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信托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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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我国论文,信托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1999)07—0047—04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以及信托发展中的种种缺陷,我国信托业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

1.我国信托机构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信托业在机构数量上过多,虽经数次整顿清理,目前仍拥有200多家信托公司,这里边既有省、 市、县等行政区划上的割据,又有各部委行业上的划分,它们各自分割地盘,不利于公平竞争;其次,信托机构过度竞争严重,这直接导致一些信托公司违规经营;再次,自有资金先天不足,我国信托机构的平均资本金约为1亿元,资本金不足, 严重影响到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种类的拓宽;最后,信托机构与银行、政府之间关系暧昧不清,一些信托公司包括地方性的信托公司,行政上长期隶属银行或地方政府,业务上难免受到它们的影响。

2.信托范围的界定含糊不清。长期以来,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业务上混业经营严重,既经营信托、证券、银行等金融业务,同时还从事着大量的非金融业务。作为一种长期金融机构,信托业与银行业界限不明,目前我国的信托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存款、回购、拆借等为主要内容,其资产则以贷款等中长期的运用为主,吸收信托资金用存款方式,支付受益人固定利息,这不符合信托的“代人理财”的原则;信托业与证券业间也难分彼此。在经营证券业务中,大量的属自营性的业务;此外,我国信托公司还经营着各类非金融业务,如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各种贸易业务。这一部分投资,大多数信托公司超过规定允许的范围。而真正能体现信托“为社会理财”这一本源性职能的业务,却被淡化和忽略。

3.信托业的管理不完善。首先,我国信托立法建设相对滞后。《信托法》、《信托业法》至今尚未出台。目前国家对信托业的管理规章仅仅体现在《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一些关于业务开办、清理整顿等性质的文件中,正因为如此,由于无章可循,导致信托变异,信托业务范围模糊,乃至混业经营等弊端。其次,中央银行监管不力。一是表现在监管制度建设上滞后,削弱了中央银行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托业的放任自流。二是在日常监管中也疏于监管,对信托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缺乏细致、深入的分析和核实,查处问题牵制因素多。最后,信托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差。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相应的内控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稽核审计环节薄弱,对一些重要的岗位和关键业务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4.信托公司潜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托业的风险较大,其来源具体可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类。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政策、市场和信用方面因素的变化。由于我国在信托立法方面的欠缺,信托业经营可能会因为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而遭受直接或间接的冲击,信托市场无序竞争严重,外部对其干预也较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为重。加之,微观主体企业或个人信用不佳情况时有发生,致使信托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加大。从信托业的内部风险来看,主要来自于信托机构内部组织、管理和经营上的风险。信托的机构设置上不符合信托业自身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缺乏必要的经营自主权,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不力,造成内部职工懈怠、失职甚至出现内外勾结,诈骗套取信托资金。从经营上分析信托公司的风险更为严峻,信托机构资本金不足,直接影响了清偿债务和意外损失能力;资本流动性差,长期投资和贷款比例过高,非金融性投资过多,负债率高,风险资产过于集中,资产质量普遍不高。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1.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机构体系。(1 )对现有的信托机构进行调整整顿,兼并、重组不合理的信托机构。我国现有的信托机构虽经数次清理撤并,目前仍有数百家之多,各类信托公司的兼并与重组势在必行。当然,在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一些基本准则。首先,这种重组和兼并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来进行,优胜劣汰,杜绝行政行为、长官意志;其次,要从全国一盘棋的高度,全面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布局。对于地方性(省)实力强的信托机构,应适当保留;对于各专业信托公司,由于它们都是以科教事业、基础行业或高科技产业等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为依托的,应鼓励其发展;对于与商业银行脱钩的信托公司,则视其地方性特色与行业性特点孰重,分别与地方性信托公司或专业性信托公司合并。(2)对信托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 建立新的信托机构体系。我国信托机构的经营规模,无论总体还是个体,都是比较小的。目前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只有6000亿元左右,只占金融业总资产的1/10。要拓展信托机构的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必须加快进行信托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第一,能提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的机会,实现产融结合、优势互补;第二,能为不同的经济区域间的资本流动及与国外资本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从而促进信托公司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经营战略;第三,为信托公司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在目前信托公司大多为政府或部门独资,各方面存在约束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资产重组为突破口,通过对现有资金资源的重新配置,再加上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单个信托公司的资本总量,这种重组和扩股,既可以在信托公司内部以及它们之间展开,也应鼓励业绩良好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股份公司参股信托公司。(3)坚持分业经营,强化政企分离。 当前信托公司在机构设置上,不仅要与银行脱钩,也要与地方政府部门脱钩。鉴于我国金融调控和管理在法律上、手段上、机制上都很不完善,金融机构尚未改造成为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混合经营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坚定不移地实施下去。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密切,加之许多信托业务具有较强的“属地性”特征,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信托公司事务时有发生。要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强化信托机构企业独立法人的地位,从机构设置上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责权明确。

2.培育信托市场,科学界定我国信托的业务范围。为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国家应加大对信托的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条件和宽松的政策环境,积极培育我国的信托市场。中央银行应在制度上对信托业严格管理,在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监测、核算以及内控等方面加强监控,而对其具体经营活动,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应适当放宽。对目前我国信托业务范围的具体界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大多数人认为:第一,信托本质上看是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是其经营宗旨。因此,凡属此类性质的经济活动,都应在其业务经营范围之内。第二,从我国国情出发,鉴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受传统理财习惯的影响大,人们的信托意识淡薄,个人资产结构也较单一,基本上都是货币形态的资金,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以资金信托为主,逐步开展证券信托、财产信托等其他业务。第三,目前我国信托业务应围绕改革和市场需要来开展,并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第四,应打破传统上对信托财产来源的特定性限制,合理拓宽信托财产。原则上,只要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无论谁所有,也不论是什么形式都应允许成为信托财产。

3.加快信托立法,完善信托监管体系,降低信托经营风险。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尤其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完善,各行业发展趋于规范化、法制化。应及早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业的根本大法《信托法》、《信托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信托行为,调整信托关系,明确信托的法律责任,使得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此外,还要健全其他相关的业务性的信托法规,如:《贷款信托法》、《委托投资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作为信托业的配套法规,以规范信托业的经营。其次,要强化中央银行对信托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并依法制定相关的信托监管细则,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日常管理,当前最紧迫的是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对信托公司的资产风险进行监督。充分运用处罚手段,对违规经营的信托公司以及违纪人员,坚决予以严惩。第三,要增强信托业的自律意识,可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成功管理经验,成立我国信托行业协会。它的建立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便于中央银行的调控操作,也有利于行业内部严格自律,促进信托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经验交流、信息传递和人员培训,协调好信托机构间的关系,促进与国外同行的业务联系和交流。

从构建我国信托机构内部监控机制角度分析,第一,要明确信托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信托业的自主经营权,变“官设机构”、“银行小金库”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第二,健全内控制度,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充实稽核审计力量,在完成日常审计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第三,完善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决策责任制。信托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之间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对信托公司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易地做官,对导致公司经营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要追究其经济乃至刑事责任。第四,运用科学、灵活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公司的内部管理。如采用现代电子技术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对重要岗位的员工实现轮岗制和定期审计制,有效地控制由于员工失职及其他犯罪行为带来的内部风险。

4.加快信托业的人才培育。信托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发展过程中的波折,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加之没有正规的培养渠道,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培育和发掘我国的信托业经营人才。首先,信托公司应对现有的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应经常性地开展业内交流活动,探讨信托业的发展思路和业务操作技巧,加强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发展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促使一批国内信托业的优秀的经营管理者脱颖而出;再次,借目前信托机构调整、业务规范之机,有选择地培养或引进一些高、精、尖人才,如:投资银行家、项目投资人员、金融工程师等,为信托业务的拓展作铺垫;最后,由于信托业务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涉及的范围和领域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应建立起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网络和人才库,以备需要时使用。

5.信托业务的拓展与创新。信托业在国外有“金融百货公司”、“财务容器”之誉。美国著名信托法学者Scott 教授曾言:信托应用与人们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因此,应结合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动向,勇于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新品种,不断进行信托业务的创新,争取信托业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在具体进行业务创新、信托品种设计上可以遵循下列的原则行事:一是应在信托财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内去设计信托品种,着重体现信托最基本的职能;二是应适当拓宽信托财产的范畴,它不仅应包括资金,也应包括实物,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三是信托业务创新应借鉴和吸收国外一切先进合理的信托新品种,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四是信托业务创新必须围绕和服务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资产重组、资本营运活动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正在进行,尤其是在近期,国家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采取了增加投资,刺激内需的一系列做法。信托机构除维持现有的信托业务外,可以探索从下列几方面来进行业务拓展与创新:一是大力开发个人信托。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掌握在个人手中的资财不断增加,今后,应允许开办个人资金信托和基金信托,对于个人和家庭从事住房投资特别是福利住房的买卖、股市、债市投资,信托公司可根据个人的需要,设置不同的信托品种,以满足多方的需求。二是积极开展各类型的年金信托、养老金信托等服务于社会保障的信托,通过信托机制,使社会保障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的。三是高效运作企业财产信托。信托机构应抓住当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重组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资源等经营。如对于一些企业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厂房设备,可通过变卖、出租等方法盘活资产,而对市场前景好,急需技改或扩大生产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等帮助。四是拓展项目信托。在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应积极参与,开展项目信托。既可有所选择地直接参与投资,也可代为融资,发挥项目建设资金融通者的作用。此外,还应积极开拓投资基金信托、表决权信托、抵押公司债信托、公益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等业务新品种。

收稿日期:199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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