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自然观_自然观论文

论马克思的自然观_自然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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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对于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内容实质,学术界向来倾向于把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单义地归结为物质本体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者则把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归结为一种非本体论的实践辩证法。我认为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涵义是多重性的。它至少具有如下三层涵义:一是指包括人与社会在内的一切存在物即物质世界本身;二是指区别于人类并与人类处于对象性关系之中的自然物体;三是指作为“人的无机身体”的自然环境。哲学自然观原本就是人们从一定的哲学维度(或视角)出发所形成的关于自然界的基本观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上述三层涵义就表明了马克思对自然的哲学把握具有如下三个相应的具体维度,即本体论的维度、认识论的维度和价值论的维度。因此,对马克思哲学自然观的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解释应当涉及到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每一个思考维度,并因此而涵盖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每一种具体涵义,从而,就能够全面系统地揭示出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内容实质。

二、本体论的维度与辩证唯物论的“物质的自然”观

本体论既是一门特殊的哲学理论,也是人们把握自然的一种哲学维度,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的本质特质的一种总体性的和终极性的思考。从这一维度出发去把握自然时,关注的焦点不是自然界的某些部分,而是自然界全体;不是自然界的多样性,而是自然界的多样统一性;不是人与自然界的分化与对立,而是人与自然界在本原上的同一性以及自然对于人的本原性。从马克思的“本文”来看,本体论维度是马克思把握自然界的一个基本的哲学维度,因为马克思本人不仅把自然看成是“包括社会在内的一切对象”[①],而且还经常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自然”、“物质”、“全部实在”等概念。这都表明了马克思对自然界的一种总体性的本体论的思考。不仅如此,他同时还认为自然是一个辩证运动的物质体系,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在本体论的维度上所阐发的自然观是一种辩证唯物论的“物质的自然”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哲学自然观的主要贡献就是把唯物辩证法应用于对自然界的研究,揭示了自然界的辩证发展图景。他们通过对自然界的物质统一性、自在自因性及辩证运动性的阐明,对困扰人类理性的“自然之谜”作出了一种辩证唯物主义的回答。结束了哲学史上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与辩证法长期分离的局面,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了自觉的辩证法并且把它转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②]因此,它的确立,是本体论维度上的哲学自然观的变革。

然而,在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来,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根本就没有本体论的维度,因而也就没有物质本体论及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和实质。例如,卢卡奇就认为,马克思的“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那就是说,不论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任何特定阶段上,被认为是自然的东西总是同人相关的。”[③]A.施米特也认为,“马克思把自然——人的活动的材料——规定为并非主观所固有的、并非依赖人的占有方式出现的、并非和人直接同一的东西。但他决不是在无中介的客观主义的意义上,即决不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来理解这种人之外的实在。”[④]施米特甚至认为,从本体论的维度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辩证发展的物质世界的观点,是恩格斯向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的倒退,而与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无关。施米特的这个论断是错误的。因为:第一,坚持自然界的物质本原性是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基本内容之一。马克思的这一物质本体论的自然观集中体现在他对唯心主义哲学的批判中。黑格尔曾创立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抽象的精神或绝对观念被看成是自然界的本原,而自然界则被当作是绝对观念借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一个外在的环节。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把隐秘的、抽象的绝对观念当成是现实的自然界的本体或主体,而把现实的自然界和现实的人看成是那神秘的绝对精神的宾词、象征,这就是“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⑤]马克思还对被黑格尔弄颠倒了的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作了一次再颠倒,并得出结论说:“抽象思维本身是无,绝对观念本身是无,只有自然界才是某物。”[⑥]马克思的这一结论显然是在哲学自然观的范围内,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经典的本体论问题作了明确的唯物主义的回答。不仅如此,马克思还从自然界的物质本原性的观点出发,认为自然界的存在是自在自因的,并确信“大地创造说,受到了地球构造学(即说明地球的形成、生成是一个过程、一种自我产生的科学)的致命打击。自然发生说是对创世说的唯一实际的驳斥。”[⑦]第二,坚持物质自然界的辩证性,也是马克思在对自然界的哲学思考中得出的一个本体论的结论。对于马克思的这一本体论的自然辩证法观点,首先可以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实质的批判中得到把握。马克思认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可见,辩证法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客观法则。此外,还可从马克思对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辩证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中得到把握,他说:“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⑧]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体现于人类的社会历史活动领域中的辩证法,从本体论上看来不过是自然界的辩证法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已。

三、论识论的维度与“人化的自然”观

在物质的自然界的一定发展阶段上就产生了人类,从而就标志着统一的自然界发生了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人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主体,自然界成了存在于主体之外、并被主体所认识和实践的客体。因而,突出了哲学地思考自然界的认识论维度的特征问题。从马克思本人的有关论述来看,认识论的维度无疑是马克思把握自然的又一个基本的哲学维度。当马克思从认识论的维度去反思物质自然界时,他认为这个作为人类客体并与人类主体相对的自然界本质上是一个被人类的本质力量中介了的、“人化的”自然界。从马克思本人的有关“本文”来看,他之所以在认识论的维度上把自然界看作是人化的自然界,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一方面,既存在着不与人类主体处于现实的对象性关系之中的自然界,即非现实的自然界。他说:“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⑨]“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⑩]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现实的对象性关系是以“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11)]为内容的,即人化的自然界。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眼睛对对象的感觉不同于耳朵,眼睛的对象不同于耳朵的对象。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恰好就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12)]正是由于马克思把握到了人的“本质力量”是自然界向人的客体生成的一个必要条件,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对象不是直接呈现出来的自然对象”[(13)]。人处于对象性关系之中的自然界必然是一个被人的本质力量所中介过了的自然界,即“人化”了的自然界。根据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人类主体对自然客体的占有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使自然人化的过程。人类主体占有自然客体的方式或途径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依他之见,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之间所能发生的一切对象性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类主体对自然客体的占有关系。马克思说:“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感觉、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正象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14)]由此可见,不仅人类主体对于自然界的客观物质性的实践改造是使自然界“人化”的一种基本的“本质力量”或方式,而且人类主体对于自然界的主观精神性的感觉、思维、直观乃至想望也是使自然界“人化”的基本的“本质力量”或方式。马克思之所以把人类主体对于自然界的感觉、思维和直观等观念性的活动看成是使自然界人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因为,作为客体的自然界根本不可能是以不受人的类本质所制约的方式“纯粹地”展示给人类主体。他曾以人的感觉为例,对这一观点作了阐发:“从主体方面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所以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15)]

但是马克思历来主张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实践性关系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观念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从“实践第一”的基础观点出发,还可以把握到马克思的“人化的自然”观实际上还蕴涵有两个观点:其一,人类主体用以感觉、直观和思维自然界的那些特有的“本质力量”,归根到底无一不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基础之上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由人类主体的这些本质力量对自然界的中介,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实践性的中介,尽管是一种间接的实践中介。其二,当人类主体去观念性地直观自然界时,他所看到的自然界实际上是一个被人类主体的“本质力量”双重地中介过了的即“人化”了的自然界:首先是人类主体通过对自然界的实践的改造使自然界“人化”,然后又是人类主体在直观自然界的同时使这个已被人类实践中介过了的自然界的同时使被实践中介化的自然界再一次“人化”。这同旧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有原则区别。旧唯物主义哲学也从主客体的关系角度思考过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问题,但是,他们的思考是缺乏实践的观点,他们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作认识论上的把握时,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与被实践的关系,而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归结为人对自然的直观关系;其次,他们在理解和解释人与自然之间的直观关系时,又忽视或否认了人的直观对自然客体的能动的“中介”,而把直观看作是人类主体对自然界的一种消极被动的原样映照。旧唯物主义哲学就是从这种观点出发,认为人类所直观到的自然界与人类产生之前的“洪荒的”自然界完全一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着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16)]尔后,马克思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这一旧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作了批评:“费尔巴哈感性世界的‘理解’一方面仅仅局限于对这一世界的单纯的直观,另一方面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感觉……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7)]在我看来,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哲学批评的最深刻的地方,就在于他指出了旧唯物主义所想象的那种丝毫不影响自然界的消极的直观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的直观如同人类的实践一样,也是一种使自然界人化的“本质力量”,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性的本质力量。因此,对于人类的直观,人们不能象旧唯物主义那样对其作消极的被动的理解,而应当对其作积极的能动的理解,即对其作实践理解。这是马克思将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他的哲学区别于一切旧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标志。正是由于马克思对人类的直观也作了实践的理解,所以他才能够在认识论的维度上阐发出一种彻底的“人化的自然”观。旧唯物主义哲学未能把握到直观的能动的实践的本质,所以,他们在认识论的维度上所阐发的自然观只能是一种“非人化的”或“洪荒的自然”观。

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的“人化的自然”观在强调自然的人化时,并没有否定物质的自然界的本体论上的本原性和优先地位。马克思就说过:“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18)]又说,在自然界被人类主体所实践中介的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存着。”[(19)]因此,虽然马克思的“人化的自然”观本身并不是一种本体论的自然观,但是,它又是以唯物主义本体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前提的。

四、价值论的维度与“生态的自然”观

马克思在论及自然界时曾说:“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20)]马克思在这里对自然界的论述虽然也是以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为背景的,但又与他对自然界的认识论的思考很不一样。他所关注的主要不是人类主体的能动的实践活动如何使自然界人化,而是人类主体所面对的自然界对于人类主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何种价值以及如何实现自然界的这些价值。这就表明,马克思对自然界的这种思考已不再是认识论维度上的思考,而是价值论维度上的哲学思考。因为,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就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1)]马克思用“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这一概念来阐明人类与自然界之间所存在着需要与被需要的价值关系。把自然界看作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看作是与人类有着内在关系的生态系统。因此说,马克思在价值论的维度上所阐发的自然观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的自然”观。

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的这些相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具有的环境的和生态的价值,对于人类的这些需要的满足来说,都只是一些可能的价值。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都存在着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论意义上的对立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中,自然界不仅未能向人类显示自己的这些价值,反而成了奴役人类的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马克思说:“自然界起初是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人们对它的关系完全象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象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22)]马克思当然不是认为自然界只是在“起初”是异己力量,而以后或现在就不是人类的异己力量了。他通过对异化劳动特别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劳动的分析,揭示出了即使是在现时代,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上的分离仍是严重的普遍现象。

在对“人与自然界之间为何会出现价值对立”这一问题,马克思的“生态自然观”作了回答,他说:“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本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23)]就是说,在自然界变得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情况下,受到责备的不应是自然界,而应是人类自己。马克思要人类自己来为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失衡,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分离的情形负责是有理由的。因为人类所面对的自然界本质上是一个受盲目的客观必然性所制约的客观世界,它并没有自己的目的和意识,也不可能有自己的价值要求。我们人类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主体性的存在物,人类在与自然界发生对象性关系的过程中,自觉地与自然界建立起一种目的性的价值关系,并在认识自然界的基础上,通过对自然界的积极能动的实践改造去实现自己的这些价值需求。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24)]这样一来,虽然自然界构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中的一个关系项,但是只有人才是这一价值关系得以确立的真实的主体。客观的自然界只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论意义上的协调关系的建立提供某种可能性,至于这种可能性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其决定性的意义取决于人对自然界作出了何种认识和实践。即使是盲目必然的自然界以它特有的方式(各种自然灾害)“奴役”人类,那也不过表明了,或者是人类对于自然的必然性还缺乏认识和掌握,所以还不能从自然的必然性中获得自由;或者是由于人类对于自然的实践改造的不当使得自然界以一种盲目必然的方式,对人类加诸其上的作用作出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反应。这两种情形均表明了只能由人类自己来为自己的这些不幸承担责任。而且,就后一种情形而言,这里出现的“天灾”的实质原来不过是“人祸”。对此,马克思十分重视,他曾以农耕为例作了说明:“耕作如果自发地进行,而不是有意识地加以控制……接踵而来的就是土地荒芜,像波斯、美索不达美亚等地以及希腊那样。”[(25)]所以,在他看来,即使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上的交换时,但人类也必须合理地调节自己与自然界的物质交换关系,以维护和充分实现自然界对于人的生态环境价值,这如马克思本人所言:“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在最无愧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交换。”[(26)]马克思的这一“合理地调节他们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思想的实质,就是强调对自然界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充分地展现了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中“生态的自然观”的内容和实质。

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对立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人类的异化劳动。异化劳动既与私有财产的产生密切相关,又与私有财产处于相互作用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27)]所以,马克思认为,要想从现实中消除这种异化劳动,就必须扬弃私有财产或私有制,而对私有财产或私有制的扬弃也就是对共产主义制度的确立。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有着重大的现实理论意义。当今人类所面临的这些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既不是自然界有意与人类过不去,也不单纯是人类科学技术水平欠发达的结果或人类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伴随物,而主要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某种利己主义的掠夺性开发所导致的恶果。从根本上说,其根源于当代国际资本主义对自然资源的资本主义式的私人占有和利用。因此,在为合理地解决这些全球问题寻找对策时,我们既不能对自然界作拟人化的责备,也不能把希望仅仅寄托在单纯的新技术革命上,而必须把希望放在新技术革命与以积极地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目的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结合上。

五、余论

综上所述,要对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作正确把握和深刻理解,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在马克思的自然观中,虽然有“物质的自然”、“人化的自然”和“生态的自然”这几个具体不同的概念,但这些不同的自然概念并不表示存在着三个具体不同的自然界。严格地说来,这三个具体不同的自然概念是马克思从三个具体不同的哲学维度出发,对我们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这个唯一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普遍本质所作的三种相应的哲学概括。

其二,原则上说来,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是指他对自然界所阐发的各种哲学观点的总和,至于他的这些观点是从何种哲学维度上提出的问题,只涉及到它们各自在马克思哲学自然观体系中所处的理论层次,而与它们都是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基本内容这一事实是毫不相关的。因此,根据我们前面的阐述,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就应该是由三个具体不同的哲学维度所相应地阐发的“物质自然观”、“人化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所构成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人们不能将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归结为上述的这三种具体自然观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否则就会使人们对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内容实质的理解陷入片面性。

其三,关于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整体性质,马克思本人已有明确的概括,那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28)],或言之,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实质上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在我看来,当马克思本人用“实践的唯物主义”一词来概括自己的包括自然观在内的世界观的性质时,实际上已经暗示了他对自然界的哲学思考具有三个不同的理论维度:“唯物主义”显然表明了他的自然观的本体论的维度,而“实践的”则表明了他的自然观的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理论维度,因为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实践关系是由认知与评价、事实与价值等关联性要素构成的复合关系。因此,我认为,本文从上述的三个具体不同的哲学维度来阐述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的内容实质,不过是按照马克思的思想实际来阐释马克思的思想而已。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3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页。

③ 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1971年剑桥版,第234页。

④ 施米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页。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11) (12) (13) (14) (15) (18) (20) (23) (24)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6、177、130、95、168—169、178、124、125、169、123—124、125—126、92、95、99、96、100页。

(16) (17) (19) (22)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48—49、50、35、48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3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6—9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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