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比较及其对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启示_科技论文

中西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比较及其对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启示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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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7)07-0005-04

中国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可以发现有如下问题。

一、科技评估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工具,中西方存在较大差异性

1.科技评估立法与效力差异。中国的科技评估尚未通过立法保障,科技评估相关规定目前只见于部门规章中,层次较低,评估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我国缺乏专业化的评估组织,科技评估工作没有法律依据,评估活动没有权威性,科技评估的结论只作为决策参考,管理者可以不采纳其结论。因此,中国科技评估的作用远不如西方国家的科技评估那样有科学进步意义,不能有效发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

2.科技评估实施层次与主体差异。中国各级人大等立法机构尚未建立科技评估体系,科技评估往往只限于科技部门。而西方国家国会等立法机构都有强大的科技评估制度对科技计划进行管理、监督,科技管理部门需要面对体系外的制约。

3.科技评估独立性差异。中国的科技评估通常由政府科技部门或其下属“事业”单位主持评估,而西方国家科技评估遵循的是政府出资但不主持评估。西方国家科技评估的这种出资人和执行者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评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中国科技评估的组织者是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其下属管理中心,可能会受科技计划管理者意志限制影响科技评估,难以保证“独立、客观、公正”,评估活动往往流于形式。

4.科技中介在科技评估中的作用差异。中国承担科技评估的中介机构,尤其是独立的科技咨询公司数量很少,作用也不大。在我国的科技评估界,原本应该是市场化的评估中介组织,却没有委托者,以至于无法生存。如果评估机构的生存没有保障,完全依靠政府资助生存,如何能够拥有独立性?至于评估结果权威性更是难以保证。而西方国家规定政府不可直接组织科技评估,因此科技评估可以由民间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承担,大的咨询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技术咨询部门在科技评估领域非常活跃,其工作获得大众认可。

5.科技评估专业性与规范性差异。科技评估是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很高的研究活动,西方国家科技评估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高,其评估人员都需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而且,西方国家从法律上对中介组织从事科技评估活动进行规范,建立了科技评估认证与从业资格认定制度。而中国的科技评估组织尚未专业化管理,没有建立认证机制,从业人员管理也尚未规范化,素质良莠不齐。

6.科技评估的社会认同性、透明性及标准化差异。中国的科技评估一直局限在较狭窄的范围,其社会参与性与认同感不如西方国家。同时,中国的科技事务决策者对公开科技评估过程与结论还存在顾虑和疑虑,科技评估透明度相对较低。中国长期的计划体制导致科技评估发展还不充分,评估方法与手段相对落后,还未建立科技评估的标准。中国的科技评估更多是定性评估,缺乏定量评估;新的统计工具、政策分析工具、绩效管理工具才刚刚开始接触。而西方国家科技评估历史悠久,已经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科技评估制度。科技评估活动和结果都不是封闭运行,形成了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办法。建立了评估委托方和接受方争议解决机制,评估查询服务制度。这种公开性的科技评估制度提供了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工具,保证了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公正、有序。

7.评估专家的代表性差异。中国的科技评估专家来源集中在高校、公立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相对较少,这与企业是科技活动主体这一定位不符。而且,中国学术界泛行政化明显,科技评估习惯聘请有职务的专家,忽视是否真正从事研究,使得评估专家代表性有一定局限。而西方国家,学术界泛行政化现象较不明显,专家来源较广阔,科技评估活动相对单纯,科技评估行为也相对民主和自由,因此其代表性较客观。

二、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其它方面的差异

1.科技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与专利保护的历史差异

西方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走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成果被视同为一种政府购买行为,政府作为“定购方”拥有一切有关成果和相关专利,并由政府免费对公众开放,以保证公众投资所产生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最大限度的扩散;第二个阶段,私营经济特别发达的国家(如美国)采取允许科研开发合同的承包方拥有知识产权或者持有独占性许可,还有一些国家则采用产权有偿转让或技术转移资本经营模式进行科技投入、回收与再投入,以激励科技计划参与各方的科技创新积极性。而中国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者直接跳过了第一阶段,采取部分类似第二种知识产权归属管理模式,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而在实行这一规定之前,中国科技计划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广泛实践。由于缺乏第一阶段的实践积累,这使得中国对科技计划所取得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利用、推广、转让、经营缺乏章法,相应的运行机制与科技成果管理比较“虚”。在中国,由于政府科技部门(合同甲方)几乎没有实质权益,使得合同甲方对项目研究取得的专利等标的实质审查比较缺乏;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即使在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归属承担单位的情况下,西方国家政府在长期的科技计划专利战略与政府采购合同实践下,对科技计划合同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也是很严格的,并建立了相应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促进产业化,防止纳税人的投资被浪费,以便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2.科技计划实施后形成的产权归属及约定方式差异

西方国家在科技计划研发项目管理中采用的近似于商业合同的政府采购科技合同,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上的总原则是:“谁出资,谁受益”,双方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证。而中国的科技计划合同没有法律约定和保障,缺乏这种法律效力。同时,在产权下放的情况下,中国科技计划合同相关条文中甲方权益不明,因此执行时难以有西方国家政府科技合同这种严肃性。西方国家在将项目成果与产权下放视为按法律“授权”过程,政府拥有最高介入权,在实践操作中,规定了接受资助的研究机构要承担的一些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中国对科技计划项目产权下放后的国家权益只在一些部门规章中作了较原则的约定,层次很低,操作性不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难以保证“政府介入权”。

中国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成果在进行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时,既无明确规则,作为出资方的政府部门也没有进行资金回收作为再投入经费。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成果归属不明,使得政府推动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成果转移动的后续工作出现“无米之炊”的被动局面,政府干预力实际上削弱了。而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过程中,产权所属关系和未来的收益分配已形成一套稳固模式,有法律规定;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对自己资助的研究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保留所有权,通过知识产权自主开发或转让、派生公司的孵化等技术转移过程中从社会上募集了资金用于支持新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

3.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差异

中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很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还有许多不到位的情况,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科技计划中体现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是近几年才开始重视的,中国政府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有限。而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成熟、规范,专利意识深入人心,侵权行为较少。西方国家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积累的专利件数常常以万计,甚至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争取在全球范围的高技术产业控制权,使其在国际谈判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中国科技计划实施后获得并属于政府所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有限,同时,还没有相应的机构与机制对项目成果技术转移工作进行大力推进。而西方国家把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转化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充分发挥其私营经济优势,通过授权机制允许科技合同的承包方拥有知识产权或者持有独占性许可,提高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效率;另一方面,把技术成果转化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中,大力推动政府支持的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

4.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过程中中介组织的作用差异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中国建立了一些官方和半官方的科技中介组织,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星火计划办公室、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组织,但是能够自负盈亏,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进行经营的科技中介组织却很少。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这些中介组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后,还是可以看出明显差异。

(1)中介组织种类与规模差异。西方国家网络化庞大的科技中介服务业,在技术转移体系中表现极为出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组织形式多样,专业化程度高,活动能力强。相对于中国较单一的组织形式,西方国家科技中介既包括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还包括大学与公共科研组织的技术转移机构、大量的私营和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科技中介公司。绝大部分科技中介公司自负盈亏、擅长经营、活力十足,弥补了官办科技中介组织效率较低的弱点。

(2)中西方科技中介提供科技服务种类与质量差异。中国的科技中介提供的科技服务种类比较单一,最常见的是帮助争取政府科技计划经费资助,以及提供较优惠的初创企业孵化场所。而西方国家科技中介不仅对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协调,帮助新兴高科技企业改进管理,特别是在引入风险投资服务,帮助科技成果持有方寻找商业合作伙伴和推动科技发明尽快进入市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大量的科技中介形成网络,将大学或公共科研机构里的技术成果转移给合适的企业,同时把社会、产业界的需求信息反馈到国家研发体系中,推动国家研发力量与企业的合作。

(3)中国的科技中介总体上看规模与作用比西方国家落后较多,中介组织与企业的联系还不够密切。而西方国家的科技中介与企业界相伴生,拥有相当的产业经验和市场意识,通过同企业签订研究合同等多种方式帮助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多样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极大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中西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比较,我们可得到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思路。

1.提高科技评估的独立性,保证过程透明、公开、方式科学

首先,提高科技评估的专业化,应该在遴选评估专家与建立合理评估方式两方面进行改进。要细分科技评估专家类型:技术评估要求专业匹配,评估专家应来自同行;应用与效益评估专家应该来自产业、行业或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资信评估专家应来自行业管理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者。专家库建设要按照技术专家、产业专家、管理专家分类管理,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在评估方式上,应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技术评审应紧紧围绕研究内容创新性与技术指标合理性;应用与效益评审围绕产业与社会发展技术需求,评估其经济效益与推广价值;资信评估注重项目负责人技术经历、承担单位管理水平与研究环境、以往承担或完成科技项目的成果。

其次,保证科技评估客观独立,要确保评估立场公正,过程透明。技术评审过程应当彻底屏蔽申请者与申请单位信息,争取采用非本地区、本系统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估。应用与效益评估应当邀请若干位了解本地区、本行业情况的产业专家,在屏蔽申请者与申请单位信息情况下独立评估。资信评估要在公开申请者技术经历与申请单位研究条件信息,公开以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完成与执行情况信息条件下,按照设定好的加减分规则,进行规范评估,评估专家可以来自管理岗位。应当积极采用新的评估工具,如网络评估,以便屏蔽申请者信息,实现异地评估,自动汇总评估结果。

2.改进科技计划合同管理制度

(1)建立有约束力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可吸纳商业合同元素,对项目承担者(乙方)建立资信等级,资信等级高者可以不需担保,降低风险等级,减少监管频度,资信等级差者必须适当的担保或规定组织实施单位(丙方)提高监管力度;合同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建立惩罚制度,约定法律介入的情形、条件,提高科技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标的应当以定义明确、容易监控的知识产权(专利、布图设计专有权、版权、著作权等)为主,使得合同执行具有强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2)建立体现科技价值的科技合同制度。要以知识产权作为核心成果提供形式,提高科技合同的产出管理水平。按照研究类型与成果形式对应关系(基础研究——论文,应用基础研究——论文或发明专利,应用研究——专利、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软件著作权),从数量与质量上对产出做出明确约定,并在合同执行时进行严格衡量、考核。应当考虑重新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权归属约定,按照项目知识产权授权制度和政府推动共性技术转移这两种模式分别管理局部技术创新和重大创新成果。局部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权可以授权给研发机构,而重大创新取得的共性技术专利权可以由政府委托相关科技中介进行技术转移。尤其是对于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可以尝试建立政府采购机制,以此加强产出控制,以保证政府的巨大投入能获得一系列原创性的重大发明成果,并以此作为政府推动技术转移的资源,提高技术转移率,体现高投入高回报的科技价值,带动新兴产业发展。

(3)建立一套符合科技研究特色的项目委托验收制度。无论是任务下达单位,还是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直接组织项目验收,都可能处于为难的状态。我们可以设想,假如项目验收不通过,可能被认为是项目管理者的工作失误,而进行验收评估的专家由组织者聘请,也会顾忌到这一点,在项目验收时基本上不会持批评或者反对的态度,因此造成“验收没有不通过的”奇怪现象。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应该让项目任务下达单位与验收部门相对分离,采取相对独立的委托验收制度,验收专家的组成必须执行回避机制,应禁止申请验收者推荐验收评估专家,使得验收组织工作能尽量减少利益关联。通过建立无利益关联的委托验收制度,验收部门可以没有顾忌,以相对客观的态度正确评估项目执行质量。同时,应建立项目失败免责制度,对于创新性较大,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在正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败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免责;要建立验收纪律现场宣告与监督制度,尽量杜绝科技项目验收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制度要与科技成果的管理紧密结合,在验收时应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以获得合同甲方可控的知识产权为验收目标,通过建立授权与有偿转让机制,实施成果管理,为将来的技术转移推广提供基本资源。

3.建立以产权管理为基础、政府投入与民间投入相结合的风险投资体系

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与西方国家相比缺乏足够投入,成功率也比较低,另一方面,中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又很狭窄,造成了流动性过剩,因此应借鉴西方国家风险投资机制,以此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高投入、高风险的难题,同时帮助社会各界踊跃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以获得高效益回报,解决民间资金流动性过剩,从而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推动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必须建立高技术项目的真实信息披露体系。风险投资基金必须依赖真实的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因此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必须帮助建立真实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科技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技术研发的持续投入与跟踪过程中建立的项目成果与资信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建立风险分级与项目收益评估数据,为风险投入提供相对真实的信息。风险投资基金在政府帮助下获得真实信息后经过独立筛选、判断可以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和投资机会,风险相对可控,项目更有可能成功,从而获得较高收益。

政府应从有偿资助项目研发并取得知识产权、通过政府科技中介组织进行技术转移,联合民间风险投资基金做大、做强高技术企业,直到推动新兴产业模式的发展,建立起风险投资体系。政府推动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基础是,所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可以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以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为底子,通过科技中介组织进行技术转移,政府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帮助企业家开办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公司。同时,科技计划决策者要为民间风险投资基金创办提供良好环境,大力支持风险投资公司的创立与发展,促使风险投资市场机制逐渐成熟,通过向民间资本转让实施技术转移公司股份的形式,由社会力量接手高技术企业发展任务,以落实政府科技计划的技术转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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