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六个关键问题_服务型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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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中央的提倡下,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建设服务型政府,学术界的讨论也很热烈。但是,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人们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是有分歧的,也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比如,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与社会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如何发挥从中央到基层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如何调整和改革横向间政府主体以及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如何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良好的布局?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如何选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如何看待服务型政府对机构编制和公务员规模的要求?研究和澄清这些关键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对于进一步明确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发展方向和促进这一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把这一建设与其他方面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避免走弯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单边行动”,还是应当“双向互动”?

这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主体的认定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在政治和政府发展中理解和把握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目前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政府“单边行动”,即服务型政府建设似乎只是政府一方的事。这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1.政府对社会的“单边行动”:在对服务型政府的舆论宣传还不到位、社会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政府单方面以包办代替的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2.政府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单边行动”:政府内部不同层级之间认识不一致、沟通不够,上级急于“建成”服务型政府,对下级层层下任务;下级一方面疲于应付,另一方面对上级的“单边行动”存在不解、畏难甚至抵触情绪。3.民间组织、社会公众、企业等方面的依赖心理:认为既然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是为公众服务,那么公众只要等着政府服务就可以了。

政府“单边行动”现象的形成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在市场和民间社会较为弱小的情况下,政府能够履行基本的社会功能,提供某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但是,从发展上看,继续以“单边行动”的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既不合时宜,也力不从心了。首先,服务型政府意味着要在为公众服务的同时,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创造公众、企业、第三部门和政府相互服务的格局。其次,服务是有成本的,再加上“搭便车”、低效率、寻租等现象,当政府服务的项目数量和对单个项目的投入超过某个边界时,“单边服务”反而成为社会负担。再次,从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做得较早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一建设过程无不是政府与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例如,在这些国家,政策和规划往往是不同集团和组织互动的结果,是不同观点和利益的混合物,政府主要以“重要的参与者”、议程设定者和促成公共问题解决方案的中间人的身份发挥作用①。这无疑有利于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实现各服务主体的相互制约。

基于以上分析,有必要强调,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也应是一个政府与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概括地说,这一互动的基本含义是:一方面,政府主动作为。政府应切实提高认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管理能力,转变工作导向;加大和平衡对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努力培育第三部门等。另一方面,社会全面参与。提高政府服务水准,税收必然增加,居民自费项目和劳务付出也会增加;人们应更加热心社区服务和邻里互助,关心困难群体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各方在共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都应主动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件限制,各方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还是有差别的。当前的情况是政府一方独大,其他各方力量过小、参与过少。因此,应继续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但要限制其“单边行动”,同时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第三部门,寻求其他各方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为此,有必要确立以下改革思路:1.拓展公共领域的改革。长期以来,单位所有制、中央地方关系上的条块分割、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分割形成的“分割社会”造成了中国“公共领域”的缺失。没有“公共领域”就没有公共服务需求。因此,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只有首先拓展公共领域,才能创造更多的公共服务需求,从而内生性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培育社会性服务主体的改革。目前已有的第三部门多是由政府培育,甚至是由政府机构转变而来。它们构成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基础,也是部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载体。此外,还可以将部分社区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由它们按市场机制运作。对公益性、公众性、福利性的事务,在政府指导与支持下,由社区内各单位和居民依靠自身力量和社区资源,进行自我管理。3.提升优质服务的改革。这主要涉及两项改革:首先,政府建立社会性服务主体的监督评估机制,宣传和扶持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规范化服务主体的优胜劣汰;其次,可以尝试打破原先良好政府服务享受对象的限制,实现良好政府服务享受对象的社会化,把原先良好的政府服务转变为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央负主要责任,还是地方负主要责任?

这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纵向间政府的分工问题。由于政府在中国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服务型政府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公众、企业、第三部门的力量依然弱小,所以不可否认,在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内部纵向间和横向间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关系。在纵向间政府的意义上,基层政府主要是农村地区的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市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中间层级政府泛指处于基层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各级地方政府。在纵向间政府的分工上,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分工和责任不明确。这主要表现为:1.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不足。目前,大多数基层政府或者很大程度上是在上级政府的“单边行动”下参与到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来的,或者是由于“赶时髦”、“跟风跑”而开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较少有独到的见解和独特的措施。2.中间层级政府的定位不明确。如果仔细观察的话,目前中间层级政府,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中间层级政府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讲得较多,举措也比较多。然而问题是,中间层级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干了许多基层政府应该干的事。3.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关系没有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强调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较多,对决策、执行、监督关系的处理重视不够,导致以前者掩盖和代替了后三者。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初期阶段,中央政府和中间层级政府的积极性和推动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有利于积聚力量,推动基层政府积极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利于积累初步经验,探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道路;有利于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引导各级政府、社会公众、企业、第三部门等各方力量共同建设服务型政府。但是,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深入,仅仅采用中央政府和中间层级政府推动的方式显然就不够了,必须调动起基层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这是因为:首先,服务型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绝不仅仅是企业和投资者等能给政府带来“效益”和“政绩”的“顾客”,而主要是社会公众,因此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落实中首当其冲。其次,以纵向政府间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的权重来看,越到上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职能权重越大;越到下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权重越大。再次,从较好地规范了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大国的经验来看,无不是基层政府负责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务。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进行政府间纵向关系分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共物品和服务应当由能够完成支付成本和赢得收益的最低级政府提供。②

调动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举措在于推进纵向间政府关系改革。中国纵向间政府关系是一种授权体制,即上级政府有权力授予和收回下级政府的某些职权。“职责同构”③、“条块制约”是授权体制的制度框架,施政上的“任务导向”是授权体制的动力机制。当前,应当明确,不应再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仅仅看作是一个某一阶段需要完成的“任务”了,因此,也不应仅仅采取授权的办法来调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性了。不能上面决策,下面执行;不能成绩都是上面的,失误都是下面的;不能条条惹祸,块块担当。

正确的做法是,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关系,实行纵向间政府的合理分权,该谁做的事情,谁就负责到底。在这些问题上,要改变管理思路:1.一般说来,中央和省主要履行宏观管理职责,地市政府处在地方政府的中间,起承上启下作用,职责主要是统筹和协调;县、区、乡、镇的基础性和微观性决定了其政府的执行性和直接面向基层的实务性,主要履行具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2.在依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中央的决策主要依靠中央政府自己来执行,地方政府予以协助;该由地方决策的事情,由地方自己去做。例如,应由中央承担的职责,比如国防、外交等,中央组建自己的执行系统,部分委托给适当层次的政府代理。3.地方有贯彻中央决策的责任,上级有监督权,但主要靠自己执行。例如兴办开发区的职责,就适合安排给较大的市,县级政府不要参与;诸如环卫、养老幼教、兴办市场、休闲娱乐之类,则适宜由基层去做,不需要上级政府再去组织“查卫生”,是脏是净自己负责。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是行政机关的事,还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事?

这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横向间政府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分工问题。“政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指国家机关的整体。中国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存在许多国有事业单位。在横向间政府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分工问题上,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一马当先,而人大、法院、检察院、国有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应有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初期阶段,应该继续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这有利于为发挥公众、企业、第三部门等的积极性铺平道路,有利于加快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但是,必须明确,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进行,单靠行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首先,“服务型政府”中的“政府”是“广义政府”,自然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适当作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本身就不“公共”。其次,虽然行政机关在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相对突出,但是,广义政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没有各个国家机关彼此的积极努力和密切合作,单靠国家行政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再次,“服务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在内。在基本公共服务中,有相当大的部分要由事业单位直接供给,所以要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必须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而且,国有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④。一些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本身就履行着政府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其题中应有之意。

由此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是广义政府各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理顺关系、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的过程。1.经济监管需要立法,提供公共服务将来也应有法律依据,也应借助政府规制。在这方面,人大可以大有作为。2.行政机关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该以管理为中心,全面强化其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社会的职能:对于各个行政部门,在其职能履行中都要强调依法管理,规范服务;对于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某些服务,则要强调其依法管理中服务的一面。3.法院、检察院一方面要在其工作中全面强化公共意识,另一方面要注意,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涉及公共服务的法律纠纷也会多起来,这是一个新情况,需要妥善处理,同时也为相关立法积累经验。4.公众对教育、医疗等服务有大量的、长久的需求,因此,在广义政府的视野中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应重视为公众提供基本服务的事业单位的改革,甚至不妨以其作为突破口来带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政府改革的整体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势在必行,部分事业单位会改制、调整到第三部门的行列。5.政府应加快培育第三部门,创造其与政府共同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条件。6.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现在所处的特殊环境,在推动市场改革的同时,地方政府有必要保持其对教育、医疗等资源的适当掌控,甚至不排除在一定时期掌握对重要交通、物流站点和某些重要市场的控制权,以保证其服务的“公共性”。由于财力的限制,为了加快发展,有些公共产品可交由企业生产和管理,但要加强监管,甚至可在有条件时“回购”。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步到位”,还是逐步推进?

这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如何在时间空间上进行良好布局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当前矛盾的是:一方面,人们一般能够意识到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是一个简单口号,也不是局部性改革,而是对政府发展方向的重新定位;但另一方面,在部分学者和官员中又普遍存在急于求成的情绪。例如,部分学者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研究,似乎是建立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条件已经完全有能力建设这一模式的假设前提之上的⑤。而在部分官员那里,构建服务型政府则似乎不过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政治口号,有个三五年的时间就足够了。⑥

人们对于迅速改革我国政府服务的现状、加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有关建设的重要动力之一。但是,热情必须与科学精神相结合。有必要强调,这一建设是有前提、有条件的。这主要可概括为:一个平台——即现代化建设达到一定水平;四个支柱——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力量(如第三部门等)的成长,法治国家建设提上日程,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一个基本保障——高层政府对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的思想理论准备和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水平。在这些方面,我们现在已有了一定积累,但还不够。此外,还有地区差距问题。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推进。如果硬要“一步到位”的话,也只能是建设一个“服务大厅”。对于某些地方政府提出的三五年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计划,既要进行审慎的鼓励,又要给予善意的提醒,特别指出其对服务型政府的条件理解的不足。

当前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完善的理论准备和实行的重要举措:1.应当强调建设“规制-服务型”政府⑦这一阶段性目标。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的职能包括统治、管理和服务。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不能简单强调“从以统治为中心向以管理为中心的转变”、“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的转变”。因为它们不是对立和替代关系,不能轻言转变⑧。强调服务,不是放松管理,也不是抽象地强调管理,而是要以完善规制作为主要措施来强化政府管理,切实提高规制质量与管理的有效性。2.特别要注意,建设服务型政府将是一个几十年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一般说来,我们目前是处在“现代化”阶段,但全球化进程又把我们同时拉入了“后现代化”阶段,我们面临的是“双重历史任务”。现在,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正确的,但不要忘记继续强化管理。3.要“分地段”地建设服务型政府,切实注意东、中、西部地区各自的特殊性。要求提得过高,最后做不好,就会失去信用。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以“项目导向”的方式提供某些公共服务,可以作为地方政府在一段时间内的过渡性选择。即在现有体制的框架之内,为了面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或紧迫性问题,可在政府统筹下,调配各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项目建设的方式,在某些专项领域实施公共服务。在中国,地方政府每段时间集中以“项目”形式做一些“实事”有一定的合理性。宁波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中产生的在政府主导下,“中国民间资本首次参与国家重特大型基础项目建设”的经验值得重视⑨。还要注意实行以下举措:改革财政体制,特别是规范省以下分税制,为政府建设提供财力保障。推进“单位制”改革,协助企事业把服务性职能转移给地方政府,同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某些公益、服务性机构。妥善平衡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理念与短时间还不得不保留某些差别性因素的关系。比如,大城市政府和公众对外来务工经商者的关照,是一种风度。

五、服务型政府要从抓“大事”入手,还是抓“小事”入手?

这是各级地方政府如何选择自身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入点的问题。从政府职责和现阶段政府的任务看,所谓“大事”主要是指政治管理和推动经济发展,所谓“小事”则主要是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显然,“小事”并不小,而且“大事”和“小事”是相对而言、紧密关联的。传统上,我国很多地方政府乐于和善于做“大事”,但在日常管理的“小事”方面没有积累太多的经验。现在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仍然不分层次,都习惯于把“表态”和“抓钱”当作自己的主业,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小事”关注不够。

在国家较为贫弱,人民还不富裕的时期,各级政府同心合力谋求社会稳定、全力发展经济是无可厚非的,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改革的逐步推进,有利于执政基础的扩大和执政合法性的巩固。但是,在经济已经有了相当发展,在新型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社会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给政府管理带来一系列新形势和新问题的情况下,继续原来的做法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了,转变应当开始了。首先,严格地说,政府以直接介入企业运作的方式推进地方经济发展不是其应有职能。政府应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方式主要是运用资源优势、人文优势、基础设施优势以及政策优势吸引投资,在此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完善的制度环境使其发展壮大,而不在于自身投入地方经济活动,特别是纯竞争领域的地方经济活动。其次,服务型政府“服务对象”的主体应该是公众,而不仅仅是带来直接“效益”和“政绩”的企业和投资者。从长远看,投资的增加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最终有利于社会公众生活的改善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但是,这种未脱离经济建设型政府窠臼而导致的“服务对象”偏差又会对服务型政府建设产生不利影响,有可能造成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初衷相反的结果。再次,必须强调基层政府的基本职能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对于较高层政府的要求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于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对于自身的定位和职责应有自知之明,不能盲目与较高层政府追求一致。

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不同层级的政府抓的“事”应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宜于从抓“小事”入手。对于较高层级的政府而言,首先,应理解基层政府的难处,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其次,应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决策切合实际,不搞“一刀切”。这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西南某市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搞的不错,但是有的基层还是反映市委市政府做出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部署并不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⑩。再次,通过改革使基层政府真正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公众——负责。例如,在公务员考核、晋升等环节中加大服务对象评价的比重,使他们真正重视公众对于自身“前途”的重要性。最后,上级政府要改革自己的“弊端”。例如,权力是上级的,责任是下级的;好处是自己的,问题是下级的等等。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宜于从“小事”抓起,这是因为,首先,政府的“小事”,对公众来说就是“大事”,把这些“小事”解决好了,有利于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其次,“小事”投入少,见效快,容易取得公众认可。再次,从典型国家基层政府的职责配置来看,多是管理本地“小事情”,提供“小服务”的职责,权力并不大。其职责主要包括:水电暖的供应,食品安全与卫生,垃圾处理,地方道路建设、维护与维修,社区绿化与环境保护等。需要指出,小事做细致并不容易。例如,日本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很严格,但这一制度也只是到2000年左右才完善起来。在德国,也是经过多年探索之后,才发展起了参与的机会机制、参与的激励机制、参与的责任机制等促进公众社会参与的机制。(11)

六、服务型政府需要“大政府”,还是“强政府”?

这是服务型政府的规模问题。政府规模是指以政府职能和权力配置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所组成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总和。它包括内在规模和外在规模,前者是由政府职能、政府权力等无形要素构成的规模,后者是由政府机构、政府官员、财政支出、公共事务等有形要素构成的规模。政府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是有害的,都不利于政府发挥正常的职能和效率。现在的问题是,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国政府的规模会怎样变化?服务型政府是“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对这一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政府还是公众都还准备不足。

关于中国政府的规模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普遍的舆论是政府规模已经过大,应该缩减。事实上,经反复核算,可以证明我国公务员和财政供养人员占人口比例分别为0.9%和4%左右,并不算高,是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和不准确的“统计”口径出了问题。现存问题是在结构和管理方面(12)。另外,从政府财政支出方面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并不高,一度仅为11.2%,最高的是2005年,为18.5%(13),而OECD国家比这要高得多。

从政府规模发展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长期趋势看,政府规模有增长趋势。首先,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政府支出和公共部门的规模必然会扩大。其次,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当区域内人口聚集到一定程度,对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就会相应增加。再次,在大批“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的情况下,政府负担自然会有所增加。最后,公立的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都会增加用人。比如,中小学必然会向“小班制”过渡,会建更多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如果这些都由私人兴建和管理,并不符合多数人的利益。人们不能一方面要求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一方面又要求政府减少机构、减少用人、减少财政支出。

但是,政府规模的增长并不意味着要发展成为“大政府”,当然也不是简单地强调“小政府”。“大政府”是社会所无法承受的;“小政府”是不够用的。政府在总体的政策导向和宣传导向上,要避开非此即彼的“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强调在中国的条件下,关键是要有一个“强政府”,即既有较高治理能力,又能够有效约束自身活动,从而其合法性基础较为巩固的政府。强政府的规模要强调“适度”。以政府官员规模为例,一方面,政府官员在数量上要能够满足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和提供充分服务的需要,同时对内可以保证政府各部门有效运转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官员的规模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实际财力、农业人口比例等因素相适应。关于当前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政府规模问题要注意以下五点:1.由于我国人口总量和地区差异大,政府体制具有特殊性,所以,政府规模不宜与其他国家简单类比,既不能一味追求缩小,也不能轻易扩大。2.在政府职能方面要长期谋划,重要的是为政府职能转变培育社会载体。例如,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培育第三部门等社会力量。3.抓住时机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仍属必要。在这一问题上,要处理好机构改革条件的酝酿与以机构改革作为突破口推进政府发展的关系。4.在政府官员规模方面,面对目前中国公务员“绝对数量不小,相对规模不大”、“必要的‘削减’正确,但‘缺口’普遍存在”这两个矛盾,建议在坚持“适度从紧”的情况下,争取时间改善舆论环境,提高政府运行质量和公务员素质,为今后的“增量改革”预留空间。5.财政支出方面重要的是调整结构,改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下长期形成的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支出,要准备这方面支出增加带来的财政总支出的增长。

注释:

①(美)罗伯特·丹哈特、珍妮特·丹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刘俊生译,《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②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121页。

③所谓“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通俗地讲,就是在这一模式下,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参见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④例如,事业单位一般隶属于某级政府并由其主管;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政府公务员体制基本相同;事业单位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与政府基本相同,党委拥有最高决策权,书记和行政主管是最高领导。由此造成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参见世界银行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减贫与经济管理局:《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改善公共服务提供》,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

⑤例如有学者认为,企业“不再需要政府对他们的指挥了,他们需要的是政府服务。政府已经基本结束了其主导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使命”。参见吴玉宗:《服务型政府:缘起和前景》,《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⑥例如,南京市政府2005年就制定了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一年构建框架,三年逐步完善,五年全面完成”的计划;重庆市政府在这方面的总体目标是,“一年重点突破,三年基本到位,五年逐步完善”。

⑦“规制-服务型”政府,是一种以加强服务为政府工作的中心和政府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强调以完善和加强规制为主要措施的政府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必要的政府统治行为的行政创新的目标范式。在此,规制和服务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参见朱光磊、孙涛:《“规制-服务型”地方政府:定位、内涵与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⑧参见唐晓阳、唐代望:《“管理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相斥吗?》,《党政论坛》2005年第2期。

⑨何翔舟:《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产品领域引发的思考——从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说开去》,《光明日报》2007年3月27日。

⑩参见成都行政学院课题组:《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路》,《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1)参见(德)迪尔特·格诺若、托马斯·海贝勒:《德国的行政改革——以公民参与及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关系为例》,邵明阳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1期。

(12)详见朱光磊等:《现代政府理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50-176页。

(13)国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1990-2005年):16.5%、15.5%、13.9%、13.1%、12%、11.2%、11.2%、11.7%、12.8%、14.7%、16%、17.2%、18.3%、18.1%、17.8%、18.5%。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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