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模糊性和明确性的研究与探讨论文_马惠兰

刑法规范模糊性和明确性的研究与探讨论文_马惠兰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江阴市 214431

摘要: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之争,关系到刑法规范适用之价值取向,其渊源来自法哲学领域的法的实质性依据与形式性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刑法规范必须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则历来允许模糊性刑法规范与明确性刑法规范并存。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有利于因情而变,实现社会正义,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扩张以及司法擅断,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保障。

关键词:刑法规范;模糊性;明确性

1刑法规范明确性与模糊性的存在基础

1.1刑法制定主体的主观性

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防治与惩罚犯罪的最有效及最后的手段,历来得到相当的重视与普遍的关注,但刑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人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的色彩,同时社会生活形形色色,犯罪现象复杂多样,立法者即使穷尽所有智慧也不可避免地存有疏漏,刑法的制定、完善是长期研究与实践运作的结果。同时,文本意义上的刑法也是多方利益协调、斗争的产物,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与知识结构,置身于不同的地域与特色,立法者们不可能对所有问题达成共识,争议在所难免,矛盾冲突的结果有可能使真理越辩越明,也有可能导致只注重实质内容,形式上却存在含混不清与逻辑上的不一致。

1.2法律解释的多样性

“法律规则的用语越概括,就越不明确,在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中,给予法官的自由就越大。”刑法的不明确性本身使司法解释具备了一定意义上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范总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抽象性概括总结,因此,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规范作不同阐述在所难免。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立法思路,导致刑法本身存在“先天不足”的含混性,同时,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而法律的修改尚需时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往往应运而生。譬如,震惊全球的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针对“非典”肆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以及针对法定死刑罪名过多过滥、社区矫正等问题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法动机可嘉,但是一些规定尚有商榷余地。

1.3法律文本的静态性

法律一旦制定则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保持刑法的安定性对于维护刑法的明确性与树立法律的权威与信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不是儿戏,尤其是刑事法律,关系生杀予夺,关系社会稳定,更应注重保持其相对的静态性。立法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在于使法律的立、改、废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使法律的稳定性不至于被轻易打破,否则,刑法的明确性因其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性必然受到影响。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是必要的,但应注重其相对稳定性。

1.4使用方法的有限性

人类社会意思表示的方法无非是语言、文字与行为,现代刑法已经远远超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法律大多由文字加以明确规定。成文法的作用在于防范人性固有的弱点,其不仅规制守法者,而且同时规制立法者和司法者。成文法的形式价值在于可以使立法者与司法者处于大众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立法的任意性和司法的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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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会现象的流变性

这是一个变化的年代,社会日新月异,经济快速发展,思想变化多元,旧的观念渐次退出历史舞台,新的思想还未形成就面临被“解构”的威胁。现代刑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的变化使一切变得模糊起来,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使传统意义上的归纳与演绎思维模式变得有些笨拙。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开始变得不自信起来,尤其是涉及一些边缘行为,“所谓的灰色地带”。同时,“新社会防卫运动”方兴未艾,非犯罪化与犯罪化以各自不同的思想理论为背景做双向发展之态势。

2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的规范分析

2.1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规范分析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逐渐由无序变的更加有序,人们也更加倾向于寻找到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维持这种良好的生活状态需要一套完整、清晰的秩序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现代社会,法律的明确性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是指对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明确,使人们清楚的了解犯罪与非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以及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的内容。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既是对犯罪判断的明确性,又是对刑罚的明确性。刑法作为基本法律之一,肩负着严惩罪犯、保障人权以确保国家安全稳定的神圣使命,需要加以明确并不断得到加深。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中刑法的不确定性,更是警告我们,一旦刑法规范不明确,那么刑法的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自由保障等功能将会受到严重践踏,刑法甚至是法律也就成为少数人实现集权统治的工具。

2.2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规范分析

所谓模糊是指事物的归属不完全,即事物属性的不确定性。而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是指刑法中处罚和判定的边界以及状态具有不明确性。虽然长期以来,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一直被认为是刑法规范明确性的对立面,被认为是落后、愚昧以及专制社会法律的代表,被广大法学家所诟病。但是,伴随着“模糊论”的诞生,法律规范的模糊性逐渐得到法学家的关注和认可,部分法学家直接或间接的提出认可法律规范模糊性的观点并论证模糊性存在的合理性。

刑法规范的两大属性:明确性与模糊性,都有其各自存在的理由和地位,不应该互相攻击,应该相互协调。但是在这两个属性中,又以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作为首要属性,因此在制定和行使过程中需要加以强调。虽然立法人员在刑法的修订过程中,都在努力的去除刑法的模糊性,但是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在刑法典中依然大量存在,且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各异。比如,刑法工作人员在界定刑法规范文件的一些术语时,会存在互相磨盾的状况,像“携带凶器抢夺”中对于“凶器”的界定问题,更是体现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加客观的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刑法规范。

3结束语

总之,刑法规范中的两个基本属性:明确性和模糊性,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我们在寻求刑法规范明确性和模糊性平衡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国家以及外界的环境做出适时的调整,使得两者能够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达到最完美的配合。

参考文献:

[1]付玉明,陈树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6):141-148.

[2]杨书文.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J].中国法学,2015(3):165-178.

[3]马冬燕.论刑事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J].福建法学,2015(3):10-12.

论文作者:马惠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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