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的“平等”与“自由”: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和哈耶克分配正义思想的比较研究_哈耶克论文

个人权利的“平等”与“自由”: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和哈耶克分配正义思想的比较研究_哈耶克论文

个人权利之上的“平等”与“自由”——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哈耶克分配正义思想比较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正义论文,平等论文,分配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正义观。他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之幕”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为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1)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蓄原则的条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前者称为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后者称为差别原则。为了使这些原则相互协调,罗尔斯提出两个“优先性原则”:(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公民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原则。(参见罗尔斯,第57页) (2)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首先,第二条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在社会中“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观念;其次,在第二条正义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即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必须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公平的机会为前提。只有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同上,第11-13节)

尽管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核心,并对“平等”和“博爱”有一种强烈的愿望,但他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同时,他又对不平等设立了界限,使处境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什么按照机会均等原则,人们在自由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获得的财富利益结果却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个人不同的出身、天赋才能及所处的不同社会环境。所以,罗尔斯提出分配或共享“共同的资产”。他认为,个人较高的天赋才能和与生俱有的优越社会条件,都是个人“偶然”获得的,都不是“道德上”的“应得”。(同上,第97页)既然这样,就要把这两种资源(优越的出身、天赋才能与优越的社会条件)作为“共同的资产”来共享,来为那些不幸者谋利,对那些因出身、天赋及社会条件造成的不平等作出补偿。(同上,第96-97页)

与罗尔斯有所不同,在德沃金的分配正义观中,平等是核心概念及首要和基础的价值。(参见德沃金,2008年,第362页)他认为平等与自由能够和谐并存,但平等是更为根本和核心的概念及价值;自由是依赖于平等的,任何自由都不能与平等相抗衡。(同上,第139页)

德沃金的理论实质上是平等权利理论。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机会、义务、资源的平等分配权利;第二种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同上,第65-126页)德沃金认为第二种权利是最为基本的,是平等的根本要素;而第一种权利则是派生的。(同上,第363页)比如,一个家庭有两个孩子,一个快要病死了,另一个也生病但病情不重,根据第一种权利,仅剩的药片应该平均分给两个孩子,而根据第二种权利,病危的孩子应该得到更多的药片。可见,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则倾向于追求实质平等。也因此,德沃金认为,必须对社会上的某些强势群体进行反向歧视,而对一些弱势群体(如美国黑人群体、其他少数族裔及老弱病残等)则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尊重,以期达到更加均衡和实质上的平等。

在肯定了人们具有抽象的平等权利这一基本前提下,德沃金认为,政府应采取措施以保障这项权利得以贯彻。例如,在经济上,用如前所述的“资源平等”来保障分配正义,使得先天处于较不利地位的人如伤残人士和智障者等,在整个人生资源拥有方面也是平等的;在政治上,采用民主政治或代议式民主政治来体现关注与尊重这项权利,并要防止代议式民主制的多数裁决规则侵犯到少数人的权利。他认为,政府不仅必须关心和尊重每一个公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包括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个公民。(参见德沃金,2008年,中文版序言第16页)

在当代西方,关于分配正义的政治哲学争论主要在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哈耶克之间展开。

能否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上的“分配正义”?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及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参见何怀宏,第6章第1部分)

诺齐克是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来展开立论的。这个链条由三个命题构成,即(1)“获得的正义”: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这可以叫做“获取的正义原则”。(2)“转让的正义”: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如果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其中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这就是“转让正义原则”。(3)“矫正的正义”:现实中个人对经济利益的持有并非都符合上述两个持有正义原则,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为了使整体的持有都具有正义性,就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即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参见诺齐克,第156-159页)依据这三个命题,诺齐克挑战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诺齐克看来,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正义的、正当的,并无丝毫欺诈与强取,则他最终即使富可敌国,也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到指责。人们可以赞扬他自愿进行公益、慈善投入,但社会或国家没有任何理由以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来取其富、益人贫。

在诺齐克那里,国家理论与他的个人权利理论密切相联。由于个人通过持有正义获得的经济利益是正当的,并且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资格,因此诺齐克所希望的国家类型,是以维护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为标尺的。诺齐克认为,合理的国家应该是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管事最少、最低限度的类似于“守夜人”式的国家;这种国家的职能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侵犯,其活动空间被限制在个人权利给它留下的范围中。

按诺齐克的看法,个人权利应当作为道德的“边际约束”来对待:“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第39页)按照这种“边际约束”,不管当事者(个人或集体)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如何,也不管其行为如何发生,只要它侵犯了他人的个人权利,就是不正当或非正义的,应加以禁止或制止。个人权利的边际约束绝对否定了某些当事者(个人或集体)用其行为动机、目的的正当性来证明其行为方式、手段、过程有正当的可能性,以及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人(或另一些人)的利益或为了国家或社会利益而侵犯个人权利有正当的可能性。

哈耶克同样反对分配正义的看法。罗尔斯、德沃金认为,由于人的天赋才能和后天机会、经验有所差别,故应根据“差别原则”或“牺牲原则”,对那些天赋不佳及后天机会、经验缺乏的人提供补偿。但哈耶克却不以为然。他认为这种不平等是正当的,而对其抑制、平衡及对其他人进行补偿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的。对于遗产来说同样如此。他认为征收遗产税的做法是不公正的,因为个人未经努力、不劳而获的较大份额的遗产是由他的一代甚至几代长辈经过努力获得的,是其上辈努力的累积。哈耶克认为,从心理层面进行分析,人们要求收入财富等的平等是妒忌心理在作怪。如果追求一个物质利益绝对平等的社会,“如果所有未被满足的愿望真的有权向社会提出要求,个人责任就到了末日”。(哈耶克,1999年,第134页)

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观念加以否定,认为这不过是“海市蜃楼”的“幻象”和“准宗教性质的迷信”,是一种“破坏性力量”。他认为,社会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就是物质平等或结果平等的要求,而这种平等与法治及其所保护的自由是不相容的。因为法治要求的是在一般性法规、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而物质平等或结果平等则是要使不同的人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任何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同上,1997年,第79页)哈耶克并没有否定“正义”观念,但他把正义视为遵守正当行为规则的观念,是法律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对法律的限制和补充,而以这种正义观念为基础的法律则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他认为,在当代社会中,这种正义观念正在被“分配正义”、“社会正义”的要求所替代,对遵守规则的关心逐渐让位于对行为结果特别是财富分配结果的关心。

由于哈耶克反对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差别原则”和“牺牲原则”及可能导致的“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因而他所坚持和维护的“平等”只是在自由和法治秩序之下的“机会公正”和“过程公正”,并把它看成是真正的并且唯一能够保障个人自由的一种“平等”。如果说哈耶克的“正义”观念也包含着“平等”的相关内涵的话,那么他所说的“平等”与罗尔斯、德沃金所说的“平等”,只是在个人追求财富的自由权利及机会公正和过程公正的意义上,才是一致的。哈耶克严格区分平等地待人、机会公正、过程公正与试图使人们有“平等结果”这两种平等之间的根本不同乃至根本对立,认为前者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公正的机会,而后者则导致不公正的奴役和控制。

从总体而言,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以个人“资源(天赋、出身等)共享”和“差别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权利“平等”的正义论;德沃金的正义论是将其论证立足于“资源平等”这一维度上,以机会成本概念及“牺牲原则”来开展的个人权利“平等”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正义论”是在“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下,以实现不能侵犯的个人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正义论;而哈耶克的正义论则是以“自发秩序”及“法治秩序”为基础的个人权利“自由”的正义论。四者之间的共同点是都要维护个人在追求社会财富(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过程中的自由和公正的权利。

罗尔斯与德沃金的观点较为接近,因为他们分别试图通过“资源共享”和“差别原则”或者“资源平等”及“牺牲原则”,追求社会个人之间的尽可能的“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及“结果平等”或“起点平等”和“真实的机会成本”前提下的“实质平等”(尽管都很难做到);他们强调人们的先天性差别,国家需要实施一定的政策干预,通过补偿社会弱者来体现社会正义,要求政府有一定程度的扩张并超越“守夜人”的职能。而诺齐克与哈耶克的观点更为一致,因为他们都只追求“过程公正”和“机会公正”,反对“起点平等”、“结果平等”或“实质平等”;他们认为罗尔斯、德沃金设计的分配正义需要“做大”国家,是极其危险的;强调通过正当持有而获得的个人权利“自由”优先于国家权力,认为天赋上的不平等并不需要通过政策强制来补偿,否则国家的功能就不正当。罗尔斯、德沃金坚持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及过程中平等优先,兼顾自由,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社会分配差别;诺齐克、哈耶克则强调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及过程中自由即公正,机会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限制结果不平等毫无意义。换言之,罗尔斯及德沃金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及过程中力求并维护所谓“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过程平等”之下的“结果也平等”或“实质平等”;而诺齐克和哈耶克坚决要维护的则恰恰是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及过程中的“过程公正”、“机会公正”之下的“结果不平等”。若要高度概括四者之间的异同的话,可以这样说,罗尔斯、德沃金共同的核心思想是“平等”,诺齐克、哈耶克共同的核心思想是“自由”,而四者共同的核心思想是“(个人)权利”。

要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呼声主要来自于穷人或者弱势人群,对这部分人生存和发展的伦理关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穆勒认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穆勒,第404页)近代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也主张,在一个经济体制下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他说:“财富的不均虽没有往往被指责的那样厉害,却是我们经济组织的一个严重缺点。通过不会伤害人们的主动性,从而不会大大限制国民收入的增长的那种方法而能减少这种不均,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马歇尔,第364-365页)

如哈耶克那样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自发、自由秩序伦理性的赞美,并不能掩盖现实的市场在分配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如果所有的分配问题都能够通过市场予以解决,那么这样的市场和市场运行机制一定是处于最理想的状态,然而这种理想的市场至今也没有出现。可见,如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妥善、正确处理好“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等的关系问题,把握两者的平衡点,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一个永恒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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