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与实践论文_夏桂辉

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与实践论文_夏桂辉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410205

摘 要:实践性教学可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升职业素养,有利于其进入工作岗位。本文针对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进行研究,分析目前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并根据教学的改革给出了更有效的建议,促进实践性教学的实施。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 法学专业 改革

随着我国关于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高职院校的发展以及高职院校学生的增加,随着而来的就是高职院校的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重点。

尤其是法学专业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专业,除了需要基础知识的掌握外,还需要不断的实践来提高综合能力,实践性教学改革和创新可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有利于适应法律工作岗位。

一、实践性教学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的意义

1.我国逐渐进入了国际市场,所以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社会更需要精通各国法律知识的人才来推动我国市场的发展。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的都是应用型的专业人才,所以实践性教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另外,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院校的职责所在,根据目前我国教育改革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模式也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实践性教学有利于学生将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到生活中,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所以在实践性教学改革方面高职院校义不容辞。

2.学校加强实践性教学有利于提升学生毕业后的运用能力,增加社会责任感。本身高职院校的学生是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培养的,所以为市场提供的都是应用型的高级人才。这就要求这些人才在学校不仅具备专业的知识,还需要参加工作后可以灵活地应付各种经济活动,培养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而通过实践性教学可以让学生感受到如何在社会中运用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知识在社会中的重要性,通过实践性的学习来增加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加学生对于知识运用的能力。

二、我国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教学模式,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虽然对于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有所帮助,但是对于学生自己的思维能力、综合能力以及知识的运用能力被忽略了。究其原因:

1.是高职院校对于学生培养目标的不清晰。目前很多院校对于学生的培养目标以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居多,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重要目的是为我国提供更多高素质的通识教育,培养法学家以及系统知识的研究学者等,所以致使培养目标不一,导致其教学方式和方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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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高职院校中也有很多的实践性课堂,但是这些实践性教学内容较为陈旧,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另一部分,即使在实践课堂中往往还是偏重于理论知识的探讨,而忽略到了案件分析能力和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所以较为陈旧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

3.我国的教学设计不合理,实践性教学过于墨守陈规。我们研究国外的教育不难发现,成功的教学都是将实践性教学放到首位的。尤其是法律的学习,最主要的是强调学生对于法律务实的思维锻炼和能力培养。而我国更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在课程安排中实践性教学少且较单一,所以使得我们的教育要落后于其他国家。

4.根据目前学生毕业后的情况进行分析,大多数学生由于实践能力的缺失,进入社会后无法很快适应社会需求。他们一般表现为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能力的欠缺,以及对于专业知识无法很好地运用,遇到突发事件无法进行及时的应对,导致进入单位后成长较慢。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1.改变实践性教学的理念。因为学习决定着课堂的内容以及课程的设计,所以要改变以往对实践性教学的认识,从当单纯的知识传授逐渐向职业训练而发展,其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理解立法的宗旨,引导学生走向职业化状态,表现出职业精神。尤其是在实践性教学中,要充分利用角色转换,由老师为主体转向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学中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感受,在实践性教学中让学生自己体会律师、法官、当事人等不同角色,进而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2.调整课程安排,将实践性教学设为课堂中较多的课。要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各种实践性学习,包括模拟法庭、案例分析以及庭审旁听等。学生还可以利用假期时间参加社会互动,适当延长学生毕业实习时间等。同时为了实施实践性教学,应将实践性教学列入考核的范围之内,进一步加深实践性的效果。

3.整合社会资源,扩大实践性教学的渠道。根据目前状况分析,我国高等职业院校资源欠缺,无法达到实践性教学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院校资金的限制,导致案源较为单一,且场地有限,所以开展实践性教学困难重重。所以学校可以通过与法院、政府机关的联系,让学生去参加旁听和观摩,或者学校鼓励学生多去参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方面的活动,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还可以让学生多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经验。

参考文献

[1]李桂英 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教育科学,2012,03:38-42。

[2]刘向红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三明学院学报,2015,01:11-16。

[3]罗云 马晨刚 高职院校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2:74-75。

论文作者:夏桂辉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2016年12月总第1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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