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第叁人民事责任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第叁人民事责任

缪新[1]2004年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第叁人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凸显,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已经日益成为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方以外的第叁人的民事责任,与传统的契约责任、侵权责任有诸多不同之处,我国立法上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承担第叁人民事责任方面也无清晰的规定。基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的特殊性,本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第叁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着手,通过对国内外注册会计师第叁人民事责任发展现状和理论上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比较,着重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和现实适用性,探讨了现阶段应主要按照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来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于第叁人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客观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艾飞[2]2008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一系列会计造假案的爆发,很多注册会计师被送上了被告席。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的会计师诉讼浪潮,使人们在质疑注册会计师报告的公信力的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虽有规定,但都比较笼统,且可操作性比较差。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偏差。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大量针对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而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会计职业界的担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为止,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理论界一直未能在这个问题上有系统的说法,尤其是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本文从会计和法律结合的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对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做出较为合理的界定。笔者从注册会计师和第叁人的权利义务入手,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而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为过错原则,但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上应该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因为相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第叁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由第叁人来举证注册会计师有过错,自己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将得到大大减轻。注册会计师若想胜诉,就必须证明其免责事由的存在,注册会计师是有这个举证能力的。笔者同时指出,应对第叁人的范围做出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不应也不能对所有与委托人交易而遭受损失的第叁人进行赔偿;在责任承担的顺序上,应强化对出资人责任的追究力度,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追究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采用按比例承担的方式,以平衡注册会计师和第叁人的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第叁人民事责任[D]. 缪新. 浙江大学. 2004

[2]. 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艾飞. 复旦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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