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知识产权的税收处理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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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拿大税务的基本概况

税收是政府筹集资金支付开销的最通常方式。历史上,加拿大的立法涉及税收可追溯到1215年由英王乔治制定的大宪章(Magna Carta),指出任何人未经国会批准不能征税。直至1982年加拿大人权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规定法律需对政府征税予以一定限制。

税务问题包括三个方面:诉讼、计划、服从。纳税人经常处理的是后两项。

“计划(Planning)”是指法律允许纳税人设计经营活动,以便交纳法律允许的最少量的税。税务计划涉及每个公民组织自身事务以便支付最少的税。典型合法税务计划的例子是“结婚”。在加拿大,已婚夫妇可以比同样收入的单身少交税。对于单身合法的税务计划战略是结婚,人们认为这是纳税人组织自身事务以减少在其它状况下可能要支付的税额。法律规定,税务官不能忽视婚姻状况,而要求某人按单身标准支付更高的税额。这种税务计划是合法的,称为“合理避税”。另一种情形的税务计划是不合法的,称为逃税,一个逃避的例子就是某单身在没有结婚时告诉税官他结婚了,以便少纳税。这是用欺骗或不诚实的方式进行的误导,以便逃避单身应纳的税。要受到刑事处罚。

“服从(Compliance)”是指纳税人有责任计算和申报他们应纳的税额。服从涉及保存货币获取或支付的证据、记录。报税用于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它的规则非常细致以保证所有的金融交易在全国范围内被准确、一致的记录下来。

纳税人每年要向政府提交数学计算结果,说明自己认为应纳税额。政府将检查这些文件的准确性,或接受或拒绝。如果政府不同意纳税人申报情况,它会反馈一份“评估通知”,表明政府认为纳税人应纳税数额。若纳税人接受政府的观点,他只要支付少计算的那部分税额。有时按政府的评估结果,纳税人自己申报的应纳税额计算多了,这将使纳税人从政府签出的支票获得更多的返还。如果纳税人不接受政府的看法,则必须在政府评估通知寄达后90天内发出“反对通知”。否则他将失去提出纳税人意见和法庭申诉的权利。

纳税人与征税官之间的分歧约有90%无需上庭就能解决。调解会议一般在加拿大税务局举行。如果纳税人愿意,可以由律师或会计师代替申辩。如果在税务局调解会议后,纳税人仍不能接受政府计算的应纳税额,他可以提请加拿大税务法庭处理。税务法庭的法官完全独立于征税官和纳税人。该法庭由20名税务法官、1名税务大法官和1名助理税务大法官组成。

纳税人在税务问题的各个阶段都能从税务专家那里得到咨询和建议。税务专家有许多种,如会计师、薄记员、税务官和律师。在这些专家中,律师有权与客户进行绝对私人化的交流,任何官员或法官都不能强迫纳税人或律师讨论他们的交流内容。在任何调查或询证时,加拿大税务局不能查看纳税人为律师准备的文件。纳税人的文件被特许密封,由法官而不是提出税务诉讼的人,来决定谁是获特许查看的人。

为公平起见,征税官会考虑不惩罚超出纳税人控制的推迟纳税。纳税人必须说明推迟纳税的理由和超出控制的原因。对推迟申报的惩罚可以减轻,但应纳税额不能减少。

二、收入与资本

为理解加拿大税收与其他国家的不同,必须了解收入与资本的概念差别。收入每年100%作为纳税基数。资本只有当售出时才纳税,并只有在购买与销售之间出现增值时再纳税,纳税的基数为75%。在纳税人自我评估应纳税额时,如果利润或所得报告在“资本”项目而非“收入”项目中时,他的税务负担要低一些。

知识产权的利润和所得依事实不同既可能是“收入”也可能是“资本”。正确理解知识产权的利润或所得的特征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们适用不同的税率。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Piteney是第一位提供区别资本和收入的解释的法官。它把二者的关系比喻成水果与果树或泉眼与水流的关系。(引用的案例为Eisner v.Macomber,252,US 198,at 206 (1919))

“资本和收入的基本关系经济学家已经讨论了许多,前者像是树木或土地,后者像是水果或谷物。前者被描述为由泉眼供给的水库,后者如一段时间内流出小溪出口的流量。

水果和果树的比喻也许是最恰当的。当纳税人经营他们资本的产出时,如卖水果,按收入处理,买卖资本本身,如果树,按资本处理。如果一个纳税人拥有一个果园,首先卖水果,利润是收入性的;后来卖了一棵果树,卖果树得到的利润是资本性的;再后来,果园所有者像卖水果一样频繁的卖了许多果树,这时就很难说卖果树是一种资本买卖,因为果树的交易的频率与水果一样了。这时,征税官将认为果园所有者从果树和水果同时获得收入,而不是果树的资本所得。这里,期限是决定卖果树是资本所得或收入的关键问题。对于纳税人来说,收入和资本的分割至关重要,它决定着税率。

这种类推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一项专利在税务问题中像是果树,所有者从许可使用费获得的利润是收入,出售或分配专利的所得或利润是资本。但是,如果频繁地买卖专利或许可证,就会像水果商一样,所有利润将变为收入。

1966年,最高法院(Carter Commission)仔细分析研究了加拿大的税务系统。从下面引用的评价报告的几段内容可以看出现有制度在区别收入和资本时,保证准确性和一致性的困难(V01 Ⅲ PP6267)。

“……许多其它情形是按收入或资本处理依赖于环境条件……下表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许多案例对特定收益在特定环境下适当地判定为收入或资本性质是很困难的,许多纠纷由此产生。

在考虑加拿大税收系统时,应该记住它很大程度受英国税制的影响,收入税从1799年引进并从1842年开始不间断地征收。“收入”一词并没有从法律上定义,税收中应用的收入作为从特定来源或其它指定类型的所得。

税务中收入和资本的特性区别在收入税引入加拿大前很久就在英国建立了。

但是,即使在英国,区别它们的基础也不是完全清晰的。也许收入税在英国建立时,其经济基本是农业,因此形成了收入是生产源泉的产出的概念。英国人认为收入的基本来源,也就是财产、实业、办公室和就业,是产生收入的固有的东西,应被认为是资本性物质。

税法不包括,法庭在解释法律演变时也没有关于收入的任何清晰一致的概念。列入收入的项目是在已经长期发展的征收规则下,在特定的基础上的慎重决定。其中一些是法定的,其余是税务机关的执法管理的实践,还有一些是法庭判例的解释。”

三、税额计算和知识产权的税务处理

1.公司税

应纳税额=税率*(收入+应税资本所得)

其中:税率:居民:0-54%(按居住省份和收入不同调整)

非居民:0-25%(依赖于加拿大与非居民所在国的税收协议)

收入=年利润=所得-支出

应税资本所得=3/4*(销售所得-原始获得成本)

请注意下面关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益、支出项目的税务处理的总结表。此表是Bridge教授本人根据税法、纳税指导及法庭判例(注:加拿大联邦和除魁北克外各省适用先例法,法庭判例是以后类似案例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纠纷由联邦法院受理。)总结出来的。在对一项特定的收益或支出定性时,关于该收益或支出的所有事实必须认真考虑。

2.个人所得税

3.其他主要税种

商品和服务税:7%(联邦)+7-8.5%(省税)

邮政税:7%

财产税(税率不详)

遗产税(税率不详)

注:法庭对收益的适当定性没有一致的结论,缅甸的一个案例,纳税人出售决窍(秘方)给缅甸政府,自己放弃经营,使政府可以建立地方制药工业。法庭认定这项出售是资本资产的重新部署。但在加拿大类似的情形时,法庭认定是收入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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