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方法探析论文_喻晓蓉

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摘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对于乡村保护规划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但是仍有大部分传统特色资源不鲜明的村落处于规划体系的边缘地带,这类非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在新一轮的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着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破坏的危机。本文主要分析了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保护规划编制方法和途径进行了初探。

关键词:非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

1、引言

1.1国家相关政策解读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至今,我国学者对于历史文化村镇和其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做出了一系列的探索和研究。除了规划、建筑和地理学领域,历史、经济、旅游、社会等各个学科领域的学者都纷纷加入到历史文化村镇的研究中。

但是多年后,文物保护的专家学者也意识到,新农村规划以发展建设为目标,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严重。而历史文化名村等政策仅仅涵盖了具有优越条件的古村落和传统村落。未编制规划的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处于规划体系的边缘地区,保护规划编制面临许多困境和不足。

1.2相关概念辨析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中国传统村落,又称古村落,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本文研究的非传统村落是指除传统村落以外的历史风貌并不完整的一般性村落。

1.3研究意义与目的

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研究,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有利于加强文物本体的维护,通过合理的规划方法对文物本体依法控制。其次,有利于改善村民生活环境。通过依托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村庄经济发展。再次,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和平台。

2、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

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无统一的评定标准。但是在实际编制过程中,我们也意识到不同类型文物保护单位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保护规划的重点和方式均有一定差异。尤其是在城市和乡村、传统村落和非传统村落、在历史街区和一般地区都有不同的侧重点。其中非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1文化景观的乡村性

处在乡村是非传统村落中文保单位最基本的地域特征,因此农耕文明是与村落中文保单位不可分割的文化溯源。这也决定了此类文保单位具有乡村文化景观的特征。其建筑形式、景观要素、文化活动形式往往都是村落文化的集大成者。

2.2保护范围的有限性

非传统村落在历史风貌保护方面一般不具备特殊资源优势,因此文保单位往往缺乏上层次的村庄保护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与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内的文保单位有较大区别。在划定保护范围上基本由文物部门各专业专家根据文物本体范围综合划定,这种就点论点的方式也决定了保护范围的有限性,难以做到对村落的整体介入。

2.3文物资源的单一性

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通常数量不多,较为零散,呈点状分布。总体来说文化资源较为贫乏,在政策扶持、资金引入及技术维护上均不具备优势。

2.4编制部门的局限性

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一般由具有相应文物勘查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此类单位对于文物保护和修缮工程经验丰富,但不一定具有村落规划资质,因此文物保护单位与村庄规划往往由不同单位编制、或者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文保单位的保护与村庄规划容易脱节。

3.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特征,目前我国非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规划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文物本体保存较完整,但保护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包括古祠堂、古民居等建筑类型,《文物法》对于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并且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前大多有整体修缮,因此文物本体整体保存较为完整。但非传统村落历史资源条件并不优越,因此也普遍出现文物保护意识不足,受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文物本体在申报成功后长期失修,容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建设控制地带内普遍出现违章建设。

3.2村庄缺乏整体保护,历史环境遭到破坏

在非传统村落中,文物本体的保护较为孤立,缺乏对于村庄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大多数保护范围仅局限于保护文物本体。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历史环境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部分传统街巷格局、与文保单位风貌一致的民居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古井、古树荒废的现象比比皆是。

3.3文物保护范围偏小,村庄统筹规划滞后

多数非传统村落中文保单位的保护区划以文物本体作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延伸至与之密切联系的景观要素,如鱼塘、绿地等。而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外围建筑往往处于失控状态。《西安宣言》指出:“古建筑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延伸、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事实上随着村庄的快速发展,新建民居基本为村民自发修建,在高度、风格等方面不仅缺乏统一性,尤其与文物本体风格不协调,对于景观视线的破坏较大。

3.4文物建筑利用方式单一,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村落中文物建筑多数用于村民聚会、祭祀等功能,由于非传统村落中较难优先争取到政府扶持,文保单位保护经费主要由村民或族人等集资提供,资金来源单一,既不利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也缺乏长期发展动力。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一般内容

根据《文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成果并无统一的体例和评定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文件仅对规划内容和成果构成提出一般性要求,均已“应有”一词界定。而在《城乡规划法》中涉及到遗产保护方面,仅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而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了地方性的编制办法和政策文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强制性内容,尤其是在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开发强度控制等方面内容缺失。

5、非传统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方法建议

5.1加强文物本体保护,维持文物原状

实现对文物建筑的维护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保护规划的重中之重。规划中通过对文物本体进行现状调研,对文物完整性、稳定性、真实性进行详细评估,明确文物本体的保护重点和方法。

对于稳定性较差、影响文物安全的部分,规划建议同时编制文物修缮工程进行抢救性修缮维护。修缮过程以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工程可逆性为原则。

对于改动较大,影响文物原真性的部分,提出按照原工艺改造。

对于保护范围内的后期加建的违章建筑严格依法予以拆除。

5.2调整保护范围,分级分类控制历史环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过小是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尤其是以私人宅基地为基本单元的村落建设模式中,新民居的建设在缺乏规划的前提下呈多样化发展,建筑层数、建筑风貌等均与文物建筑不协调。规划建议从保护区划及建筑保护模式两方面分级分类控制历史场地。

在保护区划上,根据周边现状情况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景观由于建控地带内历史风貌资源分布较集中,与周边关联度较高,规划对区内所有的建筑物提出保护模式的建议。在建筑保护模式上,规划依据现状情况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提出保护、保留、改造、更新4类的分类保护措施:

5.3提炼景观风貌要素,局部重塑历史场地

根据人类居民点的历史发展溯源,我国村落的选址多数依山傍水,北方以河流居多,南方地区则多呈现桑基鱼塘的地方景象。村落建筑在整体布局、建筑风貌、建筑空间形式等方面也呈现不同的地域特征。200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北京办事处、国家文物局、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和贵州省文物局在贵阳联合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发展”的建议》(简称“贵阳建议”),明确把村落作为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称之为“村落文化景观”。因此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应以乡村为背景,进行文化场地的景观重塑。

规划应根据周边环境要素,提炼出“山、宅、塘、田、街、路、院、场”等村庄景观要素。通过对各要素的整治与梳理,采用景观视廊、文化活动广场、街巷控制等城市设计手法,在规划中共同塑造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迷人风貌,也为村民非遗活动提供场地。

5.4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活化历史建筑

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是目前经国内外验证的一种较好的保护方式。目前我国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保留原功能(祠堂祭祖等)、2、打造为村民活动中心(棋牌室、农家书屋等)、3、开辟为纪念馆、博物馆等(展示、观光等)、4、综合利用(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商业设施等)、5、艺术家进驻。另外近年十分热门的民宿对于景观交通条件较好的村落也是较为理想的选择。通过局部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全面提升村落环境,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6.小结与反思

文物保护规划是涉及到文物安全、社会经济、文化传承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规划。笔者也意识到一些在规划设计成果本身难以实现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有待商榷和改善:

6.1加强管理体系与实施保障

文物保护规划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其法律地位远远不及《文物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条文。因此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存在一定难度。规划中应加强管理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相关探索。

6.2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鼓励当地居民的参与

非传统村落中文化资源竞争力弱,较难享受到自上而下的政策扶植,规划实施中应加强社会公众多方面的参与,以自下而上的方法为主,发挥当地群众及族亲的凝聚力,建立群众自治机制,保证规划的实施,不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永远都是“墙上挂挂”的一张蓝图,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6.3发挥区域联动效应,统筹规划

考虑到单个及几个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资源有限,规划应当充分整合周边资源,发挥资源的联动效应,以点带面,统筹发展,形成地区性的旅游文化产业链,以弥补非传统村落中旅游资源不足的问题。

论文作者:喻晓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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