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模式下拆迁审计的发展_建筑论文

当前模式下拆迁审计的发展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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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政策依据混乱。一项拆迁工程的开展,补偿依据的是相应的拆迁补偿办法。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诸如擅改商业面积的确定、一户一栋的确认等补充文件,乃至通过对某些个案特殊处理的会议纪要,都成为补偿工作的政策依据。在实际的拆迁审计中,往往会发现一栋建筑的补偿,要引用多个文件的规定,甚至同一栋建筑的补偿在不同的会议纪要中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例如在某些拆迁补偿项目中,极少数不符合“一户一栋”安置政策的业主,通过某次市、区级别的拆迁工作会议,以个案处理的形式,给予了“一户一栋”安置补偿或准成本房购买权的补偿。往往也正是这些个案的通过,对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甚至是违背。在拆迁补偿政策上的政出多门,使得拆迁审计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参照依据,给拆迁审计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确权信息不实。在拆迁审计工作中,常能发现确权资料多次涂改、增减甚至重新确权的现象,一栋建筑物的权利人、产权性质、建筑结构、承租人、出租物业性质、出租物业面积等多个关系到具体补偿金额的项目,都会出现一些人为修改、打擦边球的情况。例如权利人是否为原籍村民关系到“一户一栋”的安置补偿资格;“两证一书”、绿本、红本等不同的产权性质直接影响补偿前的“两规”处理扣款;建筑结构为砼结构还是混合结构直接影响建筑补偿的标准是参照永久性建筑还是临时性建筑。诸如此类,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疏漏,都将直接影响最后补偿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补偿面积确定标准不一。根据现行的拆迁模式,主体建筑、附属建筑、构筑物的补偿面积(体积),由拆迁单位聘请测绘公司进行丈量,并出具测绘报告作为依据。但是在实际的拆迁审计过程中,具体的补偿面积有的以测绘面积为准,有的却以实际的产权证的证载面积为准,测绘报告的权威性严重削弱。更有甚者,还出现了在测绘报告中被认为是附属建筑物的水泥顶平房,在最后的确权资料和评估报告中,却计入了永久性建筑补偿面积并予以补偿。

4.二次装修核增、核减情况较多。通过对部分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检,每份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的二次装修部分都会存在核增核减情况。由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差异,对于工程量在5%以内的差异,都可视为合理误差。实际的抽检结果发现,有不少报告中部分二次装修工程量的差异高达50%甚至超过100%,既有出现应计入二次装修而未计入的,也有出现不应计入二次装修而计入了的,还有对二次装修的产品材质、工程量认定的错误。

二、从发现的问题看现行拆迁模式的不足

1.唯成绩论造成结果压倒过程。目前深圳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当一部分连最基本的要件都不齐备,有的是没有完善施工设计,有的是没有对补偿办法进行听证,有的甚至连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都没有。而与此相对的却是对某项工程在一定时间内限期完成的死命令,在拆迁补偿的要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遇到了特殊的情况,又或者是完成时间的大限将至之时,往往许多拆迁负责人,就不惜想尽各种办法打擦边球甚至突破政策,以各式各样的补充规定、会议纪要、个案处理意见等未经广泛验证的文件取代补偿办法,以求能顺利完成拆迁任务。

2.确权资料的信息不对称。当前的拆迁模式下,由于深圳居住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没有哪个部门能收集所有的准确资料,一份完整的确权资料要经多个职能部门确认,房屋产权资料要经国土部门认证,业主的身份情况要经居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认证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工商、税务、房屋租赁、贸工等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监管部门和监管机制,就造成了某一项确权信息的确认只能依赖于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公章,直接造成了确权资料上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确权资料上的信息封闭,缺乏应有的监督,也给确权信息失真创造了条件。

3.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深圳作为一个经济特区,在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同时,也衍生并遗留下了大量的历史问题。在对龙岗区拆迁补偿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被拆迁建筑的产权证明里,以原宝安县的《房屋所有权证》最多,而也正是这部分建筑的证载面积与测绘面积相差最大。作为由政府机关发放的产权证明文件,最后又由政府机关聘请的中介机构去推翻,不仅极大的削减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加深了拆迁业主对拆迁补偿工作的抵触情绪。据了解,原宝安县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根本没有经过仔细的丈量,甚至出现了部分工作人员刻意虚增建筑面积,以获取更多的办证费用。这些由于历史原因所遗留下的问题,也直接加大了拆迁补偿过程中出错的可能性。

4.评估公司良莠不齐。作为拆迁补偿工作相当重要的一环,评估公司的准入机制一直相当模糊,更多的主导权也在拆迁人甚至是各街道的手上。因此,一个大的拆迁建设项目,出现几个甚至十几个评估公司一起评估、一级资质的评估公司和三级资质的评估公司做同样的业务、甚至一个大的评估公司将取得的评估业务分包给几个小评估公司的情况便也不足为奇了。而在实际的复检过程中,二次装修误差率较大的也往往是那些三级资质的小评估公司,负责现场工作的评估人员也大多只是不具备评估资质的临聘工而已,其专业性和准确性根本得不到保障。

三、现行拆迁模式下拆迁审计应如何发展

1.拆迁审计的定位。作为政府机构存在的审计机关,确保政府的政令得到有效的实施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当前的拆迁审计工作,更多的是定位于保障国有建设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能够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当中,而对于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效率,往往不作过多的追究。在这种定位下,拆迁审计的着眼点多数放在拆迁补偿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上,放在补偿政策和工程量上,而对于拆迁项目在进度上的拖延、建设资金的沉淀以及因设计不严谨而造成设计变更、追加预算之类的问题,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与问责。也正是这种监督上的“盲点”,造成了尽管拆迁审计开展得如火如荼,每个项目都核减了数目不小的资金,但是由于建设工程上的拖沓、变更、重复建设,造成实际上国家支付的建设资金并没有因为拆迁审计的开展而得到实质性的节约。

实际上,拆迁审计的定位更应侧重于监控整体资金流向的各个环节,从核查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完整性扩展至核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国有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拆迁补偿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更有建设性的作用。

2.现行模式下拆迁审计应如何开展。作为国家“免疫系统”的审计机关,其作用不仅是阻碍有害物质危害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还包括了如何更好地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行。同样,拆迁审计对于拆迁建设项目的作用,不仅应体现在如何保障国有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更应体现在如何提高国有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上。当前的拆迁审计,大多数都是属于事中审计,且着重点往往放在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真实性上的核查,却忽略了拆迁审计针对的主体——拆迁建设项目的实施效率究竟如何。通俗地说,就是我们的拆迁审计只管国家应该补偿多少,却对补偿之后,拆迁工程是否顺利推进缺乏监督。最后造成的结果,很可能是国有建设资金顺利支付了,拆迁建设项目却因施工设计、规划上的缺陷停滞不前,投入资金的效率大大降低。

因此,拆迁审计的着眼点不能仅仅放在补偿协议上,更应对补偿协议签订后,相关的搬迁、拆除乃至后期的施工及交付使用都进行有效的监督,直至整体的拆迁建设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拆迁审计才能算是告一段落。

3.如何更好地提升拆迁审计的作用。在我国现行拆迁模式下,拆迁审计的开展更多地体现在审中监督上,要想更好的提升拆迁审计的作用,就有必要将拆迁审计的“阵地”扩大,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一个审计监督链条。

事前参与,帮助拆迁建设项目合理开展。从部分拆迁工程中发现的部分问题来看,究其原因而言,多是因为立项前的许多政策标准制定草率、考虑不全面所致。拆迁补偿政策一再突破改变,甚至连拆迁红线也一改再改,不仅大大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被拆迁人的信心,给拆迁补偿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也由于缺乏一个统一持续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拆迁评估、补偿工作中的造假风险。由于拆迁建设项目从决策、立项到补偿政策的制定、实施,都是由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缺乏多方意见,立项依据、补偿政策都难免有所偏颇。作为中立方介入的审计机关,在事前积极参与到拆迁建设项目的立项中,能更好地衡量该项目是否有必要实施;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也能公允的提出意见,从而能有效地减少在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种种疏漏。

事中监督,促进拆迁建设项目有效推进。在拆迁建设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对拆迁补偿赔付资金的真实性核查,能有效保障国有建设资金充分投入到拆迁建设项目中;而对拆迁建设项目整体进程的监督,则能起到协调、督促的作用,杜绝由于各单位、部门间推诿、扯皮而导致拆迁建设项目一改再改、一推再推的情况,以审计机关的威慑力促进拆迁建设项目有效推进,顺利交付使用。

事后检验,评价拆迁建设项目实施效果。在拆迁建设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一定时间后,拆迁审计还应引入效益审计,从效益审计的角度,对拆迁建设项目的实施效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价:(1)检验该项目的效果是否达到立项依据的效果;(2)检验该项目的使用是否有效缓解了该地区的不利情况;(3)检验该项目的使用是否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4)检验该项目的使用情况(使用率);(5)检验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情况。通过对已使用的项目进行评价,从而对日后政府大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提供借鉴,有效防止政绩工程、扰民工程的产生,使得国家建设资金能运用在更迫切、更有实际效益的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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