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原则探讨论文_付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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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皖令第530号公布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分别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关键词: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 民用建筑节能概念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2 新建建筑节能

《条例》对新建建筑从政府监管和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相应的节能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围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九)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本条例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十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晟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既有建筑节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二)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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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②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③采购不符合施工囤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④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方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②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②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 简明建筑施工机械实用手册.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王玉龙.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计算手册.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6]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论文作者:付晓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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