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报道中的隐性“媒体审判”_财经媒体论文

财经报道中的隐性“媒体审判”_财经媒体论文

财经报道中隐匿的“媒体审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媒体论文,财经报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和信息化社会到来的今天,财经类媒体、财经新闻版面迅速崛起。财经报道的视野正向引人关注的交叉领域拓展,而揭露财经界丑闻已经是各财经媒体和财经版面竞相追逐的对象。财经新闻报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也面临“度”的把握。

但当前我国的一些财经报道中的“媒体审判”有着区别于其他类型报道的特质:它的“媒体审判”不易察觉,具有潜伏性,而这种隐匿性极易引发各种类型侵权纠纷,亦是目前媒体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性问题。

财经报道“媒体审判”的隐匿性

学界和业界开始关注“媒体审判”问题,源于一些法制新闻和社会新闻报道中存在十分明显的媒体审判的表现形式,媒体直接为当事人定罪,所造成的舆论环境严重影响到司法公平审判,因此引起了学界和业界深刻反思。

但引起关注的法制、社会新闻中的“媒体审判”通常表现为显性,而财经新闻报道中表现更为隐性:它们可能并不直接抨击对象,由于隐秘而不露声色,因此它们不易为人察觉和分辨,但其弊端和危害绝不亚于其他类型的新闻报道中的“媒体审判”。

2006年末,民营石油公司天发石油董事长龚家龙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牵涉两家上市公司,且案情复杂,公安部门对该案件调查仍在继续……笔者以2006年12月24日(当日,龚家龙案首次被媒体曝光)至2007年2月28日之间,在财经类报纸和都市报财经版面上公开发表的50篇媒体报道作为研究对象时发现:当前某些财经新闻中“媒体审判”的具体表现为三种主要形式:无处不在的“消息人士”;不审慎的揭短报道;以及凭蛛丝马迹揣测案件结果等。

1.无处不在的“消息人士”

匿名信源是新闻报道中慎用的报道来源,但在近年来关于财富人物落马的财经新闻报道中,频繁使用诸如“知情人士”“消息人士”和“内情人士”等匿名信源却成了报道常态。

媒体近期关于龚家龙案件的报道中,由于龚家龙本人突然与外界失去联系,案件内情仍属于秘而不宣阶段,“匿名信源”更是被超常使用。初步统计,在笔者搜集到的50篇相关报道中,有超过100处使用匿名信源,也就是说,每篇报道平均最少两次使用过匿名消息来源。

例如,“知情人士透露,在龚被带走之前的12月20日,湖北省有关方面召集天发所涉9家债权银行在武汉开会,协商解决天发债务问题。……目前,龚家龙涉嫌经济犯罪的具体情节尚未公布。但有消息人士向本报透露,今年3月份龚即已被有关部门限制出境,且已多次遭遇债权银行起诉,此次被抓则可能与天发集团侵占旗下上市公司的资金有关。另有接近内情的人士透露,龚此次被抓主要原因,可能与涉嫌侵吞国有资产以及操纵股市有关。至于是否与其产权争端有关,尚不得而知。”(《21世纪经济报道》《龚家龙劫数天发烂账使荆州成金融重灾区》,2006年12月25日)

2.不审慎的揭短报道

在追求报道可读性和轰动性的“蛊惑”下,有些媒体常常不顾公正客观这种媒体应当恪守的立身原则。龚家龙案件的报道中,夹杂着个人评价的揭短报道不断浮出。例如,“龚家龙早期一位朋友告诉记者,龚是一个对任何人都不信任的工作狂,这导致他少有真心朋友,只有早期时在其他领域有几位交心的好友,但因其后来沉迷于自己的‘帝国’,龚家龙早已远离这些朋友。”(《新京报》《民营油企第一人浑身性格缺陷》,2007年01月03日)

实际上,没有事实依据的揭短报道很容易使得媒体沦为被“反对派”利用的舆论工具。在龚案被媒体曝光的第24天,石油商会发布的公开声明显示,门派林立的民营石油商之间积怨颇深,而在上述报道中“龚家龙早期的一位朋友”提供的评价是有严重倾向性的。从案件来看,这种夹杂个人评价的评论对媒体的报道推进并无裨益,因为它与龚家龙此次涉案原因本身并无关系。

3.凭蛛丝马迹揣测案件结果

在审判进程中,当结果尚未明朗之际,如果不熟谙司法程序,媒体很容易将自己陷于“危险境地”,而标志性举动就是他们没有事实依据地揣测案件结果。

龚家龙案立案后,因其案件复杂性,有关方面至今并未给出任何结论性审判,但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已经让他提前“谢幕”。例如:“被拘13天后,龚家龙还有机会吗?法庭或将是他人生中最后谢幕的舞台。新年伊始,本报记者从数位知情人士处获悉,就在龚家龙被拘前后,包括荆州市某政府官员、天发集团原高层在内的数位龚家龙案中关键人物,均受到了湖北省公安机关的传唤和调查。‘其中,很多人的电话从2006年12月22日起到现在就一直都打不通。’1月2日晚,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龚家龙出事,天发集团现在几乎所有的高层都很难联系上。‘有些人因为身涉其中,据说已经潜逃。’种种迹象表明,围绕龚家龙经济犯罪的调查面还在进一步扩大,龚家龙以及天发集团的危机还远没有结束。……‘绝不排除龚家龙可能已经将大量资金通过分公司的形式转移出去了。’知情人士分析。”(《21世纪经济报道》《天发掌门人龚家龙被拘新版本:巨额资金出海》,2007年01月04日)

在上述文字中,仍然是借助匿名信源的“知情人士”的判断意图为龚家龙案定案,而定案的依据竟然是“种种迹象表明”。这种夹叙夹议叙事方式,有可能为以后的企业与媒体之间的纠纷埋下隐患。

财经报道中“媒体审判”的危害

与其他类型新闻报道滥用舆论监督造成的后果一样,财经报道中的“媒体审判”也会给社会、审判对象本人及其所在的企业和媒体自身留下“后遗症”。

1.对法治化进程的损害。

媒体审判实质上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一种损害。在法院还没有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终审判决时,传媒或对当事人的法庭表现采用富含贬义的词语描述,或给当事人的犯罪嫌疑行为在法庭尚未明确宣判时就给当事人扣上一顶想当然的帽子。这既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受众,使广大受众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判案,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得到维护。

2.对媒体审判对象利益的损害。

案件当事人是审判新闻中媒体最为关心的对象,财经新闻报道中的主角往往有特殊的生活背景、曲折的人生经历以及复杂的人际关系等等。伴随着媒体对案件的聚焦,各类与案件相关和不相关的生活细节都被挖掘出来,当作新闻卖点融合进新闻报道中,用来吸引人们的眼球。

但实际上,这种与案件无关、揭人隐私的报道可能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而通常出现在财经报道中的这些报道对象通常背后还有其所代表的企业和集团。随着现代社会大众传媒业日益发达,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的传播效力可能使得其负面影响被无限放大。因此,没有事实依据、不尊重当事人权益的报道,不但让报道对象个人声誉受损,甚至可能累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和集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上市公司的股价大跌,公司破产等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后果,这些教训中外媒体都曾经领略过。

3.对媒体公信力的损害。

财经报道抛头露面于“媒体审判”,非但不能为它赢得公信力,反而会损害这一让媒体安身立命的宝贵资源,或者还常常让媒体陷入侵权纠纷。因此,如果财经报道从业人员不能从观念上真正确立“未经审判不能被确定为有罪”,那么,财经媒体或财经版面所属的媒体很容易陷入到各类侵权纠纷中。

避免媒体审判的有效途径

客观报道应当是正确行使媒体监督职能,避免财经媒体进行“媒体审判”的有效途径,也是财经新闻报道中应当遵循的“底线”。

1.避免为抢发而忽略细节查证,防止以讹传讹。

竞争激烈之下,媒体容易忽略细节查证而迅速报道。结果接下去的某些报道又以此为基础,不查证而继续引用。以讹传讹后,错误信息多次传播,混淆了视听,也给司法机关断案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2.避免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信息,防止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

避免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信息,防止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这条信念值得媒体从业人员借鉴,这可以成为他们评判是否披露私人信息的一个准则,从而有效防止侵犯当事人正当权益。

3.避免出现预先定罪性语言,防止偏颇。

报道“大忌”就是这种预先定罪性的语言,它其实就使得报道陷入了“媒体审判”。此外,报道应注意给案件各方当事人以同样的话语权,不能失之偏颇。

4.避免报道与评论混为一谈,防止夹叙夹议。

徐迅在她的专著《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中提到,“夹叙夹议的报道方式基本不适宜用于案件报道。这是由新闻与司法在功能、性质以及从业者观念上的明显区别决定的。”财经新闻对案件的报道,应当是全面、平衡和客观的事实,而不是经过选择的、带有主观倾向的、偏袒一方的“事实”,更不是评论。

背景与资料

财经新闻报道“媒体审判”表现

财经新闻报道与其他类型的新闻报道在“媒体审判”表现上的共性是: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这种初级形式的“媒体审判”正在迅速减少),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主观臆测,误导公众;未经审判,报道或评论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批评时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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