央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在教育部设立全国贷款管理中心作为该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有关省市教育厅亦设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中心。另外,该《试行》还对有关部委、单位和机构的职责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2)贷款过程谨慎。《试行》对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与回收等全过程都作了严格而细致的规定,并对贷款的合同及其担保提出了特别要求。(3)贷款偿还规定仍不完善。第一,前段时期的无息助学贷款,导致了部分学生及家长“不贷白不贷”的心理,如今《试行》规定贷款利息50%由国家财政补贴,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又加大了贷款核算难度;第二,《试行》规定的偿还期限虽有所延长(即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在4年内还清),但对于就业压力增大、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还较低的当今中国来说,期限仍定得过短;第三,《试行》规定的偿还方式仍过于单一,并没有规定偿还减免情况。由于只是“试行”,必有其局限性。

(二)结论与建议:理想的中国助学贷款偿还制度

1.关于贷款偿还利率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还很落后,实行无息助学贷款不符合我国国情:一则会增加国家对助学贷款的“隐性补贴”,最终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二则对借贷者构不成还贷压力,致使借贷者还贷积极不高,从而加重偿还拖欠。若全面实行低息助学贷款,收取部分利息则既能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又能长远保证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操作上,助学贷款利率应据地区经济状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并要比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低。

2.关于贷款偿还期限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较低,大学毕业生的收入不容乐观,因此,贷款偿还期限不可定得过短。偿还期限过短,势必有较多借贷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能力还贷,自然会影响公众对贷款措施的信任度,也会提高贷款偿还的拖欠及违约率;反之,如果偿还期限过长,不仅影响着贷学金的周转速度与使用率,也对借贷者构不成还贷压力。根据我国国情,我们建议我国实行5-10年的还贷期限。借贷者可在借贷发生后就开始还贷,也可以在毕业后开始还贷,最迟开始还贷时间应限制在毕业后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少数收入确实偏低或完全无收入的借贷者,被给予严格追踪调查核实后,可酌情允许拖延。

3.关于贷款偿还方式

为回收贷款并便于借贷者最终偿清债务,我们可将“分期定额”、“定期定额”、“分期不定额”或“定期不定额”等多种偿还方式并用。例如,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和印度的学生贷款偿还方式,以月为期、每期还贷不少于政策规定的最低下限(不定上限)的定额进行还贷。这种还贷方式不仅符合我国的工薪发放制,也能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相衔接。这里说所的“定额”实际上就是每期还贷的最低限额,它可由还贷者每月(或季、年)的实际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算出,也可以每月(或季、年)的实际收入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再按一定的比例得出。助学贷款偿还方式的“多元化”,对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与“办大教育”的中国来说显得十分必要。

4.关于贷款偿还减免

参照国际经验,更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我国的学生借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酌情减免部分偿还额(1)在校学生特别优秀;(2)毕业后去老、少、边、穷地区从事低收入的艰苦工作;(3)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4)其他一些特殊情形。另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都应该免除其全部偿还额:(1)因病、因故死亡;(2)遭遇天灾人祸;(3)终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4)在校或毕业后在偿还期限内为社会作出卓越贡献;(5)其他一些特殊情形。

5.关于贷款偿还拖欠

随着新的助学贷款制度的逐步确立,偿还拖欠问题必将提上议事日程。

分析一些国家学生贷款偿还拖欠及违约的主要因素,一是来自社会客观方面,如社会经济状况差、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低等;二是贷款制度本身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人为主观因素,如贷款的管理、发放或回收等制度不完善,借贷者还贷意识差,社会公众对贷款助学的支持不够等。为此,我们建议,政府、高校或银行等有关机构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1)不断完善贷款助学制度;(2)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风气,促使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维持在较高水平;(3)不断加大还贷舆论宣传,加强还贷教育,强化还贷意识;(4)加强贷款助学立法,赋予偿还义务与责任强制性内容。

收稿日期:20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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