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动员信用担保及其风险防范_逆向选择论文

中小企业贷款动员信用担保及其风险防范_逆向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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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目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很多中小企业连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周转都很困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的这种融资困境是发生在银行存大于贷、资金充裕的宏观金融背景之下,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内部股与外部股之间的矛盾、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持股不均等引起的矛盾以及合作制“一人一票”与股份制“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矛盾突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还处于制度安排的原始积累、渐进完善阶段,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制度性风险很大。再加上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再就业工程滞后,职工分流难,中小企业改制在提留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剥离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后,有的企业资产甚至变为负资产,根本达不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正常标准。

2.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资本不足,工艺技术水平落后,抵御风险能力差,资信等级低,从而没有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中小企业人才匮乏,发展规划和市场预测能力不强,企业管理混乱,经营业绩差,负债率偏高,倒闭率高,“三项”不良贷款,欠息占商业银行同期“三项”不良贷款余额、应收未收利息的比例高;1996年《担保法》实施以来,企业贷款大都采取抵押贷款形式,企业间基本已不进行相互担保,但很多企业的资产都办理了抵押手续,要再获得贷款已经无物可抵押(注:根据国家计委财金的调查: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大部分都得不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书,1999年广州25.8万个体私营企业,能得到贷款证的不到3%,较难以得到贷款;面临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普遍实行资产抵押担保制度,而许多中小高科技企业没有贷款纪录,都是第一次从银行间接融资,可以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投资,以获得能够抵押银行贷款的资产。),中小企业征信困难,因为中小企业管理比较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银行无法进行科学准确的资信调查、审核和确定是否给予融资服务;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资金使用混乱,监控难度大,挤占挪用严重,银行贷款无法按时足额收回;有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借转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严重。有的分立剥离,承包租赁,悬空贷款,减少银行债权受偿额。有的兼并联合,资不承债。有的通过股份制合作,换牌悬债,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信用困境[1]。所有这些都影响银行向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入。

3.我国各商业银行正在建立科学的投融资体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采取“授权授信”措施,大部分县市行已没有多大的贷款能力,基层行只存不贷,而且申贷、放贷有一套严格完整的程度和要求,从申贷到企业拿到贷款,时滞往往很长,对于贷款需求量不大、资金需求紧迫、周转时间短的中小企业来说,等到银行同意给它们放贷,往往也误了商机。信贷资金投向的社会、结构的多元化,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就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各种难以预期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顾虑重重。

4.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中小企业单笔借款数额小、比数多,商业银行监管难度大、风险大,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高(注:据调查,中小企业的贷款频率是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户均贷款数量是大型企业的5%左右、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是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中小金融机构在这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但是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控制经营风险,都转向经营批发业务,重点支持自然垄断行业和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要远远高于大企业,而且倾向于给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中小企业借不到长期借款,就只有短借长用,导致逾期贷款增加。另外按照目前只面向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银行给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即使形成不良债权,在若干年后或许可以通过呆帐准备金核销,但对于中小企业就没有这种可能,所以银行失去了给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5.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通过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目前我国没有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处于探索发展的初期,相较于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发展很慢,缺乏作为金融中介的担保机构,现有的仅仅是原始简单的担保贷款。

二、发展信用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其中的重点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转嫁、降低一部分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融资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

担保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一样,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的节约以及风险的分散。在信息对称、完全竞争、要素自由流动的古典完备市场条件下,资本要素会得到合理的、最优的配置。但是现实中资本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配置更多的是处于非对称状态,表现在风险信息的非对称、双方履约努力程度信息的非对称和决策信息的非对称等等方面,从而发生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导致交易减少甚至交易消失、市场瓦解,扭曲资源配置,降低金融市场效率。这种信息非对称问题的解决有三种基本途径:(1)信息的私人生产和销售;(2)政府管制以增加金融市场信息;(3)发展中介机构。其中中介机构在解决信息非对称问题方面有自己特有的优势,因为它可以使生产信息的收益充分内部化,搭便车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在信息的获取与处理、专门人才的利用与培训和专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显的规模经济,减少交易费用。另外,担保机构和保险遵循的本质规律相似(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其较之与局限性很强的银行而言,在风险的分辨、分散防范和化解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如英国工贸部与20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实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1981~1993年共为33000家小企业提供了担保,贷款总额10亿英镑;加拿大为帮助小企业创业、发展、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1961年制订了《小企业贷款法》,通过政府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向按正常商业标准不能接受的小企业提供小额或者高风险贷款;为扶持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美国国家小企业局与美国担保协会合作两项担保计划——“事先获准计划”和“优先担保计划”,对计划项下的担保合同,小企业局补偿担保公司70%~90%的损失,以此鼓励担保公司为小企业提供担保;法国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银行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合并成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998年为36000家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占中小企业数量的20%,金额为300亿法郎,在这300亿法郎中,国家提供10亿法郎风险投资费,允许企业失败死亡(注:发生代偿是正常的,国际上的比例一般为2%。);韩国中小企业厅设立了专门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小企业持中小企业厅出具的信用证明书就可得到银行贷款。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由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展开再担保业务,同时也从事担保业务;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是作为“最后担保人”的角色为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这一层次的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3种类型(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有:(1)企业法人形式;(2)事业法人形式;(3)社团法人形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分为只为会员企服务的封闭担保公司、主要为会员企业服务同时为会员企业推荐的非会员企业服务的半封闭型担保公司和面向社会的全开放型担保公司。):(1)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府通过政策性的担保机构,改变把资金直接投入到某个企业或项目的做法,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这种金融杠杆工具,间接扶持中小企业,引导更多资源按照政府产业政策调控目标进行配置,进一步通过乘数效应放大财政资金的调控功能;(2)非赢利性的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3)赢利性的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

三、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潜在的风险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其引致的潜在风险:

1.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质量不高,以国有存量资产为主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易变现,担保资金严重不足,影响担保公司的信用度,银行很难接受,降低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作为金融杠杆工具的乘数放大效应。

2.担保市场体系不健全。有的地方仅仅有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没有内生于市场的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困难,有的地方至今还没有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少了一道风险防线;各地担保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业务合作、分散风险的机制,担保业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

3.担保公司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再担保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过程中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使得担保公司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有的担保机构反担保条件苛刻,中小企业缺乏能使信用担保机构减少损失的反担保物,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手续繁琐,效率低,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有的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所有制歧视,规定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将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当政府部门(如经贸委、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时,所有这些问题就更突出。

4.企业信用差,信用等级的可信度差,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多,一些信誉差的企业随意逃废债务,转嫁风险,担保公司生存的经济、法律和社会信用环境差,增加了担保公司的运营成本,担保公司的收费弥补不了其业务开支和代偿后出现的净损失,严重制约着担保公司的业务扩张。

5.目前很多地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配合还有障碍。各地担保机构发展担保业务过程中担保放大倍数在1~3倍,放大倍数较小,担保服务有限,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以及共同对贷款项目的监管问题上,与担保机构分歧较大,有的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甚至要求担保公司本、息和费用全额担保,对贷款项目的共同监管上,银行只设定义务,而没有实质性的配合。这种风险承担的不对称性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6.担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般而言,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小,但这类企业很少要求担保公司担保;相反,效益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强烈要求担保,而且越是不良资本需求者在签约前后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这样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担保公司(委托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并不充分知道债务人(代理人)的类型,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代理人)贷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和资信审查就会降低标准,尤其是在当前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银行贯彻审慎原则的动力减弱,放贷冲动增加,事前风险评估和控制力度下降,这些“逆向选择”问题使得担保公司承接了很多高险担保。同时,有些中小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贷到款后,由于有担保公司担保,企业在管理、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还款压力和还款努力程度降低,银行对企业放贷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和监督力度也降低,导致担保机构风险增加。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

根据前文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在规范中发展:

1.担保公司筹建过程中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财政、国有资产划拨(中小企业变现资金、政府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等)、企业法人、银行、社会、担保费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担保公司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家开发银行可参股担保公司,扩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引进外国股东,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引进先进的管理,使担保公司规范化发展。中小企业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应该以货币资产为主,也可以有部分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以企业交纳为主,实行企业间互保联保,政府可以投入一定的铺底资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实行规范的会员制。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单位,为了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能与协作银行有效合作,可以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共同审查会员企业资格;省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可以吸收符合条件的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含政策性、互助性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为会员单位;申请贷款担保时,同等条件下会员企业优先。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内控制度,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根据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理论的研究成果(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起了大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但大部分人还是认为自从有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市场的波动减小了,问题的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非因噎废食。)和目前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实际来看,逆向选择问题解决(注:作为委托人的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时应通过选择合同以获得代理人(被担保人和银行)信息,签订合同后应设计一个最优的激励制度借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得以消解。理论研究表明,逆向选择的解决途径有:(1)信息的私人生产和销售;(2)政府规制以增加金融市场的信息;(3)发展可实现信息生产收益有效内部化的专业化金融中介;(4)抵押;(5)净值标准等等。道德风险的解决途径有:(1)净值标准;(2)限制性契约的监督和执行;(3)金融中介等。)的主要对策是:(1)建立完善而灵活的反担保制度。因为反担保制度使得债务人违约时其财产的相关权力将为担保机构所拥有,这就弱化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动机及其不利后果;(2)建立良好的信息网络和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使担保机构从众多高风险的公司投资项目中筛选出好的担保项目;(3)根据担保申请人的风险等级来确定费率(注:当然需求弹性等其他变量也影响费率的高低。),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降低担保公司的损失。因为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如果向高风险和低风险者收了平均费率,那么低风险者就会因费率过高而不来申请担保,高风险者由于费率低就会积极申请担保,但是由于费率低于其风险等级,就会使担保公司蒙受损失,最终会导致担保市场瓦解。

道德风险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是:(1)在合同中设定完善的限制性契约,限定资金用途,把监控权配置给担保公司,借以防止债务人从事不合担保公司意愿的过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促使借款者从事风险不大、还款来源稳定的投资项目,要债务人保证将反担保品保持良好状态并保证它归债务人所有,要求债务人定期以提供会计报表等形式来定期反馈其经营活动信息,以便担保公司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因为担保公司是潜在的债权人甚至所有者,所以也要规定担保公司有权对债务人帐目进行审计和检查。虽然限制性契约的监督和执行也需要成本,但是这里几乎不存在搭便车问题,况且担保公司的监督和执行可以实现规模经济,监督和执行的收益可以有效内部化,所以这里不用担心限制性契约的监督和执行问题;(2)与银行分担风险;(3)在债务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比如进行高风险投资时,可以适时中止担保合同;(4)设计条款使企业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5)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估机构,利用声誉控制的潜在未来惩罚功能来弱化现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结合以上理论上的原则性分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通过以下具体措施来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内控制度:(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负债率不高,发展前景良好,被担保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对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债券、供应销售合同、贸易履约、工程承包履约等进行担保,根据不同产业合理界定单笔保额和担保期限的上限,发展初期可以采取“先小额后大额、先短期后长期、先流动后固定”的原则,主要为中小企业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增加担保件数,分散降低风险,然后再逐步扩大担保种类,因为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急需的就是流动资金,同时流动资金贷款数额小、期限短,返还快、流动性强、风险小,具有很强的自偿性,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的发展初期阶段,有利于控制风险和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在这个思路下对一些长期大额贷款可以化整为零、分散分批担保,这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调整,降低风险;(3)担保收费应该依据贷款担保期限、金额、品种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由市场决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可以适当降低,尤其是在我国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更应使保费市场化,而非人为设定一个上下限。保费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松紧进行相应调整;(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市场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应该专款专储,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购买风险小、流动性强、收益较高的国库券和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但不得在股票二级市场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更不得转移挪用;(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按照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帐准备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比例由担保机构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主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额退还;如果主合同履行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从合同),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同时担保机构要从经营收入中以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冲抵担保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6)担保机构应该要求被担保企业必须进行抵押反担保(注:企业可以用紧销商品、设备等多种方式提供抵押反担保,也可以由上级企业、所属总公司提供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或者信用反担保,担保措施应该灵活多样、可操作、实用、合法,要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与价值以及实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反担保合同必须明确主合同(借款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间的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条款、偿付方式、反担保有效期等关键内容;(7)为了强化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意识,对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足从而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企业,可要求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款额连带责任。担保额一般不要超过企业实有净资产;(8)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信用担保机构给企业提供担保后,由于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就成为潜在的债权人甚至是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所有人,所以担保机构可以有限介入企业治理,向被担保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监控企业财务,或者定期了解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企业资产处理等可能影响到担保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取得担保机构的同意;(9)担保公司代偿后,要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自己权益,及时有效地追偿本机构所垫付的款项和其他损失;(10)担保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良好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专业经验相配套,所以要通过国内外培训等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水平。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以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注: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注:比如,对由银行推荐的企业,银行就应承担较高比例的风险,而由担保机构推荐的企业,担保机构就应承担较高比例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民银行应该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担保运作过程中,要坚持“效率”标准,突破所有制限制和行业限制,选择有市场、有产品、技术先进、产品质量高、成长前景好、盈利性明显、资金回笼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知识型、科技型、创业型、环保型、特色型(小而优、小而特、小而新、小而快、小而精、小而专、小而配)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4.完善担保市场体系。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为了防范风险,经济总量大的县(市区)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支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按照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的原则,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再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政府要大力支持内生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因为这两种担保机构是真正的市场自发演化出的组织,其运行是最具有市场特色,最能充分发挥担保功能的组织,张杰的研究也强调,应当放松对民营经济内生性金融制度创新行为的限制,保护民营经济的内源融资基础,培育适合民营经济特性的金融中介机构,想方设法让民营经济首先从内部获取必要的金融支持(注:其实目前云南等地的这两种担保机构发展的很好。相比之下,政策性担保机构更多地是外生的金融中介机构,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市场化、如何内生化。)。[1]

5.建立健全担保业的外部监管体系,这包括他律和自律两个层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由经贸、财政、人行等部门组织担保监管办公室,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统一监管,监管办公室可以设在经贸委。探索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高担保业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担保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在各担保公司建立自己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担保行业信息库,同时协调组织担保机构采用多机构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

6.积极拓展保付代理(注: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业务,是银行或者专业担保机构向卖方收购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帐款来提供综合性的售后服务,包括信用销售额度限制、财务管理、借款回收、坏帐担保和贸易融资。)、资产运作与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担保(注:北京市工商局规定,科技人员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提交风险投资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注册资本金2年内到位的担保证明,不再提交验资证明,注册资本金按担保书中担保的数额注册登记。)、电子商务履约信用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以外的信用担保品种。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对转为担保公司权益的担保申请人用于反担保的资产要进行有效处置,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拍卖、资本重组、企业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比如担保机构可通过“债转股”,接管一些还款能力差但是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设备先进、管理水平高、企业经营者素质好、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的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走向混业经营,阶段性持股后可适时退出。担保公司可以积极拓展中间服务,比如给债务人提供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投资咨询与顾问、财务以及法律咨询与顾问、制订改制方案、分立重组等方面的服务。国外担保和保险已经有融合的趋势,我国保险业也可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利用保险公司的信誉、实力基础和风险分散机制解除银行对风险的担忧。

7.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由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效益较低,担保风险高,所以政府应该牵头,以贷币资产或国有存量资产入股,联合其他经济实力强、市场形象好、资信度高的企业法人组建担保公司,政府可以控股,也可以不控股,甚至政府也可以只进行阶段性持股,即政府只在担保市场发展初期的“市场失灵”阶段介入,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代偿责任,并非政府承担无限代偿责任。按《公司法》、《担保法》和《合同法》规范作为股东的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行政指令担保公司对某家企业、某个项目进行担保;采取必要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要吸取基金会发展中的教训,加强对担保公司这个新生事物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使其健康发展,特别要强调的是政府部门不可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真正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政府可以出面协调企业和银行的关系,允许并鼓励民间力量兴办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增强担保业的竞争性,以有利于担保业健康成长。努力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降低其运行的外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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