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由之路_政治论文

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由之路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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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进行适度而有效的改革,使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是基础,政治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作为经济基础一部分的经济体制是决定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政治体制的东西。如果作为经济基础一部分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那就必然会引起或要求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政治体制发生相应的变革。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目的就是要解决上层建筑中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那部分矛盾,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经历一个积极探索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一次把多数人统治的民主理想变成为现实,其阶级本质是进步的、也是优越于任何剥削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但综观社会主义国家以往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并没有在完全的意义上实现,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民主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又往往得不到认真查究和严肃处理。究其原因,受客观条件制约固然是重要方面,但固守僵化的模式,缺乏探索精神,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种矛盾在我国突出地表现在,强调国体的重要性、忽视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强调实体民主,忽视程序民主等方面。故导致决策不够民主,选举制度可变性大、监督机制不健全、协商对话不规范、有关法律可操作性差等等,影响了民主政治实施的范围和实现的程度。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民主实现的形式和程序,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趋协调,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四大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规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不断发展,本身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整体发展的体现。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出发。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说:“政治的空谈往往淹没一切。这并不是哪一些同志的责任,责任在于我们过去没有及时提出改革。但是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0页)到1985年9月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这是一件大事,表明我们已经开始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子”。(《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2 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方面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实践。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契机。从国情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我们党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思想的核心和基本点。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特点就是最大的实际。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相协调,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自由和纪律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结合。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形式这一。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划清坚持根本制度和解决具体制度问题的界限。我们所说的政治制度(即政体),通常又称之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政治制度又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我国确立的标志。我们所说的政治体制,通常是指各项具体的政治制度,或者说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体制即是按一定方式运行着的各种社会政治组织(包括无产阶级政党、国家政权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政治团体)的结构、功能、相互关系、运行机制的总和。它以实现对既定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为职能,以巩固和发展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为目标。如果说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末,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起点,在基本政治制度的各个具体环节、各项具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在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不适应需要的社会政治结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诸多问题的改革方面,势必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政治体制的不成熟、不完善,是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发展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民主形式,是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途径。诚如邓小平所说“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4页)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 实质上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政治体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实现人民自治。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曾设想,这种自治就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全面地论述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的思想。他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实践任务就是走向人民自治,“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列宁全集》第34卷,第49页)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马恩还是列宁,他们论述人民自治的前提或起点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还是一种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因而人民自治也只能是它的初级形式,社会中相当一部分权力实际上属于代表制的国家机关。人民自治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人民政权是实现人民自治的重要工具,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政权去逐步达到真正的社会自治。社会自治的一个根本特点是自治体的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地、自主地参加社会管理。根据自治程度,社会自治依次分为市民自治、人民自治和全员自治。我国社会正处于市民社会自治的起始阶段,市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我国已建立符合中国民族特点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自治机构,实现了县以下直接选举。所有这些,对于我国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三大确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使整个社会管理实现人民自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要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而且规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和途径;不仅包括对国家政治结构的规范,还包括对组织结构的规范,即确定各种机构的权利、职责、互相间的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有序运转。

二、增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

人民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除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外,还有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如人民群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参与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但同时又作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过程,这也是实现决策反映人民利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政治体制的根本弊端之一,就是人民参与机制不健全。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着眼点是人,要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发挥人的才能、健全人的心理,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的“官本位”的权力意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它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政治参与意识是大相径庭的。政治体制改革比之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难处就在于,它势必要直接触及到一部分掌权者的既得利益,人民要求对那些已经由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主人的“食利者”的权力和利益进行调整,这是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消除“官本位”,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能够真正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目的,是要使人民能够真正成为国家权力主体,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主要活动;政治参与机制健全与否,关键取决于能否正确处理好政治参与主体(人民)与政治权力执行主体(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所以,人民群众对政治参与的热情和实际参与的程度如何,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际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民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在任何一个民主的国家里,人民都被确认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马克思说过:“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因为国家就是一种政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282 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根本制度上、从宪法上都得到了确认。然而,确认人民主体地位是一回事,实现这一政治主体地位又是一回事。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症结之一就在于人民还没有能够真正地参与具体的政治过程。人民如果客观地被拒之于政治过程之外,甚至无兴趣于政治参与活动,那末,政治过程的效率性和廉洁性就无法得到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实现,意味着人民政治参与、人民积极性的发挥和人民的有效监督,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的实现。所有这一切都仰赖于政治体制改革,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调整权利制衡机制。政治参与的动机是公民的利益,各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产生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唤起人们各种政治热情,造成公民积极而主动地参与政治;政治参与又是公民的合法政治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影响国家生活的行为,它以维护现存的根本秩序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使国家的政治运行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合法性是其基本特征。从另一方面看,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又通过人民群众自觉的参与意识与能力的提高体现出来。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只为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提供了一种可能,人民群众实际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还受到自己政治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诸方面的影响,而这一点的实现正是社会生产力状况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参与是对政府机关实行有效监督的根本举措。参与政治监督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精髓之一,就是强调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达到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不可能直接行使公共权力,而只能在相当大程度上授权一定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来代行。这种状况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权力运行结果:一种是权力的行使者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保证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为全体人民所共有;另一种是权力的行使者背离人民意志,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脱轨变形。要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后一种情况的出现,根本举措之一就是增加人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鼓励各种监控团体或组织的活动,以达到防止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如果人民能够真正作为对政治权力运行过程实行严格监控的监督者,这种监控主体的力量愈大,则愈能使国家机关权力的执行者不敢滥用其权力。这种用扩大人民政治参与的办法建立起来的权力制约机制,正是把权力主体与权力行使者协调统一起来的枢纽和契机。人民参与程序就其人事制度而言,它表现为干部的选举、监督、撤换和罢免。选举通常被认为是权力主体制约权力行使者的基本前提,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由选举产生,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可后才能获得权力。权力主体有权选择何人来行使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监督是权力主体制约权力行使者的重要内容,它使由选举而产生的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得到延续。而人民的撤换与罢免权则被认为是权力主体制约权力行使者的根本保证,列宁曾把罢免权视为“真正的监督权”。人民通过这样一些政治参与程序和活动,使各种制约、监督力量形成一种合力,转化为制约某些国家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的力量,从而确保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参与意识是实现人民参与的思想基础,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培养和唤起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人民参与能力。

三、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环节

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党政职能分开。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是管理各级国家事务的权力主体。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2页)在这种僵化的体制下, 党组织在相当程度上代行了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职责和职权,包揽了政府事务。致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和党委、集中于党委第一书记。所以领导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 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及工作方式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对于我们这个拥有50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来说,通过实行党政分开,形成合理的横向权力结构,实行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是现阶段党的基本执政方式。

建立党政之间的正确关系。在我国,政治实体主要是由执政党(共产党)、人大、政府和政协所组成,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除了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外,根本着眼点是要建立党政之间的正确关系,实现政治实体民主化。为此就要调整各级党委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保证各级人大享有与其法定权力机关地位相称的、依法独立活动的权力。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共产党在领导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的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法制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二是各国家权力机构要敢于和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自觉地把接受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是防止权力失控,保障权力人民性的重要措施。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除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不单是与民主党派要协商对话,有一些重大事情(尤其是当群众不明白的时候),必须通过党组织、政府与社会对话的方式,取得人民群众的共识;它可以使党、政府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使许多正确的方针、政策为群众所理解,从而获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总之,只有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切实实现党的领导体制的民主化、人大实体民主化、政府实体民主化、政协实体民主化,才有国事活动、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才能体现和保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健全权力监督约束机制。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权力监督约束机制是反对和防止权力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现阶段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除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外,主要是通过国家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进行的,即是说,社会委托一部分国家权力对其他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使各种权力得以平衡发展,防止某些权力脱轨的发生。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合理的调整权力结构,扩大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完善制衡机制的重要条件;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和专门的行政监督、检察机构,也是实现国家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组织体系中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它是行政机构中一种最常见的监督形式;专门监督是指国家监督部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实施的监察、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主要是法律监督和政纪制约;党不是国家政权组织,其意志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党权要超脱,不能代替国家行使政权,党的权力不能混同于行政权力。但是,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领导”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因而其监督制约,既需要法律监督,还要有党纪的约束。党的内部监督,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为准绳。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之所以产生官僚主义的现象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缺乏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说过:“要有群众监督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的监督作用。 许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者不畏权力机构的法律监督,却忌恨舆论监督,因为丑闻的事实一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揭露,就无法“官官相护”了。所以,在我国舆论监督相当脆弱的情况下,必须对正确的舆论监督实施法律保护。

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机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实现和保持执政党在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决策正确、组织上的坚强团结的重要保证。改善党对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的领导,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机制。因为如果仅仅有了一些好的制度和措施,缺乏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同样达不到好的效果。加强民主集中制的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就是要加强关于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及对这种执法状况的检查监督。完善民主集中制监督机制的目标,是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在党内生活、党的领导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保证每个党组织、全体党员的行为都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范,能够保证任何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都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制止、惩处,并使不严格执法的个人和组织也受到应有的惩戒。民主集中制又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不承认有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任何个人权力,不承认党内有任何可以不受制约的权力。无论是领导机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还是重大问题通过集体讨论的决定,都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是这个民主集中制重要原则的少数服从多数,从根本上划清了社会主义民主与一切旧专制主义的界线。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归宿和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最根本的表现,是“全党服从中央”。在中国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会四分五裂,一般散沙。党中央是全国人民的政治领导核心,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并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机制,才能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才能有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全国政令的统一,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

四、健全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健全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是个人和企业组织行为、市场的运行和政府的管理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依法行事,要求用法律手段治理经济。近10多年来,党中央制定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把法制建设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从而基本上保障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也不会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场经济。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做到秉公执法。任何人只要违法,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拥有特权。我们经常说要使民主政治建设“法律化”,就是指民主政治建设要有系统而配套的法律作为准绳,走上以法治国的有序轨道。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法制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打击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制裁各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的保障,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大治国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调节各种社会矛盾乃至冲突,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主权利,严格限制或抑制各种违法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行为,防止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在改革与现代化建设中,各种社会矛盾乃至冲突有所增加,一些不同利益、意见的人,要把自己的意愿、看法表达出来,这就需要有法律加以规范和调适。没有完备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就难于实现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一致的。我们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其基本标志之一,就是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以法治国,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厉行法治。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律对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建设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厉行法治就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如果党的某一级组织对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活动滥加具体干涉,这不但不能体现党的正确领导,反而破坏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公检法互相制约,是我国司法机关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任何“联合办公”式的司法活动形式,都是对公检法相互制衡关系的破坏,都易于制造冤假错案,无论如何是不能提倡的。我们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抓好司法体制的改革,建立正常的司法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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