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资格理念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理念论文,资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说,在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的中心概念是正义和权利,到了80年代,关键词变成了共同体和成员资格,到了90年代,公民资格成了思想家在所有政治领域的行话[1] (P511-512)。而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亟须重建当代的政治哲学,以论证政治原则和价值的正当合法性。人们正逐渐将眼光投入到对西方公民资格理论的关注上。目前国内学者对公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与公民相关议题的研究,如公民政治、公民参与、公民道德、公民教育、公民伦理、公民社会。第二,对公民资格议题的专门研究。如对公民资格定义模式以及它与民主理念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对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的转述及评价;对国外公民资格的当代议题进行的翻译引介,如:欧洲一体化与公民资格的重建、公民身份的认同问题;全球化、移民与公民身份认同问题;女性主义与公民资格问题;多元文化与公民资格问题;民族主义、后民族主义与公民身份问题。然而,“公民资格”( Citizenship) (注:" Citizenship" 一词,我国学者往往译为“公民权”、“公民身份”,前种译法易使人将" Citizenship" 混同于" Civil rights" ,从而缩小了" Citizenship" 一词的丰富内涵;后种译法只强调了" Citizenship" 作为地位的一个侧面,而没有抓住" Citizenship" 的权利含义,因此,本文采取“公民资格”的译法,这也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越来越被普遍认可的译法。因为“资格”既强调了公民的权利,也强调了公民的义务,而且蕴涵着深刻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重要的政治价值理念。)作为一个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专门议题,却未能在政治哲学视域中展开较系统的阐述。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民资格”?它与“公民”有何区别?公民资格的概念本身经历了哪些演变?演变背后有无贯穿一致的政治价值理念的线索?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西方公民资格涵义所经历的四次重大历史演变,揭示公民资格背后蕴涵的自由解放的政治理念。
一、什么是“公民”、“资格”以及“公民资格”
“公民”——希腊文的polites或者拉丁文的civis被定义为雅典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成员,一种人类联合的形式[2] (P32)。在西方历史传统中,此概念表示“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3] (P11),正如古斯特纳( Herman Van Gunsteren) 所说,“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4]。在我国,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主体”[5]。
在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概念具有双重涵义:第一,具有公共德性的成熟的“人”;第二,一个未完成的人,一个“民”迈向“公民”途中的人(因为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培养而成的),第二种涵义上的“公民”就是指具有“公民资格”。同样,“人民”也具有两种不同的涵义:第一,民族意义上的所有中国人的总称,那些凡是具有“公民资格”的中国人都属于“人民”;第二,政治意义上所有成熟公民的集合。正是这样的“人民”创造了宪法国家,宪法政治反过来将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塑造成真正的“人民”或第一种涵义上的“公民”。因此,“人民”这个政治概念在宪法中就变成了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这个可以分析的法律概念,人民建造了国家,国家成就了公民[6] (P45-46)。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概念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理想层面的“公民”,指具有公共德性的成熟、完善的人;另一个是实践层面的“公民”,指未完成的人,向理想层面的“公民”迈进的人。实践层面上的“公民”就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是能否成为一个真正的“人”的资格要件,由此,公民资格必然具有了文化伦理内涵、政治伦理内涵,而不能仅仅将它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看待。一个人成为真正的人即意味着获得“自由”和“解放”,而这种哲学理念层次的“自由”和“解放”落实到宪法中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法律概念的“公民资格”和作为哲学理念层次的“公民资格”之内在的衔接正在于此:即公民资格是哲学理念层次上对自由和解放,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的价值诉求在法律层面的表达。通过这种法律层面的表达,最终诉求的是人类最高的生存价值和意义,是最高的人生目的,即对自由和解放的永恒追求,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性的追求,对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追求。在这种价值诉求中,呈现出一种对人之为人的根本的主体性诉求的维度,即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因而进入“政治”并因而进入“历史”,摆脱作为生物性的脆弱的存在,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获得美好的生活。人类由此不再是万千物种中之一种,而成为文化伦理上的“人”。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永恒的主体性价值诉求,处于政治生活之外,那么这样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只能称作为“民”,没有进入“政治”因而没有进入“历史”之中的“民”无法转化为“人”,因为能在政治之外生存的不是神就是野兽[6] (P44)。
《不列颠百科全书》用相当的篇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对公民资格做了一般意义的简约解释:“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7] (P236)然而,从这个解释中,我们仍看不到公民资格作为一个政治伦理概念的丰富内涵。由于对公民概念的分析以及定义已很多,而且基本无大的差别,所以本文只试图基于文章内容给资格、公民资格一个简单的定义:“资格”即作为实践主体根据一定指量规则(标准)开展其权利活动、承担其相应义务的应然性身份要件,“公民资格”则是一个人能够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资格要件,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对民众享治国家公权的主体性资质的伦理认同。
公民资格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有多种关于公民资格的历史概念。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公民主体不同,公民资格的内涵也就不同。基于本文对公民资格的定义,在以下梳理中,只侧重公民资格理念层面的嬗变,而不重在事实层面的具体演变过程。
二、古代希腊城邦中的公民资格
城邦是古希腊人特有的政治共同体,城邦——City-state,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城市连接周围的一小片乡村区域而成的独立的主权国家,其特征是狭小而独立。公民一词由城邦演化而来,与城邦几乎同义。他们生而即是城邦的主人,其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前途、命运都与城邦紧密相连,公民对城邦的依赖不是取决于法律,而是近乎血肉一体的情感[8]。在希腊城邦中,公民资格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因素,它既意味着自由和解放,也意味着排斥和束缚。一方面它视自由为其内在的价值,意味着一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政治的讨论和决定,作为双重的解放过程而出现:首先,它是一种部分人从效忠部落中解放出来并融入自发的公民共同体之中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资格是这种新的团结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粘合剂。其次,它是一种超越作为手段的需要(必需品)领域并由此进入自由领域的过程。在需要领域当中,我们不得不辛苦地劳作以满足我们的物质需要,而在自由领域当中,自由的实践——以集体理性和道德思考来关注共同体的命运——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回报。这是一种从家庭的私人领域到政治生活的公共领域的解放,或者如波考克指出的,从物的世界到人和行为的世界的解放。用波考克的话说,自由的定义从为了自己的好处到作为一种目的寻求的转变表明“公民资格不仅仅只是获得自由的一种手段;它更是成为自由本身的一种途径”[2] (P32),而且公民资格一直保持着一种持久的观点,即视自由为一种内在于其本身的价值,不管我们处于何种发现自身的环境当中。
另一方面它又和特权与排斥相关:在古代希腊城邦中,除了少数具有完整的公民资格的人,这种自由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拥有。完整的公民资格的典型特征就是他们至少有对土地的最初拥有,并且拥有和出生确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他们在全部城邦人口中构成少数,仅限于父母都是本城邦自由民并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其余如妇女、奴隶、异乡人,或者一些特别被视为下等群体的人(如斯巴达的奴隶)都不是公民,因此,城邦一直和特权以及排斥相关,是极少数人享有全部公民资格的“特权组织’[9] (P5)。
古希腊城邦中公民资格的以上特点主要和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理解有关。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我们被告知:“人天生是政治动物”[10] (130),“公民既统治,又被统治”,“公民一起作出决策,每个决策者都尊重他人的权威,所有参加者都服从他们已作出的决策(现在被理解为法律)”[2] (P31)。然而正是这种对平等的理解却内涵着对一个更大群体的排斥,公民的自由解放是以牺牲另一部分人如妇女和奴隶的自由和解放为代价的。因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要有资格成为公民,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闲暇投入到与其同等的人之间的政治关系中,而要投身于此种关系,就必须把家庭抛在脑后,交由奴隶和女人来管理,至此,“公民资格在严格意义上就变成了一种理想——它承担了一种对于家庭的脱离,从家庭逃离至城邦。家庭是物质性的基础设施……而城邦是理想的上层建筑,在城邦中,人采取行动,但这种行动本身并非手段,而是直接就是目的本身”[2] (P32)。然而,这样一来,“奴隶永远无法脱离物质性,因为他们注定一直是工具,是被他人掌管的东西;女人则永远无法脱离家庭,因为她们注定一直是奴隶和其他东西的管理者,这便是解放的核心困境:解放运动应该专注于成全这种脱离,还是应该致力于否定这种脱离是需要被成全的?无论上述哪种方式,人们都必须重视那些作出如下断言的人:这种脱离需要由别人来成全,但这些人绝无必要来成全此事。公民和自由民发现很难成为平等”,[2] (P2-33)。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人天生是政治动物”陷入了一个难解的解放悖论:一个人能够成为人取决于他能否从事物的世界中解放出来,进入到政治的世界中,然而这种解放又是要依赖于他人的牺牲解放为代价,那么,一个人究竟是该为寻求自己的解放而不顾他人呢?还是应该从根本上否认进入政治世界是人性的前提?如果是前者,那么,自由和解放注定和不平等携手同行,如果是后者,将会面对走向解构自身的危险,人本身的面目也将因失去政治、失去历史而变得模糊不清。
三、罗马帝国——公民资格涵义的第一次转换
罗马史几乎就是战争史,伴随着不断的对外扩张,罗马帝国的地域不断扩大,帝国呈现出多相性的特征,集中反映在其成员资格类型的多重性上。在罗马帝国,为了把社会上层作为对帝国忠诚的支持者结合到帝国的制度当中,多样的公民资格等级被给予个体和群体。在从小的希腊自治城邦到巨大的罗马帝国的转变中,自由的涵义被更改,公民资格的性质本身被彻底地修正。公民资格不再意味着一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政治决定的讨论与制定,而是成为一种法律地位,提供着来自于国王的保护及其典型的独裁统治,罗马法成为在自由之上的规章,以获得和处置财产,包括奴隶。
罗马的公民资格被罗马法理学家圣加伊乌斯( Gaius) 详细地加以说明。他从法学的角度将宇宙( universe) 分成三部分,即“人、行为和物{res}”。人们遵照物而行动,而且他们的大多数行为都是指向获得或保持占有;正是通过这些行动,并通过这些本是行动主题的所有物或财产,他们才遇到彼此并且进入到可能需要调节的关系当中,人被通过他在物上的行为来定义和代表。个体这样就变成了“公民”,但这里的“公民”通过物的拥有和法学的实践,逐渐偏离了它的亚里士多德的含义。“一个‘公民’开始意味着根据法律而自由行动、自由地要求和期待法律保护的人,一个法律共同体中的公民,一个在那种共同体之中作为一种法律身份的公民”[2] (P35-36)。他们生存在一个由法律调节的人、行为和物的世界当中。至此,公民资格已经成为一种法律身份,是一种对确定物的权利。仍有许多观点认为这种罗马的公民资格更多的也是一种理想,然而它毕竟已经成为可能发生的事实领域的一部分,成为在由人、行动和物构成的世界中的一种地位。这样,我们从作为一种政治存在物(political being) 的公民转向一种作为法律存在物( legal being) 的公民,人从天生是政治动物转变为天生是一个事物的所有者或占有人。这里,公民资格不是通过有无与其他人商议的自由来定义,而是通过作为一个所有者的权利来定义,表示“在有共享的或共同的法律的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2] (P37)。
然而,在罗马帝国,公民资格这种法律身份同样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具有。罗马法认可享有公民资格的仍然只限于成年男性自由人,妇女和奴隶不享有或只是部分享有公民资格。因此,有基于性别原因而造成的一半人口,和基于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区分而造成的大约一半的人口根本就不是公民,而且他们在要求法律保护方面不能采取主动,即使这种法律保护已经被提供给他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罗马,公民资格的核心涵义已不再意味着从所有物中的解放,而是意味着对所有物的支配与占有,自由问题已不再意味着对摆脱事物的世界,进入一个本身就是目的的政治共同体之中的渴望,而是日益变成一个财产问题。“正是通过这一步,不仅仅是人的自由的理想,而且人性本身,获得了一个物质基础”[2] (P41)。
四、城邦和中世纪城市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公民资格涵义的变迁
由于罗马帝国的崩溃,基督教会的势力越来越强大,逐渐以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取代了古希腊和罗马的生活方式:它不再强调对共同体的忠诚,转而强调对精神生活的沉思,并反对积极的有责任心的公民生活,宗教逐渐渗透到国家生活之中。
克里索斯托( Saint John Chrysostom,347?—407) 提出了一套基督教公民资格理论,他认为:“我们是这个世界的陌生人和过客,我们的公民资格在天堂。”[9] (P90)但同时,他又认为公民服从于现世权威,是忠实的臣民。好基督徒和好臣民是同一的,在现世恭顺服从,在彼岸享有平等的荣耀。奥古斯丁进一步指出:上帝之城是历史上善和精神性的隐喻,人之城则代表了邪恶的趋势和物欲,上帝之城是天堂,人之城是此世[11] (P232-233)。至此,人的本质被理解为具有双重性格,即既是精神的存在,也是肉体的存在,既是天国的公民,也是此世的公民,公民资格成为一种双重资格,被判分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在现世强调顺从,而天国又是高悬于人类之上的一种神秘力量,因此,虽然人在天国和此世都拥有公民资格,但事实上,天国和现世是对人进行的双重管制,人在现世的自由和解放被剥夺,寄托于虚无缥缈的来世,人事实上成了俗世和天国两个领域中的忠实奴仆。
古典的公民资格虽然在中世纪逐渐消退,但在一些城市中却得以保持。与古代希腊城邦不同,中世纪的城市是由工匠、商人组成,是从事商业和工业的地方,而不是以农业为主,讨论公共事务的地方。在农业共同体中,工匠和商人的地位并不受人重视,然而在中世纪的城市中,一方面由于军事技术给予了封建武士以特权,因而减少了中世纪城市用于保卫任务的武装,另一方面由于手工业行会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使得商人和工匠在城市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可以说,中世纪城市是建立在和平的手工业者公民的基础之上的,工匠和商人成为城市中受尊重的成员。在城市中,商人和公民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个人的两种身份,公民商人成为中世纪社会一个有巨大潜力的阶层。和参与政治活动相比,商人和工匠更关注公民资格为他们带来的法律和经济好处,拥有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拥有随之而来的经济利益。由于当时经济的不确定性,行会成员特别注意保护公民资格的特权,反对由于公民资格范围的扩张而减少自己可能获得的好处。在这里,公民资格实际上成了通向财富和更高社会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经济上的自由、商业上的平等的工具。因此,和古代希腊的公民资格理念相比,中世纪城市中的公民资格是不完善的,因为在这里,自由被作为一种获得财富和更高社会地位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五、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单一民族国家)中的公民
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开始,人们逐渐意识到作为平等独立之个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平等观念开始复苏,个人自由被凸现出来。1647年10月28日,英国国会军军官利尔本领导的代表手工业者、农民和城市贫民的平等派向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军人会议提交的《人民公约》,这是历史上最早以公民资格作为政治纲领的基础性文件。公约中主张解散旧国会,废除国王,主张政治和法律平等,人民享有普选权,不得损害人民的安全与幸福,等等。1689年“光荣革命”的成果《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 宣布了臣民的一系列不可侵犯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请愿自由等,从而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1776年7月2日,第二届美国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承认“人生而平等”,并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思想将人权理解为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天赋权利,而把公民资格理解为人通过“社会契约”或“政治结合”成为国家成员之后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各项权利,是人权即自然权利的政治化和法律化。1789年《人权和公民资格宣言》中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整个主权的本原寄托于国民,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加法律的制定,并都能按其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职,公民享有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的权利等等[12]。
至此,公民资格在理论上成为人人都可享有的平等资格,不论性别男女、不论有无财产,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或任何群体没有法定的特权,公民享有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得到国家福利支持的权利。
正如马歇尔所指出的,现代公民资格的一种重要维度是和公民权利的出现以及“现代民族意识”的诞生符合一致的。这种“现代民族意识”首次唤醒了人们的“一种共同体成员资格感和共同传统感”[13] (P92—93)。其他公民资格权利的延伸也是和国家制度的成长相平行的,这种国家制度是为了民族正义而建立,并且为所有的如民族市场和经济、民族教育、民族计划提供一种共同的法律。现代公民资格权利的框架已逐渐转移到一个民族或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之中。
从历史的角度审视,这将是公民资格植根于其中的政治和领土已经发生的第三次变化:在古代从希腊城邦到罗马帝国,在中世纪从罗马帝国到城市,最后,在现代,从城市到国家。现代国家大约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通常是一种以边界之内的统一代替封建权利的四分五裂、交叉重叠的中央集权化的政治过程。随着公民资格从地方发展到全州范围的制度,在中世纪城市中赋予公民的自由被彻底地扩展了,自由本身从一种特权转变为一种权利。公民资格经过自身的嬗变,逐渐成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和成型的政治制度。使一个人成为公民的是他在国家中的成员资格和服务,公民资格的本质标志是他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中享有法律上平等的成员资格,并由此享受国家为他提供的权利和利益。
至此,人的平等得到理念层次的认同和法律层面的保障,自由和解放被置于稳定的政治秩序中,置于权利和义务的双重确定关系之中。
六、从单一民族国家到全球化视野下的公民资格
二战后,全球化的因素、移民潮挫败了创造和保持一个纯一的民族国家的企图,公民资格定义的场所发生转变,由单一民族国家转变为一种跨国的或者全球的视野,由国格转变为普遍的人格,因此,普遍的人权取代了国家的权利。随着跨国政治的出现,单一民族国家的重要性日益衰落,对普遍人格和普遍人权的关注越来越取代了对国格和民族权利的关注,人的自由和解放越来越被置于一个更广阔的空间。
由以上公民资格定义场所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公民资格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它植根于其中的政治社会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内涵。通过以上梳理,我们看到,在历史上,一直到18世纪以前,公民资格一直和特权与排斥相关,是极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身份,一部分的自由和解放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自由解放为代价。直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重要价值理念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人权、博爱等被进一步解释,从而在理论上肯定了人之为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肯定了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通过17—18世纪一系列的立法实践,公民资格才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成为人人都可享有的平等资格。至此,通过对公民资格这种普遍平等身份的获得,在形式上,人类的自由和解放被极大程度地获得,政治上独立的主体身份代替了从属性的封建依附身份,自由和解放被置于确定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中。然而,全球化、多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边界受到挑战,人们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身份也随之变得日益复杂,单一的、普遍的公民资格标准遭到质疑,移民、外来工人、差异群体的身份认同问题凸现出来,对差异的公民资格权利的呼吁使得少数群体的自由和解放问题凸现出来,这也是多元化背景下,对公民资格解放潜力的一种重新审视。
综上,作为一项古老的西方政治制度,公民资格的主要功能就体现为它是保证政治共同体正当运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其背后蕴涵着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于不同的政治共同体框架中诉求自由解放的政治价值诉求。一方面,它赋予个体以追求自由解放所必需的平等的公共身份,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个体对政治共同体承担必要的义务,以便保持自由和解放得以在其中实现的稳固的人类共同体。公民资格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公民借以获得自由解放的合法化身份,通过要求平等地对待每个个体,公民资格能够消除那种可以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的社会紧张的源泉,从而有利于保证每个个体的自由和解放在政治共同体中的稳定实现[14] (P4-5)。
因此,公民资格是一个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离开相应的历史背景,就无法把握它多相性的存在以及它背后蕴涵着的深刻的政治价值理念。在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价值理念背后,始终贯穿并体现着人类对最终的自由和解放的最高价值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