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山村村民自治的民间基础分析——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8个村庄问卷调查结果的解读和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论文,龙舟论文,湖北省论文,山村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2002年1月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除港、澳、台地区外,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各地农村已全面实施。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效果,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境外学者多认为这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或是中国朝着新型政府迈进的重大步骤。(注:参见吴贵民:《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在改革中发育成长——国外学者和传媒关注村民自治》,《中国社会报》1995年7月13日;Melanie Manion,"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0,No.4,December,1996。)国内学者对村民自治和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普遍持肯定和赞扬的态度,认为村民选举和自治是史无前例的、革命性的变革,将在农村造成深远、积极的影响。少数学者则认为村民自治因其后果还难以预料,尚不能说是中国政治民主的起点。还有人认为村级选举不一定是民主的选举,许多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并不是合格的领导,选举导致的农村“两委”关系紧张与村委会成员领导能力的缺乏破坏了村级领导的核心,导致了国家政策实行时不必要的延误和迟缓。(注:参见刘亚伟:《山雨欲来风满楼——关于村级直选的辩论》,刘亚伟编:《无声的革命:村民直选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笔者以为,学者们的看法固然重要,但村民自治制度的主体——乡村村民对该制度的看法和感受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是决定该项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实施效果好坏及实施时间长短的关键因素,是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的民间基础。可惜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见,针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农村的则更少。笔者于2002年7月与3位同事率40余学生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的后村、永村、渡村、何村、刘村、白村、冲村、石村等8个村庄就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问题进行了挨户问卷调查,(注:带队调查的除笔者外,还有雷洪教授、朱玲怡副教授、苗艳梅讲师。另外,本文在描述过程中将具体的村名做了相应的技术处理。)共回收有效问卷1281份,由调查员核实后编码,再输入计算机中Foxpro6.0数据库,利用Spss/pc+10.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类型为单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现就其结果结合以往研究,对少数民族山村村民自治的民间基础作一分析。
一、调查地和受访者的基本概况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的清江中下游,属云贵高原东延部分的尾部地带,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含河谷)分别占县域总面积的21%、30%、20%和29%,(注:参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概况》,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是典型的山地县。龙舟坪镇是该县县政府所在地,属于土家族、汉族杂居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镇总人口的23%。(注:参见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长阳县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该镇交通相对发达,清江水运可下通长江,公路可东通武汉市、西达恩施市;村庄聚落分布则依山傍水,聚居与散居相结合,具有较典型的山村特征。
表1:受访村民受教育程度、主要职业和政治面貌状况统计表
项目人数及比例
人数比例(%)
受
没上过小学100
7.8
教
小学
357
27.9
育
初中
583
45.5
程
高中(含中专、技校)
221
17.2
度
大专及以上20 1.6
合计
1281100.0
务农
786
61.4
主
村办企业工作
24 1.9
要
个体经营 207
16.2
职
在外地打工76 5.9
业
其他
185
14.4
回答缺失 3
0.2
合计
1281100.0
中共党员 106
8.3
政
民主党派成员
3
0.2
治
共青团员 194
15.1
面
非党、团群众
976
76.2
貌
回答缺失 2
0.2
合计
1281100.0
由于长期与汉族杂居,当地土家族与汉族的融合现象十分普遍,不少习俗已难见分野,但少数民族的一些民间习俗仍有所保留,如敬奉向王天子(白虎神),团年时“过赶年”,姑娘出嫁兴“哭嫁”,丧葬时有少数人还举行“跳丧”仪式,娱乐时喜跳“巴山舞”,等等。我们所调查的8个村庄,属于少数民族成员较多的杂居山村,它们既有位于318国道边的,也有出入必须通过水道的,但交通都还方便,其经济发展水平约处于该镇的中流。
本次问卷调查,采取的是定点随机挨户访问方式,由学生发放问卷。识字的村民自己填写,不识字的村民由调查员按问卷内容逐项询问后如实填写,问卷当场回收。在8个村中共回收有效问卷1281份,其中受访的男性村民占48.3%,女性村民占51.7%;汉族村民占23.4%,土家族占76.5%,其他民族占0.1%;年龄在18-29岁的占21.0%,30-39岁的占33.3%,40-49岁的占22.2%,50-59岁的占14.8%,60岁以上的占8.7%;曾担任或正在担任村干部(含村党支部成员)的占7.5%,未担任过村干部的占92.2%,回答缺失的占0.3%。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主要职业和政治面貌状况见表1。
二、村民对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的认识
以我国政治体制的现状而论,我国农民的参政途径并不多,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的各项农村政策由中央政府制定,由各地方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农民的参政行为和影响只能反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上;二是在我国乡村社会中,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乡镇政府,但乡镇政府的干部并不属于农民阶层,他们代表国家对乡村社会实施管理,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只对国家负责,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不代表农村村民的利益。面对分田到户后呈“袋装马铃薯状”或“过分原子化”的农户,乡镇政府要将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现代化要求传达到每家每户,明显力不从心;而分散的广大农户要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期望及时表达给国家和政府,也似有关山重隔。这样两者之间就必然需要有一种较有力的联系桥梁。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由乡村农民自己创造并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和政府支持、推广的村民委员会就承担了这个职责。
村委会在法律规定上虽只是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却被赋予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的职能,同时还一定程度地行使了一些准行政组织的职权,在乡村社会政治格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故我国广大农民的参政首先体现在对村委会干部的选举上。
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和标志,它也是检验民众政治素质和自我意识的试金石。对于村民在村干部选举中的作用和自身的角色定位,我们设计了这样几个问题:所有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都有发言权;参加选举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投票是村民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村干部最好由领导指派,选举不重要;投票选举对选举结果没有多大影响;村委会只执行上级指示,选谁都一样;经过选举的村干部能较好地为村民服务;投票选举的村干部比上级任命的好。统计结果显示村民们的看法如下(表2):
表2:受访村民在村民选举中对自身权利和民主选举村干部的看法
从表2的数据看,同意和比较同意“参加选举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所有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都有发言权”、“投票是村民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投票选举的村干部比上级任命的好”的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91.2%、82.1%、85.5%、71.4%。这说明一般村民对自身在村民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干部选举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性已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村民选举这一乡村社会的政治举措在当地农村已深入人心。
村民选举,无论是国家制定此项制度的目的,还是村民参与此项政治活动的动因,都是为了能给村庄选出才高德望的当家人或代理人,其职责一是协调处理村庄的内部事务,二是完成国家规定的各种任务和现代化指标。那么什么样的人才符合村庄当家人或代理人的标准呢?由于各地乡村社会的历史传统不同,村庄的结构和性质有异,村落社会中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有别,与外界开放和交流的深度及时间长短不一,故村民会选择什么样的人来做自己的当家人和利益守护者,是各地农村基层政府和普通百姓都非常关心的事。
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民族成分、政治面貌、候选人经历、同自然村、同姓、同宗族、是自己的亲戚、与自己的关系密切、能代表村民利益、能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工作勤恳尽心尽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有威信并得到村民的信任、能带领村民致富、先公后私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与村民和睦相处、为人正直品德优秀、能和县乡领导搞好关系、实事求是敢说真话等20多个项目进行调查,允许村民回答时可有多项选择,现将位列前10位的项目列出(见表3)。
从表3的统计数据看,长阳县龙舟坪镇村民对村干部的期望是“好人”与“能人”兼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带领村民致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代表的是能力和才智;“能代表村民利益”、“先公后私,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勤勤恳恳尽心尽意”、“为人正直,品德优秀”代表的是人品和道德)取向,而传统意义上的乡村文化联结如性别、民族、亲缘、地缘、同宗同族、同姓及与己关系亲密程度等因素已退居其后,说明绝大多数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已趋于理性,农民的现代政治意识已有了一定的根基。这与国家对村民的政治期望是一致的。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与一位村党支部书记交谈时他就认为:“如果一个村的党支部班子比较老化、文化素质低、致富门路不多,尤其是党支书自己的家庭多年还处于穷困状态、不能勤劳致富时,党支部对村委会班子就不大敢领导,特别是对有点发财致富本事的村委会主任就更不敢多说什么。至于对村务大事提出供决策的意见,那也就谈不上了。”显然人民公社时期常见的“好人”兼“庸人”的村干部模式在当今乡村社会中,尤其是在普通村民的心目中已没有太大市场。
表3:受访村民心目中的村干部理想取向
人数(次)
项目
所占比例%
889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69.4
884
能代表村民利益
69.0
849
年龄在30-49岁之间
66.3
711
能带领村民致富
55.5
621
中共党员 48.5
565
先公后私,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
44.1
408
工作勤勤恳恳、尽心尽意
31.9
299
为人正直,品德优秀23.3
243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19.0
238
能实事求是,敢于说真话
18.6
但这次调查结果有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处,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这次调查中村民对村干部是否为中共党员还颇为看重,占总数48.5%的人希望当选村干部是中共党员,而明确对此抱无所谓态度者只占36.1%,这与笔者以往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农村进行实地访谈调查时所获印象有一定的差异,(注:参见孙秋云:《社区历史与乡政村治——鄂西土家族地区农村宗族文化与村民自治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76页。)说明该地农村村民对党员的道德、公心和能力的认同度还比较高,农村党组织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还无可替代。其次,是村民对宗族意识的淡薄。在本届村委会选举时,被访对象中参与投票的有860人,其中回答按同宗同族人意愿投票的只有5人,占投票总人数的0.6%;在问及“下届村委会选举时,你会与谁去讨论村干部候选人”时,明确回答会与同宗同族人讨论的有41人,占被访总人数的3.2%,明确回答不会与同宗同族人讨论的有1240人,占96.8%。尽管笔者根据自己以往的研究经验,对长阳县民间宗族活动及其作用不甚明显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注:参见孙秋云、钟年、张彤:《长阳土家族的宗族组织及其变迁》,《民族研究》1998年第5期,第69-78页。)但与江西、湖南、广东、浙江等地农村情况相比,结果还是有点意外。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有三个因素在起作用:一是2002年以前的该地4次村民选举,都是政府“管制”下的选举,不是“海选”,因此乡镇干部的主导或引导作用明显;二是该地村民生活在县政府所在地,相对见多识广,对个人及小家庭的现实经济利益看得较重,有空多出外打工挣钱,对在现实生活中还无法帮助自己致富的传统文化联系看得较轻;三是该地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村于部基于体制因素所掌握的集体资源还无法为自己或本家族、宗族成员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因而村干部竞选时也缺乏动员民间传统资源以赢得选举的动力。在本次问卷中,当问到“本届村干部选举前,是否有同宗同族者要你选本宗族的候选人”时,占98.5%的人(1262人)持否定回答,说明这种民间传统资源的动员和利用还未展开过。
三、村民的村治参与行为
在政治生活中,公民有较高的参政认识并不等于一定会有较高的参政行为。为了对村民实际参政行为有一个较明确的了解,在本次问卷中我们将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分成投票选拔村干部、自己竞选村委会干部、如何处理村治中遇到的公共问题三个部分进行调查。
如上所述,龙舟坪镇的村民认同“参加选举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投票是村民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的比例分别占总数的91.2%和85.5%,但在问及“在本村现任村委会选举时,你是否参加了投票”时,有860人回答“去了”,占总人数的67.1%;明确回答“没去”的有414人,占32.3%;回答缺失7人,占0.6%。除了县里抓的选举试点乡镇外,应该说这个参加投票选举的比例还是不错的了,但还是有约三分之一的村民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选举。在参加了选举的860人中,回答“按自己的意愿投票”者占69%,“随大流”和“随便投”者占14.3%,“按村党支书的意愿投”者占6.3%,“按家庭成员的意愿投”者占5.1%,明确表示“按乡镇干部的意愿投”者占4.1%,“按同宗同族或同姓者的意愿投”者占0.6%,“按给我好处或钱物者的意愿投”者占0.4%,其他约占0.3%,说明在长阳县土家族地区山村,参与村民选举的村民自主意识都比较强,宗族家族因素、贿选因素等尚未形成市场,选举中的乡镇领导意志则可能已通过别的路径消化了。(注:这种情况还可参见孙秋云、钟年:《村民自治与乡村社会的基层权力结构——以湖北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为例》,《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比投票选举村干部更能反映村民参与乡村政治状况的是村民参与竞选村干部的态度和行为。在问到“你是否愿意参与竞选本村的村干部”时,回答“愿意”和“比较愿意”的有353份,占总数的27.5%;回答“不愿意”和“不太愿意”的有694份,占54.2%,是前者的近两倍。这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有特殊资源地区乡村村民抢着竞选村干部,为此不惜进行拉票甚至贿选的情形,有很大的反差。(注:参见《194万元“买村官”的背后》,《楚天金报》2003年10月1日;胡荣:《经济发展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刘亚伟编:《无声的革命:村民直选的历史、现实和未来》。)据问卷统计结果,愿意和比较愿意参加竞选的原因如下:(1)48.2%的人认为可为村民谋利益;(2)40.5%的人认为可为村民办些实事;(3)27.5%的人认为可公平地处理事情;(4)17.6%的人认为对自己及家人有利;(5)11.9%的人认为可显示自己的能力。而不愿意和不太愿意参加竞选的原因有:(1)63.8%的人认为自己没有这方面能力;(2)19.5%的人因为自己的身体、年龄等因素;(3)18.3%的人因为没有多少好处,容易得罪人;(4)5.5%的人怕耽误了自己及家庭的事。在问卷设计中解释“参与和不参与竞选村干部”的原因中,允许村民有不止一个答案。为什么会有近64%的村民会认为自己没有竞选村干部的能力,这恐怕与当前村干部的职能、乡镇政府对村干部的要求及村民对村干部的期望有关。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中国共产党中心工作的转变,乡村社会中意识形态开始淡化,在农村选拔基层干部时主要强调其确保完成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任务的能力,如计划生育、收缴税费、维持乡村社会治安、一些有助于证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负责人政绩的工作等。(注:参见杨善华:《家族政治与农村基层政治精英的选拔、角色定位和精英更替——一个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3期。)当地乡镇政府实施的每年根据村干部完成的乡镇下达任务(如收缴税费数额、计划生育指标、达标竞赛等)的状况来决定村干部工资或经济补贴额的办法,可以说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村民希望村干部能带领村民致富,或至少给村民致富提供有效服务,多办村庄公益事业,而不仅仅只是帮助乡镇政府向村民“要钱、要粮、要命”(民间对税费收缴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谑称)。但由于该地自然条件较差,干部和村民文化、科技素质都不高,产业结构单一且效益低,村庄集体经济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要帮助村民致富或办理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在两重压力之下,出任村干部很可能是“老鼠进风箱——两头受气”,结果会得不偿失,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村民自认为“没这方面能力”的原因。
比投票选举村干部和自身竞选村干部更能反映村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是村民们如何解决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公共问题。而与这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是村民对村庄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的看法。对于村庄社会的现实权力结构,受访村民中认为“村党支部权力最大”的有544人,占42.5%;认为“村委会权力最大”的有268人,占20.9%;认为“村民代表大会权力最大”的有160人,占12.5%;认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权力一样大”的有128人,占10.0%;“说不清楚”或未回答的有181人,占14.1%。这个比例可以说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既然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心目中尚有一定的地位,那么参加过村民大会的人又有多少呢?回收的1281份问卷中涉及“在2001-2002年间,你参加过几次村民大会”时,除少数未回答的外,回答参加过1次的有148人,占11.6%;参加过2次的有73人,占5.7%;参加过3次的有24人,占1.9%;参加过4次及以上的有34人,占2.7%;而一次也没参加过的竟达991人,占总数的77.4%。可见认识与行动是有较大差距的。
对于村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遇到公共问题时采取何种方式来对待或处理的问题,(注:允许有不止一个的答案。)回答“从不向领导和其他机构反映”的占50.5%;“向行政干部口头反映或写信”的占20.4%;通过“参加村民大会的方式反映”的占15.6%;“向本村乡人大代表反映”的占12.6%;“联合其他村民采取共同步骤解决”的占9.6%;“向本村县人大代表反映”的占8.1%。一般来说,人们总是以自己最习惯、最容易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进行政治参与活动的,参与的程度则与回报度(本人在活动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与所得到的效益之比)成正比例关系。有一半的村民表示自己“从不向领导和其他机构反映”问题,说明村民自治无法有效激发一般村民的参与热情,同时也说明一般村民对当前的乡村政治不抱什么大的期望,或根本不相信自己个人或小家庭的行动会有什么效用和回报。用“向行政干部口头反映或写信”的方式反映问题占了第二位,倒是真实地反映了乡村社会的实际。依笔者以往的调查经验判断,村民口头反映的对象往往是村干部(含党支部成员)、乡镇的驻村干部或乡镇下属的管理区(办事处)干部;村民以书信方式反映的对象往往是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机构,且反映的总是较大、较严重或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向乡、县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所占比例较小,是因为多数乡、县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村或乡里的干部,纯粹的人大代表身份在乡村社会政治行为中并没有多大的作用,这是一般村民都十分了然的事情。这一点与杨明先生所作的《四川农民政治参与研究》的结论有差异,(注:参见杨明:《四川农民政治参与研究》,《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2期。)可能与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关。至于“联合其他村民采取共同步骤解决问题”,事实上是一种集体参与乡村政治的方式,也是民主政治中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可惜此举所占比例很低。究其原因一是此种方式的采用需要有人出面组织,且组织者须有较高的威望和号召力;二是出于该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其性质必然是不解决就会使相关村民最根本的切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大问题,如有些村庄的水库移民款被有关机构或干部严重克扣、挪用,导致村民联合起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请愿等;三是容易被领导们误解为拉帮结派、聚众滋事,招致日后报复而吃亏。因此,在该地区村民自治中尚未见村民运用此种方式来表达自身的政治意愿。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解读,针对该地区少数民族山村的村民自治状况以及民间百姓对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的态度和行为,笔者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1.村民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在该地区实施十多个年头后,已在普通村民的心目中立下了根基。在我们调查末尾所设的结论性问题“您感觉是村民自治体制好,还是人民公社体制好?”的比较中,村民中除了未回答的以及21%的认为“不好说或说不清楚”以外,有54.9%的村民认为“还是村民自治好”,8.4%的人认为“两者都好”,只有12.1%的人认为“还是人民公社好”,说明多数村民从自身的切身利益和感受出发,对村民自治制度是持认同和欢迎态度的。
2.村民选举村干部的行为较理性,“好人”、“能人”兼重的取向明显,传统的关系或亲缘取向淡薄,符合现代政治的理念。这在村干部选举中,村民宗族、家族意识的淡薄便是明证。
3.实行村民自治后,共产党组织在村庄政治方向和村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统计中有48.5%的村民认为村干部最好由中共党员来担任,有42.5%的人认为在村庄里党支部所起的作用或权力最大,当村民发生纠纷或者产生矛盾时有78.9%的人表示会去找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干部解决或调解,说明乡村社会中普通百姓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依赖。
4.长阳县少数民族山村村民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其他农村村民一样,也存在对村民自治的高认识度与低参与度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国家政治制度安排向村民所提供的政治空间和必要的参政渠道不够广阔、有效,无法激发村民提升自身参与村治活动的愿望;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的政治行为的改变确实滞后于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的改变,村民自治的全面贯彻和执行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