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计划工资理论转化为市场工资理论--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工资理论基础_按劳分配论文

将计划工资理论转化为市场工资理论--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工资理论基础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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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工资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进行深刻的理论反思。不少论著认为,工资体制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按劳分配理论是科学的,所以,工资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的根子不在按劳分配理论本身,而是在于我们对按劳分配理论的理解上有偏差。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工资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的根子在按劳分配理论本身,这就是说,第一,能否把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第二,即使按劳分配这种概括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那么按劳分配理论是计划经济的工资理论还是市场经济的工资理论?第三,如果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计划工资理论,那么在马克思宏伟的理论大厦中有没有市场经济工资理论?本文对这三个问题作一些讨论,与学术界商榷。

一、不能把马克思的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

学术界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手稿、《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建立了按劳分配理论,其中《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经典论述,所以,我就讨论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经典论述。这个经典论述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观点:

(1)从社会总产品的角度来看,个人消费品分配部分作了六项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四,社会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从价值构成角度来看,第一项扣除是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用符号C来表示;其余五项是剩余价值部分,用符号M来表示;社会总产品用符号W来表示;个人消费品部分用符号V来表示;则有如下公式:V=W-C-M即:个人消费品=社会总产品-生产资料价值-剩余价值

这就说明,个人消费品部分是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2)马克思把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社会主义,这个阶段或许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是在社会主义自身基础上发展了的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高级阶段。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存在着旧社会的痕迹,因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要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劳动日里的一部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所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①

(4)等价交换的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经不再互相矛盾,……这个平等的权利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②这个弊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将会消失。

(5)分配原则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由人们任意选择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③

我详尽地复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理论,目的在于讨论如何准确地概括这个理论。极大多数著作把这个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理论。我认为这个概括是不确切的,甚至可以说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理由有三:

(1)马克思本人和恩格斯从没有把他们关于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理论称之为按劳分配。在马克思恩格斯浩繁的著作里,至今找不到按劳分配这个完整的概念。因此把这个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完全是后人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还有待研究。

(2)学术界认为,按劳分配思想是空想社会主义提出的,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批判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思想。这个观点是符合历史事实的,马克思恩格斯说过:“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各取所需’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④恩格斯在1847年写作的《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描述新社会制度时说:“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⑤既然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意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按劳分配思想,那怎么能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理论概括为为他们所批判过的按劳分配理论呢?

(3)学术界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后来改变了看法,赞成按劳分配理论。当然改变看法是可能的,问题在于有什么事实根据?我只有找到相反的根据,当有人提出“按劳分配”的完整概念,恩格斯不但没有表示赞成,反而进行了批评。1890年,柏林《人民论坛报》展开了关于未来社会产品分配的原则的讨论,其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考茨基在稍后写作的《爱尔福特纲领解说》一书中吸收了这次讨论的成果,清楚地表述了按劳分配的思想,他说:“社会如何把这些产品分配给它的成员呢?是根据平均分配原则呢?还是按劳分配,是否每种劳动都得到相当报酬,而不管劳动愉快还是不愉快,繁重还是轻松,需要基本知识还是不需要呢?”考茨基又说:“今日,不劳动的人荣华富贵,而劳动者却忍饥挨饿,所以,另一些人喊出口号:‘按劳分配’,或者用最新的说法:‘按劳分配全部产品’。”⑥可见,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按劳分配全部产品都是这次讨论中提出来的,当然,这些提法有的已经流行了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现在能从文献中查到的是考茨基的著作。《人民论坛》报在讨论结束时负责人建议恩格斯写一个总结。恩格斯写了一封信给那位负责人康·施米特,说:“在《人民论坛》报上也发生了关于未来社会中产品分配问题的辩论:是按劳动量分配呢,还是按其他方式分配,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是一反某些关于公平原则的唯心主义的空话而处理得非常‘唯物主义’的。但是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但是,在所有参加辩论的人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东西,而是稳定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所以,它也应有一个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但是,合理的辩论只能是:(1)设法发现将来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2)尽力找出进一步的发展将循以进行的总方向。于是,在整个辩论中,我没有发现一句话是关于这方面的。”⑦恩格斯认为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因而分配也会不断变化,所谓按劳分配,或者其他分配方式都是试图用一种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把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固定下来,这种固定不变的分配方式必然脱离生产方式。恩格斯这个思想与马克思的思想完全一致。既然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意社会主义实行固定不变的按劳分配方式,那我们怎么能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呢?

顺便讲一句关于提出按劳分配这个完整概念的历史事实。有人认为按劳分配这个概念是斯大林最早提出的,有人认为是列宁第一次提出来的,有人则认为是19世纪30年代圣西门主义者提出来的,有人则追溯到莫尔、康帕内拉等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我找到的最早的文献是考茨基在1892年出版的《爱尔福特纲领解说》。我提出按劳分配这个史料已经六年于兹,⑧然而学术界至今没有提出过异议。

二、计划工资理论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理论

学术界的流行观点把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实质上是计划经济的分配理论,工资范畴是计划工资范畴。马克思的计划工资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差别。第一,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有,而目前的社会主义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第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是消灭了商品货币的产品经济,而目前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存在着商品货币的市场经济。产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形式。第三,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作为社会总劳动力的一部分,社会可以根据需要支配个人的劳动。在目前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个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社会支配个人劳动力,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按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然后才取得劳动力的使用权。由此可见,目前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不一致的。既然生产方式不一致,那么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分配方式也就不一样。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计划经济的工资理论,当我们进入市场经济后,就不能再坚持按劳分配。如果仍然坚持按劳分配,那就是说,用计划工资来处理市场工资问题,这样就必然出问题。

按劳分配理论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事实十分明显。一些经济学家为了克服这个矛盾,就进行新的解说。这种新解说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两级按劳分配论,第二个是产品型按劳分配和商品型按劳分配理论。所谓两级按劳分配理论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概念的含义不一样,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指在计划经济中,国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质和量直接对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而在两级按劳分配模式中,国家根据企业提供给社会的劳动,对企业进行第一次按劳分配。企业再根据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的质和量进行第二次按劳分配。两级按劳分配理论没有得到事实的支持。社会主义的国家既是政权机关又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作为政权机关,国家凭政权力量通过税收的形式取得一部分剩余价值。作为资本所有者,国家就要从企业中索取一部分剩余。企业使用了国家的资本,就应当支付给国家一部分剩余价值。因此,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索取剩余和支付剩余的关系,是取得税收和缴税的关系,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关系。企业对劳动者也不是按劳分配,这个问题下面再谈。

所谓产品型按劳分配和商品型按劳分配的观点比较流行。这种观点的好处是已经认识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现实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经济模式的巨大区别。因而主张把产品型按劳分配转换到商品型按劳分配上来。然而,对商品经济的承认又不彻底。既然承认商品经济,那就要承认劳动力商品。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商品。劳动力通过与资本的交换并入生产过程,与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劳动力价格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个人劳动报酬已经不是通过分配关系,而是通过交换关系取得的。工资水平是由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状态决定的。劳动者用劳动力价值来衡量工资水平的高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不存在对劳动者个人的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存在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是不能共存的。所谓商品型的按劳分配,实质上已经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原意作了实质性的修正。

三、马克思的市场工资理论是社会主义工资理论的基础

这样,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工资理论研究不要以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恰恰相反,社会主义工资理论必须建立在马克思的市场工资理论基础之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工资作了大量研究,建立了科学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工资理论。只要撇开马克思工资理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特性的分析,抽象出市场经济工资理论的共同性,那就完全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理论分析,就能继承马克思工资理论遗产。

马克思的市场工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1)劳动力商品理论。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在法律上取得了自由人地位,这是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终于取得的进步成果,从此劳动力由劳动者自己支配,劳动力具有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工人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取得工资,让渡劳动力的支配权,于是,劳动力成为商品。(2)劳动力价值理论。劳动力既然是商品,就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参加劳动,劳动力价值就是生产从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4)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5)工资运动规律。就是考察工资、剩余价值、劳动生产率(力)、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五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分4种情况考察:第一,假定工作日长度和劳动强度已定,工资与剩余价值的变化可以概括出三个规律。规律一,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从而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格产品。规律二,工资与剩余价值按照相反方向变化。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工资增加则剩余价值减少,工资减少则剩余价值增加。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工资,按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规律三,剩余价值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工资增加或减少的结果,而绝不是工资增加或减少的原因。第二,工作日和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时,劳动强度增加体现为更多的产品,体现为更多的货币,工资和剩余价值就可以按相同或不同的程度增加。第三,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时,工作日的缩短不变使工资发生变化;二是工作日延长,工资不变,那末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就随同它的绝对量一同增加。第四,劳动日的长度、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同时变化。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主要考察两种情况。一是劳动生产率降低,工作日延长,可能增加工资的绝对量,不增加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也可能不增加工资的绝对量,增加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二是劳动强度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工作日缩短时,工资可能不增加,剩余价值增加。

马克思的工资运动规律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当剩余价值不变时,工资与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例的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三者中或一、或二、或三提高都会提高工资,反之则相反。当工资不变时,剩余价值与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例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三者中或一、或二、或三提高就会提高剩余价值,反之则相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剩余价值和工资会不同程度地同时提高。

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工资理论中,概括出“市场工资”范畴。市场工资范畴的实质是,工资是由市场机制确立的劳动力价格,而不是分配范畴。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由于我们把马克思的工资理论理解为计划工资理论,用来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就是目前工资体制出现一系列矛盾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在于实现工资理论的大转移,从计划工资理论转换到市场工资理论上来。只有用市场工资理论来处理市场工资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出路。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28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7页。

⑥考茨基《爱尔福特纲领解说》,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21、12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96页。

⑧杨永华:《按劳分配理论几个史料的辩证》,《江汉论坛》1990年,第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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