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民国壮族社会习俗的变迁_壮族论文

论清代、民国壮族社会习俗的变迁_壮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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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是映照某个时代社会风貌的一面镜子。清代以前,到壮族地区采风观俗的人或是认为壮族及其先民“风俗荒怪”①,“婚嫁、丧葬、衣服多不合礼”②,或是说他们与汉族“习俗各异”③。清代以后,尤其是清末民国的记载,则往往认为相当一部分壮族的“文化风俗与汉人几乎趋于一致”④。在近现代,一些“初到壮族地区的人,表面上很难一下子形成通常其它民族地区容易形成的,由五颜六色的服装、特殊的行为所造成的强烈印象”⑤。这种前后记述上的强烈反差,证明清至民国壮族社会风俗产生了较大的演变。研究这个时期壮族社会风俗的变迁,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壮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与变化,又可以折射出近代广西地区的民族关系和当朝政府推行的民族政策的某些特征,同时有利于以古为鉴,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扬长避短,从文化建设的角度使之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生产生活风俗的演变

清代以前,已有一些著作专门记述广西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虽然不乏某些猎奇色彩,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窥见部分壮族先民生产生化及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一些情况。刀耕火种、妇人赶墟、干栏居屋、跣足徒步、披发椎结、文身染齿、喜嚼槟榔、鸡骨占卜、巫觋盛行等等,就是壮族和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共有的社会风俗。从整体上看,明清以前壮族风俗与内地汉族存在着巨大差别,以致一些官吏文人认为“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⑥。清代以后,壮族社会的许多风俗发生变革,或是产生了一些新的风俗。

在生产方面,有清一代是广西农业生产向前发展的重要时期,农作物品种增加,生产技术提高,连一向闭塞的西部山区也越来越重视耕作技术,所以绝大部分壮族已摒弃刀耕火耨的生产方式,到了民国,刀耕火耨的记载就较为罕见了。

社会生活是社会组成中最为活跃,较易变化的部分,其中又以服饰的变化最为直观。明清以前壮族服饰因受条件限制,相对简单。许多人“冬编鹅毛木棉,夏缉蕉竹麻苎为衣”⑦。明清之际,其服饰一度变得繁琐。清时壮族妇女多着短衣长裙(或短裙),椎髻辫发,缀以银饰或布帕。各地在风格花色上也有所不同。清末民国复杂的裙装逐渐被汉式偏襟上衣和长裤取代,部分年轻人剪齐颈短发。只有部分乡村保留古装。光绪《归顺直隶州志》说:“旧俗,四乡妇女多半短衣长裙,自同治初年后穿着渐如客装,今之短衣长裙者几希矣。”民国《雷平县志》也说:“女子装束,短衣围裙,包巾口带,头插银簪,项圈银链,耳坠银环,手套银钏。……但此古装惟村陇间尚在盛行,于城市、墟镇,一切与内地无异。”古装虽则华丽,但制作麻烦,费工费料,加上便宜洋布进口,在一些地方裙装竟成为奢侈象征,贫者无力置制。

男子服饰变化更大,且趋向一致。清末民国时他们多是上着短衫,或裂布束胫,或着长裤,部分官吏士绅和学生着长袍马褂、西服、中山装或学生服。龙胜县壮族男子原穿铜扣大襟衣,清末民初改为铜扣小襟,二十年代又改为破胸对襟。宾阳县壮族“入民国,男服多改对襟,女服不尚镶边。近则公务员、教师、学生等皆穿制服”⑧。民国刘锡蕃《岭表纪蛮》也说部分壮族“悉着汉式衣冠,从前服装,已不可见”。清以后壮族服饰变化的主要特点有二:一是以洋布洋纱代替土布土纱者增多。凌云县同治以前男女所用衣料均取土布,“光绪以后,洋纱入口,每捆卖价约毫银二元有奇,群喜其价廉工省,多为购用,习之既久,遂废土纱而用洋纱。”⑨同正、宾阳等地也是如此。二是式样、质料几经变化,最终趋向汉装棉布,并崇尚俭朴。

干栏是壮族传统民居形式,干栏上人下畜的居住方式缺点较多,所以城镇和杂居地区的壮族率先改革,或是以土夯墙代替部分木、草、石材料,或是建造汉式平房。民国时,广西和云南交界的侬人“从前多楼居,屋宇构造,大致类苗瑶,近亦多仿汉式”⑩。雷平县设流以前农村是干栏,墟市为平房,设立流官以后,县署下令改造房屋,乡村中也有人盖起了平房(11)。三江县的壮族民国时普遍用木板在平地盖房,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筑起土夯墙,干栏建筑已成为过去的习惯(12)。

二、婚丧礼仪等风俗的演变

明清以前,壮族及其先民盛行依歌择配、不落夫家或从妻居等婚俗,封建文人多视此为不合礼仪。明清以后,壮族婚俗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媒妁婚大量出现,到民国已经成为主要婚姻形式。与此相关,古代依歌择配的习俗逐渐受到淡化和限制。开始时,年青人还可以通过对歌相识相恋,然后取得父母同意,再由媒人议定财礼。随着婚姻关系中功利和买卖色彩愈发浓厚,遂发展到父母包办,或是少小订亲,或是买进童养媳。民国时期大部分人要想依歌择配已是非常困难。依歌择配只是“溪洞之隩,尚间有之”(13)。民国以后,人们对封建包办婚姻的弊端已多有认识,所以随着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在全国兴起,加上政府干涉劝导,壮族地区出现了一些婚俗改良。“迄今社会进化,民智开通,盲婚制度减少,是由男女双方自主,惟须父母同意”(14)。只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这种受新思潮影响的婚姻自主现象未能蔚然成风。

在封建包办婚姻盛行的情况下,一些壮族仍旧保留某些传统的婚姻习俗,不落夫家和入赘即是其中两种。清代以后,这两种婚俗也发生了某些变化。清末民国,不落夫家的形式进一步改革,有些地方“仿效城市,改用聘金,以舆轿迎,则一娶即回夫家,不似从前待身有喜始回夫家也。”(15)有些地方因为“数年来,改良风俗会成立,积极宣传,严禁女子不落夫家,现今此种陋习亦逐渐消灭矣。”(16)

入赘(或称招郎)是壮族传统婚姻形式的一种,清代以后受封建婚姻道德观念和私有观念影响,不仅赘婿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其婚姻形式也沾染了较多的买卖色彩。招赘之家必须付给男方或其家庭一份礼金;赘婿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财产,但有时必须以改变自己或子女的姓氏为代价,同时不得返回自己的宗族;赘婿随时遭受被驱逐的威胁。有时候招赘之家还会因为财产分配而引起纠纷诉讼。所以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南宁),民国以后入赘之风已渐消失,上门的男子寥寥无几。

明清之际,壮族以火葬、土葬并行(17)。清《庆远府志》、《上思州志》、《上林县志》、《南宁府志》、民国《桂平县志》、《同正县志》等均记壮人火葬。清中叶以后,捡骨葬逐渐成为主要葬俗。其法以薄棺木装尸,掘土浅葬,三五年后捡骨装入瓦罐(俗名金坛)重葬。此后家中若有不顺,或是坟内浸入泥水,还须择地另葬。有的人如此三番五次方罢。由于此种葬俗违背汉族人死“入土为安”的伦常规范,封建文吏多视此为不孝,清及民国均有官吏严令禁止。一些地方遂采用汉族的“大葬”,一改过去“多丰于丧,而啬于葬”(18)的捡骨习俗。在丧礼方面,多采用合乐,延巫请道,开坛念经的做法,与内地差别不大。

壮族自古崇尚巫觋,盛行占卜。唐宋之际道教传入,遂形成巫道合一的宗教思想。近代以来,由于政府多方干涉,一些地区崇巫信道的现象稍有改变。宜北县以前“凡遇发生疾病,举家忧愁,不求医药调治,迷向鬼神祈祷。……现今医务所成立,人心亦遂渐用药品,不再如前之迷信鬼神矣。”(19)清末民初,壮族乡村十分流行社祭,凡是设流之县均有社坛或武庙,逢神诞或春秋社日祭祀。民国8年以后,许多社坛神庙或是被拆,或是改作它用,或是在抗战中用来存放抗日阵亡将士的灵牌,游神祀社之风才“从此稍息”(20)。

明清之际,壮族大量采用汉族岁时节庆活动,同时在形式上有所变动,揉进自己的特色。春节、端午、中元、中秋、重阳等较大节日,均转借自汉族,又别于内地。他们也创立了“吃立节”这样的节庆新风俗。“吃立”意为过晚年,时间为正月三十或二十九,流行于中越边境一带。光绪十年岁末,法人大举入侵,十一年正月攻下镇南关。当地壮族壮者均上阵抗敌,弱者避入山林,不能正常过年。正月底,洋人被逐出边境,返乡的壮族于正月三十这一天杀鸡宰猪包粽子,共同补贺新年,此后相沿成习。

三、壮族社会风俗变迁的原因

清及民国壮族社会风俗的变迁涉及许多方面,以上只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促使这些变异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下面几点:

1.壮族地区和全国政治局势的影响。

一般说来,较为后进的民族或无文字的民族由于受到周围显著的社会和文化变革的影响,传统文化就会迅速失去或改观。近代壮族就表现出这样的特征。清至民国,广西和全国都发生了较大的政治局势的变动。明代壮族地区多数实行土司制度。清代广西已有一半以上的土司被废置。改流后社会面貌有很大改观,表明等级差别的跪拜礼、服色和房屋的限制等陋俗被革除,封建流官利用改土设流的契机,或是敦促教化,或是采取过激手段,强行推广汉文化的伦理观与价值观。如县官陈如金针对壮族不落夫家的习俗,在百色“以妇人从夫,礼有明训,大张文告,并责成父老谆切劝导”。他还严申厉禁捡骨葬,不许陶器上市,限制了此风的流行(21)。光绪《镇安府志》和康熙《永淳县志》也有此类的记载。改土归流以后,学校开禁,壮族入学人数大增,为接受汉文化、移风易俗奠定了思想基础。所以《广西通志》、《太平府志》和《雷平县志》等志书都说设流以后,原土司地区的一些旧俗逐渐消失。

从全国形势来讲,鸦片战争以后,西学东渐带动了社会观念和社会习尚的变化。清末年间天下风气初开,民国建立前夕达到急剧变化的程度,各种新思潮、新观念纷纷出现,旧礼教受到挞伐和挑战。这种情况也影响到广西和壮族地区。统治广西的新桂系为了把广西建成坚固的大后方,也提出“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进行“四大建设”,使三十年代的广西面貌焕然一新。尤其是他们推行的广西国民基础教育和广西特种部族教育,对提高当地部分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配合新桂系的文化改良运动,一些地方对壮族风俗采取的强行取缔手段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大新县板价乡一带的壮族妇女穿一种样式别具一格的裙子,当局嫌其怪异,竟于民国21年派警兵到集市上堵截铰剪,遭到壮族的强烈反对。三十年代,广西成立改良风俗委员会,颁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划》,对包括壮族不落夫家、歌墟和巫觋占卜在内的部分风俗予以取缔。如此这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某些风俗的发展。

2.壮族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

清及民国壮族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广西西部等地的封建领主经济从盛势走向衰弱并逐渐瓦解;二是广西东部等地的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土地集中加剧,佃农化程度加深。与此同时,广东等省的商人、矿工、手工业者和农民大量涌入广西,掀起开发广西的热潮,受此影响,壮族农村出现了大批的墟市。经济结构改变是引起外部物质条件变化的重要因素,为了适应新的物质状况,包括社会风俗在内的社会文化体系便会发生变异或演变。前述壮族游耕消失,媒妁婚大量出现,入赘性质改变,衣料取用洋布洋纱,平房代替干栏等等,都与壮族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有密切关系。

3.汉文化影响的加强

在壮族社会风俗变迁的过程中,汉文化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明清时期广西官办教育飞跃发展,各地建起大批书院,连一向闭塞的桂西也不例外。加上民国时期的国民基础教育和特种部族教育运动,壮族中接受汉文化教育的人数大增。一些文人官吏为推行封建文化教育不遗余力。清初朱若奭乞归养母,每月都召集附近的壮族进行讲学,“教以孝悌忠信,僮人由是感化者多”(22)。陈大辇除了为壮人制定婚嫁丧葬礼制,还“建学以兴文教,俗用丕变”(23)。通过他们的努力,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其所期望的“国朝德教远播,蛮夷向化。其改流府县,亦已民七蛮三。读书乡举,通籍有人。虽土司人民,亦渐耻沿旧习矣”(24)。壮族中亦有主动学习汉文化者,有钱人延师教其子弟,稍逊者则读书入庠(25)。然而能够通过学校教育吸收汉文化的人毕竟是少数,汉文化的传播主要还是通过交流、通婚、杂居等自然途径进行。清季民国,广西东部与汉族杂居的社族或是由生僮变为熟僮,或是由熟僮变为民,社会风俗自然改变。如象州“僮与疍家久习华风,渐更夷俗,其衣装则已改矣”(26),桂平县“僮女嫁与儒童秀才,则昏夕即成夫妇,无归宁不返之事”(27)。

四、壮族社会风俗变迁的特点及意义

清及民国壮族社会风俗的变迁,概括起来具有如下特点:(1)进行的比较和缓,传承为主,转借、扬弃为辅,创新不多,新旧交替过程不激烈,不明显。(2)吸收一定数量的汉族风俗并稍加变革,使之符合自己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吸收过程中壮族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求同心理,即趋同汉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壮族的外部特征,让人生出壮族已被汉族同化的错觉。(3)原先存在的地区差别和发展不平衡更加扩大。壮族社会风俗变迁大都是由城镇向农村铺开,由杂居区向聚居区蔓延。故而城镇的壮族变革范围大些,程度深些,城镇发达和汉族密集的广西东部、南部杂居区也比广西西部和北部山区变革大些。(4)物质风俗和行为风俗比观念风俗变化大,其中功能性选择引起的变革占有一定比重。如妇女改裙装为裤装,以平房代替干栏等。(5)强迫性变迁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它带来的负面作用也很大,极大损害了壮族的自尊心,扰乱和破坏壮族精神文化的原有结构和正常运作,导致文化冲突。这就给我们一个启迪,即社会风俗的变革应该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发展的基础上,由民众自觉自愿地进行。行政机构应以宣传、引导和培养为主要手段,而不能采取民族沙文主义和民族歧视态度,更不能搞武力压制和强迫,否则便会引起或激发民族矛盾和文化冲突,影响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

清及民国壮族社会风俗的变迁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1)通过社会风俗的变革,壮族人民摒弃了一些旧观念和陋俗,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提高了文化,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了壮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向前发展,加速壮族与中华文化一体化的进程。(2)这种文化一体化的一个后果就是使部分壮族传统文化失掉自己的特色,并导致越来越多的壮族人口融合于主体民族——汉族之中,使原本存在的壮族内部的差别更加扩大,故而在某种程度上给壮族社会的整体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注释:

①⑥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

②《宋史》卷90。

③(24)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上编,“广西”,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

④(12)民国·魏任重修《三江县志》。

⑤梁庭望:《壮族风俗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3页。

⑦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

⑧(20)民国·陆学人修《宾阳县志》。

⑨民国·何景熙修《凌云县志》。

⑩民国·刘锡蕃《岭表纪蛮》第五章。

(11)民国·邓赞枢修《雷平县志》。

(13)清《广西通志》,转引自梁庭望:《壮族风俗志》第46页。

(14)(16)(19)民国·李志修《宜北县志》。

(15)民国·区震汉修《龙州县志》。

(17)民国·谢次颜修《凤山县志》。

(18)民国·温德溥修《武鸣县志》。

(21)光绪《百色厅志》。

(22)民国·张岳灵修《阳朔县志》。

(23)嘉庆《平乐府志》卷33,《夷民部》。

(25)民国·刘运熙纂修《灵川县志》。

(26)清·李世椿修《象州志》。

(27)民国·黄占梅修《桂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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