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的主要特征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的主要特征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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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432(2002)06-0078-04

所谓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具体地说,它是人们均衡、协调地处理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态度和方式。它是以观念的形式而存在的,它因时代的不同、认识水平的不同、阶级立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表现出历史性和阶级性。公平观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经济领域中的公平,是交换价值理想化的表现,是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杠杆。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条件下,公平还表现出其它的特征。

一 承认先富后富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先富后富与共同富裕是密不可分的,先富后富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共同富裕是先富后富的发展趋势和目的;共同富裕是公平观的目标,而先富后富则是实现公平的途径和手段。承认先富后富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的根本特征。公有制占主体和共同富裕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使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尚未达到共同富裕之前,只有承认差别、承认社会成员有先富后富的不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承认先富后富,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社会主义不可能齐头并进大家一下子都富起来,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原因,只可能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都富起来,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规律。例如,我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东南沿海地区为中西部地区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经验。实践已经证明,我党制定的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规律的。过去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和做法是违背这一规律的,实践上只会导致共同贫穷。平均主义的公平观与极为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它既无视人们在能力、贡献以及勤懒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又无视人们在消费等方面的多样性需求,其直接后果是压抑强者、能者的积极性,磨灭人们的开创意识和竞争精神,极易导致所谓“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之类的弊端。这种公平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被人们所否定,是理所当然的。承认先富后富的差别,承认富裕程度有所不同,是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公平观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虽然承认先富后富,承认富裕程度的差别,但是反对搞两极分化。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必定造成两极分化,穷的越穷,富的越富,这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真正的公平。走社会主义道路,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应有之义。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以伦理道德来规范市场经济,而共同富裕正是“经济与伦理的结合点。”[1]所谓共同富裕,是指“在富裕的前提下,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较大的富裕程度的差别(差别可能依然是存在的)。”[2]共同富裕的社会公平原则是在承认经济效益原则相对优先条件下的社会公平原则,这一公平原则本身就体现了先富后富与共同富裕的统一。只有实现了共同富裕,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各成员之间在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丰富,社会成员都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从而在经济领域中必然达到平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的根本不同之处。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反对两极分化。在实现发展生产力的经济目标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实现其社会效益目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结果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达不到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而是不公平,是资本主义的公平观。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既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既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又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这种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些要求反映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同时,又体现了合情与合理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正精神。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之前,为了避免贫富的过分悬殊,国家需要实行调控,对高收入实行征收所得税等办法适当加以限制,以免引起收入差别过大。对于贫穷者、收入过低者则实行社会保障政策,保证他们能维持社会最低的生活水平。

二 承认合理经济利益和提倡服务奉献精神的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首先承认人们合理的经济利益,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所决定的。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建设是中心工作,那么发展经济靠什么?靠人民群众。因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如何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根据物质和精神的辨证关系的原理,邓小平认为,根本的主要的是要靠人民群众对物质利益的关心。针对以往把重点放在依靠向人民灌输革命思想、启发人民群众的道德觉悟这种路线,他讲“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如果只讲发扬人民的革命精神,那对人民来说是不公平的。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公平观,承认人们合理的经济利益,是合乎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公平观念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利益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经济主体需要的人的活动及其结果。社会利益关系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利益如何产生;二是利益如何分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使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物质利益动机释放出来。在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上,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承认人们的经济利益的公平观对于弘扬人们的进取精神、发挥每个人的潜能、施展人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做贡献等等,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改革开放认可的第一件事就是人们追逐利益的伦理合理性,并在实践上连接利益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从给予企业自主权开始的。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他们的资产所有权越清晰、经营权越明确、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主动权越大、利益边缘越清晰,他们的责任心和生产积极性就越高,经济效益也越好。每一个经济活动者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经济行为,在微观上达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也不断有效地调节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规模,使之达到最高的效益,消费者也从这样的竞争和配置中获得了最大的益处。因此,市场经济“是经济行为主体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场所”[3],也是最具公平性的经济活动方式。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也提倡服务奉献的精神,这是由社会主义特征所决定的。如果我们把社会贡献的大小作为衡量利益分配的唯一标准,那么,我们能不能因为坚持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而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很低的人弃之不管呢?如果把这一衡量的标准普遍化,即将它扩展到政治、文化等领域,那么我们能不能因公民的文化高低、能力强弱、贡献大小不同使一部分人享受更多民主权利,而让另一部分人享受更少或被剥夺民主权利呢?能否因上述几方面的差异来决定人的尊卑高下呢?显然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原则所不允许的。所有这些都表明,如果片面强调人们的物质利益原则,将其毫无限制地加以普遍化和推向极端,最终仍然会走向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在承认个人物质利益的合理性的前提下,要求人们对那些贫病残弱者动之以情,奉献爱心,对他们进行无偿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几千年来形成的私有心理、自私观念会妨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对此需要通过发扬革命精神、服务奉献的精神来克服;而物质利益又容易诱发这些自私心理和行为,公平与自私心理的诱发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需要很好地处理经济利益与服务奉献精神的关系,实现两者的统一。

三 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是指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的地位、机会、权利等方面的平等。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处在这样一种经济关系之中: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这就构成了主体的社会规定性,使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之中。经济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都有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的主体。因此,商品生产者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不存在一方可以掠夺、无偿占有对方产品的特权,双方都是自由的和相互尊重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原则赋予人们一种平等的机会,如平等的竞选机会、报考机会、就业机会以及合法经营机会等。公平体现在个人的利益关系上,就是要使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对等。如果一个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责任,或只有义务、责任,没有权利,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中的“不平等”是指劳动所得即财富和收入分配上的差异。上面所说的平等只是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奋斗环境和机会,而不保证奋斗的结果平等,奋斗能否成功却要靠自己。比如,国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赋予每个经营者平等地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机会,但不赋予每个经营者赚钱发财的机会。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奋斗过程中,许多人会胜利,会成功,会富裕起来,但也有许多人会失败,会破产,甚至会受穷;另有一部分人,由于疾病、残废等原因,根本无法参与社会竞争;还有一部分人,因诸如天灾人祸或战乱而沦为灾民或难民,这时他们也无法参与平等竞争。由于种种原因,要做到竞争结果即财富和收入的“平等”或“平均”,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从财富和收入分配是否“平等”或“平均”上去理解经济物质利益关系上是否存在着公平。其实,财富和收入分配上的一定的差异的存在,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它会激发人们采取各种方法去争取更多的财富;而利益上的均等,人们之间收入的平均化,作为一种腐蚀剂,会弱化人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和相互竞争的动力。因此,人们劳动的成果即财富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和“不平均”,对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应该是有益的。公平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的平均主义,合理的不平等或不平均也是公平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树立正确的公平理念,使社会政治、经济、道德伦理等各方面关系和谐协调、均衡合理,保证较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而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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