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和预防金融诈骗”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惩治和预防金融诈骗”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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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4日~6日,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举办“惩治与预防金融欺诈高级研讨会”,收到论文90余篇,会议代表来自全国各地(香港)和美国的金融界、法学界、司法界人士。现将会议研讨观点综述如下:

一、金融欺诈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

(一)金融欺诈犯罪的特点

金融欺诈犯罪除了具有一般经济型欺诈犯罪所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欺诈行为主体呈多元化

金融欺诈犯罪与一般欺诈犯罪相比较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金融欺诈犯罪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还涉及单位、法人。从当前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的金融欺诈犯罪案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明确这一特征对于充分认识金融欺诈犯罪的严重性,提高反金融欺诈意识,遏制金融欺诈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2.金融欺诈行为侵犯客体具有双重性

经济欺诈犯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单一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金融欺诈犯罪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又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尤其是损害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信用,严重危害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把握这一特征,有利于准确认定和严肃查处金融欺诈犯罪。

3.金融欺诈金额巨大,危害性严重

金融欺诈大多以巨额的钱财为行为指向,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往往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造成严重的侵害。从当前发生的金融欺诈罪案看,无论是信贷欺诈、金融票证欺诈,还是保险欺诈、证券欺诈、期货欺诈、所涉及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甚至危及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生存与发展。

4.金融欺诈行为依附金融业务关系实施,且涉及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金融欺诈行为的实施往往依附相关的金融业务,涉及包括信贷、货币、票据、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因此,反金融欺诈已不再局限于某一金融业务领域。

5.犯罪行为专业化、智能化,隐蔽性强。

从当前金融欺诈行为客观表现来看,其犯罪行为已由过去简单的作案向专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譬如用电脑作案,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信用卡作案,且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因此,反金融欺诈将是长期而艰巨的。

6.内外勾结作案突出,国际金融欺诈犯罪日益猖獗。

从近年来发生的案件看,金融欺诈在组织形式上较多地以共同作案形式出现,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较多,且大多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同时,跨国性的国际金融欺诈犯罪正日趋猖獗,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因此,加强行业协作、地区协作以及国际协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金融欺诈犯罪的成因

在宏观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当前金融领域出现的犯罪现象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有:1.转轨时期的金融市场结构性矛盾和利益格局的不平衡是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的社会因素;2.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实践超前与法制相对滞后是滋生金融欺诈的重要因素;3.政府职能转变后,中介组织没有及时替补原来政府行使的那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是金融欺诈得以猖獗的一个因素;4.国际上的某些犯罪集团、境外犯罪活动是金融欺诈行为增多的外部原因。也有学者指出,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资金流量大,金融系统自身某些监督制约机制较弱以及金融法制不完备,打击不力,预防乏力是当前金融欺诈急剧增长的原因。

在微观方面,有些论者对具体的信用卡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作了实证的分析研究。在具体的信用卡欺诈方面,有观点认为其基本成因是:1.作为信用卡业务介质的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相对落后;2.社会配套环境差,公民监控处于无序状态;3.欺诈行为成本低,司法打击失之过宽;4.发卡银行追求发卡数量,忽视内部管理;5.信用卡管理人员业务生疏,社会用卡环境相对较差。在保险欺诈的成因方面具体表现为:1.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2.成功欺诈的示范作用使得保险欺诈之蔓延;3.法制观念淡漠,道德意识落后使保险欺诈得以滋生;4.对保险欺诈打击乏力,使欺诈人有恃无恐。

此外,来自香港的专家从监管控制不善和受害人的贪念两方面介绍了香港商业欺诈作案的成因,指出内部核数及监管不足,权力过度下放以及受高回报低风险误导、误信高科技等因素是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

二、金融欺诈的犯罪分类及其司法认定

金融欺诈犯罪分类是研究和认定金融欺诈犯罪的理论前提。与会学者在研究分析国外立法关于金融欺诈、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并研究分析了金融欺诈行为的构成,提出金融欺诈应当分为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和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所谓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是指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违反金融法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说,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是行为犯、营利犯和行政犯,而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是结果犯、占有犯和刑事犯。并指出在理论上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种类的金融欺诈犯罪对于全面、准确认定金融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明确金融欺诈行为分类的前提下,与会学者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着重就以下金融欺诈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司法认定展开了研讨:

(一)信贷欺诈

1.以虚假保证进行的银行信贷担保欺诈。虚假保证的主要形式有⑴互相保证或连环保证,⑵重复保证。

2.以虚假抵押权(或质权)进行的银行信贷担保欺诈。虚假抵押(质押)权的形式有⑴一物多抵或一物多押,⑵用债务人或第三人无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设质;⑶以范围不明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

3.通过虚构资信状况进行信用贷款欺诈。其手段:⑴伪称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资金等的能力;⑵虚构、掩盖自存资金状况;⑶虚构保证能力。对于上述银行信贷担保欺诈行为作法律评价时,应注意区分贷款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两者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为的危害结果。

(二)票据诈骗

1.以伪造票据为手段的欺诈行为;2.以变造票据为手段的欺诈行为;3.利用虚假记载实施的欺诈行为;4.利用客户实施的欺诈行为;5.利用票据的贴现实施的欺诈行为。在研讨中,与会者对于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分别从票据法、民法以及刑法的角度作了分析,并明确了票据欺诈犯罪的具体构成。

(三)信用证欺诈

一是假冒信用证;二是“软条款”信用证;三是伪造、预借信用证诈骗。研讨中与会者还对信用欺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犯罪的具体构成。

(四)信用卡欺诈

信用欺诈是此次研讨中较集中的一个问题。研讨中与会者对于信用卡欺诈的表现形式作了归纳。即:1.利用真卡恶意透支;2.利用伪卡犯罪;3.利用止付卡欺诈;4.利用涂改卡犯罪;5.制作、贩卖伪卡犯罪以及利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后冒名行骗等。并且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定性展开了研讨,认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透支数额较大,无法清偿,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并将下列行为视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即:1.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允许透支的规定,非法占有银行巨额资金;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章程中的缺陷,通过透支侵吞银行资金;3.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审核不严,止付措施不力等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利用信用卡多次透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4.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等特点,套取银行资金。从而在法律性质上明确恶意透支行为是在合法的民法借贷关系掩护下的刑事犯罪行为。

(五)保险欺诈

当前保险欺诈的形式主要有: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故意捏造保险事故;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有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出示伪证的。与会者认为上述保险欺诈行为只有骗取保险金并达到一定数额的才构成保险欺诈。

(六)证券欺诈

证券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操纵市场的行为。与会者对上述证券欺诈行为以及股票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的法律道德进行了研讨,并建议立法机关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增设“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虚假陈述罪”以及“欺诈客户罪”等罪名,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期货欺诈

与会者认为,期货欺诈应当作为金融欺诈的一个方面,并指出,所谓期货欺诈行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活动主体一方,出于经济利益的动机,利用自身拥有的内幕信息、资金、实力等,操纵市场、欺骗客户,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并列举了欺诈客户、期货内幕交易、期货操纵等欺诈行为。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期货交易法等法律以及刑法修改时,借鉴国外的立法,将上述期货欺诈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严厉的罚金刑。

此外,研讨中与会者还就货币欺诈犯罪、“洗钱”行为、金融电脑犯罪的具体表现以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展开了研讨。

三、金融欺诈的防范与抗制对策

(一)宏观对策

与会专家指出,对付当前日益猖獗的金融欺诈,必须依赖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加以综合治理,并提出了这一系统工程的体系构想,即:1.观念体系,即整个社会对金融欺诈的严重性认识应达到高度重视;2.立法体系,就是建立严密的金融基础法律体系和金融刑法体系,消灭金融立法的空白地带;3.执法体系,即加强立法与执法的协调,国内地区间执法的相互合作,国际间执法的相互配合以及提高执法力量的专业化水准;4.教育体系,即普及加强提高全民识别和防范金融欺诈的能力;5.预防体系,即学术界、新闻界、金融界、司法界等相互协作,建立一个社会化的预防体系,同时注意将金融欺诈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实践;6.技术体系,即金融界结合各自金融业务,建立防范金融欺诈的专业化技术防范体系。研讨中另有学者指出,应针对当前资金市场金融欺诈的特点采取以下预防治理措施:1.促使隐性资金市场显性化,引导游资流入公开资金市场,创建一个适度公开的投资基金交易市场和委托贷款在内的现货资金市场;2.在重视对银行融资活动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融资活动的监管力度;3.发挥中介组织的金融市场的服务与监管职能,使银行内部的行政监管与社会执法监管相辅相成;4.加强对法人金融欺诈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微观对策

与会学者认为,在加强金融欺诈宏观防范的同时,还应加强微观防范,如研讨中还有部分专家从具体的会计结算监督以及金融业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了防范和抗制金融欺诈的对策。

(三)具体金融欺诈的犯罪防范与抗制对策

1.贷款欺诈防范

与会学者提出,贷款欺诈的防范应从四方面着手;⑴提高贷款透明度,逐步取消贷款中介;⑵强化对贷款担保人的审核,尽快制定企业担保条例,实行有偿风险担保;⑶鼓励贷款公证或律师见证;⑷强化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完善贷款三级审批制度。

2.信用卡欺诈防范

与会专家在分析当前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基本成因后,提出了信用欺诈的防范对策:⑴配合国家金卡工程,开设、建立统一的电脑联机网络,实现信用卡实时授权;⑵利用高新科技,推广智能卡;⑶适应市场需要,建立社会公民个人资信咨询机构;⑷建立信用卡同业商会,实施联合防范;⑸强化特约商户业务人员培训;⑹提高发卡银行内部管理水平。此外,还有专家提出应结合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的特点、种类,从持卡人预警管理,异地卡交易(预警管理)特约商户(预警管理)以及模糊分析功能管理等方面强化人民币信用卡风险预警管理。

3.期货欺诈防范

与会专家学者在分析期货欺诈犯罪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期货业务的特点以及国外反期货欺诈的特点提出了防范期货欺诈的对策:⑴进一步严格审批制度,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严格审批,期货主管机关要完善和强化检查、监督机制;⑵加强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内部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交易记录以及帐户管理;⑶完善管理监督体制,加强协同作战,实行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行业自律、期货市场管理和交易所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⑷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完善期货欺诈刑事立法,将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误导交易、私下对冲、内幕交易、挪用保证金、操纵期货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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