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资本沉淀的类型及失活的困难与对策_三角债论文

论企业资本沉淀的类型及失活的困难与对策_三角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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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以致影响了正常的业务经营;二是企业要扩充业务规模或者转产转营,也因得不到必要的资金而一筹莫展。应该说,这些年来,国家货币超量发行,通货膨胀,意味着流通中的实际货币资金数量是不断增加的,这可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据,这里不再列出。问题在于,为什么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了,而企业资金却严重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一方面深受资金不足之苦,另一方面企业的资金占用却不断增加,国家投入企业的资金并未形成新的有效供给,而是转化为新的产品(或商品)积压,或者根本就无法形成产出。这种结果导致有效需求超过有效供给,需求拉动会使物价上涨,引起新一轮或更高的通货膨胀。高通货膨胀伴随高资金积压或低产出,国家在新增投放资金上必然小心谨慎。

所以,面对企业资金沉淀与资金短缺并存,而又难以增加新的投入资金的局面,企业只有盘活存量资金,使永久性沉淀和暂时性沉淀的资金正常周转。而国家也只有在企业建立了一种新的资金营运机制后,才有可能增加新的投放资金,否则,国家投放的资金只会变成新的沉淀资金的来源,并引起新的通货膨胀。

一、企业资金沉淀的类型与盘活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明确指出,盘活资金必须是以盘活存量资金为基点或基础。在企业的存量资金中,包括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及递延资产。企业出现的资金沉淀,并不是平均或同等程度地表现在这些资产上,也就是说,不同的资产其沉淀的性质和程度是极不相同的。

资金沉淀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是永久性沉淀资金,它的特点是这些资产不能以其现在的使用价值形态予以收回,它现在的使用价值已经不再为市场所承认或实现。所以,这些资产只能以其他使用价值的形式被处理,如以废旧物资的形式被变卖,结果,这些资产的收回价值远远低于它的成本价值,以致给企业带来实际的资产损失,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拥有量;二是暂时性沉淀资金,它的特点是,这些资产可以以其现在的使用价值形态予以收回,其市场需求仍然存在,对于固定资产这种需求表现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的需求;对于流动资产,这种需求表现为对其自身的需求,但是,由于体制、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商品)本身的质量因素,使得这些资产价值的市场实现变得困难重重。整体来说,暂时沉淀的资金或者按照正常的实现速度,其实现价值必然降低,也就是降价出售;或者积压仓底,等待时机出售,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减慢,形成资金积压。

在盘活资金中,对于永久性沉淀资金来说,出路似乎很简单,就是变卖,各种存量资产都无一例外。变卖虽然会使损失立即体现在损益表上而不是潜藏于资产负债表上,但是,至少会使一部分资金被救活而用于营运业务之中。现实地说,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也存在永久性沉淀资金,它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日常营运中的部分永久性沉淀资金的出现,只会冲抵企业的部分收益,表现为各种财产损失,如坏帐损失,它是市场需求变动的结果,并不会引致企业经营停顿,以致破产。而且,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市场需求对企业资金运用的破坏作用,才会迫使企业用好用活资金。当然,一旦日常营运中不是出现部分永久性沉淀资金,而是企业的几乎全部资金都成为永久性沉淀资金,企业只能进入破产清理,即变卖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收益的冲抵。可以看出,使沉淀资金变活,道路只有一条就是变卖,变卖的结果只能是资产价值部分收回。而且,这种收回与其现存的使用价值形式无关。既然永久性沉淀资金的盘活,途径如此单纯和简单。所以,对于永久性沉淀资金的盘活来说,关键只是认定,就是确定企业沉淀的资产中哪些是永久性沉淀资金,然后对其进行变卖。永久性沉淀资金的盘活只是使相应资产的残余价值盘活,而不可能收回全部价值。这里损失与盘活并存。

暂时性沉淀的资金会集中体现在何种资产上呢?暂时性沉淀的资金意味着相应的资产仍然存在市场需求,只是市场实现受到了种种障阻。以此为出发点,不难看出,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真正成为暂时性沉淀资金的资产最终和直接地只是流动资产。原因很简单,只要资产仍然存在市场需求,就意味着企业的产品或商品仍然存在市场销路,固定资产就可以继续运转和使用,固定资产的价值就可以逐渐转移至流动资产的价值中;而无形及递延资产的价值或者逐渐转移至流动资产的价值中,或者以费用形式在当期损益中体现,而后者并不直接与资金的暂时性沉淀相联系,相反则意味着企业实际资产的减少;至于长期投资,就其本身而言,在投资收回之前,其占用数额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如果投资效益好、回报率高的话,也会增加流动资产,表现为存款增加。如果投资亏损,就会在当期损益中体现,并表现为企业实际资产的减少,它也与资金的暂时性沉淀不相联系。归结起来,在资金暂时性沉淀的场合,由于资产或者说流动资产的市场需求仍然存在,生产和经营过程可以继续进行,非流动资产的价值都可以逐渐转移至流动资产上,如果流动资产发生暂时性沉淀,这些非流动资产的转移价值也会通过流动资产相应沉淀起来。

暂时性沉淀的资金集中体现在流动资产上,不仅表现在其他资产的转移价值会内含在流动资产上,而且也表现在其他资产的转移价值是否实现,也取决于流动资产能否通过周转实现其价值。当流动资产的价值能顺利实现时,其他资产的转移价值也能顺利实现,也就不会产生资金沉淀;相反,当流动资产的价值不能顺利实现时,其他资产的转移价值也会伴随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而沉淀起来,所以,流动资产周转不顺利而引起的暂时性资金沉淀是各种资产的价值发生沉淀的集大成。

必须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流动资产都会成为暂时性沉淀的资金。首先,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不是作为市场实现困难的沉淀资产而存在的,相反,它是作为顺利实现了其价值的资产的结果而存在的,这种资产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它正是企业所紧缺的资产;其次,非商品(产品、材料)和债权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待摊费用等。它们也是通过转移价值的形式,将一部分价值转移至商品(产品)和债权资产价值中。当商品(产品)和债权资产沉淀时,这些资产的价值相应发生沉淀,不能得到市场承认;当商品(产品)和债权资产的价值实现时,这些资产的价值也会实现。所以,这些资产的暂时沉淀性并不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而是由商品(产品)和债权资产的性质所决定。这样,流动资产中具有成为暂时性沉淀资金可能的资产只能是商品(或产品、材料)资产和债权资产,它们成为了企业盘活资金的根本所在。

不仅从理论分析上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而且,从我国企业的现实状况看,企业存量资金沉淀也主要表现为存货积压和债权规模不断扩大,前者是商品(产品)的市场实现遇到了重重困难,后者是不断膨大的三角债,使企业间相互拖欠日益增加。一般来说,企业商品(产品)的市场实现遇到困难,导致资金暂时性沉淀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不断膨大的三角债所导致的债权增加是否意味着资金的暂时性沉淀必须具体分析。

目前企业间所形成的三角债有以下几种形式:(1)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从理论上讲,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是由于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或资金不到位所致,如果寻根溯源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增加一笔启动资金,使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就可以解开,由此所占用的债权资金就可以盘活;(2)商品(产品)卖不出去所致的三角债。这种三角债导源于商品(产品)根本没有市场销路,相应所占用的资金不可能以现在的使用价值形式予以收回,而只能清理变卖。所以,在整个三角债债务链中,因每一个下一环节都是拖欠上一环节的,在商品(产品)卖不出去后,最终的损失只能由最初的售出者负担,以后各环节只不过是在帐面上实行相关债务与债权冲抵,他们的资金并未由此而沉淀或积压;(3)故意拖欠所致的三角债。故意拖欠表明了这样的事实,在商品(产品)由生产走向消费的过程中,商品(产品)顺利地实现了其全部价值,但是,最后一个非最终消费者在售出商品取得收入后,不是将其用来偿付欠款,而是长期拖欠欠款,将收回资金自用,从而形成故意拖欠所致的三角债。如果从这种三角债的整体看,资金并未沉淀,只不过是最后一个非最终消费者占用了最初的债权人的资金(三角债链上的最初债权人)。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从整个社会看,虽然三角债表现为一个债务链,似乎每个企业和环节都被债权占用资金,从而每个环节和企业似乎都有资金沉淀。但是,除了债务链中的第一个债权人是实际被占用资金外,其他债权人都只是一种帐面占用,而且,这种帐面占用也会被相应的帐面债务所冲抵,从而他们并不会发生实际的资金沉淀。当然,如果商品(产品)在每一流转环节(含生产环节)都有加价的话,那么,每一个加价环节也会实际发生债权占用,这一环节就成为了加价部分所形成的债务链的第一债权人,依此类推,其他各环节的原理相同;二是第一个债权人被占用的资金或沉淀的资金有两种基本的性质:其一是该资金或资产的价值已实际实现,即资产或商品(产品)已被最终消费者所消费,只是相应的款项不能按时收回。其二是该资金或资产的价值没有最终实现,即资产或商品(产品)不能为最终消费者所接受。所以,第一个债权人的资金或资产的价值实现只是一种帐面实现,一旦实际实现遇到困难,其帐面实现也不能最终完成,即应收款项不能收回。这两种性质的占用资金,前者属于暂时性沉淀的资金,后者属于永久性沉淀的资金。

通观上述说明,我们可以归结为:无论是暂时性沉淀的资金还是永久性沉淀的资金,都与商品(产品)的市场实现相联系,盘活资金实质上会自然集中在存货价值的实现上。但是,由于企业的存量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现实地占用在债权上,所以,要盘活存量资金不仅要盘活存货资金还要盘活债权资金。基于债权资金占用实质是存货资金占用的延伸形态,我们仍然可以说盘活资金的根本是存货资金的占用。

二、盘活企业资金的难点与对策

要盘活资金,就必须既盘活永久性沉淀的资金,也要盘活暂时性沉淀的资金。

永久性沉淀的资金从数量和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两种:(1)企业部分商品(产品)存货不再为市场所接受,它们必须被清理变卖。但是就整个企业而言大部分存货仍然为市场所接受。即使生产不再为市场所接受的存货的固定资产,它们或者不为专用资产,或者作为专用资产被废弃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也即不致使企业长期亏损。(2)企业的主要商品(产品)存货不再为市场所接受,它们必须被清理变卖。而且,用于生产该存货的固定资产为专项资产,难以转向生产其他商品(产品)。也就是企业越生产亏损越大,不生产也只能亏损。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对于永久性沉淀的资金,唯一盘活的出路就是变卖清理。由于有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永久性沉淀资金,变卖清理的结果也会有两种:一种是对于只是部分商品,(产品)存货不为市场所接受而进行的清理,它会增加企业的当期或近期损失,使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这当然不利于国家当期或近期财政收入的取得和稳定,但对于企业来讲,由于变卖资产可以救活一部分资金,同时,变卖损失还可以冲抵一部分收入相应减少应纳税金,也为企业留下了一部分资金,结果会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应该说,我国许多企业都存在部分商品(产品)存货不为市场所接受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只是市场周期中的正常现象,它通常可以通过商品削价准备金来平稳补偿,或者直接体现在当期收益中。但是,由于现实是众多的企业的为数不少的商品,(产品)存货都不再为市场所接受,它是过去多年积累的结果(滚雪球越滚越大),并未在以前年度平均地补偿或冲抵,如果要在现在一下清理变卖列作损失,显然是财力不能承受的。这样,难点之一就是财政的承受能力与盘活企业部分商品(产品)存货积压资金的矛盾;第二种是对于企业的主要商品(产品)存货不再为市场接受,且资产又是专用而进行的清理,它一方面会导致企业的破产,不仅会减少国有资产的数额,而且会带来职工失业救济负担和重新就业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清理,不仅可以救活一部分资金,国家可以将其投入效益较好的行业,使死资金投入营运。而且由于企业解散,国家不再投入资金,从而可以将这些资金投入其他方面。从整个社会来看,会盘活一块资金,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高效使用。实际上,市场经济制度是把破产作为一种机制来发挥作用的,通过破产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使资源最有效地加以利用。但是,就我国的现状而言,长期没有实行企业破产制度,许多早该破产的企业苟延残喘至今,如果现在立刻实行破产清理,盘活为主要商品(产品)存货所长期占压的资金,或者盘活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资金,我们必然面临国有资产急剧减少、失业救济负担沉重和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的困境,难点之二就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保证财政承受能力和维持社会安定与盘活陷入破产境地企业所占压资金的矛盾。

永久性沉淀的资金除了以商品(产品)存货形式存在外,正如前述还包括商品(产品)卖不出去所形成的三角债。这些三角债成因于商品(产品)已不能为市场所接受,所以,在三角债链条中,不可能收到一笔款项来清理各环节的债务。债务链条上的最初债权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债权权益,它的债权只不过是一种烂帐或永久收不回的帐,当着这种帐款只是市场波动中的正常现象时,它会为坏帐准备金所补偿或冲抵。但是,长期积累的不能收回的债权,会给现实的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一旦实行彻底的债权清理,这种压力就会成为财政的现实负担。更有甚者,债权清理还可以使一些企业陷入破产境地。所以,盘活商品(产品)卖不出去所形成的三角债,也会遇到同上的矛盾或难点。上述分析表明,尽管永久性沉淀的资金不是企业盘活资金的焦点,因为事实上,这种资金的盘活只能是清理变卖,而这并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努力,而是取决于国家政策,包括破产制度、失业救济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就业政策等。但是,也正因为此,对永久性沉淀的资金进行盘活无疑是一个难点问题。

如果我们动态地看待一下永久性沉淀资金的清理过程,我们还会发现:即使我们完成了现在的清理变卖,盘活了永久性沉淀资金,如果不能正本清源,企业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永久性沉淀资金。也就是在盘活存量资金的同时,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尽可能使新的永久性沉淀资金不再发生或极少发生。实际上,现实的永久性沉淀资金的出现,除了由于市场周期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所引起外,主要是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和经营决策失误所致,这里缺少一种有效的投资风险责任和经营风险责任约束。

暂时性沉淀的资金集中在商品(产品)存货和债权资产上。就盘活商品(产品)存货中所形成的暂时性沉淀资金而言,由于这些商品(产品)仍然存在市场需求,只是因为企业内部体制、管理水平和商品(产品)本身的质量因素,使其市场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盘活这些资金似乎并不存在困难。在已经发表的搞活企业资金的论文中,都已面面俱到,不再重复。只是有一点必须强调:在企业内部体制、管理水平和产品(商品)本身的质量因素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个十分根本的问题,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健全,法人财产责任或者说经营者财产责任并未真正确立,出资者对经营者的财产责任的约束并未硬化,以致企业或者经营者难以一贯到底地确保国有资产或投入资本保值增值;就盘活债权资产中所形成的暂时性沉淀而言,由于这些债权资产意味商品(产品)已经实际实现了最终消费,如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和故意拖欠所形成的三角债,都是以产品或商品的市场实现为基础的,所以,盘活这些债权资产、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债务清欠机制,防止拖欠行为发生。除此而外,对于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的盘活,还与投资体制改革相联系。至少现实地讲,投资缺口工程有的是有效工程,有的是无效工程,国家很难再把资金投入到这些工程上,这就使得相应工程拖欠的债务难以偿还,由此形成的三角债也很难盘活。

针对上述难点,不难看出盘活企业资金应采取以下现实对策:

1.对于永久性沉淀的资金,必须采取分期分批清理变卖其相应资产的办法,使资金变活。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不可能在现在立刻将所有永久性沉淀的资金都进行处理,分期分批清理变卖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地分期分批清理变卖,二是帐面分期分批清理变卖。前者是国家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不同时期让一部分企业的永久性沉淀的资金盘活;后者是企业都可以实际地在现在将所有永久性沉淀的资金的相应资产予以清理变卖,但在实际入帐时仍然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不同时期让一部分企业将清理变卖损失予以摊销。也就是说清理变卖时先列入待摊项目,实际准许其摊销时,再摊入有关支出项目。这种方法既可以提前盘活资金,也可以分期分批摊销损失,使财政负担均匀分布在各期间。一般来说,对于导致破产的永久性沉淀资金的处理可以采取实际分期分批清理变卖的方式,因为一旦实际进行资产清理变卖,企业不复存在,当然不可能存在继续将变卖损失挂帐摊销的机会。而且,一旦企业不复存在,职工不可能不重新谋职。在确定清理变卖的顺序上,一般可按先小企业后大企业,先永久性沉淀资金严重的企业后相对较轻的企业的程序进行。对于只是减少企业当期或各期收益的永久性沉淀资金的处理可以采取帐面分期分批清理的方式,由于企业可以存续下去,所以,清理变卖的损失可以在以后各期摊销。在确定摊销清理变卖损失的程序上,一般可按先大企业后小企业,先经营前景良好的企业后相对较差的企业的程序进行。

2.对于暂时性沉淀的存货资产,除了积极组织销售、改进商品(产品)质量外,还必须采取降价快速出售的办法,及时收回资金。这里关键是要改变观念,变惜售为快售,只要资金流动就有赚回损失的可能。同时,在财务上应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周期的作用,产品或商品的削价和清理变卖是一种正常状态。通过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使暂时性沉淀的资金甚或永久性沉淀的资金的风险被分散在各期,而不是象滚雪球式地集中在某一时期,应该说,市场经济下分散资金沉淀带来的风险,是财务制度改革的一项必须考虑的内容,只有分散风险方能实现财务稳定和经营稳定。

3.对于暂时性沉淀的债权资产,因包括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和故意拖欠所致的三角债,在盘活的措施上也有所不同。就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而言,如果投资工程是很有前途和效益的工程,国家可以投入或追加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作为投资缺口所致的三角债的清欠启动资金,可以使该三角债解链,并盘活该债权占压资金,如果投资工程前景暗淡、效益不高、风险很大,国家必须关、停这些工程、以清理变卖之收入清还工程拖欠债务;或者转、并这些工程,以其转、并收入清还工程拖欠债务。如果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清还工程拖欠债务,只能由投资单位和主体补偿拖欠债务。就故意拖欠所致的三角债而言,因该债务所代表的产品或商品的价值已经实现,进入了最终消费,收到了相应的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该三角债是没有存在的理由的。但是,由于故意或强制拖欠已经现实地造成了三角债,要解开这一债务链只有找到该链的源头,并按照严格的偿债程序进行债务清理。为此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偿债机制或清债机制,通常是采用法律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4.对于防止可以重演的资金沉淀,必须在建立健全有关机制上下功夫。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投资论证机制。由于投资决策的失误不仅会使投资资金不能收回,而且一旦投资项目实际投产也必然带来企业的永久性资金沉淀,相反,投资决策正确,一般不会造成永久性资金沉淀,顶多只是出现一些暂时性沉淀的资金。基于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不太高,而投资论证又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准,所以,对投资论证可以将其推入市场,由专门的投资咨询中介组织进行,实现投资论证的专业化和中介化;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破产机制,使破产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须面对的一种正常现象。决不能让实际已经破产的企业继续存在,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还要不断追加投入,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和高效配置。更不能让应该破产的企业集中在一个时期破产,而是根据其实际的财务状况自然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机制也应该是市场化的,经营难以维系的企业应自行申请破产清理,并以法院为轴心成立破产清算机构,履行破产清理之职。企业是否破产不应由政府来确定;再次必须建立严格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强化对企业和经营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约束,为此必要建立定期的资产验证制度,可由中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以此为基础,确定企业和经营者运用资产保证和增值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应根据经营者运用资产的效果或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约束,凡是不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可在行政上解聘经营者职务、在经济上负责赔偿损失、在法律上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使经营者从而也使整个企业必须有效经营资产,防止资金沉淀的压力。可以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一点是可以实现的。最后必须在财务上采取稳健的原则,由于我国尚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阶段,市场供求的变动或市场风险还较大,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性质的资金沉淀,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防止损失和补偿损失,在财务上采取稳健原则是必要的,这一原则包括会计方法上对存货资产的稳健估价和建立补偿金制度。

总之,盘活企业的存量资金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努力,而且就现实来说,更是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同时,盘活企业的存量资金不仅要着眼于将沉淀资金盘活,而且更要着眼于防止新的资金沉淀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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