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总价值的资本化_矿产资源补偿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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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61(2000)04-0278-04

一、确认矿产资源整体价值的必要性

(一)中外合资确定投资份额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推开。长期以来,我国矿山企业由国家投资的单元投资主体模式现在正向着多元投资主体的模式发展,尤其是外商向矿山企业投资的势头在增加。由于我国目前矿产储量资源没有价值,致使中外合资时矿产资源没有构成投资份额,这无形之中加大了外商在我国矿山企业的投资比重,使国家蒙受了极大的损失。因此,确定矿产储量资源整体价值,在中外合资时作为投资份额加入资本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并在矿山企业持续经营中不断获得所有者权益。

(二)股票上市确定股票价值的需要

近几年来,矿山企业也开始吸收社会资金,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山东省兖州矿务局1994年组建“兖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股票上市发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股票上市发行等等。这些企业发行股票时,股票价值中没有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这不仅使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法定条文没有实质上的经济价值,也使股票的价值严重偏离现实状况。事实上,地质勘探者为了探测矿产资源,进行地质调查、地质普查、地质勘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家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如科研机构等)为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进行了大量的管理、维护、研究等工作,投入了一定的物力和财力。这些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凝结在矿产资源实体中,应该构成矿产资源的整体价值[1]。矿产资源的价值性早就被世界所公认,它不因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消失。组建成股份公司的矿山企业,股票长期伴随着矿山企业的生存,如果股票价值不能全面反映它的实际内容,则股票价值就失去了客观公认性。

(三)走向世界实行竞争提效的需要

在西方,矿产资源投资者需要买下矿产资源所有权才能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其购买价值列作“递耗资产”,分期从矿产品收入中得到补偿,因而矿产资源价值是矿产品成本的重要组织内容。我国矿产资源不计价值,矿产品成本中没有矿产资源价值,由此确定的矿产品售价不仅不能反映矿产品的真实价值,而且提供的矿产品成本、售价、利润等资料和西方国家的矿山企业没有可比性。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国门已经打开,我们出口矿产资源首先面临着价格竞争的挑战。我们目前的出口价格以现行的成本核算资料为基础,表面上看,价格高于成本,获利显得较“喜人”,实质上成本内容不全,利润的大部分来自于资源价值的转化。一旦把矿产资源价值计入矿产品成本,我们多数矿山企业就要发生亏损,这又怎么能同国际同行进行竞争呢?况且,我国目前有些矿山企业的矿产品价格还高于进口矿产品的价格,我国已经有一些矿产品需求客户不买我国企业生产的矿产品而进口国外矿产品。可见,确认矿产资源整体价值,让矿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已迫在眉睫。

(四)珍惜资源制约不良行为的需要

由于我国矿产资源不计价值,无偿开采,致使一些单位掠夺式开采歪风盛行。特别是有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者,受资源、技术、资金等多种因素制约,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浅弃深,与国有大矿争抢资源,乱布坑口,损失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相当严重。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矿产资源的平均回收率只有30%,较国外低10%~20%。在煤炭行业中,中央国有煤矿实际回收率仅50%,地方国有煤矿实际回收率不足40%,乡镇煤矿不足20%,非正常损失量占年产量的20%以上[2]。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不珍惜资源的问题,除了继续完善法律手段外,还要有经济手段。其中,让采矿单位买下矿产资源整体采矿权是强化企业或个人自身经济责任,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有效措施。

总之,确定矿产资源整体价值,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使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法定所有权真正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改变地质勘探费拨款体制,真正实现地质勘探成果商品化;有利于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和使用中的浪费,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一句话,有利于促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权益化、发现权价值商品化、开采权价值有偿化”的经营运作机制的形成[3]。

二、矿产资源资本化的含义

资本化的概念,可以从支出处理资本化和资金渠道资本化两种角度去理解。

(一)支出处理资本化

《经济大辞典》给资本化定义为:资本化(Capitalize;Capitalization)在会计工作中指:(1)将一笔支出不是记作当期的费用而是记作资产,直到由此产生的利益或款项收到时,才能将其转作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2)新增厂房、改良工程的成本以及另外一些能提高固定资产功效,增加收入或降低未来成本的其它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帐户的会计处理方法;(3)企业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将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东的股本的方法;(4)将一项资产或一个企业计划中的未来收益通过贴现计算为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资本化价值或现值;R[,j]为第j期间期望净现金流入;i为适用的贴现率;n为剩余有用经济寿命。

矿产资源价值资本化,从支出的角度去看,就是矿山企业购买矿产资源采矿权后,将其支出的整体价值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列账,然后分期转为矿产品成本费用的处理方法。这种方法是相对于营运主体而言的,因此,又可以简称为运营主体资源支出资本化。

(二)资金渠道资本化

资本化的另一种含义是从融资渠道上揭示资本使用的长期性。企业“长期资本资金总额”称为“资本化”[4]。长期资本是全部资本扣除流动资本后的余额,其资本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长期资本包括使用期超过1年以上的长期负债(亦称“长期债主权益”或“长期债主资本”)和投资者投入的永久性资本(亦称“所有者权益”或“业主资本”)2部分。矿产资源资本化,从资金形成渠道(即权益)的角度看,就是矿产资源整体价值确认并对象化后而归属所有者的方式。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将矿产资源确认的价值投入矿山企业,在矿山企业形成“永久性资本”;国家还可以作为债权主体将确认价值的矿产资源租给或借给矿山企业开采,在矿山企业形成“长期负债”。这种资金渠道的资本化方式,是相对于权益主体而言的,因而又称为权益主体资源归属资本化。

三、我国矿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

我国矿产资源资本化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矿山企业有偿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将其整体价值以折耗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二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将得到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利再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向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资本管理方式。由于矿产资源的价值不同,矿山企业有偿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资金支付能力有差异。矿山企业可采用购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方式取得采矿权;资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矿山企业也可暂时以“租用”或“借用”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待条件成熟时再“买下”矿产资源所有权。由于矿产资源有偿化的程度不同,矿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也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法

矿山企业或其它投资主体直接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和矿产资源发现者(地质勘探单位)购买矿产资源采矿权,称为购买法。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垄断地租”3部分,分别称为“矿区使用费”“资源级差费”和“特别资源费”[5]。矿产资源发现权价值包括地质勘探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探过程中发生的探矿权申请登记费、地质勘探费用、地勘风险费用和取得或实现地质勘探商品成果过程中发生的发现权申请登记费、发现权转让税费、发现权转让净利润。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和矿产资源发现权价值共同构成了采矿权的整体价值[6]。矿山企业所有者是来自不同的投资者。矿山企业一旦买下了矿产资源采矿权后,则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就归矿山企业的各个投资者所有。在“购买法”方式下,矿产资源资本化的含义实际上是指运营主体资源支出资本化。购买时,矿山企业或其它投资主体所支付的买价和相关费用全部资本化为“递耗资产”,待矿产资源逐步开采后,再逐渐从矿产品的收入中补偿该项支出。

(二)租赁法

矿山企业或其它投资主体以租赁方式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称为租赁法。在租赁法下,为了便于租赁行为的集中管理,矿产资源的双重主体(所有者和发现者)应落实到独一主体——国家上,即矿产资源发现者将发现权转让给国家,国家再将采矿权的使用权“租”给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一方面可以将以后各期支付租赁款的现值资本化为企业的“递耗资产”,即将矿产资源的现值记为“租入递耗资产”账户,另一方面将该项租赁款作为企业的“长期应付款”,列入企业的长期债主资本范畴,在以后各期支付租赁款时再逐渐转销长期负债。

(三)债务法

矿山企业或其它投资主体以欠债方式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称为债务法。在债务法下,为了便于借贷行为的集中管理,矿产资源的双重主体(所有者和发现者)也应落实到独一主体——国家上,即矿产资源发现者将发现权转让给国家,国家再将采矿权的使用权“借”给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可将确认的矿产资源的整体价值记为“借入递耗资产”账户,同时可作为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借入的长期债务,列作企业的“长期应付款”。矿山企业按期支付的利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债务法”和“租赁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3点:一是矿产资源归属权的实质内容不同。在租赁法下,矿产资源租赁期间的归属权在形式上虽然仍为国家,但矿产资源开采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的实质内容已转移给矿山企业。因而,矿山企业可将矿产资源价值列作自身的“递耗资产”管理。租赁期满,国家一般可将矿产资源的剩余权益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矿山企业,届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完全归属矿山企业。在债务法下,矿产资源归属权无论是法定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均属于国家。二是矿山企业各期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偿付的额度不同。在租赁法下,矿山企业租赁期间支付的租赁费总和大至接近于矿产资源整体价值,而债务法下矿山企业各期支付的利息是参照银行利息率确定的,并未和矿产资源的整体价值挂钩。三是适用范围不同。租赁法适用于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但还没有资金实力一次购买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单位,而债务法适用于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不仅没有资金实力一次购买矿产资源采矿权,而且分期偿付租赁款也没有多大保证的单位。从这点讲,实行债务法的矿山企业,在经济效益逐渐好转的情况下,应转为租赁法乃至购买法。

(四)其它方法

即矿山企业采用除以上3种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然后视具体情况将矿产资源价值予以资本化的方法。

四、我国矿产资源资本化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对现有矿山企业储量定级定价,确定存量价值,为矿产资源资本化做好准备工作

对现有矿山企业,应重新核准其可采储量,根据地质条件等情况确定不同等级。对蕴藏丰度高、赋存条件好、开采难度低、交通便利而能产生级差地租1的矿产资源应确定好的等级,并按质论价确定较高的价值。矿产资源定价可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正算法,也可采用以收益为基础的逆算法,如收益现值法、净价格法等。国际上通常采用逆算法。矿产资源存量价值确定后,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值格有偿转让给现有矿山企业,现有矿山企业可1次或分期付款“买”下矿产资源或“借入”“租入”矿产资源,然后将其整体价值予以资本化[6]。

(二)对新设矿山企业—律先买下采矿权,然后开发、建设

对新发现的矿产资源需要开采,则开采单位必须先买下采矿权,然后再进行生产和开发。支付的采矿权价值形成资本化额,在矿山企业生产和开发过程中分期转销。

(三)改革现行矿产资源税费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在经济手段上主要是收取税费。其做法是: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矿山企业按期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计算“资源税”上交国家;每个矿山企业都要按期向国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资源税”属于“级差地租Ⅰ”的范畴,以“资源级差费”的形式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在矿山企业购买采矿权时即已支付,因而矿山企业目前按期支付的资源税应该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该是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以及替代开发所耗代价的补偿,它应被“资源环境补偿费”所代替,由矿山企业分期向履行矿产资源环境保护职能的国家地矿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其支付额仅仅列作当期费用,不作“资本化额”处理。

收稿日期:20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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