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研究

因特网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研究

潘琰[1]2002年在《因特网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技术和经济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特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经济、政治、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给会计带来一系列挑战。因特网究竟对财务报告的变革和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公司、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监管者和准则制定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将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因特网财务报告问题展开研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环境变化的影响、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网上报告实务的影响,以便回答以下问题:在网络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企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会计基本假设会不会改变?因特网具有哪些功能和潜力?各种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能为网上报告提供怎样的技术支持?中国公司正在利用因特网做些什么?网上报告的特征是什么?当前的网上发布是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国外网上报告的最新发展状况如何?中国企业的差距主要在哪里?因特网是否具有改进和重塑财务报告模式的能力?网上报告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供应、审计、监管和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怎样的影响?全文共分为六章,各章安排如下:第1章 绪论第2章技术进步与会计环境第3章 网上报告可能获得的技术支持第4章XBRL:全球通用的网上报告标准语言第5章 中国企业因特网财务报告总体分析第6章 网上财务报告的中外比较主要研究发现:·从环境变化入手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因特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重构着整个社会的物质基础,全球网络经济开始形成,企业内外环境均发生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会对会计造成强烈冲击,但从会计基本假设的本质看,现有的会计假设并没有“过时”。·因特网所具有的基本特性及功能,以及围绕因特网财务报告所出现的各种创新网络技术,能够为网上报告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它们对公司网上报告的11 因特网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研究模式、表达、内容、质量、效率等产生极大影响,孕育着新的会计技术范式。 ·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XBRL)是一种可用于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发布、数据交换和财务报表分析的标准方法。它为整个企业报告供应链的全方位变革作好了准备,使网上报告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企业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的实地研究表明:因特网正在改变公司财务信息的传播途径,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因特网财务报告实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因特网在中国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应用虽然仅是初试锋芒,但传统财务报告模式的“变形点”已经开始浮现,因特网的特性导致网上报告产生了许多在传统传媒下不可能产生的问题。 《财富》百强的网上报告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与之相比中国公司差异较大的是:网上信息类型、信息丰富程度、自愿披露、提供财务信息的及时性、信息可靠性等。提高中国公司网上报告水平和利用水平应着重从这些方面入手。 因特网财务报告不仅将重构财务报告模式,还将对会计信息需求、供应。 o利用、监管和会计准则制定产生一系列影响。

刘松青[2]2004年在《基于公司网站的财务信息质量与动机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和规范,基于公司网站的自愿信息披露逐渐引起了众多使用者的关注,呈现出上升的势头,这为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动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分别从两个角度对公司网站上的财务信息质量进行分析:一是间接角度,即从信息披露动因来判断信息质量。本文中分别运用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来解释影响公司网站财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提出研究假设,选取上交所70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构建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揭示出公司信息披露的动机。二是直接角度,即从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直接观察网上信息的“可靠性”。运用T检验对优良公司和困境公司的网上披露进行比较,以此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在其主页上有所选择地披露财务信息,“报喜不报忧”。本文的主要贡献是:本文中分别应用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来解释影响公司网站财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实证方法加以检验,揭示信息披露的动机。这为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即从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的角度通过动机分析和实证检验来探求所披露信息的质量。主要的研究发现:(1)规模大、效益高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在公司网站上披露财务信息;(2)公司在网站上的财务信息披露受到企业融资行为的影响;(3)上市公司对网站财务信息的披露有所选择,“报喜不报忧”,偏向披露好消息。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信息的监管部门和网络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者提供经验证据,有利于导向良好的网上财务信息披露实务。

李燕媛[3]2005年在《中国公众投资者会计信息需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用户需求是公司报告研究最重要的基础研究之一。改进中国企业的信息披露,迫切需要掌握中国用户信息需求的典型特征,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然而,这方面的相关研究十分匮乏,专门针对非专业用户——公众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在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的会计环境和市场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该命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结合我们对公众投资者信息需求状况的调查和相关数据,分析了新的信息环境和制度背景下,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模式、运用公司报告的主要目的、信息需求的影响因素、信息需求偏好、对公司报告质量的评价及对网上报告的使用、评价、建议和期望等问题,归纳出中国公众投资者的一般会计信息需求特点及其在网络环境下信息需求的新特征;在对国内外现有的相关研究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到我国公司信息的供给同公众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之间尚未有效耦合的初步结论;本文尝试构建“公众投资者信息期望差距”层次模型,指出:产权问题乃我国会计信息供求差距形成的最根本原因;最后,采用“鱼刺图法”进一步挖掘公众投资者期望差距的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系列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工作及创新: 1.文章立足于新的信息环境和制度背景,从投资心理、投资行为、管理学、产权理论等多视角对信息需求的内涵、属性、特点及类型等基本问题作了较深入的理论剖析,为更准确地把握用户的会计信息需求奠定了理论基础。 2.归纳出公众投资者一般会计信息需求的典型特征,并将用户需求引入网上报告研究之中,从公众投资者需求的视角提供了网上报告研究的最新证据,从而形成了对中国公众投资者会计信息需求问题较为系统的认识。 3.对国内外现有公众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实证研究进行了梳理,首次就国内外研究进行双重比较研究,并试从市场背景、文化环境、政策差异、投资者心理偏好等方面解释其原因,从而得出有益启示,有利于后续相关研究的展开。 4.构建“公众投资者信息期望差距”层次,并采用“鱼刺图”方法充分挖掘“期望差”各层次成因,对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有效信息披露,如何以产权控制为中心、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何以产权改革为基础、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系列对策和建议。

葛家澍, 杜兴强[4]2004年在《关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问题的思考(下)》文中指出叁、关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一)通用财务报告模式下会计信息相关性可能导致的问题纾纷矠相关性的含义揭示,相关性既有普遍性的一面,也有特定性的一面。从会计信息提供的及时性与否考虑,会计信息将影响到全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从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方面

潘琰, 辛清泉[5]2005年在《信息用户视角的公司网上报告——基于中国机构投资者的调查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基于机构投资者这一新的视角对公司网上报告进行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我们从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网上报告的利用程度、对网上报告质量状况的评价、对因特网报告的期望与建议以及对网上报告的未来展望等角度进行分析。最后,本文从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报告水平、明确公司网上报告责任和如何对因特网报告进行监管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若干建议。

旷彦昌[6]2005年在《论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在我国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财务报告(IFR)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由于目前的网络财务报告内容和时间不同、格式不一,在财务信息的查询、获取、交换、分析上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财务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和前瞻性已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以XML(可扩展标记语言)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XBRL)实现了网络财务报告的标准化,使财务信息的获取、交换、再利用更为迅捷。国际会计界、实务界、软件公司及财务信息使用者等对此已引起高度关注,并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XBRL的研究、开发和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应用。本文从XML技术入手,对XBRL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基本功能、主要技术以及XBRL的应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信息供应链上的叁个关键环节─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了他们对XBRL的认知程度和在XBRL的亲和力、XBRL的可推广性、XBRL的应用前景等方面的基本评价,以及对XBRL的效益、影响XBRL推广应用的主要因素和关键问题的基本意见。本文为XBRL在中国的应用提供了初步证据,并为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了参考性建议,同时指出了未来XBRL研究和发展的方向,以供研究者和决策机构参考。

刘丽娟[7]2009年在《基于XBRL的网络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一世纪,网络财务报告部分或完全取代纸质财务报告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信息使用者能否轻易、及时的获取其所需要的财务信息成了网络财务报告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HTML语言的局限性,XML以其良好的可扩展性成为解决诸多问题的有效平台。从1999年开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就开始倡导研究和开发基于XML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以解决通过网络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等困难。如今,XBRL已经在全世界推广开来。XBRL技术带来的是一个全新的财务报告模式,这种模式不改变现有会计准则,只是报告的标准内容归属和再表述的一个平台,它改进了传统财务报告,也使会计信息链上的各方都享受到了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和效益。本文首先探讨了XBRL相关概念、技术特点,并对其决定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试图理顺现有各种网络财务报告模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剖析信息技术对网络财务报告模式改进的各方面影响。其次,比较了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各种网络财务报告模式的优劣,从技术层面研究网络财务报告模式变革的有效途径。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XBRL模式的风险控制问题。最后,以中石化为例分析了XBRL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和政府所应采取规范与管制的相应措施。相信在政府的推动下,在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软件供应商等的共同努力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XBRL作为标准财务报告模式。同时,信息披露管制部门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网络财务报告的良性循环,降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

葛家澍, 杜兴强[8]2003年在《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对财务会计存在的历史必然性进行认识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1)财务会计在20世纪的发展,包括财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方面的继承与发展;(2)未来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模式、财务报告的彩色模式、规范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化等方面论述财务会计的可能发展趋势;(3)对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两个具体趋势——事项会计及因特网上的财务报告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吕志明[9]2011年在《XBRL财务报告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契约的设计和执行需要大量可验证的信息。财务报告,作为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满足契约各方决策信息的需求。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剧,传统的通用财务报告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个性化信息的“空间”需求;同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纸质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性与信息化时代格格不入,严重滞后于利益相关者对个性化信息的“时间”需求。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引发了传统财务报告的变革,网络财务报告是一种必然的现实选择。特别是XBRL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正在引领网络财务报告向纵深发展。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发布和XBRL路线图的实施,XBRL财务报告模式将在我国会计领域全面推进。值此之际,对XBRL财务报告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论文基于网络财务报告国际化大背景,联系我国XBRL发展动态与趋势,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XBRL技术框架、XBRL财务报告核心价值、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XBRL财务报告技术平台和XBRL财务报告体系建设进行了研究。本研究可以丰富XBRL财务报告理论体系为XBRL财务报告供应链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并为我国XBRL财务报告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XBRL财务报告的核心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更利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表明,XBRL财务报告可以明显改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同时,XBRL财务报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重要性和谨慎性。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各有利弊,计量属性的选择意味着可靠性与相关性的权衡与取舍,仅从计量属性本身着手,可靠性与相关性的两难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调和的。成熟的XBRL财务报告模式为解决这一两难问题提供了实现可能。一味地追求最佳价值计量模式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促进XBRL报告模式向纵深发展乃至达到完美境界,是提高会计信息整体质量进而更好地保障财务报告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2)为了满足XBRL在财务报告领域的应用,需要构建一个XBRL才务报告技术平台,将财务报告信息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贯通起来,以支持财务报告信息的产生、传递、交换、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需要,消除各个环节的“信息孤岛”,从而保证财务报告信息以标准化、统一化的格式,低成本、高效率地生成、发布、收集、交换和分析利用。可从业务功能、XBRL核心功能、数据映射功能、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资源五个层面分析与设计XBRL财务报告供应平台。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均可以通过浏览器登录企业Web网站或交易所Web网站(只针对上市公司)对通用财务报告进行查询分析,对个性化财务报告进行定制和查询,对财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对财务报告实例文档进行下载。XBRL技术可以使得企业内外报告平台得以统一,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也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评价和审计提供了必要基础。(3)为了推进我国XBRL财务报告体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组织保障,这是推动财务报告体系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分类标准和技术平台建设,这是构建财务报告体系的核心要素;审计保障、内控保障、风险防范、人力保障,这是影响XBRL财务报告体系建设的生态因子。以上各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着XBRL财务报告体系的质量优劣和效率高低。

武俊桥[10]2010年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并改变着证券市场的结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迎来了后纸质时代的深刻变革。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具有低成本性、广泛性、迅捷性、开放性等优势,给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者等证券市场主体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证券市场面临着诸多监管问题。首要的是信息披露公平性问题,监管机构在是否允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公开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要充分考量投资者是否具备接入网络和通过网络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是否能够公平的阅读并理解网络披露信息内容,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要充分考量中小投资者对网络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程度;其次,电子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着易篡改的特征,增加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再次,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投资者面对的是“浩如烟海”的网上证券信息,投资者如何能够方便的的阅读并汲取作为投资依据的证券信息,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最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人也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迅捷性、超链性等特征,大肆进行网络的证券欺诈,如网络黑客等新的行为主体就给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监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充分应对网络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我们有必要从监管理念、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制度等方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做全方位的反思与重构。一、重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理念:从“类推监管”走向“网络导向监管”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挑战时采用了“类推监管”的理念。所谓“类推监管”,即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类推或者比照现行的证券监管规则来处理,即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遵守现行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适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或者对现行纸质时代的信息披露规则做些微改动,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会以“类推监管”为理念,其原因有叁:监管惯性,坚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和对电子文档的易篡改性及非权威性的担忧。监管机构的这些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将会随着信息披露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消失,证券监管机构在网络时代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也随之需要重塑。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建构一种直接面向网络的信息披露理念,充分注意和挖掘网络信息时代证券信息披露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传统纸质披露的不同,建构一种基于网路、面向网络并顺应和利用网络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并以该理念为指引,构建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这种理念我们称之为“网络导向监管”。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资本市场将逐步进入网络时代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类推监管”终将为“网络导向监管”所代替,这是技术创新和有效监管平衡的必然结果。二、在充分体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进行调适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首要遵守的义务,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基于纸质信息披露所建立的信息披露原则带来了冲击,证券立法和监管机构有必要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做出调适。(1)真实性原则是证券信息披露首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网络时代对证券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更加复杂,网路披露的易篡改性、瞬间性、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都影响着对证券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因此要充分估量网络信息披露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在判断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的独特功能,可谓是信息披露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2)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拓展了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在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遵守了完整性原则时,要充分确认网络在传递消息层面上的意义,对于历史消息和即时消息所组成的完整消息都要求披露义务人及时的进行披露,以确保形成证券的“有效市场”价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3)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履行准确性原则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披露成本较低的特点,将与公司有关的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都进行了披露,并且使用专业性的商业、会计、法律语言,使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变得拖沓冗长、晦涩难懂,信息披露文件成为了“鸿篇巨着”式的“天书”,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突出强调准确性原则对信息披露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要求,即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要充分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规则,其具体要求有叁:其一,要使用简单语言,包括使用简短的句型和句式,不使用多重复杂句式,在英语国家还包括要使用主动语态;其二,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的或者高难度的商业术语,多使用日常用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通俗易懂,信息披露文件中要避免依赖专业术语或者被定义的术语作为解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基本方式,只在相关内容依照信息披露文件上下文的环境不能确定时才能对本章或者其他章节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定义术语的目的也在于更容易的理解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其叁,信息披露文件切忌冗长拖沓,要使用简洁的结构、图形和语句,甚至可以使用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方式来说明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要限制面向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篇幅。(4)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履行及时性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的向证券投资者公开证券信息,能够将重大事件的发生和信息公开之间的间隔做到最短,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证券信息的实时披露是及时性原则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5)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证券市场主体进行选择性披露提供了新的通讯方式,例如通过网络便捷的信息传递功能,发行人可以迅速而不留痕迹的将某些内幕信息传送给某些市场主体,为了对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护,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必要确立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叁、建设以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为中心的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确保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法定化和权威化,构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物质基础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是各国监管机构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有效监管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纷纷颁布立法保障其建设,其运行有两种模式:监管运营一体化和监管运营分离化。在我国构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具有诸多意义:(1)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2)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3)有助于投资者对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4)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5)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6)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基于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我国要构建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初步设想如下:(1)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2)分离化——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3)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4)简明化——以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简称XBRL)语言为架构。中国证监会网站在2009年11月6日完成改版正式上线,改版后的中国证监会网站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栏目,在该栏目中包含着预披露、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所披露内容一律采用PDF格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SEC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同时在首页建立了发行人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通道,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证券信息在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流动”。但该系统还存着诸多缺陷,例如披露格式简化,内容尚未具有法定性,投资者不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发行人在提交了信息披露文件经批准后,仍然需要向法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仍然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提交的时间也不统一等,因此该系统还不能称之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我国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建设。四、以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为中心构建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发行人网站、第叁方网站、电子邮件等各种网络途径获得证券发行信息,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证券监管机构为了保障发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充分注意到投资者是否具备获取并阅读电子公开说明书的能力,应该考虑到投资者在接受或者获取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能力差异,以确保投资者都能公平的获取证券发行信息。监管机构对发行人通过自设网站公开发行信息要予以鼓励,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符合证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第叁方网站披露有关证券的发行信息时,要履行消极信息披露义务,即网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传播的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审查并负善良管理之义务,以确保证券信息的真实、客观,其内容包括包括刊载前前的审查义务、刊载后的善良管理义务和对于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公开说明书是发行人披露发行信息的法定文件,电子公开说明书是传统纸质公开说明书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但电子公开说明书在编写语言、显示方式、内容范围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尤其需要监管机构妥当处理的是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对超链接和多媒体内容的使用。展望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电子公开说明书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所有文件必须包括在同一网页内,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部分放到不同网页内部要求网上证券投资者依据该指示去网页上寻找;(2)电子公开说明书可以使用内部超链接和文件超链接,但不能使用外部超链接,不能与任何有关网络券商或者投资顾问的网页进行超级链接,防止投资者对该信息产生误会,对于其中的超链接内容,一定要做出声明性的陈述;(3)电子公开说明书不能与同一网站的其他资料混合,要独立存在于网页上的特定区域内;(4)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多媒体,但应提供包含多媒体和不含多媒体的两种格式的公开说明书,并且对于多媒体中披露的内容要用相等和准确的语言以及图表等在不含有多媒体的公开说明书中进行详尽的披露,其次序应该与多媒体放置的次序相同,这两种文本都必须至少保存五年;(5)在网上发布的电子公开说明书应该容易为投资者获取,如果需要特殊软件阅读,发行人要提供该软件,例如PDF格式,就要提供阅读器。网上路演是网络时代证券发行的有效推介方式,网上路演有证券推介和发行询价双重功能,网上路演监管的核心是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监管。无论是网上路演或者现场路演信息披露应该面对的是全体投资者而不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我国现场路演中承销商的证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会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公平,应该废止,以证券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代替之,网上路演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也包括自愿性信息,发行人在网上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都要受《证券法》虚假陈述条款的规范。五、通过在定期报告监管中引入XBRL.在临时报告中实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网络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影响是深远的,其拓宽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增加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但也带来了诸如信息增加而投资者可理解的信息却相对减少等问题,监管机构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的主动信息披露义务,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和保证产品网络宣传真实客观的义务。为了加强对网络时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机构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引入了XBRL语言,在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引入了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中引入XBRL语言可以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使其披露语言更加简明易懂,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一经出现就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新宠。以美国SEC为首的证券监管机构纷纷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中使用,我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此也积极响应并迅速推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设立XBRL基金等方式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中的应用,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确立XBRL语言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地位,通过适时修改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报送XBRL格式的定期报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提供了技术条件,也推动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的发展,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的制约,因此在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时要改变信息披露审查模式,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将信息是否披露以及何时披露交给上市公司的商业判断,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于实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避免针对上市公司商业判断的滥诉,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此外,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实时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要对上市公司违反实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六、充分关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实现对网络时代内幕交易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网络交流方式多样化、匿名性、便捷性、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证券信息披露是防止内幕交易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也给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难题;黑客、网站及其工作人员等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也提出了挑战等。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将极大的影响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的判定。传统上,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其核心在于“未公开”和“重大性”。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判断信息未公开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行为人在网站上发布一条新闻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态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美国SEC起初不承认单纯地在一个网站上发布信息本身并不构成公开披露,为了使披露有效,仍然需要一个传统的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会议。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更多的投资者访问和使用因特网,美国SEC开始逐步改变这一立场,指出虽然在发行人网站发布信息现在还不是一个公开披露的充分手段,但是我们同意发行人的网站可以成为有效披露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2008年SEC在《公司网站使用指引》中对公司通过网站披露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事实和环境(facts-and-circumstances)"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禁止内幕交易上的“信息公开”。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发行人等仅仅通过网站等方式披露相关的证券信息还不构成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人先于其他媒体在网站上公开有关的证券信息,这些信息不构成信息公开,仍应作为内幕信息存在,内幕人员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证券交易的,将构成内幕交易,要承担相应的内幕交易责任。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的广泛应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将成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承认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披露的公开性。对网络披露的信息“重大性”的判断取决于该信息的披露是否实质上大大改变可能获得信息的“总合”(total mix),对投资者所获信息“总和”是否发生改变的考量,要限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信息披露的时间。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大大拓展了投资者所获信息的范围,缩短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因此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从根本上影响对信息“重大性”的判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会拓展内幕交易监管对象的范围,基于网络而出现的黑客、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有成为内幕人员的可能。依照美国法院判例对内幕人员判定的信赖关系理论和私取理论,黑客不构成内幕人员,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不能追求其责任,黑客成了证券法所“不愿面对的真相”。但事实上,黑客的行为违反市场公平之原则,可以依照健全市场理论,将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归为内幕交易,黑客可以认定为内幕人员。我国《证券法》上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规定,可以据此追究黑客盗取内幕信息的责任,也因此可以将黑客归属为广义内幕人员的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时,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在一定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成为内幕人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披露服务的过程中有保障其数据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法了这一义务,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雇员利用其职责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超出了工作职责的授权范围,不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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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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