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家庭:贝尔政治哲学的主要议程_自由主义论文

公共家庭:贝尔政治哲学的主要议程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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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或一个社会,能够同时在经济上主张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相信自由主义,在文化上奉行保守主义吗?美国当代思想家丹尼尔·贝尔宣称,自己就是这么一个集三者于一身的人,后工业社会就应是这么一个三位一体的社会。他认为,经济社会主义、政治自由主义、文化保守主义携起手来,可以调解新左翼学者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价值动力匮缺的矛盾。作为从文化方面调解政治与经济的一种尝试,他将社会的政治经济系统喻为“公共家庭”,并为之提供了一套规范性理论基础——“公共家庭政治哲学”。他声称,这种政治哲学的目标是修正传统自由主义,“使之成为一个正义的现代社会中的决定性价值准则”。其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规定共同的利益”,二是“满足个人和群体各自提出的权益和要求”。他认为,当此后工业社会来临之际,迫切需要列入“议程”来讨论的政治哲学问题有四个方面:(1)与公共家庭相应的社会单位是什么?平衡这些单位的权益要求的原则是什么? (2)自由与平等这两个多少有些互不相容的社会准则若出现偏差,将会发生什么?(3)在社会需求与经济活动之间的竞争中, 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是什么?(4)在经济领域与道德王国中, “公”与“私”的范围是什么?显然,他所说的这些问题也就是四大关系:个人与群体,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公域与私域。他要为这些关系制订规范,这样,他拟定的“议程”就深深契入政治哲学的核心区位。

一、个人与群体

首先,贝尔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极端的群体主义都提出了批评。在西方历史上,关于构成社会的首要单位,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城邦,天主教社会理论认为是家庭,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是个人,现代自由主义则认为是团体。这些单位为各自的优先权而彼此竞争着。而在近两百年里,个人脱颖而出,占据优势。边沁、密尔式的“合成”说,即主张社会由个人合成,公益由私利合成,个人是社会的“原子”,成为西方社会主导性的群己观。贝尔批评此说“忽视了结构必然超乎于个人而存在的现实”。他认为,无论是宗教式文化群体还是国家式文化群体,整体作为唤起其成员忠诚的意义象征,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个人如果丧失同整体的关联感,他们的逐利行动就会导致“每一个人反对其他个人的战争”。但是,当群体的要求板结成一种“总体”时,其后果也是“可怕的”,它造成意识形态信念的趋一,造成官僚独裁制度的俯临。从这个角度看,个人主义是“高度文明的产物”,只有在近代西方才成为一种召唤个人自主地联合的准则,而犹太人、中国人似乎都不知其为何物。然而,贝尔决不是单面地赞美个人主义。他指出,极端个人主义在美国的猖獗,是人们忽视社会公益、不顾他人需求的根源。

其次,贝尔考察了介于极端个人主义与国家的利维坦之间的中间群体。从历史上看,公社、行会、教团,都是此类自治性共同体。它们曾经是公民道德的寄托,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类似群体的存在不仅是个社会学事实,而且大有扩展之势。他把这些群体分为:功能性团体,如农、工、商;象征性地位团体,如教团、民族、种族;文化表象性团体,如青年、妇女、同性恋者;社会下层团体,如穷人、老人、残疾人;公民目的团体,如民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环保社团;经济特种目标团体,如纳税人协会;文化特种目标团体,如艺术家联合会;功能性政治团体,如城市;等等。他认为,团体规模和种类的激增说明,在后工业社会中,利益正趋于多元化,因而,社会单独某一个方面出了问题,不至于使整个社会分裂。能够“容纳如此众多的利益”,这是一个“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特征”。所以,在他看来,众多团体及其多元利益自有其合法性。但他认为,正由于这种多元化,抽象地把群体置于个人或社会整体之上,也是不妥的。

最后,贝尔作出结论:“社会上不可能有一种雄居一切利益之上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要求也不可能总是处在优先地位——一个人以及他的财产或权利不可能是这样一种利益;国家(它要求指导和控制经济活动及社会活动,或者调节道德规范或个人行为)和多种群体(它们要求补偿和保护)也不可能是。”〔1〕实际上,对于个人、群体、 国家何者是社会的首要单位的问题,他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他们向往的,是在国家的大屋檐下,谐调三者的公共利益。这也正是所谓“公共家庭”的意思。因此他强调,在创立“公共家庭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时,特别是在考虑利益分配时,不应从个人、国家或特定群体出发,而应着眼于那些舍象掉任何差别,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权利和条件,还应顾及那些体现群众之间在需求、补偿和负担等方面的“相对差别”的规则、权利和条件。

二、自由与平等

首先,贝尔认为,不论是自由还是平等,若被视为绝对价值,就会招致极端主义。自由主义的“最主要价值”在于减少政府压制,维护自由交易规则。因而它将平等界定为法律平等,主张按照法治,即按照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比赛规则来自由地、平等地交换、决策和行动,即使这可能导致后果的巨大不平等。再从平等来看,人们的能力、需要、秉赋、才干各不相同。当社会作出“使人平等”的努力时,就会人为地引起行政干预,也就意味着不平等待人。如此,始于使人平等而终于不平等待人,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逻辑”。由此观之,贝尔指出,任何单一的价值,如自由、平等或正义,若被看作绝对之物而严加运用,都可能走向反面。因此,在实践中,这些价值之间的某种妥协总是必要的。

其次,贝尔提出,从逻辑上分析,平等有三个层次,即:条件平等、手段平等和后果平等。条件平等指“公共权力的平等”,包括一人一票制、法律平等、政治行动平等等公民权利。其指导原则是,按照共同标准作出平等对待。这大致相当于政治平等。手段平等意指机会平等,包括开放公职、自由进出市场、平等受教育机会等。其原则是,个人为达到各自可能达到的目标而运用自己的自然能力并为之努力,这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贝尔认为,机会平等的观念是平等的首要意义。至于后果平等,则指“地位、收入和权威”方面的平等。

其三,贝尔批评了后果平等的观点,认为后果不平等只要是通过自由努力而获得的就是正当的。美国自罗斯福新政以来,后果平等论开始抬头。如杜威就曾指出,只讲机会平等而不讲后果平等,这种平等是空洞的。因此,后果平等论者指责不平等后果太悬殊了,主张公共政策向后果平等倾斜,具体地说,就是使公民的地位、收入和权威更加平等。贝尔说:“然而只有在限制其他人对职位的获得,或者剥夺他们已取得的成果时,这种努力才能获得成功。简言之,减少后果悬殊的努力就意味着,为了使另外一些人更与之平等,某些人的自由将会被限制或牺牲。”〔2〕他断言,这些不平等后果大多是正当地获得的,要削平它们, 就必须诉诸于政府压制和官僚权力,这又会损害自由。

其四,贝尔提出“相对差别原则”,用以规范自由和各个不同领域的平等要求。对这条原则,他表述说:“按照每个人所赢得的成就予以分配,按照适应每个领域的权力和特权进行分配。”〔3〕前一句话, 承认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及其导致的后果差别,后一句话,主张尊重各个领域、各个问题的特殊性而区别对待,使后果差别不至于绝对化。例如,关于“地位”,平等主义者力主给少数民族、黑人、妇女提供进入大学、医院、政府机构的专门份额。贝尔指出,这些领域的相对差别标准,在入学问题上是“成绩”,在行医和从政方面则是“能力”,据种族、肤色、性别而提出的平等要求是武断的。关于“收入”,许多人认为,收入高者应享有诸如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特权。贝尔指出,适用于健康问题的相对差别标准是保障人人有权充分就医,这里倒是需要“平等化”,而“将金钱的权力废除其领域之外”。关于“权威”,以商校管理为例,丹麦议会曾决定,学位的授与须由50%的教师、25%的学生和25%的勤杂人员选举出的委员会来投票,德国则由资深教授、青年教授和学生的三结合体来投票。贝尔指出,这类“平等的权威”是可笑的,这里适用的相对差别标准是由教育方针确立的,做决定的应是教授会。通过以上实例,贝尔强调,“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平等原则”,“唯一的正义原则”,是不存在的,才干、动机、努力、成就的不平等总是个事实,因此,一方面要承认这种事实,另一方面要区别处理,分而治之。

三、公正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贝尔看来,即是社会节约模式(经济化模式)与非经济价值的社会标准的平衡问题。他并不否认,节约模式在运用市场机制有效地组织生产的同时,使社会为之付出了两项高昂的代价:环境的恶化和人的物化。尤其是后者,使人们有理由把效率视为公平的对立面。然而贝尔认为,当前,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效率更是受害的一方,它被知识界弄得声名狼藉,这太欠公允。

对于社会公正,是否存在“普遍的裁决原则”?如何权衡便捷的交通与飞机噪音污染之间的利弊?如何度量现代化的文化心理代价与经济代价?应当按什么标准确定高级劳动与初级劳动的“公正的”报酬差异?以什么原则作为谈判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是偏向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还是根据“社会代价和社会效益的原则”?说到底,究竟有没有普遍的公正原则?对此,人们提出了众多建议,其中最负盛名的当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系。这一体系的主线,依贝尔的看法,就是基于“最大最小值标准”而导出“差别原则”,贝尔对罗尔斯正义率作了如下批评:

第一,罗尔斯的不少概念是模糊的。例如,他经常谈论“利益”、“善物”(goods),但他没有意识到,它们有的可以量化, 有的不可量化,有的是因人而异的,此外这里面还会渗入复杂的人为因素而使度量更加困难。再如,什么叫“最不利者”?判断的标准是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还是知识、技能?不论采用哪项标准,其武断性同以婚否为标准又有何区别?

第二,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论据是成问题的。它假定,个人在看待正义非正义问题时,总是讨厌冒险,总想把自己受损失的概率降到最小值。然而,就人的生命而言之可能如此,就人的财产而言之却不尽如此。许多人可能甘冒失去自行车的风险以便享有得到汽车的机会,即使后果可能是被迫步行。

第三,罗尔斯正义原则包含扩大政府干预的取向。按照罗尔斯,正义原则避免不了“收买”最不利者的内涵也许正是它的“长处”,因为许多社会的问题就是如此讨价还价解决的。比如,为使居民同意让机场建在附近,平抑他们对噪声的抗议,政府不得不报之以优厚的福利。可是,事实证明,政府主持的这种再分配,其任意性远远大于类似的讨价还价。

第四,罗尔斯的原则是“静止状态”的。罗尔斯解决正义问题的重点是一段时间内的再分配,但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再分配程度,而在于“再分配和增长之间的平衡”。分配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反之,增长速度也能影响再分配。过大规模再分配必然以削弱长远投资为代价来提高消费水平。罗尔斯本人也承认,他的原则“仅在几代人之内适用”,而不特别宜于“决定公正的存储率”。这等于把动态的、长时段的因素舍象掉了。

依贝尔之见,按何种时间尺度观察正义原则,决非无关紧要,而涉及他与罗尔斯的根本分歧。他强调,罗尔斯舍去的,恰恰是应“置于首位的问题”。或许是出于未来学家特有的历史视野,他主张,正如我们的前辈在分配时曾经照顾我们一样,我们在分配时也应考虑我们后代的需要,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孩子以及孩子的孩子“不如我们富有”。但他并不是决意反其道而行之,把重点从“这一代”移向“下一代”,而是试图在现在与未来的代际之间,在现实的公正与跨代的效率之间达成某种平衡。在他看来,苏联模式令人恐惧之处在于过分强调这一代应为未来而牺牲,西方模式令人嫌恶的地方在于宣扬这一代的消费而不惜预支后代的资源。对他来说,节约化、经济化、效率化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一代人的问题,而是涉及子孙的超世代的问题。因此,一种分配正义原则,若不充分考虑“未来的社会折扣”,那就谈不上是真正正义的。

四、公域与私域

传统自由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相分离的。法律注重规则性、程序性,道德注重实质性内容。法律的基础是“形式合理性”,道德的基础是“内容合理性”。罪行、权利等是法学范畴,罪恶、正义等是伦理学范畴。人们可以对“罪行”提出公诉,却不能对“罪恶”提出公诉;人们可以推行“权利”,却不能强行“正义”。概言之,法律是“公”,道德是“私”。贝尔表示,作为自由派,他接受过这种公私分界之说,不希望个人被国家的普遍意志吞没,也不希望国家被个人利益的原子世界消解,而是谋求公私相对分立,相安无犯。

但贝尔指出,上述自由主义原则自19世纪开始遭到利益关系和偏见的扭曲,人们不顾公私二域的特性,奉行双重标准。例如,今日某些自由主义者既要马儿跑,要国家对经济作积极干预,又要马儿不吃草,要国家(“公”的化身)不干预个人道德。贝尔认为,对这种双重立场的奇特交叉须予以反思。

从经济方面看,在新政的炽盛时期,曾流行一种观点:政府应将一切产业国有化,化私为公,以使生产目的从利润转向使用价值,向每一个人提供“标准化”商品。贝尔不同意这种简单化看法,指出:几乎在所有国家,公产的运行状况都不如私产,人们对公产的“拥有”并没有使他们跃升为其真正的主人,对于个人在需求、趣味方面的差异也只有私人市场才能作出灵活反应,因而,集中的、国有化的计划经济制度非但不能解决私人的问题,反倒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和政治集权。但他不反对以公共的方式对私人需要加以公共的关切,为其提供满足自尊所需的社会条件。对他来说,增强公与私的平衡是必要的,取消公与私的界限则是危险的。

再从道德方面看,贝尔也主张界分公私。旧日自由主义为捍卫个人的合法自由权而不顾一切地抵制“道德警察”。贝尔同样反对“道德警察”,但也批评道德放纵,认为在道德上应有一定的社会约束,“社会必须拥有一种羞耻感”。那么,何为羞耻?他认为,作出精确界定是不可能的。所以,他虽有所调和,最终还是回到旧自由主义的立场:“但是能够下出定义的却是公众与私人的不同特征,可以在它们二者之间筑上一堵墙。这样一来,就可以禁止公开夸示色情、淫秽以及使人格蒙受耻辱的那些好色的成分。但在那堵墙之后,持有一致意见的成年人愿做什么是他们自己的事情。”〔4〕既有“公开的美德”又有“隐私的罪恶”,这不也是一种双重标准,一种奇怪的折衷吗?贝尔感到道德上公私界分的困难,但他坚持,如不作界分,如不把道德主要看作私人的事并适当予以公共的限制,我们就会面临一种局势:要么是“道德警察”横行,要么是道德败坏泛滥。

贝尔关于公与私的考辨,实是他以“公共家庭”为口号重建古典自由政治哲学的“核心”或落脚点。所谓“公共”,“公”也;所谓“家庭”,“私”也;所谓“公共家庭”,亦“公”亦“私”也。公共家庭之公,集中体现了“共同需求”。公共家庭之私,突出表现了个人化的“市场机制”等等。合而观之,公共家庭作为类似“公社”的组织,作为“放大了的古希腊城邦国家”,旨在结合公私:用社会义务约束个人自由,又给个人自由提供充分的空间;尽可能地用足市场机制,又赋之以社会目标。而在学理上,要结合公私,就必须辨明公私。

五、小结

贝尔为其公共家庭制订的政治哲学,概括起来就是:(1)公共家庭作为一种“自由主义概念”,相信个人是公众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成就应受“合理奖赏”;(2)政治自由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 与资产阶级社会是有区别的,可以分解的,我们能够摒弃经济自由主义,因为它导致一种破坏“社会道德基础”的“亨乐主义”,同时又能够保留政治自由,以确保个人免于高压权力之害,确保他们因努力和德性而应得的回报;(3)群体间的对立要求是“合理事物间的必然冲突”,对它们不应“举一方压另一方”,而应平衡自由与平等、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在确定不同要求的合理程度时坚持“相对差别”的原则; (4)个人权益固然重要,群体的共同需求也不容忽视。

诚然,这样一种大家庭、大杂拌是不现实的。但是,透过贝尔的良好愿望,可以发现他对后工业社会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预感。他从正面直切政治哲学的主题,如群己、公私、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他对利益群体之社会学后果的分析,对平均主义之弊的批评,对效率与公平之动态平衡的强调,倘若剔除某些偏见(例如,他实际上认为市场只能是私人的),其具体论说还是给人不少启发。我们可以引入“相对差别”概念和跨世代正义概念,对罗尔斯式的差别原则作一定的修正。这样,至少可以拓宽我们考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视野。贝尔是否属于新保守派?回答应是肯定的。他复兴自由主义的目的,是促成美国的民族“自我意识的成熟”。在文化层次,他主张敬畏传统,重返过去,以维系文明秩序。可见,他的政治哲学同其新保守主义文化观是连贯相承的。但他不否认资本主义文化与经济存在令人“悲观”的矛盾。为克服这种矛盾,他力图把自由主义同资产阶级享乐主义分开,让奉行利己主义的个人对公共家庭保持宗教般的虔诚,从而解除哈贝马斯说的那种“合法性危机”。然而,自由主义本是享乐主义的产儿。贝尔寄望于割断二者的血缘关系,这恐怕乐观了。

注释:

〔1〕〔2〕〔3〕〔4〕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0、325、330、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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