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多重作用_社区矫正论文

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多重作用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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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08)01-0026-03

对青少年犯罪群体而言,由于他们以往的过错以及社会成员对他们认识的偏差而导致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排斥,使得这个群体缺乏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处于“社会性失权”的状态。所谓的罪犯的社会性失权,是指法律剥权以外的失权,即罪犯因其犯罪以及被法律剥夺自由权而留给他们的人生印记,并由此而回到社会时面临的失权状况(这里不是指罪犯因其犯罪而必须付出的剥权代价)。[1]

一、青少年罪犯群体客观上的无权状态

权利[2] 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使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它强调的是人们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因而更能反映人的主观能动性。①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即权利感。它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社感及重要感。无权作为增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无权者缺乏能力和资源的客观状态和主观感受。

社会中的个人在追求生活目标的实现时必须与其身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互动和交流,从中取得资源并加以利用以实现个人目标。个人的这种交流能力不仅受自身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制约,某一方面交流的障碍,都会对其他方面的因素产生不利影响并使这些因素陷入相互削弱的恶性循环之中。

处于无权状态的个体,因为没有充分的个人资源(如钱财、住所、积极的自我概念、认知技巧、支持性社会网络等),他就不能对环境施加影响。对于青少年罪犯而言,曾经的犯罪行为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对他们的偏见与排斥,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资源的获取上都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导致这一群体的弱势化与边缘化。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看,针对青少年罪犯群体尚未形成保护性政策体系,因此一旦群体内成员遇到某个方面的问题,就有可能由于相应保障制度的缺失,而始终无法得到必需的社会支持资源。古人说:“仓廪实而知荣辱。”没有天生的罪犯,只有环境造就的犯罪。青少年罪犯的无权状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很有可能成为他们解除矫正后重新犯罪的动因,这值得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

二、青少年罪犯群体主观上的无权感受

当一个人对影响他的社会系统感到无权的时候,往往会由于承认自己的情感、智力和思想形式妨碍其实现实际上存在的可能性而造成真正的失权,即由于对环境的无力感而导致实际的无权。[3] 无权不仅是缺乏能力或资源的一种状态,而且是一个内化过程。帕森斯指出,当个人对侵害他们的社会系统感到无权时,他们会把这种感觉内化并逐渐认为自己是无助的。

对青少年罪犯来说,生活的困难、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匮乏、社会排斥和边缘化的客观事实,导致了他们对自我的消极评价。最终客观上的无权状态使犯罪青少年在主观上形成一种“无权感”,并因此时常指责和贬低自己,进而陷入无权的恶性循环。② 笔者在南京市瑞金路街道司法所的配合下,对部分矫正对象进行了采访,发现他们的无权状态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独立生活相对困难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时大多没有成年,或者即便成年也只有20岁左右,加上他们基本上是独生子女,所以在家里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不是很大。但是,只要他们缓刑犯的身份一天不改变,即便有的已经服刑完毕,部分社会成员对他们身份的顾忌和排斥,使得他们在寻找工作,谋求自立时困难重重。这是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服刑前所没有想象到的。

(二)社会孤立与排斥

由于青少年罪犯过去对被害人或社会造成过危害,在社会惩罚心理和惧怕心理的作用下,他们受到更多的社会歧视和社会隔离。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工作招聘中。几乎所有工作单位,无论是由于歧视还是真正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一般都不接受“有前科”(指有过入狱经历)的人员应聘。对于尚在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无论国有单位还是民营企业都不肯接收,他们基本上被排斥在正规劳务市场之外。

(三)沉默与无形

矫正对象属于被限制行为人,在政策层面他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利,包括对社区矫正,也没有发言权。在社区矫正当中,他们的身份是“矫正对象”,无论是否合法,他们都无权对矫正活动提出不同意见,也无权选择社区矫正的方式和地点。当然,作为尚在服刑的犯罪人,他们不得对抗矫正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在那部分未被剥夺的权利方面,如关于接受矫正的知情权、关于获得最低社会保障的直接申请权、关于是否可以换一种劳动形式等,都还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矫正对象中普遍存在自卑心理,不愿与外界交流、不愿让邻里或居委会的人到家里来,矫正干部能不见尽量不见,情绪低落甚至抑郁。

(四)无助感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

三、增权取向的社会工作的介入势在必行

社会工作学认为,个体行为不是被过去事件所决定的,给其一定的机会,在一种结构性和社会性的关系中,个体能够改变他自己。因此,社会工作的任务不是对受助者加以治疗,而是要与受助者一起,建立一种有助于受助者潜能得以发展的积极的、开放的相互关系,使受助者的能力与行为发生变化。[3] 这里挖掘或激发人们的潜能就是“增权”在社会工作学上的意义。

“增权”取向的社会工作的前提假设是: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权利是变化和发展的,无权或弱权的地位状况通过努力是可以改变的。其价值取向则在于:引导个人、家庭和社区以乐观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和行动来改变不利处境,提升权利和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更趋公正。正是增权概念这种特有的价值功能,使得它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目标和介入过程。

青少年罪犯群体的失权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社会的失权,这一群体相对他人而言无法获得生计所必需的资源;二是政治的失权,他们在政治上既无明确的纲领又无发言权;三是心理方面的失权,他们自觉毫无价值,消极地屈从于权威,且已被内化。因此,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使这一群体的成员重获权利。从激发个人动机入手,通过共同参与,使个人重新具备与其环境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的同时又能有效地避免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

四、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增权”过程中承担的角色

(一)使能者

社会工作者对求助者不但要提供直接服务,也要鼓励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自立自强,最终能够自力更生。社会工作学发展至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救贫济弱的水平,开始转向协助对象发展自己的潜能。社会工作者要让每一个处于劣势群体的人都认识到,“弱势”并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是能够向强势转化的,关键要靠转化者自己的内在动力。所以,社会工作者致力于帮助工作对象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自我,激发潜能,树立起自立自强意识和竞争意识,进而使他们能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作用。这种“授人以渔”的做法有效地保证了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真正持久的实现。

对青少年罪犯这一弱势群体的增权也不例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着“使能者”的角色,坚信矫正对象是有潜能的,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技巧帮助案主表达自己的感受、鼓励矫正对象的每一个进步,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并进而调动起来,积极面对自己的问题,解决自己的问题,最终使矫正对象发生质的变化。

(二)联系人

对案主实施有效的帮助,在很多情况下要动用一些资源。工作者需要了解案主的需求,同时他还需要清楚了解有些问题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到哪里去寻找什么资源,并与提供资源的机构直接进行工作上的联系。因此工作者在介入中常常扮演协调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角色,即联系人的角色。

人类所能拥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常态,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占有的差距,因此对弱势群体实施帮助的一个最重要的传统是社会资源的动员。社会工作者在重视这些资源动员的传统时,也考虑注入专业的内涵,如清楚界定弱势群体及其家庭的问题和需要,寻找、联络有关的社会资源,既包括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正规资源,也包括邻里、朋友、亲属和志愿者等非正规资源。这些资源都可以用来增强矫正对象的个人适应能力。

(三)倡导者

工作者要扮演倡导者的角色,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身份,积极倡议机构实行一些改革或动员案主一起争取一些合理的资源和权益。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倡导者的角色主要围绕犯罪青少年群体社会环境的改变展开,帮助他们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就业。

首先是健全青少年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社会保障通过“收”、“支”的控制与调整,将一部分社会收入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客观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别、缓解弱者痛苦的作用。对于青少年罪犯群体而言,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确保他们的正当劳动权益,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他们的做人尊严。

其次是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就业制度。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他们大部分接受的教育程度本来就不高,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更加增加了他们就业的难度。所以社会对这一弱势群体必须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③ 一是呼吁政府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使其中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能够吸纳他们,并为他们提供工作中的教育和训练,使之能够学习新技能;二是鼓励他们自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他们创业之前联合专业人士帮助他们对要创业的经营项目进行评估和市场预期,设计营销策略等等方法来提高这一群体创业的成功率。

(四)治疗者

社会工作理论认为,个人和社会是相互依存的,社会环境影响人的行为与态度,提供个人自我发展的机会并影响人们的生活世界。犯罪青少年群体部分成员除了经济状况的困境外,也面临其他的危机,由此而产生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社会工作者通过个案、小组等专业化服务为他们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并维持一定的生活质量。社会工作者要主动接触弱势群体,除个人辅导外,也常用小组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帮助他们互相接纳、彼此支持,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健全的人生价值观,缓解心理压力,提升生活信念。工作者在这种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治疗者的角色,为犯罪青少年群体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服务。

注释:

① 张时飞博士将权利具体定义为三个层次:个人权利——得到某人需要的东西的能力;社会权利——影响他人如何思考、感受、行动或信任的能力;政治权利——在家庭、组织、社区等社会系统中影响资源分配的能力。

② 罗杰斯认为决定人类行为的是主观形成的自我概念。人的行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人不能接受自我,不能接受自己的情绪、需要和行为。案主低下的自我概念进一步导致了案主的自我贬低、自我否定乃至自我仇视,最终导致案主为自己贴上了一个无能、无助的失败者标签。

③ 近年来,在“工作福利”政策导引下,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工作者积极尝试通过组织的过程,协助相同背景的弱势群体建立经济合作社,用集体的力量创造就业机会,并抗衡劳动力市场对基层劳动者的权益侵害。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收稿日期: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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