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步行马建筑出土“脱节”问题探讨_三国论文

长沙市走马楼出土“叛走”简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沙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国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个分裂与动荡的历史时期。由于政权鼎立,战事频仍,这一时期的人口流动相当频繁,叛逃现象尤为突出。本文试结合文献和出土简牍,对孙吴人口叛逃现象进行探讨,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在现已公布的长沙市走马楼简牍中,有几枚简涉及吏亲属叛走等内容,本文暂称之为“叛走”简,简文如下。

简一(J22-2543):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料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注: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

简二(13-7882):郡故吏史僦弟政年十五,以嘉禾四年四月十日(叛)走(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三(13-7903):军故吏烝达兄蔡年九,嘉禾四年囗月廿八日(叛)走(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四(13-7849):诸乡谨列郡县吏兄弟(叛)吏(走?)人名簿(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对于简中的“)”字,王素等先生认为:“‘走’之‘’,披庚切,音烹,庚韵。此字始见于《玉篇》,释为‘打板声’,又见于《集韵》,释为‘击声’,但意义与此均不甚符,待考”(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侯旭东先生认为,据居延汉简,“半”可写成“仐”,而“反”与“攴”,均从“又”,亦可通用,故“走”之“”当释为“叛”,并以《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所记“(五营士)遂果叛走归黄门”一例佐证“叛走”亦可成词(注: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1999年7月21日。)。此论已为学术界所采纳。

笔者认为,简四中的“叛吏”二字,极有可能也是“叛走”的误释(注:此简尚未公布图版,故暂时无法从字形上辨识。)。从文意来看,此简应是记录诸如简二、简三之类的“叛走”者名簿的题签,置于该名簿的篇首,其下当为有关“叛走”者的详细名册,故简二、简三当为其中内容,且其书写编联顺序当在此简之后。从语句来看,此简若为“郡县吏兄弟、叛吏人名簿”,则“叛吏”与“吏兄弟”的名录顺序,当如简二、简三之体例,“叛吏”在前,“吏兄弟”在后。如简中之所题署,则其语序似有前后倒置之嫌。若为“郡县吏兄弟叛走人名簿”,据简一的表述体例,则既可与简二、简三所记内容相应,又可将“叛吏”名册总括于内,而且符合“吏”在前,“吏”亲属在后的名录顺序。

三国时期,吴国的人口叛逃现象相当严重,叛逃者身份、地位各异,既有普通吏民和士卒,也有地位特殊的带兵将领。兹分述之。

其一,普通吏民的叛逃。据《魏志·夏侯尚传》记载,黄初年间,“荆州残荒,外接蛮夷,而与吴阻汉水为境,旧民多居江南。(夏侯)尚自上庸通道,西行七百余里,山民蛮夷多服从者,五六年间,降附数千家”。显然,文中的“降附”人口多为孙吴民众,这些“降附”人口对吴国而言亦即叛逃人口。又据《吴志·朱桓传》记载,亦乌年间,“魏庐江太守文钦营住六安,多设屯砦,置诸道要,以招诱亡叛,为边寇害”。可见,在魏、吴两国接境的边郡地区,魏国对于“招诱”吴国人口“亡叛”采取了相应措施,这些被“招诱”的“亡叛”人口也应以普通民户和小吏为主。如前所述,四简所记的“叛走”者也是普通的吏亲属。到孙吴后期,吏民叛逃现象越发严重,以至孙皓不得不在凤凰三年“遣使者二十五人分至州郡,科出亡叛”(注:《吴志·三嗣主传》。)。

其二,带兵将领的叛逃。孙权当政时期,吴国曾发生多次带兵将领率众叛逃的严重事件。如黄武二年,“戏口守将晋宗杀将王直,以众叛如魏”(注:《吴志·吴主传》。);黄武六年,“韩当子综以其众降魏”(注:《吴志·吴主传》。);黄武七年,“将军翟丹叛如魏”(注:《吴志·吴主传》注引《江表传》。)。那么,将领叛逃时所率之“众”为谁?一般来说,其部曲、妻子及相关人等是少不了的。如果叛逃的将领为边戍之将,情况则更是如此,韩综的叛逃即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例。当时,“(孙)权征石阳,以(韩)综有忧,使守武昌,而综淫乱不轨。权虽以父故不问,综内怀惧,载父丧,将母家属部曲男女数千人奔魏”(注:《吴志·韩当传》。)。当然,出于军事上的需要,也存在将领“伪叛”、“诈降”以诱敌的情况。例如赤壁之战时,黄盖诈降以诱曹操;黄武七年,鄱阳太守周鲂伪叛以诱魏将曹休;黄龙三年,中郎将孙布诈降以诱魏将王淩(注:《吴志·吴主传》、《吴志·周瑜传》等。)。

其三,士卒、部曲的叛逃。除随将领叛逃以外,士卒自发叛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当时,“诸新兵多有逃叛”(注:《吴志·陈武传》。)。吴、蜀分荆州后,程普任江夏太守,曾“杀叛者数百人”(注:《吴志·程普传》注引《吴书》。)。到孙吴末年,叛逃情况更为严重,驻守在长江沿线的“江边戍兵”经常是“父子相弃,叛者成行”(注:《吴志·贺邵传》。)。

由于吴、蜀两国的结盟关系,吴国的叛逃人口大多逃往魏国,此不赘述。

吴国的人口叛逃现象如此严重,其原因何在?除了三国时期分裂动荡、战事频仍这一时代特征,以及邻国的蓄意“招诱”等因素外,还有何自身的独特因素?就普通吏民而言,赋役繁重、法制严酷是导致叛逃的主要原因。孙吴时期,普通吏民所缴的赋税、所服的役事是十分繁重的。吴主孙权在诏文中不仅多次提到“民多征役”一事,而且坦言自己“兴军五十年”来,“所役赋凡百皆出于民”(注:《吴志·吴主传》。)。

先看赋税名目。于走马楼简牍所见,当时赋税主要征收钱、布、米、豆、皮。以钱、米为例,钱有税(户赀)钱、口算钱、僦钱(地僦钱)等数十种名目;米除按税种分为租米、税米、限米外,还有品质之分、产地之分等,名目也十分繁杂(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当然,这些名目不可能每项均为必缴的赋税,但其中有一些属必缴之列,这应是可以肯定的。

再看赋税轻重。据走马楼“田家莂”简,嘉禾四年常限熟田亩收税米1斛2斗、布2尺、钱70钱;五年则为税米1斛2斗、布2尺、钱80钱。按简中一般的换算标准,当时布2尺折米1斗,80钱折米5升(注: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之《解题》,文物出版社,1999年。)。换言之,如将所缴布、钱均折算成米,常限熟田每亩需缴米1斛3斗5升。又据《吴志·钟离牧传》记载,钟离牧“种稻二十余亩”,“得六十斛米”。可见,当时稻谷亩产不到3斛米,而常限熟田所缴则几近亩产之半。

再看役事征发。《吴志·三嗣主传》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可见,此诏颁布以前,诸吏役事之重,已到了家事无人“经护”的地步。于走马楼简牍所见,当时诸吏既要租佃官府土地,按规定缴纳赋税,又要担任其他职事。例如,县吏张惕(简4.21)、陈通(简5.44)、潘有(简5.418)、谷汉(简5.1025)、潘慎(简5.1082)、黄讳(简0.12)等,在佃田的同时,又担任“仓吏”、“库吏”和“田户曹史”等职务,负责收缴、计算和验收田家所缴纳的米、布、钱等事务。地位稍高的州吏董基(简4.513)也担任了“关邸阁”职役(注:依高敏先生之意,县吏陈通(简5.44)、潘有(5.418)、潘慎(5.1082)、州吏董基(4.513)与“田家莂”简中的“田户曹史”陈通、“库吏”潘有、潘慎,以及9-3692等简中的“关邸阁董基”当为同一人(高敏:《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笔者认为,在尚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此论可以采纳。如此,则县吏张惕、谷汉(9-3097)、黄讳(J22-2696)等亦为同例。),其境况正与文献所记相符。

三国时期,吴国的法制非常严酷。吴主孙权认为法令之设在于“遏恶防邪”、“以威小人”(注:《吴志·吴主传》。)。一些官员也极力迎合其意,曾在东宫任职的南阳人谢景就力主先刑后礼之论(注:《吴志·陆逊传》。)。正因为如此,孙吴从立国之日起,其刑法就非常严酷,以至大臣张昭、顾雍、陆逊等均认为“科法严峻”而谏请“施德缓刑”(注:《吴志·吴主传》、《吴志·顾雍传》、《吴志·陆逊传》等。)。到暴君孙皓当政时期,刑法更为酷滥,甚至出现了车裂、烧锯断头、刀环撞杀、拉杀、剥面、凿眼等骇人听闻的酷刑(注:《吴志·三嗣主传》及裴注等。)。

对带兵将领来说,其叛逃主要是源于孙吴的世袭领兵制。领兵制下的孙吴将领势大难制,他们骄横放纵、耗乱民间、私动军众、擅杀士卒、掠取财物、淫乱不轨,无所不为(注:《吴志·甘宁传》、《吴志·潘璋传》、《吴志·朱桓传》、《吴志·潘濬传》注等。)。因此,一旦政局于己不利,或是官场不遂其志,或是疑惧其不法行为会遭到惩处,率众叛逃便是他们保命护家的首选之策。如太平二年夏口督孙壹的叛逃、建衡二年夏口督孙秀的叛逃(注:《吴志·三嗣主传》、《吴志·宗室传》等。),以及前文所述韩当之子韩综的叛逃等均是如此。

至于士卒、部曲的叛逃,则主要是由于被迫为兵、地位低下、不堪重负所致。吴国实行世兵制,士卒、部曲“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注:《吴志·陆凯传》。),其子弟“年十八以下十五以上”均在应征之列(注:《吴志·三嗣主传》。)。当时,很多士卒是被迫为兵的。例如,从建安十一年(公元206年)到赤乌五年(公元242年),山越人被强迫为兵的就多达十五、六万(注:张大可:《三国史研究》之《论孙吴部曲兵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士卒一入兵籍,则为国家和领兵诸将任意役使,逐渐转化成为领兵诸将的田客僮仆,其地位降至与复客等同(注:张大可:《三国史研究》之《论孙吴部曲兵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

同普通吏民一样,士卒、部曲也要缴纳赋税。从走马楼简牍来看,士卒所受的剥削比普通吏民要沉重得多。举例(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如下。

简五(12-6027):大常部曲大女刘汝七百租钱

简六(1-204):入平乡二年佃卒限米

简七(5-1635):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

简八(5-1669):领二年四家卫士田七十五亩亩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百五十斛。

从简七、简八来看,士卒缴纳限米,每亩二斛,超过亩产的三分之二,沉重至极。由于士卒、部曲被迫世代为兵,所受剥削和奴役极为严重,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因此,重负不堪之时,他们便会走上叛逃之路。

此外,还有两个因素也必须予以考虑,就是当时少数民族的叛乱和人口叛逃的地域。

三国时期,孙吴境内少数民族的叛乱不绝于史,其中,以山越人和武陵蛮的叛乱尤为剧烈。黄龙三年,武陵蛮举众为乱,太常潘濬率五万精兵前去征讨,至嘉禾三年十一月,叛乱方被平息(注:《吴志·吴主传》。)。这次叛乱历时三年之久,其规模之大、影响之深是显而易见的。在走马楼简牍中,有很多与潘濬征讨武陵蛮一事相关的军粮督运和军队调动的记载(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简6-2069、6-2171、6-1900、6-2095、6-2255、6-2112等。),我们可以从中想像当时平乱之战的激烈程度。而山越人的叛乱更是频频不断,从建安年间到嘉禾六年(公元237年),仅鄱阳郡的山越人就发动了七次规模较大的叛乱(注:袁刚:《孙吴鄱阳郡宗民暴动及其性质》,《江西方志》1990年第2期。)。

在叛乱与平乱的过程中,很多叛乱者为免受镇压和惩罚而“叛走”邻国,这是很自然的事。一些虽未参与叛乱却早有“叛走”之心的民众和一些出征平乱却早已不堪重负的吏士也会趁此秩序混乱之时见机行事。因此,少数民族的叛乱无疑给人口叛逃制造了极好的机会。

从人口叛逃的地域来看,当时人口叛逃现象主要发生在边郡地区和孙吴政权统治力量相对薄弱的蛮夷深地。前文所述的叛逃事件多发生在“江边”、戏口、武昌、夏口和长沙等地,均属边郡地区。又据《吴志·薜综传》载:“南海、苍梧、郁林、珠官四郡界未绥,依作寇盗,专为亡叛逋逃之薮。”《吴志·朱治传》载:“丹杨深地,颇有奸叛。”可见,边郡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蛮夷深地孙吴统治力量的相对薄弱也为这些地区的人口叛逃提供了条件。

就长沙而言,既是边郡重镇,又是“武陵蛮”、“鄱阳贼”叛乱影响所及的周边地区,叛逃人口较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从前文所录的“叛走”简来看,这些吏亲属都是在嘉禾四年“叛走”的。其时,“武陵蛮”叛乱刚被平息,因此,他们的叛逃也可能与此有所关联。

那么,对于当时的人口叛逃现象,孙吴政权采取了什么措施,其效果如何呢?从简一来看,孙吴政权对户籍和人口的控制与管理非常严密,不仅每年都要检核户籍,登记人口,而且还严令主事的官吏要做到“审实”无误,否则就要“自坐”其罪,负完全责任。这不仅是因为户籍和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赋役来源、财政收入和政权稳定,而且还因为它既是官吏上计的重要内容,又是国家考核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从简二、三、四来看,当时,“叛走”者在户籍中列有专门的簿册,而三简所记均为吏籍(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这就意味着不同籍属的“叛走”者也是分类造册的,其登录之细由此可见一斑。由于诸吏均在州、郡、县各级官府职能部门任职,而其居住在“诸乡”的亲属却存在“叛走”的情况,因此,将吏亲属“叛走”名单录之于册,不仅是检核工作要求“审实”无误、无有“遗脱”的具体表现,而且也必然牵涉到对亲属“叛走”的诸吏的信任度,甚至还可能牵涉到对他们的连坐处罚。

于走马楼简牍所见,还有一些与“叛走”简相关的“还民”简和“私学”简。举例如下。

简九(5-1532):右西乡入步侯还民[限米]一斛四斗(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十(5-1556):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十一(11-4633):入小武陵乡嘉禾二年私学限米十(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十二(J22-2695):南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穷(注:“辄穷”二字,《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和王素均释为“辄操”(《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胡平生未释(《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侯旭东释为“曹穷”(《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牍研究》二○○一),笔者据《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所附彩版,以为当释为“辄穷”。)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注: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

据研究,“还民”系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注:孟彦弘:《释“还民”》,《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私学”是一种由“遗脱”户口亦即逃亡户口产生的特殊人口(注:关于“私学”,王素认为系由逃亡户口产生(《“私学”及“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胡平生则认为与“没入逃亡者”无关(《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较之二说,王说为是,故从。)。从简九至十二看,“还民”和“私学”均缴纳限米。于走马楼简牍所见,“限米是非国家‘正户’缴纳之米”(注: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据此可知,如果民众脱籍逃亡,除叛逃邻国外,重返本土,则成为“还民”,逃亡他乡而为人检举揭发,就会被没入为“私学”,二者均被国家剥夺了原有的正户地位,沦为人身依附关系极强的非国家正户。这种身份和地位的下降正是国家对脱籍逃亡行为的一种惩罚。

就“遗脱”与“叛走”而言,前者旨在表明逃亡者已不在原籍,而后者则重在强调逃亡者已逃到国外。以此推之,只有确证逃亡者已叛逃国外,才能将其定性为“叛走”,否则就只能定性为“遗脱”。由于“叛走”比“遗脱”性质更为恶劣,国家对“叛走”行为的惩处也应该更为严厉。

于文献所见,孙权当政时期,对于将领的叛逃行为惩处相当严厉。由于当时“将帅部曲家属皆随营”(注:《清》杨晨:《三国会要》,中华书局,1998年。),带兵将领叛逃时往往率有大批人众,其影响之大不言而喻。孙权为减少“诸将畏罪而亡”的事件,黄武七年曾下过“诸将有重罪三,然后议”的怀柔之令(注:《吴志·吴主传》注引《江表传》。)。赤乌七年,孙权诏令:“督将亡叛而杀其妻子,是使妻去夫,子弃父,甚伤义教,自今勿杀也”(注:《吴志·吴主传》注引《江表传》。)。由此可知,此前将领叛逃,是要“杀其妻子”的。

从孙皓遣使到各州郡“科出亡叛”这一史实来看,吴国制定了处置叛逃行为的有关法令,但对士卒的叛逃行为如何惩处,文献载录不详。据《三国志》卷十一裴注引《魏略》记载:“至(建安)十六年,关中乱。(焦)先失家属,独窜于河渚间,食草饮水,无衣履。时大阳长朱南望见之,谓为亡士,欲遣船捕取。”又据《魏志·卢毓传》载:“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逋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魏志·高柔传》载:“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犹患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可见,在魏国,士卒叛逃,官府除了要“逐捕”叛逃者本人外,其家属也要受到严厉惩处。以此推之,吴国当有类似制度。

那么,如果“叛走”者后来再返回吴国,孙吴政权又如何处置呢?据《吴志·周鲂传》记载,黄武七年,鄱阳太守周鲂伪叛。为了让魏国深信不疑,周鲂在秘函中表示,自己派去密谈此事的心腹董岑、邵南二人,“可留其一,以为后信。一赍教还,教还故当言悔叛还首。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由于这是伪叛所用的诱敌之语,因此有必要对其可信度进行分析。如果孙权设有如此“常科”,魏国不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倘若周鲂所言纯属捏造而被魏国发现破绽,其苦心谋划的伪叛之计只能是白费功夫。从这一角度考虑,周鲂所言应基本可信。设置这一“常科”,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招诱叛逃人口重新归附。但从另一角度考虑,这同时也无异于鼓励和助长了叛逃之风。于走马楼简牍所见,“还民”缴纳限米,被降为非国家正户,表明他们是受了一定惩处的。因此,孙吴政权有可能对“悔叛还首”者从宽处罚,但不可能“皆自原罪”,不加任何惩戒。依其情节,至少应与“还民”等同。

综上所述,在分裂动荡、战事频仍的三国时期,吴国存在着严重的人口叛逃现象。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叛走”简及其相关内容无疑为探讨和研究这一现象提供了新资料。尽管孙吴政权对叛逃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到孙吴后期,人口叛逃现象越发严重,成为危及孙吴政权稳定与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附记: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国文物研究所王素先生、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振波先生的指导,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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