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_外汇论文

日本政府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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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对外贸易发展主要分为三大阶段;统制的解除与重返国际社会(1945-1960年);贸易、资本自由化的实现(1960-1975年);国际化的推进与国际间相互依存的增强(1970-目前)。三个时期情况迥异,日本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各不相同。日本政府将外贸政策与其它产业政策相配合,围绕着两大政策目标——出口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通过行政手段、立法手段、经济手段等对策的实施,对对外贸易进行了有效的宏观控制和管理。

一、行政机构

日本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外贸易管理的服务机构实施的。其主要作用是为日本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决策,对日本企业的对外经营提供咨询,把企业的经济行为纳入宏观经济的轨道。日本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出口会议、贸易会议、通产省、大藏省、输出入银行、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成套设备协会、进出口组合等。

1.出口会议

“出口会议”是日本对外贸易的决策机构。它分为两个层次,即设于内阁之下的“最高出口会议”和设于通产省之下的“产业别出口会议”。“最高出口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通产大臣任副议长,经济企画厅长官、大藏大臣、日本银行总裁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总裁等为委员,并吸收各省厅大臣、产业界代表以及有关学者参加。该机构下设综合部会和14个行业会议以及70多个专门部会等,主要任务是讨论综合性和长期性贸易政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出口计划以及必要时进行调查与审议。通产省下设的“产业别出口会议”则讨论更为实质性的问题,如按产业制定出口目标,研究为实现出口目标所需采取的对策,并推进有关对策的实施等。

2.通产省

日本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由通产省主管。通产省是日本政府干预经济的综合性职能机构。通产省不但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而且还负责协调国内产业政策与对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对外贸易管理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产省负责对外贸易事业的机构是通商政策局和通商振兴局。通商政策局制定对外贸易的政策与方针;通商振兴局则根据已确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具体制定进出口对策与方案,同时负责调整进出口商品的品种,管理贸易外汇,执行出口检查等。

3.日本输出入银行

日本输出入银行是日本政府外贸管理的执行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输银”的主要业务有:为促进船舶及其它成套设备出口提供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为促进日本的技术出口提供技术出口信贷;为促进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海外投资贷款和海外资源开发贷款。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贸易顺差的扩大和对外贸易摩擦的加剧,“输银”又增加了“制成品进口信贷业务”。“输银”通过提供金融信贷及办理外贸中的货币结算、外汇资金的分配使用等业务,执行政策的外贸管理政策。

4.大藏省

大藏省是日本的财政金融官厅,它不直接参与外贸政策的制定与管理,但辅助通产省贯彻日本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通过金融行政管理,协助通产省管理对外贸易,包括对外资金、外汇业务及海关税收等业务的管理。

5.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

日本贸易振兴会属于“特殊法人”,由日本政府全额出资,隶属通产省管理。其宗旨是适应“贸易立国”的要求,有效地推进各种振兴对外贸易的事业。主要活动是:进行海外市场调查,举办出口商品展览和进行贸易咨询斡旋。目前它设在海外的据点达80多个,分布于世界60余个国家和地区,派驻海外人员达数百名。上述驻外机构和人员,构成一个强有力的信息网,是日本政府从事海外市场调查和咨询斡旋的重要支柱。

6.日本成套设备协会

该协会的前身是1952年在日本政府的财政支持下成立的“重机械技术咨询室”,1956年改为现称。该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有关重型机械、成套设备的技术咨询,协助企业进行设计和估价,协助企业进行询价和销后服务等促进日本成套设备的出口。

7.进出口组合

维持外贸秩序、防止过度竞争是战后日本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外贸管理政策。日本维持外贸秩序的具体执行者是根据“进出口交易法”而成立的多种“进出口组合。”。“进出口交易法”规定:进出口贸易商可以不受“禁止垄断法”的约束而组织进出口卡特尔,即可以就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缔结行业协定,其具体执行者就是各种进出口组合。进出口组合缔结行业协定,需经通产大臣与公正交易委员会批准。为了确保贸易协定的有效性、法律还规定必要时可以对非组合成员企业进行限制,其限制方式是由通产大臣发布有关出口命令。

二、立法手段

日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体现各时期外贸政策的外贸法律、法规,在防止不正当的出口竞争、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保持出口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保证作用。

日本有关外汇和外贸的基本法律是“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该法于1949年12月制定,当时,日本经济正处于恢复阶段,整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尚低,国际收支连年大幅度逆差,外汇严重不足,所以上述法律对于出口等对外交易采取的基本方针是“原则禁止、个别批准”。后来,随着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于1979年12月全面修改了“外汇及外贸管理法”(1980年12月开始实行)。修改后的该法有三大特点:①将外汇、外资、外贸的管理规定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废除“外资法”;②采取“委任立法”方式,即由“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规定出基本原则,其执行细则则通过政令和省令(进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贸易管理规则等)加以规定;③变过去的“原则禁止、个别批准”为“原则自由、个别限制”。该法总则第1条规定:“本法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交易为基本,由时对于对外交易进行必要的、最小限度的管理或调整,以期对外交易获得正常发展,进而谋求国际收支的平衡和货币的稳定,并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959年12月,日本政府依据“外汇与外贸管理法”,颁布“出口贸易管理令”,对出口贸易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当某些商品出口价格过分低于世界市场出口价格且受到国外非难和限制时,对这种出口商品实行控制,对国内供不应求的商品、禁止出口的商品、国宝和重要美术作品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和控制。“出口贸易管理规则”是依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要求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进口贸易管理令”是1949年12月制定,它是依据“外汇法”制定的有关进口贸易管理的政令细则。“进口贸易管理令”规定:若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原则上须通产大臣许可方能进口。这四种情况是:①进口属于按配额进口的商品;②从特定地区进口的特定商品;③利用特殊结算方式的进口;④进口其它需要加以审查和批准的商品。进口许可证由日本银行发放,有关海关权限委托海关掌握。其它一些具体的事务委托给日本银行等等。“进口贸易管理规则”是“进口贸易管理令”的细则。

日本现行关税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和“关税暂定措施法”。其中,“关税法”是关税行政的基本法。目前日本只向进口商品征税,而不向出口商品征税。所以,一般都把日本的关税理解为“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税金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调节国内供求关系。目前,日本的关税作用主要是后者,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只占30%左右。

日本政府为了防止对外贸易中不恰当的竞争,维持健全的外贸秩序,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该法允许国内同行业者在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缔结关于出口和进口的协定,许可设立出口同业协会、进口同业协会和进出口同业协会,从而有利于避免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进行有损于本国利益的竞争活动。

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出口保险法”、“出口检查法”、“出口商品会计法”、“统一支付规则”等一系列法规,借助立法手段,对于出口商品的保险、进出口交易的支付方法、出口商品的商标权、质量等予以担保、规定、保护和严格检查。

三、经济手段

日本对外贸易经济手段的实施,是通过其外贸制度来体现的,日本外贸制度是日本外贸政策与外贸法规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日本战后的外贸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即鼓励出口与限制进口。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政策虽然在限制程度上有所削弱,但其政策的本质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日本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是消极地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通过抑制总需求来平衡国际收支,而是积极地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鼓励出口,或对出口提供直接和间接的补贴,在国际收支保持顺差和出口价格不上涨的条件下,鼓励总需求和经济迅速增长。

战后初期,日本百废待兴,资源缺乏,进口亟需;而同时产业出口能力不足,外汇入不敷出,严重缺乏。因此,这一时期,日本外贸政策的重点放在管理进口上,同时采取一些金融和财政手段振兴出口。

1949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外汇及外贸管理法”。根据这个法律,对进口实行外汇配额制。并制定了“外汇预算制度”,规定进口商品必须得到外汇银行的批准,为进口外国商品的企业规定外汇使用比例,以此来管理进口贸易。同年,还实施了“进口保证金制度”,规定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必须缴纳进口保证金。1952年还建立了“连锁贸易制度”,规定根据出口成绩来核配进口许可证。这样,不但确保了恢复国内生产所必需的物资的进口,而且限制了国内能生产的商品的进口,在平衡国际收支的同时也保护了国内企业。

振兴出口一直是战后日本通商产业政策的基本方针。日本政府采取的振兴出口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出口优惠金融制度(1946-1972年)。主要包括:出口装船前贷款,根据出口合同情况,为出口货物的生产集中与装卸等所需资金提供出口货物出口装船前的金融贷款,主要通过日本银行对其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再融通进行,即民间金融机构为出口商提供所需资金,然后将收入的有关出口票据向日本银行再贴现或取得担保贷款;货物装船后贷款,是日本银行对日本外汇银行的资金再融通,当外汇银行收买了出口商将出口商品装船后发出的外汇计价的、有期限的出口票据时,日本银行以此票据为抵押,按再贴现率贷给外汇银行收买票据所需的日元资金。在振兴出口过程中,日本银行一再降低出口票据再贴现率,与普通商业票据贴现率相比,出口票据再贴现率约低1-2%(年利)。日本银行贷款的10%用于出口关联贷款,约占全国银行出口关联贷款的一半。

(2)出口振兴税制:“出口收入纳税信贷”制度(1953-1964年),按照销售比例,给予商社、出口生产商、设备制造商不同的纳税信贷。1964年又设立“海外市场开拓准备金制度”,对出口商海外交易提供额外补贴。同年,还制定了“出口振兴费用特殊处理法”,准许企业将支付给外国买主的旅费、生活费等费用,作为合法的税款扣除申报。

(3)出口保险制度。是日本政府为承担民间出口贸易业者的出口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贸易优惠制度。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法”,由政府直接向民间企业承兑出口风险,并随着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建立起多种保险制度。

在整个经济恢复时期,尽管日本外汇奇缺,使政府不得不利用管制外汇的方法来限制进口,但其政策不是单一的,而是辅助于金融、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振兴出口,并由政府直接提供给各种出口保险。这种政策配套的做法,使得日本的进出口贸易不因外汇管理而统死。日本战后初期采用的一系列奖出限入的政策一直延用到高速增长阶段乃至今天。

1952年8月,日本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55年9月,日本正式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但是,日本以处于战后过渡时期、国际收支困难为理由,援引IMF第14条、GATI第12条,继续实行外汇管理制,拒绝履行贸易自由化和相关义务,继续实行进口限制。进入6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加上外部力量所迫,日本拉开了贸易、资本自由化的序幕。

在实行贸易、资本自由化的过程中,日本政府精心地、有步骤地制定各种计划和选择实行自由化的商品。对于实行自由化后国内经济受影响较小的商品有顺序地实行自由化,对于因实行自由化国内经济受影响较大的商品先定一个实行自由化的期限,并在这段时期里实行合理化措施和优惠政策,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因此,贸易、资本自由化又起到了促进企业合理化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1960年6月,日本政府制定了“贸易、外汇自由化大纲”计划到1962年实现90%的贸易自由化,到1964年10月日本进口自由化率已达92.8%。截止1993年底,日本还未实现自由化的商品只有12种,工矿业产品已全部实现自由化。

在政府各种政策的扶植和刺激下,日本的对外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65年以来,日本贸易收支多数年份保持着顺差的局面。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日本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所面临的新课题是如何避免因贸易收支出现大量顺差而引起的经济贸易摩擦。日本政府所采取的对策主要包括:

(1)“自主限制”出口,同时积极促进出口商品的高附加价值化、多样化,推进出口市场分散化和多元化。

(2)取消或缓和妨碍进口的措施和制度,进一步开放日本市场。

(3)推进产业结构调查,扩大内需,增加制成品进口。

(4)同发达国家开展“产业协作”,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和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

附表:战后日本贸易、资本自由化进程

年 月事项

1947.8 恢复民间贸易

1949.4 确定单一汇率制(1美元=360日元)

1949.12 颁布实行“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1950.6 朝鲜战争爆发

1951.9 签订“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

1955.8 加入IMF

1955.9 加入GATT

1960.6 进口商品大幅度自由化(贸易、外汇自由化计划大纲)

1963.2 从CATT第12条国升入第11条国

1964.4 转入IMF第8条国(废除外汇配给制度),加入OECD

1964.5 肯尼迪回合开始(1967年6月结束)

1964.10进口商品自由化率达92.8%

1967.7 实施第一次资本自由化(100%的17业种,50%的3

3业种)

1968.6 扩大技术引进自由化

1968.7 根据肯尼迪回合第一次降低关税(1910种)

1969.3 实施第二次资本自由化(100%的44业种,50%的1

60业种)

1969.1055种进口商品实施自由化(实施到1971年12月末)

1970.9 实施第三次资本自由化(100%和77业种,50%的4

47业种)

1971.4 实施汽车业的资本自由化

1971.8 实施第四次资本自由化(100%的228业种,50%的

是除7业种以外的全业种),美国发表新经济政策)

1971.12实施史密森氏协议(1美元=308日元)

1972.7 实施技术引进自由化

1973.2 日元实行浮动汇率制

1973.5 实施第五次资本自由化(除5业种外,原则上100%)

1973.10发生第一次石油危机(第四次中东战争)

1974.8 电子计算机业50%实施资本自由化

1974.12集成电路100%实施资本自由化,情报处理业50%实施

资本自由化

1975.2 东京回合开始(1979年12月结束)

1975.6 零售业实施资本自由化

1975.12电子计算机业100%实施资本自由化

1976.4 情报处理业100%实施资本自由化

1980.12实施新外汇管理法(对外资本交易原则自由化)

1986.1 废除146种农产品、1703种工矿业产品的关税

1989.4 废除1004种工业制产品的关税

1991.4 实施牛肉、桔子进口自由化

1992.4 实施桔汁进口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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