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推进经营者年薪制试点--访劳动部综合计划和工资司司长朱艳军_年薪制论文

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推进经营者年薪制试点--访劳动部综合计划和工资司司长朱艳军_年薪制论文

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稳妥推进经营者年薪制试点——访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司长祝晏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部论文,稳妥论文,司长论文,经营者论文,试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其功能的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个既定目标。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课题是年薪制。年薪制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推行它要遵循哪些原则,处理好哪些关系,这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回答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部门开展了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为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健康发展,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国家体改委分配体制司、中国改革报社联合召开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高层研讨会”。会后,本刊记者走访了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祝晏君司长。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对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现在进行的经营者年薪制改革试点其意义,或者讲其必要性何在?

祝司长:进行经营者年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取决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客观要求,是由我国现行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同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越来越不相适应决定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企业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为单位,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基本收入,并按照实际经营成果考核浮动发放效益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

目前,企业经营者实行的分配制度虽经几次改革,但从总体上看,仍实行的是职务工资加奖金的分配办法或等级工资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旧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渐暴露出劳酬不符、责利分离以及缺乏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许多问题,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经营者是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这从客观上要求经营者享有与其所负责任、风险相对应的报酬权益。而旧的工资收入制度没有在工资分配上突出经营者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形成责任、风险机制和动力机制,不利于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第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成果只有在一个经营周期终了后才能得到全面反映。而旧的工资收入制度仍对经营者延续了月薪制的基本报酬形式,没有充分考虑经营者的劳动特点。

第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作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的经营组织,必须不断增强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能力,经营者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旧的工资收入制度将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紧紧捆在一起,不利于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增长的相互制约机制,使有的经营者存在不顾经济效益盲目增加工资的倾向,难以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因此,进一步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经营者工资收入机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1995年以来,劳动部作为主管企业工资分配和经营者收入的职能部门,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我们认为,当前改革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措施就是要借鉴国外企业的通行做法,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记者:祝司长,这次研讨会也请来了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部分企业,并做了典型报告。请您介绍一下目前进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改革的一些情况。

祝司长: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总的来说对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部分中央产业部门都制定了年薪制试点办法,开展了试点工作,据不定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进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已接近1万户。 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试点情况来看,具有许多共同特点。

——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年薪制改革工作,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经营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分为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或风险收入)两部分,并分别同企业经营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及经营管理业绩挂钩。试点地区、部门普遍将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或档次,并据以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使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主要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使经营者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注意在经营者年薪收入决定办法上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脱钩。多数试点地区和部门在确定试点企业年薪收入时,都程度不同地考虑了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影响,逐步改变了过去经营者收入完全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的办法。

——强化了对经营管理业绩的考核工作。试点地区、部门都注重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加强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考核。有的地区还采取了由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制任务完成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进行审计的办法。

——规范了经营者的收入渠道,增强了分配透明度。

——严格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手续。经营者年薪制点普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部分试点单位存在盲目攀比年薪收入的倾向,少数经营者年薪收入偏高;试点办法不规范,一些试点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仍只同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企业经营者与其他领导成员和企业全体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难处理;考核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指标仍欠科学,考核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对亏损企业的试点工作研究探索不够,个别地区甚至存在试点企业因经济效益滑坡而退出试点的情况;有关综合配套改革滞后,实行年薪制的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薄弱。此外,由于国家统一的试点办法尚未出台,少数地区试点工作体制仍然不顺,管理部门比较混乱。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加以解决。

记者:祝司长,在国家对试点工作尚未出台统一办法前,试点工作仍要继续,那么针对上述试点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您认为,在今后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如何既积极又稳妥地进行。

祝司长:针对目前地区、部门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我想着重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是对经营者工资分配制度进行的全方位改革,是建立新的经营者工资收入机制的有益探索,对这项改革一定要从企业改革的全局、大局出发,一方面要勇于试验,敢于创新,另一方面不能脱离实际,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总体上讲,目前不宜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应把工作重点放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规范试点办法,进一步提高试点的质量和效果,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二)开展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不能理解为只是分配形式的改变,改革的根本着眼点是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

按照劳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分配体制。根据这一目标,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最终也要实现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当前的年薪制试点必然还带有过渡阶段的特点。建立这种过渡性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关键要在两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要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将经营者收入同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及经营管理业绩挂起钩来,尤其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确定经营者的收入。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好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企业的区分问题,对经营者收入严格做到先考核,后兑现。要积极研究亏损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办法,通过在亏损企业开展试点工作,促进企业扭亏增盈。二是务必将经营者的收入决定办法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分离开来,建立企业内部分配的相互制衡机制。确定经营者收入必须一定程度地考虑企业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的因素,坚决改变经营者收入完全根据本企业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的办法,为逐步过渡到以市场工资率为基础确定经营者收入创造条件。

(三)合理确定试点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水平,重点要考虑经营管理业绩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其中,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应主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经济效益好差等因素分档确定;经营者的效益收入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情况,并参考其经营管理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因素分档确定。

对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经营管理业绩比较突出的经营者,要适当提高其年薪水平,以充分体现经营者的责任和贡献,合理拉开不同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差距,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现阶段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不宜定得过高,必须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营管理业绩的考核,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能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科学指标体系。不仅应考核国有资产保值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主要指标,还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考核质量、安全、技术进步以及其它辅助指标。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还要重视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其中特别要突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入产出情况的考核,坚持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经营者获取效益收入的否定指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进一步改进完善考核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的考核目标,不仅要进行本企业的纵向比较,更要进行同行业的横向比较,使考核方法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部门和其它有关负责各项指标考核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行业指标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准确、公正、客观地做好考核工作创造条件。

(五)建立严格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制度,进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其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也必须按照企业工资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要研究改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办法,对按《公司法》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程序要同《公司法》相衔接,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其年薪收入确定的指导工作。

(六)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关系。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范围,一般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的年工资收入可照年薪制办法执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原则上仍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其工资收入在低于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合理确定。

(七)加强协作,搞好综合配套改革。要切实加强年薪制试点的基础管理工作,特别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重点是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为年薪制改革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微观分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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