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发展趋势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_农民论文

农民工发展趋势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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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从民工潮的形成条件分析入手,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民工潮产生的客观必然性。根据实证分析原则,客观地评价了民工潮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所造成的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影响,认为政府对民工潮应采取“导”的方式,而不是“堵”。根据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众多、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和水平很不一致的基本国情,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转化与分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及从根本上解决民工潮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民工潮 社会影响 农村剩余劳动力 转化途径

近些年来,民工潮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与民工潮直接相联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途径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一、民工潮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民工潮”是人们对民工大规模跨地区流动现象的通俗称谓。从人口学的意义上界定,民工潮是劳动力人口流动的一种形式,它有别于人口迁移现象。前者不涉及户籍关系和居住地的永久性改变,即人口外出以后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返回原居住地;而后者是人口在空间上的单向移动,涉及户籍关系和居住地的改变。但人口流动往往成为人口迁移的起点和跳板。

从民工潮产生的起始条件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可以跨地区自由流动,即不存在流动的人为因素的障碍,如政策性限制;存在吸引劳动力的市场空间,如某些经济急速扩张的地区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很显然,对于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来说,这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究其根源,是农村人口增长大大超过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从长远来看,特定地理空间范围内的人口增长是变化的,这自然包括人口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变化;生产力水平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随时间变化的,不会一成不变,停滞不前。但两者无论如何变化,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相互制约与适应的关系问题。人口增长速度和规模超过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时,剩余劳动力人口的产生就会成为必然。值得提及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从性质上看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从全国地区间劳动力供需平衡及农村经济发展前景看,它具有相对过剩的性质;但只要分流得当,这种过剩就可以缓解甚至彻底消除,这是讨论剩余劳动力转化的根本依据与前提。从部分劳动力众多,而经济发展落后的特定地区看,现阶段劳动力剩余却具有绝对剩余的性质,如全国一些贫困农村,无法靠自身发展来吸纳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地区的过剩劳动力人口不仅仅是转化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人口迁移问题,并依靠社会和政府的大力帮助发展地方产业来吸纳众多的剩余劳动力。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劳动力供给看,它源于我国农村长时期高居不下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据统计表明,1992年末我国总人口达11717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72.4%,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73.7%,即有8.5亿的农村人口和4.4亿的农村劳动力。当年净增劳动力人口数达1130万人,其中70%多在农村。我国农村人口及劳动力的增长势头还会持续相当一段时期,由此导致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的问题也不会很快得以解决。从农村劳动力现实的就业门路看,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仍以农、以土为本,因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而土地中又以耕地为其根本。尽管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并不少,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数量则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就业来说,现实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农民平均每户或每人能有多少土地可以经营。据1992年统计数表明,该年我国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2.06亩,经营山地0.33亩。四川、河南、湖南、湖北、江西、贵州、云南、山东、江苏、广东等省区农民人均经营耕地均不足2亩,浙江、福建均不足1亩。从50年代末期至今,我国农村人口及劳动力数量与实有耕地数量一直是呈反向变化的,即人口和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而耕地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呈不断减少趋势,一加一减的结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生便成为必然。

区际间及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引发民工大规模空间流动的又一重要原因。假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地区间的分布是均一的,且转化的出路没有差别,在这样的前提下,无论剩余劳动力数量多少,都不可能产生劳动力人口大规模的流动现象。但在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由于区际间和城乡之间劳动力就业机会的巨大差距,劳动力必然从低收入区向相对较高的收入区流动,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工的流动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合乎经济原则的,因而可认为是合理的行为。撇开造成区际间经济发展差距的原因不谈,就其客观事实来看,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及劳动力就业机会的差距向来就存在,且区际差距还十分明显。但自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差距进一步拉大,并出现许多新变化。总的说来,沿海开放区和少数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打工的机会多;而大部分内地省区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要慢得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的门路也少。这种比较利益的存在,是驱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涌向广东、海南、福建等开放区和上海、北京、天津、大连等沿海大城市的根本原因。

区际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及劳动力资源供需不平衡现象的存在只是为劳动力的空间流动提供了驱动力,这还不能使劳动力流动成为现实。因为劳动力的流动还要受到各种因素的阻扰和约束,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是劳动力必须具有流动的自由,即劳动力具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在国际上,劳动力跨国流动“打工”,首先要受到当事国有关政策和法律的严格限制,正是由于国家间的相互限制,才使国家及地区间劳工供需不平衡现象能长期存在,否则将会由于国际间劳工的自由流动而使劳工供需不平衡趋向供需动态平衡。同理,在任何一个国家内部,劳动力的跨区流动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各种政策和规定的限制,但有的限制严格,有的限制较松。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是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指令性计划,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劳动力本身实际上没有自由流动的权利,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产生民工潮的可能性。但自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农民的自由流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这就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出流动打工扫除了政策性的人为障碍,客观上为民工潮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上述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揭示了民工潮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但是,涌入民工潮中的并非全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其中部分民工并不是在本地务农无门、无事可做,而是受比较经济利益驱使诱导其外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劳动力要素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的流动,都是直接受比较经济利益所驱使的,生产要素总是从低收益的产业部门和地区向高收益的产业部门和地区流动。这就是说,当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在不同的产业或地区其收益大小不均时,生产要素的流动就是必然的。正是由于比较利益的诱导,才使生产要素及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趋于优化。但前提是比较利益的产生必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在扭曲的比较利益的诱导下,不仅不能使资源配置趋于优化,反而还会使资源造成更大的浪费。部分农民弃耕、弃农外流打工,可认为是在扭曲的比较利益的误导下产生的结果。

二、民工潮产生的社会效应评价

据估计,1993年全国约有6000多万农村劳动力在流动和向外地转移,流动民工约占全国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5%。其中跨省区流动劳动力达2000多万。从劳动力流动的分布看,“流出区”以川、湘、赣、皖、鄂、豫等6省区为主;“流入区”则以海南、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天津等6省市及江苏、浙江、山东、广西、辽宁等省区沿海的少数城市和局部地区最为集中。民工潮的流出源在中西部省区,其中又以长江流域腹地流出最多;流入地以东部沿海一带为主,其中又以南部沿海地区最为集中。从流动劳动力人口的年龄结构与文化结构看,约80%是青壮年劳动力及接受过小学或初中阶段的文化教育,这部分劳动力在农村当地大多是劳动大军中的主力和骨干,是易于接受外界新思想、新观念的新一代农民。约20%的外流民工属其它年龄段的劳动力人口,其中有极少数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民工潮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有巨大影响,但民工潮的社会影响又如何呢?这也是很值得研究的。

我们认为民工潮的主流方向应当受到肯定,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一方面使几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转化,并直接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又使经济发达地区获得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促进了发达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劳动力的空间流动与市场竞争,加速了我国传统劳动就业体制的瓦解,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迅速地改变了农民的观念。中国农民长期囿于有限的土地上,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环境中生存繁衍,虽有勤劳的优良传统,但又养成墨守陈规、不思变革与进取的秉性。民工潮则把中国农民从穷乡僻壤与封闭的环境中拉出来,使他们卷入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旋涡中,这不仅使中国部分农民真正跳出了“农门”,认识到以农为本并非是他们唯一的出路,从而操起了与农民传统身份不符的各种职业——务工经商、从事第三产业,而且还接受了现代城市文明的洗礼和熏陶,使他们逐步向具有城市文明素养、敢于冲破旧传统的现代人转变。这种观念上的改变,是中国农民摆脱几千年旧传统束缚的一场真正的自我觉醒与解放,是中国新一代农民最根本性的一大进步。再是,通过部分农村劳动力的向外流动和转移,客观上为深化以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创造了新的有利条件与契机。

与民工潮所产生的正面社会效应一样,其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民工潮直接加剧了交通运输压力,使本已成为“瓶颈”的交通运输更趋恶化,尤其是铁路运输更趋紧张。京广等几条南北贯通的铁路干线,终年客运严重超员,每逢春运期间,京广线上各主要中转站民工如潮,交通秩序根本无法维持,尽管各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了各种疏导措施,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浩浩荡荡的民工潮也直接加大了城市和社会各种秩序管理的难度,尤其是加大了计划生育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难度。一些外流民工早婚、早育和超生的现象日益严重,“超生游击队”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死角,一些早已绝迹的社会丑恶现象也再度死灰复燃,随着民工潮的流动而四处蔓延。由于流动民工的社会经济行为短期化倾向十分突出,具体表现为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活动,使过渡时期原本缺乏完善的市场规则约束的社会经济秩序更加混乱。农村劳动力的盲目外流,造成部分经济资源的浪费,并使部分地区和城市的资源配置出现大的错位。在农村,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以后,真正终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是“六○三八部队”,个别乡村农户甚至出现良田沃土被撂荒的恶劣现象,这些现象与中央政府一再强调加强农业生产发展的大政方针是背道而驰的。另外,在城市和发达地区,由于民工多,且民工工资低,结果一些企业在招聘职工和基建项目招标时,往往倾向于选择民工,而使具有较高素质的城市劳动力备受冷落,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企业按市场原则合理择工的结果,但实质上是民工供给过剩导致的生产要素组合的大错位,它有悖于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结果是保护了落后,淘汰了先进。除了上述不利影响外,民工潮还导致其它方面的新问题,如部分农民举家外出打工,造成子女辍学和入学难的问题;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打工族”居住社区的管理问题等。

应该看到,劳动力的空间流动是实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工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也应冷静地看到,我国近些年来劳动力空间流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无序性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其后果必定是弊大于利。拉美一些国家农村劳动力盲目向城市流动所造成的一系列恶果,我们应引以为戒。事实上,近些年来由民工潮所导致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足以使我们醒悟到农村劳动力盲目向外流动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我们现在还不加以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而只是停留在口号上或熟视无睹,其结果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会错过时机,延缓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还会造成社会政治环境的不安定,危及全中华民族的利益。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途径与措施

如何对待民工潮?是“堵”还是“导”?堵,只能是历史的倒退,我们不能设想再去用简单的行政管理办法去堵民工潮,将农民禁锢在农村有限的土地上。对此,广大农民也不会赞成。只有导,才是符合客观规律的选择,才是明智之举。所谓导,就是用符合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要求的规则和制度,对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加以规范和约束,使劳动力的流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最终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彻底转化与充分就业。从本质上看,导的办法也就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的办法,它与将农民禁锢在农村当地,造成农村劳动力长时期隐性剩余与大量浪费的堵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导与堵不仅仅是方式不同,还存在着内涵上的差异。

民工潮的产生与我国现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渠道狭窄及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机制不健全直接相关。很显然,只有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工潮的弊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将民工潮出路问题的研究拓展到对整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问题的研究。

1.关于转化途径与模式

围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途径与模式问题,近10多年来在国内曾有不少讨论。最初提出“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转化模式,后又提出“离土离乡”、“离乡不离土”、“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等模式。以典型地域命名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也曾风行一时,为全国一些地区所效法。现在看来,单独采取一种或两种转化模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水平差距都很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面临的形势很不一样,在这样的复杂情况下,各地区走同一条转化道路,对有的地区可能适用,但对另一些地区就可能完全行不通。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决定着我国各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途径必定多种多样。坚持和贯彻区域原则,根据不同的区情因地制宜,是研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各项战略方针和政策所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水平很不一致的基本国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转化模式,更符合各地客观实际。各地区可依照本地区的客观条件,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转化模式和道路,而不在全国搞一刀切。笔者提出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转化模式具体体现在四个结合上:农业内部转化与农业外部转化结合;农村转化与城镇转化结合;本地区转化与向外地转化结合;国内转化与国际劳务输出转化结合。简言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要打通产业、城乡、地区、国别等四个领域的界限,不能把转化挤压在某一个“出口”上。

2.具体措施与对策

以上我们只是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方向问题,而转化目标的实现还必需有一定的具体措施来保证。为此,要抓好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规则和制度,二是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扩大劳动就业场所和岗位。

进一步深化城乡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有序转化扫除体制性障碍,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是撤除城乡“樊篱”,取消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商品粮)户口和农村(农业)户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同时,改革传统的劳动就业制度,允许农民进中小城市和集镇安家落户务工经商,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或从事工商业活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通开。再是改革工资制度,不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国家一律不直接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而只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保护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最后建立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以改革促发展,振兴农村经济,增强农村自身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的主要场所看,农村自身无疑是转化的主战场。但根据目前农村状况来衡量,前途令人忧虑。综合来考虑,现急需抓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在坚持和充分肯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基础上,依据农户自愿的原则,允许农户转让或购买土地使用权,逐步引导农民将分散的土地归并为相对集中经营。拍卖农村荒山荒地使用权,同时征收耕地撂荒税。第二,加速推进农村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多元化结构体系的建立,近期重点发展农村股份经营和合作经营。第三,积极推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综合农业,使农业生产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第四,加大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力度。采取鼓励和扶植性政策,引导乡镇企业从粗放型向效益型转轨。第五,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六,大力改革农村教育体系,积极发展农村科技服务。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农村要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中学教育的比例力争在“九五”期末达到5∶5的水平,长期目标要达到6∶4或7∶3。同时改革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招生制度和毕业分配制度,真正把“科技兴农”的战略口号落实在每一个具体行动上。第七,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国家要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不断增大对农村社会经济建设的投入。在投入项目上,不能仅限于农业生产方面,“九五”时期应重点加强对农村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科技、教育等基础性和长效性建设投入上。对农林牧等生产性开发项目,可设立专项低息贷款给予扶持,农业开发银行在此应有实质性的作用;第八,国家制定《农村经济振兴与发展纲要》,发动振兴农村经济热潮,切实加强对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农村小城镇。农村小城镇既是发展乡镇企业的集中场所,又是农村经济文化的服务中心,发展小城镇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强化城乡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联系与交流,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积极引导农民集资建设小城镇,农村乡镇企业要尽可能在小城镇成片、成区布局。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可按一定的比例设立“小城镇建设基金”,用于资助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区际经济协作,加快后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九五”时期以后国家要把区域政策的重点放在促进后进地区发展的方向上,对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落后地区,要采取一些特殊性政策措施给予帮助和扶持。对于极少数特困地区,视其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如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考虑帮助当地居民迁移。对于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纵向和横向的沟通,剩余劳力富集区与稀缺区可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过渡时期省一级地方政府应专设职能部门,对市场劳动力供需变化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并协调省级区之间的劳务合作问题,达到一定的阶段之后,这种带官方性质的机构可改造成企业性的劳务中介经济单位。

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市场竞争,扩大劳务出口。当前国际劳工市场正由中东地区向东亚转移,我国劳务输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之三方面的优势,国家职能部门应积极为此“牵线搭桥,”为农民走出国门打工打开方便之门。为此,国家外贸部门不妨专门成立“中国劳务进出口总公司”,“总公司”下设若干“子公司”,扩大中国劳务出口的国际市场。

收稿日期 199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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