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演变与完善对策--对四川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金融论文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演变与完善对策--对四川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金融论文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演变及完善对策——关于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金会论文,农村合作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10余年来,经过自发萌芽、自觉试点、普遍推广和迅速发展等四个阶段,农村合作基金会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投资主体,并在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方面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但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正发生着重要的演变,即由国家定性的以“社区性、互助性、服务性、民办性”为主要特征的资金互助组织,向着带有官办色彩,超越乡镇区界,追求一定盈利的金融组织演变。文章认为,这种演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中各种矛盾相互冲突的产物,它虽与官方的愿望相悖,但其客观效果却是利大于弊。从长远来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向国家参股的区域性农村股份制银行过渡。但是,在近期的政策取向上,既不能“促退”,也不能“促进”。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组织网络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文章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令人不安的金融风险问题。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发展及运行问题等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鉴于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现象,我们特选择了全国起步最早、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四川省作为考察的典型。经过调查,我们对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总体看法是:履盖面广、融资量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宗旨明确,管理规范,资金运营状况良好,且备付金比较充足,目前尚未出现大的风险问题和支付危机;但演化中出现冲突,其发展趋势似以国家参股的地方性农村股份制银行为佳。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

四川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于1983年。它的萌发,绝非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率先出现和普遍推行,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创造了成熟的主客观条件。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促进了农村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带来了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从而相应地扩大了对资金的需求。而当时的背景却是:饱经饥寒之苦的农民手中缺乏资金,无力应付这种需求;农村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及其附庸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就其主客观条件而言,也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他融资机构的产生,已成不可避免之势。

其次,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改变了农村经济中原有的产权关系格局,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同时并存并相互渗透的局面,客观上要求有多种资金融通形式以及有效的资金市场与其相适应。而合作基金会等民间融资组织的产生,恰似顺应了这一要求。再次,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广,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使原有的和新增的一部分集体资金逐渐游离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这些闲置资金的存在,恰好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提供了原始的资金来源。而依托于合作基金会这种融资组织形式,既可有效地防止资金使用上的“农转非”,又为集体资金的妥善保管和滚动增值找到了途径。

第三,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新形势,建立新型的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为合作基金会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保证。特别是在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四川在全省范围及时建立起来了乡(镇)农经站,专司农业经营管理政策指导和事业服务之职,从而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有了组织依托。

第四,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体制,放宽放活农村金融政策,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保证。早在1983年, 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就提出:“解决资金问题,首先要把农村资金搞活。搞活才能生财,搞活才能聚财”。1984年中央1 号文件继而明确提出:“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85年中央1 号文件又强调指出:“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融通效益”,要求“适当发展民间信用”。1986年中央1号文件重申了有关规定,并突出强调要“逐项落实”。1987年中央5号文件则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发展多样化的资金融通形式。近几年,农村民间自由借贷有较大发展;集资入股和试办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随处涌现;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建立了合作基金会;有的地方建立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用活动适应发展商品生产的不同要求,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中共四川省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亦多次发出文件指示,要求各地把办好合作基金会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所有这些,都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四川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也是围绕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布署进行的。迄今为止,大体上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83~1986年,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自发萌芽时期。当时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革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会计工作专业化,集体资金由原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分散管理改为“队有乡管”,即由乡(镇)农经站集中统一管理的制度。针对当时农村资金紧缺的情况,在重庆、达县、绵阳、遂宁、乐山、涪陵等市、地的少数乡(镇)农经站,运用统一管理的集体资金,在本乡范围内自发地开展了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融资服务,为集体资金的横向流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第二阶段:即1987~1988年7月, 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自觉试点阶段。1987年秋后,中共四川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在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会议上,要求各地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试办合作基金会,并由当时的省委农研室和省农牧厅组织联合试点工作组,在乐山市市中区全福乡进行了试点工作。之后,四川省人民政府又以《政府工作通报》及时转载了全福乡的试点经验和示范章程,要求各地参照全福乡的经验扩大试点。到1988年6月底,全省共组建乡(镇)合作基金会1077个, 占乡(镇)总数的12.6%;筹资总额7400万元,会均资金6.87万元。虽然这一时期的建会数不多,集资规模不大,但实现了由自发的内部融资向有组织、有领导的资金合作形式的过渡,从思想上、组织上和政策上为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做了充分准备。

第三阶段:即1987年8月~1992年初, 为合作基金会的推广发展时期。1988年7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中共四川省委五届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和合作基金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把“两个基金”的建设作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为了使这一决定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府举办了800 余人参加的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干部培训班。同年底,全省即筹集合作基金2.01亿元。至1992年初,全省一半以上的乡(镇)都建立了合作基金会,集资总额达到20多亿元。

第四阶段:即1992年春~1995年底,为合作基金会的迅速发展与壮大时期。1992年春,邓小平巡视南方并发表重要谈话,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促进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迅速发展。这一时期合作基金会发展的突出特点是:(1 )组织机构由横向扩张转向纵向延伸,一些地区形成了市联合会→县联合社→乡(镇)基金会→村代办点的四级网络体系;(2)由点的增加转向规模增长, 合作基金会的集资规模急剧扩大。截止1995年6月底,全省集资总额达到80亿元。(3)股金来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户入股资金所占比例开始超过村社集体股金。至1995年6月,在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总额中, 村社集体股金约占25%,农户个人股金约占40%。(4 )自身积累已达相当规模,抵卸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至1995年6月, 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形成的积累总额已达4亿元,约相当于集资总额的5%左右。

在近几年的急剧扩张和迅猛发展过程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也逐渐地暴露出不少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四川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从1996年起,将进入一个稳步发展、着力规范、全面提高的新阶段。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之间这种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在四川省内部各个地区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这一事实上亦可得到佐证。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成(都)渝(重庆)两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集资总额均超过20亿元,而经济落后的黔江地区仅有200多万元。 就单个乡镇基金会的集资规模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最高的可突破1亿元, 而经济落后地区最小的只有几万元。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作用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与壮大,使它事实上已成为四川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投资主体,并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这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那些已沦为货币形态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以金堂县为例,在合作基金会成立以前,全县的集体资金中约有690 万被贪污、挪用,200余万元为村民所拖欠。合作基金会成立以后, 经过认真开展财务清理和组织清欠活动,将清理出来的1600万元集体资金转为股金,不仅有效地防止了集体资产的进一步流失,而且,由于这些股金的息红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较好地解决了集体资产的增值问题。又如,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1987年财务清理时实际收入现金38万元。其中,投入该镇合作基金会的11.2万元,现已增值为近20万元;未入会的近27万元或用于盲目投资,或抵交农民负担,或用于接待支出,早已荡然无存。除此之外,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的积累,也使乡村集体资产的总量有了新的增加。

第二,它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内陆地区的各个省份中,由于中央对农业的投资甚少,以致东西部差距、工农业差距、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迅速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减缓这些差距的拉大,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根据我们对乐山、内江的调查,两市农村中农民生活性借贷(即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和意外事故等所需借贷)的100%, 纯种养业借贷的90%,工副业借贷和乡镇企业流动资金借贷的50%以上,均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特别是在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资金倾斜政策的情况下,离开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支持,许多地区的乡镇企业根本无法运转。

第三,它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合作基金会对农民脱贫致富的促进作用,包括间接和直接的两个方面。间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扶植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例如,重庆市璧山县农民在合作基金会的支持下,迅速完成了菜、果、渔向大规模、产业化、基地化方面的转变,并在各个乡镇兴办了一批独具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与销售场所,带动了2/3以上的农民增收, 使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和储蓄率跃居全市各县之首。又如,金堂县黄家乡合作基金会积极支持农民发展种养业和“三高”农业,实行资金、技术和物资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帮助农民解决产前、 产中、 产后的困难, 使全乡人平纯收入由1988年的439元增加至1994年的1184元, 由全县的经济落后乡一跃而成为先进乡。直接的作用表现在:股金的息红率之和较银行存款利率约高30%左右,从而使入股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以峨眉山市为例,全市合作基金会共吸收农民个人股金8000余万,年息红收入高出银行利息收入200多万元,20万农民人均增收10元以上。

第四,它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的高利贷行为。四川农村合作基金在资金投向上,始终坚持以面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即面向“三农”)为主,其利率大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因而在抑制农村的高利贷现象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调查表明,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建立起来的乡村,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明显减少,民间借贷利率亦下降了50%以上。

合作基金会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增收的显著促进作用,反过来,又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合作基金会的依赖,以及愈来愈多的农民对合作基金会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在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之间形成了异常紧密的良性循环。正是依赖这种良性循环,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得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发展和壮大。以最早进行试点的乐山市为例,从1990年到现在,全市合作基金会的股金额即由1亿元增加至10亿元。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演变及其评价

勿需讳言,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发生了重要的演变,即由国家定性的以“社区性、互助性、服务性、民办性”为主要特征的资金互助组织,向着带有某种官办色彩,追求一定盈利的金融组织演变。在一些地区的合作基金会中,从组织形式、网点设置、集资方式和放借款等实际运作来看,甚至与农村的信用合作社大同小异。客观地讲,这种演变不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还呈现出逐渐加深之势。这也正是一些部门指责合作基金会,国家明文对其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所在。

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演变?我们认为,问题的实质和关键不在于这种演变本身,而在于这种演变有无必然性?演变的利弊如何?政府能否强行阻止这种演变?以及阻止的结局如何?

客观地讲,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这种演变并非源于政府和当事者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中各种矛盾相互冲突的产物。具体说来:一是地方利益的强烈驱动。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和财政包干,地方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决定着其财政状况,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发展本地经济,必须千方百计地集中资金,加大投入。这在中央政府对金融实行高度集中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自然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争取资金调控权的重要手段。二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金融垄断所造成的部门优厚利益的诱惑。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多种经济形式已涉足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但农村金融领域至今仍然保持着国家银行(所谓集体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早已名不符实,沦为农业银行的附庸)独家经营、一统天下的局面。这种独断为农村金融组织获取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后者如增加就业)造就了极其有利的条件,诱使一些部门利用合作基金会变相地进行金融活动。三是现行农村金融体制的严重缺陷留下的诸多空档。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最大缺陷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太重,不能适应现行农村多种经济成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近10年来,尽管城市经济“一热再热”,但农村经济事实上始终处于被冷落的状态,发展农业生产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资金严重不足。已经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也难以得到正常的流动资金。获取少量的贷款,往往也是程序多、手续杂,使农民感到门难进、脸难看、钱难借、事难办,从而产生了严重的反感心理,甚至不愿把钱存入农行及其信用社。而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的确在支持农民发展种养业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实际工作,填补了这一空档,受到了农民的欢迎。四是优惠政策的特别鼓励作用。例如,农村合作基金吸收股金时实行保息分红,息红之和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税收、工商登记和融资规模等方面享受资金互助组织的优惠政策,都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迅速扩张起到了推动作用。

对合作基金会发生演变的诸因素的分析表明,在不改变上述体制和政策的条件下,只要允许合作基金会生存和发展,这种演变就难以避免。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演变,才带来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迅速发展。同样,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出现的其它形式的合作基金会(撇开基金会合法与否不论),几乎也都程度不同的发生着演变,其根源亦在于此。

对于这种演变的利弊得失,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有碍于金融的宏观调控作为判别标准,而应将其置于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大背景中,看其是否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及这种发展是否对整个国民经济有利。由此出发,我们认为这种演变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或者说是利大于弊,得大于失。具体说来:第一,农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而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则是加强这一薄弱环节的根本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和国家多年来反复强调的增大对农业投入的比重不仅始终未能兑现,相反,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地区中出现了严重的资金“农转非”现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出现阻止了这一态势,干了国家想干而干不成的事情,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这难道不是最大的利吗?第二,合作基金会将年收入的绝大部分配给股东,使入股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在有限的程度上缓解了工农之间收入差距拉大之趋势,我们认为这也是好事而不是坏事。第三,合作基金会以其自身的效益有了一定的积累,使薄弱的农村集体资产有所增加,这无论从经济还是政治意义上来讲,也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有的人看到入股农民多了几个利息,基金会自身有了一点积累,就指责这是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流失,我认为是不妥当的。难道只有把一切好处都集中到银行,把农民搞得越穷越好吗?即使是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和演变对现行金融调控及金融机构的影响与冲击作用,我们认为也应该辩证地看待。银行从广大农民手中吸收了上万亿的存款,但究竟有多少调控给了急需发展的农业部门呢?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至今仍延续计划经济的模式运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企业内部缺乏活力,呆滞贷款的比例极高,在全行业亏损(所谓政策性亏损)的条件下职工仍享有高工资和高福利,这难道就不该冲击一下吗?一些人总是把合作基金会取得的效益归结为政策优和负担轻,这显然是一种极其浮浅的想法。我们认为,合作基金会之所以能够保持较好的经营效果,最根本的是产权明确(股金是农民的)和更为接近市场化的运行方式。至于说合作基金会的负担轻,难道这不是好事而是坏事吗?

合作基金会演变的必然性及其作用表明:除非采取行政措施,甚至强行取消合作基金会,否则,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很难阻止这种演变和发展。强制取消合作基金会,目前显然是行不通的。强行阻止这种演变,恢复合作基金会的“本来面目”,势必极大地缩小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导致合作基金会的严重萎缩,这也是不行的。把合作基金会的“金融职能”推向极端,将其收编为依附于农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我们认为同样是弊多利少。就后一种设想而言,可以预见的消极后果至少有三:一是把生机勃勃的合作基金会搞死,甚至搞成负债累累的第二农村信用社。第二,使大量资金上流和外流即“农转非”,把地方经济和农村经济搞死,把地方政府和农民搞得更穷。第三,使已经集中起来的集体资金难以增值,或者只能小幅度增值。而这在高通胀率的现实条件下,只能使微弱的集体资产更加萎缩。

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演变的肯定性分析,使我们有理由对合作基金会的官方定位的科学性发生怀疑。国家把农村合作基金会定性为“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这在80年代的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在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金融领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也只有这样的定位,才能为合作基金会的生存与发展造就一个空间。但是,用90年代市场经济的观点和中国市场发育的现实来看,这一定位似乎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当然,如上所述,如果把合作基金会定性为“金融组织”,收编为农村金融机构,目前的条件亦很不成熟。因此,我们初步认为,把现行的合作基金会定性为由社区性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转变为地方性的股份制金融组织的过渡形式较为妥当。在这个过渡时期,合作基金会具有服务与经营双重职能,经济活动以社区范围内为主,但有时亦要突破社区的范围。

对合作基金会的这一定性,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政策取向的基点,即对合作基金会既不能“促退”——使其成为官定的“资金互助组织”,也不能“促进”——使其成为所谓“规范的”金融组织,而只能维持其两种职能并存的现状,稳步发展,创造条件,相机过渡。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四川乃至全国范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普遍存在着两类问题:一类是属于方向性的,如偏离其官方定性,向着金融组织演变。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评价及对策主张,我们已在前面作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另一类则主要属于工作中的,这是本部份论述的重点。

就四川的情况来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展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产权关系不清。绝大部分合作基金会名为股份合作制,但实际上根本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股本金,无论是代管的集体股金还是个人股金,尽管“入股”的期限不同,但都是可以退股的。基于此,有人把合作基金会戏称为“皮包公司”。没有固定的原始投入和股本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是缺少融资风险承担的主体,先期融资中产生的风险不是由当期“股东”承担,而是由后续“股东”承担,以致于风险不断地滚动和积累,直到最后总爆发。二是财产的主体不明,无人对日益增多的积累负责。按理说,这些积累应归股东所有。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股东,导致了积累主体的“悬空”。两个主体的缺乏,埋下了基金会搞的好,各有关方面和人士都争当主体;搞不好,各方都不承担责任的隐患。不仅如此,目前合作基金会发展中出现的内部短期行为,外部行政干预等突出问题,其根源亦在于此。

第二,管理体制不顺。农村合作基金会建立的初衷是为当地乡镇的经济发展组织和融通资金,且建会初期亦离不开当地乡镇政府的支持。在这种特定的背景下,形成并保持了目前这种以地方(乡镇)政府“块块管理”为主的格局。但是,合作基金会本身存在的融资行为的风险性,特别是随着规模扩张而加大的风险性,客观上要求对资金的管理必须集中,甚至高度集中。由于目前缺乏集中管理的体制,导致了乡镇政府对合作基金会进行行政干预的现象频繁发生。一些乡镇领导从铺新摊子、保烂企业出发,常常以“党委集体决定”为名,或以“不给票子就摘帽子”相挟,强迫合作基金会放款。目前,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出现的呆滞、逾期贷款等约占集资总额的5%左右,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行政干预所致。除此之外,一些乡镇政府还向合作基金会摊派钱、物,报销费用,甚至收取“管理费。”

第三,组织网络不够健全。近几年来,尽管合作基金会集资的规模有了惊人的增长,但除了极少数地区建立起来了地(市)级联合会外,其余绝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维持着县联会→乡(镇)基金会→乡村代点办的三级网络格局。由于80%以上的乡镇都建立了合作基金会,因而使目前的三级组织网络显得“头轻脚重”和“尾长首短”。这不仅不利于在较大范围内传递资金市场信息和调剂资金余缺,增强合作基金会的整体功能、整体效益和安全保障,而且不利于加强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条条管理”。

第四,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合作基金会规模的扩大,集融资的风险也日益增加。然而,合作基金会毕竟不同于国家的金融机构,其风险抵卸能力十分有限。目前规定要提取若干项基金,但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执行和管理中仍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由于风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和管理中的问题,近两年来在个别合作基金会中已出现过关门停业或只存不借的现象。

第五,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一些地区的合作基金会中,从财务管理、审计稽核、费用开支、呆帐准备金的冲销以及大额借款的咨询论证等,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个别基金会中甚至存在着内部管理十分混乱的现象。

第六,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特别是在乡镇合作基金会一级,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有些甚至在记帐和报表中闹出不少笑话。

除此之外,合作基金会在发展的外部环境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部门的政策不够配套,客观上制约了合作基金会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1.明晰存量资产主体,吸收增量入股,完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微观经济基础。对于没有固定股东的合作基金会中已经积累起来的存量资产,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提供)积累谁所有”、“谁承担风险谁所有”的产权分享原则,综合考虑,划分比例,明确主体。从四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作如下划分较为合理:一是国有法人股,具体由合作基金会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持有;二是股东个人股,即由建会以来稳定的股东成员(主要是村社集体资金)分享;三是劳动者的个人股,即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依照其工作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分享一部分。当然,劳动者分享的个人股只能占据较小的份额,且分享者必须按照相应的比例投入个人股。在明晰存量资产主体的基础上,从强化合作基金会的微观经济基础和增强其经济实力出发,凡是有条件的合作基金会,都应适当增资扩股,增加固定的股东。当然,增资扩股应以国有法人股或集体法人股为主,职工个人入股为辅。在完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上,合作基金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一工作的进行宜早不宜晚,越晚越被动。也只有经过这样的改造,才有利于农村合作基金会逐步向国家参股的农村股份制银行过渡。今后新成立的合作基金会,原则上都必须有原始股本和固定的股东。

2.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合作基金会的现状,我们认为应当实行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所谓“以条条为主”,就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基金会实行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为主,乡镇党政部门对合作基金会依法实行监督。在没有固定股东的条件下,乡镇合作基金会的理事长和业务主任应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命。

3.健全组织网络。在合作基金会发展规模较大,县、乡(镇)、村(代管站)组织网络健全的地区,都可以考虑组建地(市)级合作基金联会。地(市)级联会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对乡(镇)基金会及县(市、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全地区(市)范围基金会的融资活动,调剂资金余缺;广泛筹集闲散资金,增强地区融资能力;以及组织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等。除此之外,地(市)级合作基金联会还可以通过集融资活动中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对本地区的基金会形成良好的导向。过去人们往往忽略这一点,但从近两年自贡、乐山两市市联会运作的情况来看,这一点极为重要。自贡市合作基金联合会建立的两年来,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未出现一笔呆滞逾期资金,实收利率占应收利率的98%以上。

4.管好专用基金,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所有乡镇合作基金会必须按规定提取各种专用基金,并将其全额交县联合会或县以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专户储存管理,开支时须由后者审批。专用基金所得利息,必须全额返给乡镇基金会。除此之外,乡镇合作基金会还应按照集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

5.严格借款审查咨询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融资风险。为使合作基金会的融资工作达到“安全、周转、效益”的运行目标,各乡镇合作基金会应借鉴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一些做法。对于数额较大和时间较长的借款,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查咨询,尽可能提高透明度和减少风险。

6.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漏洞。当前的重点是强化费用开支和资产管理,杜绝铺张浪费。各乡镇基金会都应尽快建立起年度(或半年一次)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7.强化人员培训,实行定岗定员、考核考试、择优上岗的人事管理制度。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应以“条条”为主,即各乡镇基金会的业务主任由同级农村合作基金理事会推荐,经乡镇党委、政府考核,由县农业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和任免;一般业务人员由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理事长推荐,经乡镇政府审核,县农业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凭县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考试考核合格证书,由乡镇农经站聘任到合作基金会工作。要严格实行从业人员上岗前考试考核、凭考试合格证书上岗的制度。要迅速建立起省、市、县的三级网络培训系统,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不能胜任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应调离该系统或予以辞聘。

8.建立奖惩制度,完善基金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各个乡镇的合作基金会都应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收入必须与融资安全和效益直接挂钩。对于担任不同职责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对于工作过失造成的融资损失,必须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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