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_就业歧视论文

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劳动力市场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465(2006)06-041-04

农民工问题近年来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所遭遇的歧视更是引发了无数讨论,学者们从社会学、政治学以及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运用劳动经济学的歧视理论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分析。

西方劳动经济学中通常假设存在三种可能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来源,而每一种来源又都包含着一种相关的模型用以说明歧视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的后果是怎样的。本文中,笔者将分别从个人偏见模型,统计性歧视模型以及非竞争性歧视模型出发,尝试对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分析。

一、个人偏见模型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解释

建立在个人偏见基础上的模型一般都假设雇主、雇员或者顾客存在“偏好性口味”,即他们偏向于不与某些特定人口群体中的成员打交道。而且这种模型建立的前提是劳动力市场是竞争性的,在这种市场中的单个厂商被视为“工资的接受者”。在个人偏见模型中又包括了雇主歧视、雇员歧视和顾客歧视三个模型。

1.雇主的歧视

雇主歧视模型认为,雇主对具有某种特征的劳动者有偏见,从而这类劳动者的生产率在雇主那里遭到了贬值,即使他们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生产率特征,雇主宁愿支付较高工资雇用其他人而不愿雇用这一类劳动者。农民工在城市里所遭遇的就业歧视是缘于雇主的偏见吗?答案似乎不像人们想像中的那么显而易见。表面上看,农民工所遭到的歧视性待遇,如极低的工资水平、工资遭到拖欠、恶劣的工作环境、超强的工作强度及超常的工作时间、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险,都是直接拜雇主所赐。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假定雇主对农民工存在偏见,也就是说,即使农民工与城市劳动者具有相同的生产率特征,仍然被雇主假设具有低于后者的生产率,从而雇主愿意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Wr将会低于其愿意支付给城市劳动者的工资Wc(假定Wr与Wc的差值为d,即Wc=Wr+d)。如图1所示,对于歧视性雇主而言,将会雇用NO的人(因为在这一点上,MRP=Wr+d成立),而非歧视性雇主则会将雇用一直扩大到N[,1](即满足MRP=Wr)。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歧视性雇主相对于非歧视性雇主而言,将损失BFG这一区域的利润。因此,歧视性雇主为了坚持他们的偏见将不得不放弃一部分利润。而如果产品市场是竞争性的,歧视性雇主必将会受到惩罚,最终将被排挤出市场。

因此,理性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理论上不应该采取这种歧视性的雇用政策,除非雇主既有机会又有动力去满足其“偏好性口味”,而这种雇主通常是在某个特定的产品市场上多多少少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力量的企业,这些企业目前在中国基本上是那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那些企业。这些企业表面上看劳资关系相对和谐,所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情均发生于一些中小企业,但事实上,这些企业在第一层次上就把农民工歧视了,因为农民工即使愿意接受低工资,也无法进入这些企业,获得与自身生产率特征相符的就业岗位。问题是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代表了谁来歧视了农民工呢?是谁支撑了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歧视性雇用政策?谁在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因歧视性雇用而需额外支付的成本买单?

因此,以雇主偏见来解释农民工所遭遇的就业歧视,虽然不是完全不合理的,但起码也是不全面的。如果雇主歧视存在的话,那么政府就是最大的歧视者,因为那些最具垄断地位因此也最有能力和机会歧视农民工的企业,其垄断地位归根结底来自于政府的“授权”。相反,一些广受批评和非议的中小企业,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首先是愿意雇用农民工的,至于拖欠工资、强迫超强超时工作、逃缴社会保险等行为,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中,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即便发生了,也不仅仅是歧视理论所能解释的。因此,仅从雇主角度来探寻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显然是不够的,甚至是徒劳的。因而应当将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放到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环境中加以剖析。

2.雇员歧视和顾客歧视

同样,用西方劳动经济学理论中的雇员歧视和顾客歧视理论来解释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雇员歧视和顾客歧视的根源并不在于雇员和顾客本身,如同上面对雇主歧视的分析一样,应当将问题放到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环境中来分析。

雇员歧视理论认为,某一类雇员(如白人)不愿意或拒绝与具有某种特征的那类雇员(如黑人)在相同或相近的场所或岗位工作,而那些希望按照非歧视性标准进行雇用的雇主就必须向前一类雇员支付一种工资奖励(一种补偿性工资差别)来留住他们。在农民工就业所遭遇的歧视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具有不同身份背景的城市雇员,然而,城市雇员有何资格或资本歧视与其具有相同生产率甚至更高生产率的农民工呢?雇主又为什么愿意支付奖励性工资来留住他们呢?这又不得不从制度说起。从雇员的角度讲,城市雇员一旦下岗或失业,就可以领取生活补助或失业保险金,即使永远不工作,也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农民工要想生存,只能通过劳动,他们甚至没有下岗或失业的资格。下岗或失业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政府或社会的帮助本无可厚非,然而正是由于制度的二元化特征,才使得具有歧视情感的城市雇员有了歧视的“资本”,当他们不愿意与农民工“为伍”的时候,尽管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代价的一部分是由城市政府买单的,政府成为了城市雇员歧视农民工的第三方付费者。再来看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组织,为什么愿意支付奖励性工资以留住那些具有歧视情感的雇员呢?从近年来城市政府在鼓励城市劳动者就业与再就业的政策中,可以看出端倪。许多城市政府对于雇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包括种种补贴、奖励,这事实上降低了企业雇用本地劳动者的成本,在抵消了企业为雇用那些具有歧视情感的城市雇员所需额外支付的奖励性工资外,甚至还会有“盈余”,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将那些具有歧视情感的城市雇员与农民工置于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的竞争环境中,歧视自然而然就会消除,同工同酬也会自然而然实现。

而顾客歧视理论对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就更低了,因为顾客歧视对于歧视者本人会带来较高的成本,因此,顾客歧视将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主要是那些与顾客有较高程度接触的职业领域中。

二、统计性歧视模型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解释

统计性歧视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完全。由于雇主很难知道某个求职者的实际生产率是怎样的,而获取这些信息需要支付成本,因此雇主在雇用时往往将求职者所属群体的特征推断为求职者的个体特征,这种做法就会使某些不利群体成员遭受统计性歧视。统计性歧视可以被看成是甄选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农民工的统计性歧视显然是存在的。雇主在雇用农民工时,往往仅提供一些低技能的体力劳动的岗位,如建筑、家政等等,因为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从事的都是这一类低技能的劳动;即便有一些农民工有其他才能如销售、管理等,或者通过适当的培训可以很快掌握这些技能,甚至做的更好,通常也很难得到这一类职位。从这个角度上讲,对农民工的统计性歧视是存在的。但所谓统计性歧视在严格意义上讲能否归为“歧视”,其实值得商榷,因为统计性歧视归根结底是由于信息的不充分,而与情感无关。此外,农民工之所以大多只能从事一些低技能的劳动,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的确与其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有关,而这又似乎应归因于前市场差别,即由于过去的歧视情感导致的对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教育、培训等)、职业构成、就业选择等的影响,而造成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水平上的差别。但是,前市场差别可能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在就业时所遭到的“差别待遇”可能并非“当前劳动力市场歧视”。

三、非竞争性歧视模型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解释

非竞争性歧视模型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即单个厂商对他们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有某种影响力的,这种影响力可能是来自串谋,也有可能是来自某种买方垄断力量。

1.拥挤效应

西方劳动经济学的拥挤假说认为,女性收入低于男性,黑人收入低于白人,在于他们的就业被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领域,从而形成“拥挤效应”。也有人认为,拥挤并非一定是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结果。总之,对拥挤效应有多种解释。

拥挤效应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农民工的就业被限制在某些领域,使得该领域的劳动力市场过于拥挤,即劳动力供给过剩,从而压低了工资率。农民工为什么被限制在这些领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非人为因素也有人为因素。笔者认为,首要原因是人为因素——制度性壁垒,最典型的就是户籍制度,此外也包括城市政府对农民工就业设置的一些限制性条款。

理论上讲,如果允许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是有益于本地经济发展的。然而,由于城市劳动力认为农民工构成了对其自身的就业竞争,因而会想方设法加以排斥。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理性经济人可以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以实现其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无法增进的那一部分福利。因此,尽管对于农民工和本地职工所从事的职业之间究竟存在着多大程度的重合并没有明确的结论,但是,即使农民工只是对少数本地劳动力的工作岗位构成威胁,这些人也会通过结成利益集团借助各种手段向当地政府施压。而作为决策者的政府官员,本身也是理性经济人,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需通过权力最大化来实现,因此在其目标函数中首要的是维护其政治权力。由于地方政府官员是由本地选民间接、本地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官员们在进行决策时自然是首先代表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城市劳动力对农民工形成的就业威胁表达不满后,地方政府便会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限制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就业。虽然近年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仅仅是对农民工流动自由的限制有所松动,而农民工在城市的职业选择上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以至于农民工只能“拥挤”于那些低薪的、城市人不愿意从事的脏、累、职业伤害风险大的岗位。因此,在这里,拥挤效应的实质并非歧视,而是城市劳动力和城市政府官员各自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排斥农民工的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是政府干预“失灵”的一种表现。

2.双重劳动力市场

双重劳动力市场理论将整个劳动力市场看成是相互分割的两大非竞争性部门:主要部门和从属部门,或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一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提供的是相对较高的工资率、较稳定的就业、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进一步的发展机会,而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只能提供较低的工资率、不稳定的就业以及较差的工作条件,并且根本没有发展机会。而且在这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之间的流动是非常有限的。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农民工是没有机会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求职。由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被打上了不稳定的烙印,因此企业没有积极性为其提供职业技能的培训,从而使得农民工通过提高自身技能来改变就业现状的可能性非常小。

双重劳动力市场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明显,但双重劳动力市场在不同国家其表现形式各异,形成的原因也不同(如基于宗教、种族、性别等原因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力市场)。在我国,双重劳动力市场当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劳动者在可选择的就业领域上的分割,其实质是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分割,劳动力市场的这种城乡分割格局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并且由于其包含了人为的因素,有其制度基础,如果仅限于以经济学理论对其进行解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3.与搜寻成本有关的买方独家垄断

该假说认为,由于歧视性雇主的存在,从而使得有相同生产率的不同群体成员的工作搜寻成本不同。由于前面的分析表明雇主歧视并非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因,因此,农民工工作搜寻成本的提高不是由于不知道哪些雇主的歧视情感更强,事实上,农民工在求职时会“自觉”地绕开那些对其有明显歧视的雇主,而只会在有限的范围内寻找工作,这是长久以来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民工“锤炼”的结果。因此,与其说农民工的搜寻成本高是由于不知道哪些雇主会拒绝他们而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不如说农民工对那些可供他们选择的职位信息、不会拒绝他们的雇主信息掌握不足,而这些信息本来应该主要由城市政府来提供。

4.串谋行为

该假说认为,雇主们彼此联合起来,合谋对妇女劳动力或外来劳动力进行压制,从而制造一种被压制群体不得不接受买方独家垄断工资的局面。该假说最大的缺陷在于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保证所有的雇主都能遵守串谋所形成的协议,因为一旦有雇主违背协议雇用了被压制群体的劳动力(在其他雇主遵守协议的情况下,违背协议的雇主可以获得更多利润),而其行为又得不到惩罚的话,串谋必然会破产。

如果说在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上存在串谋的话,那么串谋者显然不限于雇主,而是雇主、地方城市政府(代表城市劳动者)的串谋。事实上,这种串谋也是不牢固的。尽管近年来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政策趋于松动,但从来就没有彻底取消过,可是从过去到现在,总有大量城市企业置地方政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于不顾,“非法”雇用农民工,因此,在是否雇用农民工这一问题上,串谋是很难维持的。但是在对农民工的其他一些歧视性待遇上,雇主之间以及雇主与政府之间的串谋却可以说很成功,例如压低工资、不提供保险待遇等,有些地方政府即使不是明示的,也是默许的(如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等)。

四、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劳动经济学的歧视理论对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其实并不强,其原因在于,歧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而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被歧视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是由于制度性因素;垄断也并非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西方劳动经济学所说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本质上来讲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纠正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然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市场失灵,反而主要是由于政府失灵所致,是长久以来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基于特定时期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出于种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在维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特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利益。虽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歧视性政策已经有所松动,中央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文件要求对农民工进城在职业选择上实行与城市人口同样的待遇,一些地方政府也放宽了对户籍的限制,但总体来讲,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仍未完全扭转,一些歧视性政策仍有残留。

更重要的是,过去的歧视性政策,在人们心理上留下的痕迹——城市人在心理上对农民工自觉或不自觉的排斥,农民工心理上的自卑以及自愿或非自愿的自我隔离,这些用西方的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都是远远无法解释的。

尽管在评判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时,抨击雇主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我们在承认来自雇主的歧视是农民工遭遇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的同时,必须认识到一些制度性因素至少助长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而这些因素有时甚至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此,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仅仅靠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在目前来讲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规范政府自身的决策行为,校正政府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扭曲,还农民工就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而能够规制政府决策行为的,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律。也正因如此,加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就显得极为紧迫。而消除人们心理上的歧视则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政策、舆论的手段,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心下,方能得以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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