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发展“枫桥经验”探索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论文_刘琪荣,楚蓓

实践发展“枫桥经验”探索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论文_刘琪荣,楚蓓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枫桥经验”的产生、发展跨越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已经成为公认的中国经验,半个世纪以来仍然具有普遍意义和持久生命力。

经过50多年的发展创新,“枫桥经验”被概括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等理念。“枫桥经验”的实质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然而“枫桥经验”发展实践到今天,它的意义已经远远不限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而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个范本。“枫桥经验”不仅仅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对于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结合基层工作实践,着重分析当前在化解矛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新模式。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迁,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呈现矛盾主体多元、诉求多样、问题高发的态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理应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担负重要职责,这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和途径。

近期,碑林区委在十三届六次全会上提出了奋斗“一三五”、走在最前列,建设新时代国家中心城市核心示范区的新的发展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规划和措施。这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目标要实现,都要以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必然也必须以大局工作为重,紧紧结合党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检察官作为一名执法者,其使命不仅在于忠诚法律,还应当承担维护基本的政治秩序、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社会关系等多重使命。

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同时,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关系又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因而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历史责任感,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找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从工作实践来看,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矛盾发现比较滞后。被动办案化解矛盾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干警已经习惯于等案件来了再处理,等矛盾发生了再化解,还不能做到主动去预防矛盾、有意识地提前发现矛盾,就案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干警还满足于办完案子就算完成了任务,缺乏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将办理一个案件与预防和化解一类矛盾相结合的主动性,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职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现实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二)化解矛盾手段较为单一。一些检察部门和干警还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工作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措施,处理矛盾纠纷时态度比较简单、方法比较单一、方式比较机械,不仅不能妥善处理好眼前的各种矛盾,甚至会导致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工作保障相对薄弱。一是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有些部门和个人责任意识不强,片面地认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只是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业务部门的责任,与综合部门或者与群众接触相对较少的业务部门无关;二是控申部门整体协调作用发挥不够,有时仅仅进行分流工作,将化解矛盾、接待信访工作直接分流至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控申部门协调、接访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三是激励机制没有建立或不够完善,尚不能及时对工作的好坏、优劣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对工作经验的推广、教训的总结还不够重视。

三、借鉴发展“枫桥经验”,探索完善新时代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新模式

新时期、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性,它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化,决定了单纯的依靠其某一个内设部门或某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检察机关应该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贯穿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创新调处化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贯穿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任何一项检察业务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直接或间接参与,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检察工作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从受理举报申诉到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融入了群众的利益,包含着此利益与彼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现实情形对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检察环节。只有合理合法地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全面发挥检察权能,切实承担起在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监督和纠正错案、冤案和执法不公等行为。只有基于职权范围,不推诿、不逃避,认真对待本环节群众的诉求,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才能让群众对检察机关产生真正的信任,才能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激化。另一方面,无论是在哪个检察环节处理群众的诉求,必须对群众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关注,并将这种对群众权利的重视融入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去,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只有将这两个方面同时做好、做实,才能说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了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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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2017年6月,最高检修订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了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还特别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真正落实好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将办案和普法结合,使之成为每一名检察官办案时的规定动作和自觉行动,对检察机关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作用重大。

(二)基层检察机关要传承、发展、创新“枫桥经验”,最重要的要抓好信访工作。基层社会矛盾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针对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新特点新规律,基层检察机关需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和群体突发事件监管能力,创新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畅通、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联合接访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积极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实现检察工作与民情、民愿的准确对接。当前,我们正在建设全新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为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平台将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实体大厅则整合业务咨询、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等综合服务,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检察服务。

二是规范案件受理。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应该严格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涉法涉检信访案件范围,依法及时审查、甄别、分流信访事项。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办理信访举报问题,对“涉检诉访”与“非涉检诉访”、涉检中“诉”、“访”确立明确的界限,为来信来访的审查甄别提供可行依据;对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进入法律程序的及时导入;对存在执法瑕疵的,区分情况,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及其他机关的,积极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有部门接待受理,防止相互推诿。畅通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渠道,通过公正司法增强民众法治信心,树立法治权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三是重点案件公开办理。结合检务公开,探索重点涉检信访案件实行公开办理制度。对经多次做工作、上访人始终不满意而容易导致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信访案件,积极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作为独立第三方调解员“会诊”,共同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实现信访人、检察机关、第三方调解员的三方互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加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在审查受理上的推诿、办理中的拖延、答复上的简单。教育和引导信访人正确认识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正确处理方式,加强双方沟通,增进了解和信任,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确保涉检信访案件得到公平、公开、公正解决。

(三)应完善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外部配合机制。从当前整个社会大环境来看,检察机关的化解调处工作仅仅是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份子。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服务党委的统一安排,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积极参与到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中去,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网络。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工作效果,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另一方面,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中,地方党委政府有必要调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处理以平息事端。检察机关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检察机关参与全社会的化解调处工作既实现和维护了可持续的社会稳定,同时又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信誉。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完善和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相关机制,这将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和水平。

(四)提升检察队伍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检察机关要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实现自身应有的价值,还是要立足本职,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能,合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的最佳方式和效果。

一是提高法律运用能力。矛盾纠纷必然涉及到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必然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法律监督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执法的角度出发处理案件。要准确把握和充分用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倾向。既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尽量减少社会对抗,对具备从宽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要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更要在处理案件中检讨法律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防止矛盾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强化宣传说理能力。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三是提升亲民为民能力。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关键在于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在把握这个关键的基础上着力畅通司法诉求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以和谐平等的气氛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进而罢访息诉。同时,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着力提高阐析能力,通过检察执法尽可能地引导社会大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以最佳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当前的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感和职责担当,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在促进法治建设和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论文作者:刘琪荣,楚蓓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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