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模式_司法考试论文

也是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模式_司法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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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决定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法考试”),尤其是从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开考以来,这一新的国家考试就受到法律界的广泛重视,并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在客观分析司法考试观状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他国经验,对司法考试的命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一、司法考试命题机构的改进方案

根据《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的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不过,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因此,实际的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工作是由司法部负责的,即该部专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

为了准备2003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命制工作,司法部于2002年9月成立了“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以研究和具体承担司法考试命题为主要职责和任务而建立的非常设机构,成员来自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等19个单位,共40多名专家。不过,司法部既没有具体说明命题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标准、所在机构,也没有公布具体的成员名单。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结合法学学科分类,命题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按不同的学科群进行命题研究并负责试题命制,力求将司法考试的命题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开展,以切实保证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连续性、规范化、高规格和高水平。

应当承认,与2002年司法考试相比,2003年司法考试在命题机构方面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了,在当年考试之前,司法部就已经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网上在线咨询等方式发布了有关命题机构的较为充分的信息,从而增强了命题委员的责任感和考生对司法考试命题的信任度。不过,我国司法考试在命题机构仍然存在如下缺陷:1、命题委员会的设立及性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司法考试法,目前规范司法考试的主要法律文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但该实施办法并未就命题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运行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第二,命题委员会成员人数偏少。2003年司法考试的科目为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法律课程,再加上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而命题委员会成员只有40余人,平均每一科目只有3人;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未公布命题委员会成员的准确数字、姓名、所在单位、从事专业等基本信息。

对于任何一个举办司法考试或类似考试(如法国的司法官考试、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国家而言,命题机构及其运作机制都是考试设计中的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在德国现行制度中,司法考试一般是由考生所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司法考试由笔试和口试组成,口试部分由考试委员会中的四名委员组成的小组进行,组长原则上必须是高等法院的法官,其他三名成员中,有二人必须是大学教授,另一人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检察官和律师。

在日本现行制度中,司法考试由内阁法务省负责组织和领导,法务省内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法务省事务次官(也是国家的检察总长)、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的代表(通常由日辩联事务总长担任)共3人组成,委员会受法务大臣领导,研究事关司法考试的重要事项,议后报法务大臣决断和审批。司法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司法考试委员会承担,负责命题专家的推荐。推荐程序是:先由最高裁判所、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大学法律院系从人品、学识俱佳的资深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中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考试委员会审核后,法务大臣以法务省令的形式颁发委任状,每年任命一次,名单向社会公布(有接受社会监督的含义)。从命题专家的构成来看,主要是按照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考试科目进行选拔的,大学法学教授所占比例较高。从2000年的构成来看,全部命题专家共有148人,其中大学教授占79人,辩护士占15人,裁判官占6人,法务省官员占48人。

为了保证司法考试的科学、客观和公正,韩国有法务部下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大学教授组成,负责应试科目的确定、出题、考试方法、人才选拔等建议性工作。该委员会属于司法考试咨询机构的性质,没有考试运作的最终决定权,其最终决定权由法务部长享有,但事实上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和咨询意见总是得到尊重。

由上述对我国司法考试现状的分析及对其他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机构的介绍,本文认为我国司法考试命题机构方面应当进行的改进措施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命题机构由非常设机构变为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司法考试试题的命制与研究工作;二是规范命题机构的运作机制,以提高试题质量,充分保障命题委员的权利,并督促其履行义务,杜绝泄密等损害司法考试权威的事件发生;三是促进信息公开化,即将命题机构的组建及运作方式、人员组成及来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认为,我国在命题机构方面的具体改进方案是:第一,在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之下设立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命题的常设机构,改变它目前作为非常设机构的地位。为了保障其合法性,在我国暂时无法制定《司法考试法》的情况下,先通过修改《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确认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命题委员的人数、来源、任期等事项;第二,由于二高一部已经组成了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协商确定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司法部已经建立了司法考试司和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司法考试管理和考务工作,因此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的职责仅限于试题研究和命制工作,各位委员应当是法律专家而非各部门的高层官员,且人数不必过多,但也不能太少,按照每个学科设置5位委员的标准确定,人数大致为60人,选择范围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教授和研究人员,任期为3-4年为宜,每一届应当改换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第三,命题委员会委员由司法部部长亲自任命,颁发委任状,并予公布,以增加委员的荣誉感,并便于社会的公开监督。

二、司法考试科目的改进方案

在科目选择上,相关部门在司法考试制度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从目前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教育部对各法学院校进行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司法考试应当尊重法学教育的这种实际状况;第二点是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为司法部门、律师行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根据《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的规定:“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依据这一规定及制度设计时的考量,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的司法考试的范围,具体科目为14门主干课程中的13门(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未测试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再加上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2003年度的司法考试本着“稳定为主,适当调整”的原则,对考试科目作了些许变化,即全面与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教育14门核心课程接轨,在保留首次司法考试规定的13门法学核心课程外,适当增考中外法律史的内容。

在司法考试的科目选择上,各国根据其赋予司法考试的不同使命以及司法考试的不同阶段而确定了不同的标准。德国将其司法考试定位于选拔法官,因此其考试科目除了法律外,还包括相关学科的知识,第一次考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刑法、法院法及审判程序法、国家法、行政法及国际公法、教会法、罗马法、德意志法制史以及德意志私法史概要、经济学以及财政学概要,第二次考试的考试科目主要是民法、刑法、强制执行法、宪法等。日本司法考试的第一次考试包括部分文化课程和法学知识,凡未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以及法学院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必须参加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仅限定为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科。韩国司法考试中的第一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两部分:一是必考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二是选择科目,包括社会科学(如韩国史、文化史、经济学等)、法学(综合),从中选择1科。第二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7科,第三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国家观、使命感和法律素养等。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的范围包括联邦法和州法,列入考查范围的州法主要是合同法、不动产法、家庭法、侵权法、公司法、州宪法、州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本文认为韩国、日本司法考试中第二次考试及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的科目选择均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因为它们基本上都将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科目原因,而根据我国《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司法考试的范围也已经确定为法律科目,在这一点上与上述三国是相同的。尽管韩国第一次考试包括社会科学,但只是作为与法学(综合)并列的选择科目,考生可以不选择它而选择后者。因此,该次考试的范围仍然限于法律科目。另外,虽然韩国第三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国家观、使命感等内容,但由于该次考试是面试,时间一般为10分钟,如此短的时间是很难判断考生的整体素质的,所以参加第三次考试的考生很少遭到淘汰。也就是说,在韩国司法考试中,第三次考试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意义。另外,无论是韩国,还是日本,都没有全面地考查一个法学院学生所有的大学法律课程,而只是选择那些最为核心,且对从事法律职业(而非法律教育或法学研究)最为重要的科目作为考试内容,主要是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日本和韩国的作法应当引起我国司法考试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司法考试在考试科目方面提出如下改进方案:第一,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没有必要加入非法律的考试内容,包括外语的测试;第二,对现行考试科目作适当压缩,没有必要将教育部指定的法学教育14门主干课均作为考试对象,尤其是应当将中外法制史、国际公法、法理学剔除,同时大幅度减少法律法规的考查范围,除保留基本法律外,将一些不具有能力考查价值的法律法规及全部的司法解释排除在考试范围之外;第三,重点突出几大应用法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六大门类,绝大多数的题目应当来自这些学科。

三、司法考试方式与题型的改进方案

以2003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在四张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均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不过,2003年试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2003年试题最大的变化是对试卷四的试题形式和试题内容进行了改造,突出对应试人员法律实务、法律思维、逻辑和文字能力的考查,适当增加了无标准答案型的试题。

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口试。笔试通常是解析各种案例,也包括理论方面的考核,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具体程序是:考试委员会从考试科目中选择一个问题(一般是判例)交给学生,让其回家去做,六个星期内交出,以考查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回家考试通过后,考生马上参加在监考之下进行的考试,除《六法全书》外,其他任何书籍都不准带入考场。通过监督考试后,学生就可以参加口试了。第二次考试的形式同第一次考试一样,也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但笔试的内容与第一次考试不完全相同,很少涉及理论方面的内容,以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主。

日本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的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先进行的是短答式(单项选择题)试题考试,然后是论文式试题考试,即应试人按考试题目现场完成论述题的考试,考试时可查阅六法全书。短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只有在短答式考试合格才能参加论文试题考试,它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关,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科目包括两道考题,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试题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韩国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众多,为了拉开层次和分解考试任务,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采取分次淘汰制,只有通过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考题分两卷共40道客观题,其中必考科目1卷,占25题;选择科目1卷占15题。答题方法为5个答案中有1个是正确的,即5选1。第二次考试的考题是每科2-3道主观论述题,考生须笔答应试,考题涉及面广,论述答案要有深度,采取论文形式应答。第三次考试为面试,一般需时10分钟左右,考生须在多位考官面前与其他考生一起讨论和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并展示自己的思维判断、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仪表、气质和形态。

上述国家的作法中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整个司法考试分阶段进行;考试方式既有笔试,也有口试或面试;题型不仅有客观题,而且有论文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题型。

本文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作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司法考试在考试方法和题型应当按照如下模式作出改进:第一,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无法如实、准确地测试出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以主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又必然增加评卷的成本,因此题型的确定要与考试方式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第二,由于我国允许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而目前采取的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是有利于非法律专业考生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多次考试的模式,即第一次考试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客观题(选择题)为主甚至全部为客观题,出题倾向于知识立意,兼顾能力,将绝大多数的考主淘汰。至于具体题型,可以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不定项选择题,但单项选择题不宜占太高比例。第二次考试倾向于能力立意,重点考查考生的法律技能,强调法律的应用,题目全部为主观试题,从而选拔出法律精英;第三,在考试方式上,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引入口试,以当面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适当考查考生在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素质;第四,两次考试均应当增加题目的综合性与理论性,不主张考查过细的法条。应当允许考生带法律条文入场考试,尽量不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

据此,本文对我国司法考试方法和题型的具体改进方案是:1、将司法考试分成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分两天进行:第二次在每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亦分两天进行;2、第一次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客观题,主要考查应试者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一般运用能力,面向所有报考者。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3、在近期内,第二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同组成,两者的比重为30:70,主观题主要由案例分析题和论文题组成,重点考查应试者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4、在3年之后,第二次考试增加口试,考查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等,口试在第二次考试中的比重为20%;5、学生在考试时,可以带司法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法律汇编书籍入场并查阅。

四、司法考试命题程序的改进方案

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的命制过程,是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程序进行的。命题程序包括试题征集、试题审核、输入题库及试卷组拼等阶段,本身就是一个仔细研究、反复推敲的过程。全国共有70多名专家参与了2003年的试题撰写和征集工作,所征试题经专家审核后汇入题库,最后由部分专家根据今年考试试题的总体思路完成试卷的组拼。

在2003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上公布了2003年司法考试组拼试卷专家名单,分别是: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凯湘(北京大学教授)、汪建成(北京大学教授)、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洪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员)、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一名单传递的信息是:第一,组拼试卷的专家均为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人员,且只有一位来自司法机构;第二,专业结构较为合理,涉及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第三,专家所在单位较为集中,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两机构的人员就达5位,占专家总数的70%以上。

在日本,司法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司法考试委员会承担,负责命题专家的推荐。推荐程序是:先由最高裁判所、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大学法律院系从人品、学识俱佳的资深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中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考试委员会审核后,法务大臣以法务省令的形式颁发委任状,每年任命一次,名单向社会公布。每年的命题专家有100多人,每年度的命题工作需用五个月时间,命题专家按法学学科分成若干组,命题过程采取个人命题,集体讨论定稿。

在韩国,法务部下设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出题。为了保证司法考试考题的科学、合理和正确,所有的出题人员(一般每年需要180人左右)集中一地封闭出题,一般每科由7-9人出题,所出考题必须经过大家一致同意,然后再经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审查一致通过后,才能作为本年度的正式考题,而以前考过的试题,不能再被重复使用。因此,出题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一般需经过12-13天的时间。每年的司法考试需出700道试题,从中选择确定当年的最后试题,每出一题,法务部应向出题者支付4万韩元(相当于280元人民币),全年需支付出题费约3亿韩元。对于试题中的论述题,每科考题有2-3道,一般需由4名教授命题,每2名教授出1题。

本文充分借鉴了日本和韩国的作法,就我国司法考试命题程序提出如下改进方案:1、由命题委员会全面负责试题的命制;2、命题委员会不负责题目的具体命制,该项工作应由各学科的命题专家完成。命题专家由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学院系推荐,经命题委员会确认后报司法部部长批准任命;3、每次司法考试举行前五个月进行当年试题的命制工作,按照每个学科10人的标准确定命题专家,总计100人左右;4、可以考虑向法律界公开征集题目;5、有必要建立题库,但应当根据法律修改情况进行及时的更新;6、具体的命题程序是:由命题专家按照学科命制出相当于当年考试用题4-5倍的题目(包括向法律界公开征集的题目),建立题库,然后由命题委员会按照学科分类分组审查题目,在必要时修改个别试题,并经一致同意后确定当年的试题,编制成一套拟用试题和一套备用试题;7、题库要做到全面、科学、规范,每道试题除了题干外,还要包括本试题的考查点、难度、区分度、答案、评分标准和答案的法理与法律依据等要素。题库建设按法律部门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综合性试题;8、命题委员和命题专家应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在担任委员期间不从事任何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包括授课、编写辅导书或录制音像资料。如有违反,将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布,并予以惩戒;9、应当充分保证命题委员和命题专家的经济收入,建议至少为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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