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建立法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股份公司论文,铁路论文,简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统一后,对原东、西德铁路的统一提出了新的要求,德国于1994年1月制定并实施了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建立法。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公司的建立及程序
该法规定,将提供铁路运输能力和管理铁路固定设施所需要的部门从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中划分出来,组建成一个新的股份公司。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应在商业注册之后三至五年内,从组织上和经济核算上至少应划分“短途客运”、“长途客运”、“货运”和“线路”(四个)部门。资产价值分属于各部门,新建若干股份公司。这些股份公司分别进行盈亏核算、结算、筹资和筹资核算等。依据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律,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可以解散、合并、分散到其他股份公司之中。
法律明确由联邦交通部任命首届监事会、首届董事会,以及为第一个业务年度任命首任年终帐目审计师。德国铁路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应向德国铁路股份公司所在地区法院申报商业注册。申报书中除一般所必需的资料之外,还应附有划分计划以及联邦交通部的批准书,形式上应是正式签发的或经证实的副本、不需要再行公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铁路债务的处理
法律规定,铁路债务虽然转移到德国铁路股份公司,但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并不解除对这些债务的责任。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和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作为总债务人,共同对这些债务负责。在总债务人彼此的关系方面,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单独承担义务。债权人对于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因划分计划而产生的债务的权利要求,时效为5年。在5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份公司履行债务。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之日为债权人要求权失效开始之时。如果债权人的要求权在这个时间之后才到期,则失效从到期时间开始。对于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未转交给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债务,公司不承担义务。
三、关于人员的安排
关于铁路人员,法律规定,为完成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工作而暂停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官员的职务。未退职和停职的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的官员,如果不是根据个别决定被安排在资产管理局或另有任用,均自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之日起分配到该公司。如果本人提出申请并因工作需要,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的官员可以长期分配到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工作。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局长有权监督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是否尊重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的官员权利方面的规定。在新的劳资双方工资协议和雇用协议由德国铁路股份公司与有关工会或企业工会委员会签订生效前,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的职员、工人和待培人员按规定的权利移交期间适用的劳资双方工资协议和雇用协议,同样也适用于已被接纳的职员、工人和待培人员。
四、关于劳动法的适用
按规定被分配到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联邦铁路资产管理局的官员,当他们作为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雇员时,适用监事会中雇员代表的条例。被分配的官员作为雇员时,只要从事手工和机械工作,则被视为工人,正处在求职训练中的官员也被视为工人。
官员作为雇员时,只要他们在德国铁路股份公司下列岗位工作,均可视为职员:1、在领导岗位的雇员;2、在企业、办公室和管理机构的雇员,在同样级别或更高级别机构工作的工段长和其他雇员;3、办公室职员;4、店员和从事商务工作的其他雇员;5、车站值班员以及其他从事列车运行过程控制的工作人员;6、机车司机和列车乘务员,正在进行职员求职训练中的官员也被视为职员。
此外,该法还对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税务、审计、固定资产的划分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建立新型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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