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中的运用论文_李芳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中的运用论文_李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710063)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司法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三大诉讼相关领域都有具体的运用,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证据制度一直以来是诉讼程序的核心,社会进步让非法证据在相关案件中产生更强的影响力,若是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就会增加案件处理的阻力和难度,也不利于社会会的稳定。因此,本文从三个角度尝试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并分析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对策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诉讼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诉中的应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诉中的实践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可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操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据的取得包涵两种方式,一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一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二)非法取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要采取偷拍偷录、威胁逼迫等手段收集证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规范取得实物证据的行为。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一,排除标准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使用;第二,立法形式不统一,效力等级不足;国内的证据规则中有关非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最高法颁布的解释。而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低于部门法。第三,配套制度不完善,不利于规则实施。对于该规则的运用,在司法规定中仅仅是用一个条款进行明确,但是在制度实施方面其实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各方面的配套制度。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第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对民事非法证据宽容对待在任何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法律条例上都是要有明确的含义规定,在概念上一定要保持足够的明确性。第二,将规则纳入到民诉法范畴,促进立法统一对非法证据进行有效排除,这是为了让证据保证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在民诉法中也是非常关键的内容,对司法实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第三,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诉中的应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诉中的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审判中,作为案件审判标准的证据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不合法途径和手段所取得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一种规则。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操作:(一)适用主体,该规则的适用主体无外乎与非法证据的搜集与适用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侦查、检察人员,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等。(二)适用程序,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主要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以及第_56条的规定中,主要表现为主动排除加申请排除的模式,(三)适用阶段,侦查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辩护环节。(四)排除后果及证明责任,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做了相关规定,认为在诉讼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有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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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缺陷:第一,我国“非法证据”界定不清,在《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相关定义至今还没有明确。第二,现有司法体制的制约,在我国的法律和宪法之中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安、审判以及检察等三个机关必须要分工明确、互帮互助、相互制衡。但是法院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人选,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法院的证明来说阻力是非常大的,也是非常明显的。第三,有效辩护不足,我国法律要求被告人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回答侦查工作人员的问题,但是如果说被告人使用了辩护的权利,那么或许侦查人员就会直接将他们的行为定义为狡辩。

如何完善我国的刑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一,立法中完善相关概念界定。第二,完善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侦查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个起点。第三,规范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对救济机制践行完善。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诉中的应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诉中的实践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行政主体所出示的证据不符合相关的证据法规定并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属于非法证据的,法院将把它们筛选出来,并作出它们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该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结论,不采纳其为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规则,需要相关主体一致遵守。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适用程序或实践操作:(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就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以及与行政行为或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第三人。(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主要有庭前证据交换和法庭质证两个时间段。(三)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在排除非法证据时,要求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取得,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自当无可采性,但往往很多时候这些不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裁判结果和效力产生影响,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理念支持和制度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入人心;二是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尤其是行政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取证方式经常存在争议,这也必然引起排除与否的争议。三是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判断,对于证据形式或者取得方式存在瑕疵证据是直接排除还是削减效力也是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难题。

完善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第一,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和制度保障,树立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正义观,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秉公执法。第二,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第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程序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要有据可循。第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法规。

结语:

在三大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规则的讨论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再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有疑问,而是对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热议。无论刑事诉讼,或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于裁判者或是一般百姓,司法正义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发现事实真相。因而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该规则制度,积极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三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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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虹,郑若颖.《论民事诉讼中虚假证据之理性规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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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新发展及重点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8 (1).

作者简介:李芳(1994.10-),女,方山县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李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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