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几个理论问题_群体性事件论文

关于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几个理论问题_群体性事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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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0)07-0069-09

近年来中国社会呈现出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群体性事件频发相交织的景象。由于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一方面国民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各阶层利益分化,社会矛盾不断升级,群体性事件频发。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相争,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这一变化,“群体性事件”这个极具敏感性的词语频频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2008年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就有贵州瓮安6·28事件、云南省孟连事件、重庆、海南三亚、湖北荆州和甘肃永登等地此起彼伏的出租车罢运事件、甘肃省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等。2009年全国共发生了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其中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海南省东方暴力袭警事件、江西省南康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新疆“7·5”事件、吉林省通钢事件等等。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各级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对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寻找解决的对策,无疑对中国社会稳定与政治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据笔者研究和思考,目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维权行为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和政治发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急速增长必然会给中国社会带来相应的变化。因经济突变式增长而导致的利益矛盾的发生总是使社会中的弱势阶层和群体(或称为利益受损群体)被抛到极端的困境当中,严重损害其切身的物质利益,并且把经济高速增长所掩盖的各种矛盾集中暴露出来。同时,社会重大政策不断调整,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程度不同导致主体争取利益的能力差别是相当大的。一旦社会成员受益不均或利益受损,加之政府管理行为的失当影响到政府的公正性时,这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矛盾冲突的影响和范围就会越来越大,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多发的群体性事件。这种群体性事件多具有维权特征。因此,因维权而发生的群体突发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之一。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有学者将此类事件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以理维权”和市民的“理性维权”等等。①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主要围绕四个方面问题展开:

(1)围绕农村集体土地问题展开的利益博弈。在农民维权的群体性事件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其他问题如村民自治、税费等也占一定的比例。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最集中的地区是沿海较发达地区。其中以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最为突出。这些地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非法或强制性征地。农民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市、县、乡政府。在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黑龙江等地区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控告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及村级组织。

(2)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人维权的主要问题围绕着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破产安置、劳动时间、殴打工人等方面展开。2009年7月的通钢事件②、8月的林钢事件③,将由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推向高潮。2009年多起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表明,虽然,目前中国产业工人对资方及其资本集团的认识尚处在“自在”阶段,由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还仅仅是自发的、分散的、偶然的,且局限于提出某些经济诉求;但是,由于聚合在一起的工人具有相同的经济地位、共同的遭遇和利益,已具有“自为”意识的萌芽,显示出了较强的组织性、集体行动能力和动员能力。

(3)因城市发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有增无减,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焦点。国家信访局官员透露:近三年来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拆迁投诉信件来看,2003年8月底与上一年同期比上升50.34%。从拆迁户上访人数看,2002年比上年增长64.86%。同时因城市发展中城市居民利益受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也在增加。如2008年甘肃省就发生了陇南事件。④

(4)抗议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009年下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数起因环境污染或环境保护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如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陕西凤翔血铅事件,福建泉州暴力抗污事件,江苏吴江平望事件,广州番禺市民“散步”⑤。这类群体性事件往往局限在某个地域空间内,其诉求的目标获因得该区域内绝大多数人口“压倒性”支持而被称为“共意性运动”。由于诉求目标事关千家万户生活质量、身体健康,与政治无涉,与党派无关,因而这类事件每每起事所遇障碍较少,快速动员力较强。

2.无利益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

无利益相关的社会泄愤事件系指无诉求、无组织、多带有情绪宣泄的集体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的行动主体仍是弱势群体,事件肇始于外源性因素,即是由于他人损害了行动者的利益而引发。此类事件仍是地方性的、地区性的或行业性的抗议行动,且往往呈零散、偶发状态,每个群体事件皆有其具体、特殊的经济利益和民生诉求,以非规范的体制外行为表达出来。此类群体事件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非组织化的情绪、传言、谣言和其他偶然因素仍在群体事件中起很大作用。事件反映的是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一般持续时间较短。此类群体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社会泄愤性群体事件常常基于偶然事件而触发。此类事件直接导火索往往基于某一偶然事件,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表面看来此类事件全凭某一偶然事件而随机引爆,但细究其发生背景就会发现,其并非完全基于偶然事件,实际上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下的必然爆发。往往是冲突因素在长期积聚后,因某个偶然事件一触即发,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⑥表面看来起于偶然因素,但实则因群众利益长期受损受压,产生了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2)参与者对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并进行打、砸、烧的群众,与引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偶然事件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参与的目的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的不满,以发泄心中长期积聚的怨气为主。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突发事件区分维权事件最主要的特征。这类事件中,从最初打横幅为当事者申冤到游行请愿的成百上千群众中,有时竟没有一个当事者的亲属,随后不断加入不断扩大的聚集和游行的队伍中亦多为与引发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人员。

(3)参与的人员没有明确的组织,参与的动因往往是基于谣言的煽动。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群体,他们从围观到实施“打、砸、抢、烧”活动,整个过程完全是基于谣言的煽动而盲目地采取相应的举动。这些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诉求的参与者能在短时间内聚合主要是渴望表达长期被压的利益诉求和极度不满的心理,他们并不需要明显的策划组织者,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具备策划如此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声望。在很多情况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人员,起初是受谣言所主导和支配的,后来则是借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虽然事件的始作俑者是散布谣言的一些人,但在整个事件中这些谣言的制造者和散布者都不是组织者。于是在当今的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新现象:在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短信或网络的传播对突发事件的演进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4)参与的全体人员具有群聚群散的特性。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进行指挥,所以参与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受谣言煽动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具有群聚群散的显著特性。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甚至上万人。在群体性突发的参与人员中,既有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和故意滋事的违法犯罪分子,也有许多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这些参与人员中没有一些实际上起作用的“领头人”或个别灵魂性人物来负责组织和领导,大都是临时参与进来的,因此当此类事件发生后,特别是其规模不断蔓延扩大时,参与者中没有人会站出来、也没有能力站出来理性地控制局面的恶化,只有靠外力来化解矛盾,消除危机

3.因族际矛盾或宗教问题引发的社会骚乱事件

民族矛盾与社会政治危机密切相关。民族矛盾使一些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状态,流血冲突不断,有些国家还因此分裂、解体。无休止的民族纠纷、民族战争,使无数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因此,中国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问题,担心和严防民族与宗教问题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的影响。

与民族矛盾密切相关,且常常纠缠在一起的是宗教问题,宗教冲突是战后世界政局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由宗教冲突而导致的社会政治后果,与民族矛盾所导致的后果有相近的特点和危害性。如2008年西藏就发生了“3·14”群体性突发事件,一群不法分子在西藏首府拉萨打砸抢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国政府定性为不法分子的暴乱事件。⑦很多情况下,涉及民族、宗教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各种矛盾复杂交织。如2009年新疆“7·5”事件起因是由于当年6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厂部分新疆籍员工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数百人参与斗殴,致120人受伤,其中新疆籍员工89人,两名新疆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在异地转变为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通过对上述群体性事件类型的界定,我们不难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性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耦合群体,通过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二、关于诱发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当前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很复杂,本文主要从社会心理、利益受损与政府失缺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1.不同阶层间的利益冷漠与相近阶层间的共同社会心理,构成了易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剧烈变动和调整,各类社会矛盾围绕着经济、社会上的各种问题而相互渗透和相互交织,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由于利益诉求不同,不同阶层的利益关注点与诉求手段有所区别,不同阶层间容易形成利益冷漠,无视其它阶层的利益,处于强势阶层的利益主体往往凭借其资源(有时是公共权力资源)对相对弱势的阶层进行压制;二是具有相同利益的弱势群体成员针对其共同关心的问题极易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心理共鸣,而且由于彼此间联系的技术手段(网络、手机网络、Twitter)的改进,极易就共同关注的话题进行沟通和串联,从而形成某种具有社会影响的共同行为,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心理基础和人力资源。

在无直接利益相关的泄愤性群体事件中,作为旁观者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与当事者发生感情共鸣,客观上起到了对群发性事件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弱势群体以其悲惨处境和长期受压的利益诉求作为博取社会和广大民众同情的“武器”,很容易激起人们天生同情弱者的心理。无论是在群体性事件还是个体冲突事件中,旁观者在心里和行为选择上往往倾向于支持和帮助弱者。当广大民众得不到准确的的官方消息,或对政府发布的信息不信任时,民间消息、小道消息甚至一些谣言就会在民众中迅速传播,它将会对人群的聚集和过激的行为起到催化作用,尤其是弱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消息会促使群情激愤,情绪高昂。此时,群体的指向已不再是原来的事件本身,当事方也可能早已被群体所湮没,而变成了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针对公安部门、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不相关建筑和群体的泄愤性行为。

随着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公民个人社会身份结构、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人们的文化关怀、物质需要、精神诉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左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激烈碰撞,从而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引发某些集群的不规则行为。在维权性群体事件中,利益相关者在合法化的解决无路可走时,只好采取自力救助的方式。目前,在维权性群体事件中,出现了民众对公权力救助存疑,信崇自力救助的趋向。如最初维权的信访行为表明民众对公权力尚寄予希望,但多次信访无果后民众必然对公权力产生不满,长期不满的发泄必然形成个体性或群体性事件。如兰州70岁老者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为名拍砖砸车,显出民众对政府公权力的抛弃。

2.因社会资源分布不公、利益格局变化产生的社会矛盾的积累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我国城乡差距已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1,90年代的2.5∶1,上升到2003年的3.23∶1,世界劳工组织对36个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国家的调查显示,中国是差距比超过2∶1的仅有的三个国家之一,而按实际购买力比较,中国城乡差距实际为5∶1到6∶1。而且,中国基尼系数多年来也在持续上升,1981年为0.288,2003年达到0.46,现在实际上已接近0.5。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力尽快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包括采取改革财税体制、规范收入分配、限制垄断行业、控制各级各类官员带职消费和灰色收入、严格最低工资标准、搞好转移支付、扩大社会保障等措施,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均衡发展。

除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外,当前中国社会的其他问题,如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物价上涨(特别是房价飞涨)给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困难,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医疗保险费用过高、就业形势严峻等等都可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在经济困难加剧、社会保障问题严重的情况下,我国的企业裁员破产、劳资争议等矛盾纠纷显著增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之势。据统计,2008年11月,北京市发生的外地在京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及参与人数环比分别上升300%和900%,同比分别上升146%和132%。

3.政府治理的失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机制根源

这一因素又可以细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管理的落后和预警机制不健全。从当前发生的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来看,多与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处置能力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一般由两个方面组成,即事前的预警机制和事发过程中的处置技术。事前预警机制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应该是建立决策层了解社情民意的快速反应机制,决策层真实快捷地获取信息是这种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对危机的预警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甚至没有一套处置突发群体性纠纷的预案。每当突发事件真正发生后,则心慌意乱,乱用警力,非但起不到震慑作用,反倒激起民众情绪,无法有效控制局势。如贵州瓮安事件中,在死者亲属及社会公众已经对当地政府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政府及公安部门并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危机预警机制。事件发生后,领导干部不知如何处置,盲目动用警力,导致局势在短时间内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

其次,政府官员应急处置能力低下和行政不作为。从目前处置技术的总体状况来看,地方政府在处置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方面的水平很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及时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技术的失当而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些失当主要表现为:事情刚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最佳的处理时机。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当地出现诸多谣言的时候,地方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随后这些谣言通过不同形式以更快速度传播并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从开始几十人小规模游行抗议很快发展到几百人几千人的大规模的民众聚集了。在这个过程可明显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不作为,始终没有官员出面对民众进行疏导,最后当事态恶化到无法控制时,已经错过最佳的处理时机。更恶劣的不作为行径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即使在其属地发生了群众突发事件,除非局势已经恶化到无法掩盖的地步,往往想尽一切办法敷衍遮盖,为了保官不让上级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报喜不报忧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处置危机的一种政治常态。这种信息的隔绝,致使上级政府的决策者获得了虚假信息,而根据不实信息所作出的各种决策自然是无法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

最后,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激发了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长期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呼声,导致矛盾不断积累、激化。一些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唯下”的动力,执政为民意识淡薄,体验不到群众的疾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总是千方百计敷衍,只要事情不“闹大闹炸”,就不去倾听和解决群众的诉求。一些干部不但不作为、反倒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应该清醒地分析,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破坏性升级,不是因为老百姓的诉求多了,而是由于一些干部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的行为太重了。干部的责任心之所以严重缺乏是因为他们的利益不是与群众,而是与投资者和官场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地方干部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为自己谋取大量财富,而无视民众的疾苦。个别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了极大民愤。由于政府治理的缺失引发的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百姓财产、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异常的情况,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必然因素。

三、关于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路径

如何有效应对当前不断增多的群体性事件?笔者思考,解决该问题的路径依赖应至少从政府管理层面、制度层面、行为主题层面三个角度去探讨。

1.在政府管理层面,应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重要职能应当是为提供公共产品及平衡利益分配格局,维持一个公共产品供应充分且财富分配公平、公正的格局。公民要在利益博弈中获得充分的谈判权、表达权、知情权,有赖于政府超脱于利益之外,否则,如果政府身为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必然在利益分配或补偿的形成过程中作出不公正的举动,损害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从而引起利益受损方的怨恨与不满,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埋下危险的怨恨种子。一旦矛盾出现,政府必然把所有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都集中到自己身上,一发而难以收拾。因此,政府应当将自己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及平衡利益分配格局,使自己超脱于社会矛盾和冲突之外,为公民在利益博弈中获得充分的谈判权、表达权、知情权提供一个民主的氛围。

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当然也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当前中国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建设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尤其是要将各级地方政府建设成为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职能明晰且具有强有力的责任体系保障下,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高效能的政府。政府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直接主体,应通过其制度创新以及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此来提高政府管理的能量和效率。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必然能够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应该能切实做到早发现、快化解、妥处置、防蔓延。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应该能依法行政,提高政策预见性,主动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政府是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建设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离不开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为提高公务人员素质,一方面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公仆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干部的选任、考评机制,不断加强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考评是打造诚信政府、实现政府与人民合作共治的重要路径之一。然而在我国现实政治实践中,各级干部虽然在法律上对所在地区的人民群众负责,而实际上却只对有权任免他们的上级主要领导干部负责。这样,一些领导干部便在治理一方的过程中就形成“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现象,使民众对干部的选举、升迁、奖惩有一定的发言权,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首先要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作用,要健全地方人大、地方政协和公共舆论对地方党政干部行政问责的体制和机制,加大对地方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力度与广度,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实现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

2.在制度层面,应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1)首先,应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监测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征兆,建立通畅的社会信息沟通渠道。一要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信息发布体系,让公共政策能够无障碍地实现与大众的沟通,树立起政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赢得各个方面对政府作为的理解和把持,减少非主流信息对社会的干扰。这就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政策,必须透明、真实、准确、快捷、覆盖面广。二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起社情民意的信息反馈体系,最大程度地实现上下信息的沟通、共享,特别是要建立社情民意的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误解和误会。三要建立社会治安状况的科学评价体系,设计有效可靠的评价指数,建立地方治安状况信息网络,独立、及时、准确、全面收集关于本地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地方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控制能力、社会民众对社会状况的评价等问题的真实信息,及时汇总到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得出有事实依据的、前瞻性的政策建议。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发生决策失误,而且可以使地方政府及时启动危机管理机制,防患于未然。四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信息,这是恰当有效处置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前提与重要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适时、准确地把相关社会纠纷信息提供给地方党委和政府,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提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对某些情况或问题予以关注,为决策者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是有效预防和控制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

(2)构建社区的诉求与承接机制,增强社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张力。社区是人们在一定区域里共同生活工作、具有一定心理认同和联系的共同体,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无论是在农村社区、城市社区、还是工矿企业社区,都离不开人群、环境、心理认同等构成的共同体。区域内居民权益受到侵害和威胁时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及至形成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化解矛盾的诉求与承接机制的缺失。如果这一机制健全,社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或其他诉求,不出社区即可得到化解和排除,从而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而要构建社区的诉求与承接机制首先要创建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定时定点在社区(选区)接访居民的制度,这是将群体性事件化解在社区、构建完整社区治理形态的前提。人大代表当选在社区,生活在社区,熟悉社区,人大组织是国家权力机关。以人大机关为公信力组织,以人大代表作为应对民众诉求的主体,具体公正性、权威性和凝聚分流资源的效力。在这个举措上,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的国会议员包括李显龙在担任副总理时,虽然每天公务繁忙,仍每周到社区接访民众,将大大小小的矛盾化解在社区。⑧

(3)建立中国特色的村民和居民自治模式转型,让利益相关者具有发言权。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层人民群众缺乏制度性参与决策与治理的权利,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话语权进行利益、愿望的表达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近年来中国各地在积极引导村民自治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成都市在引导都江堰、彭州、崇州等地震灾区进行家园重建和基层社会合作治理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自治”模式:一些村选出了“村议员”,成立了“村议会”,负责村里重大事情的决策,并负责灾后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民行官事”的“村民自治”。又如彭州市丹景山镇在家园重建的过程中,为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成立了家园重建理事会,让基层群众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中来。总之,发动村(居)民广泛、有效、有序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直接参与农村和城市社区重大问题的公共决策,使他们有主人翁的感觉和民主的权利,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3.在行为主体层面,应进行公民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培育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强烈,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政治参与能力和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人们往往是以体制外的野蛮方式无序地参与政治,群体性事件便是这种表现。这种参与方式的成本是昂贵的,后果与行为主体的最初要求相差甚远,甚至带来重大灾难。如何使公民建设性地参与政治,避免使用过激的群体性参与方式?这就需要对公民进行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培育。

在现代社会里,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其生活的社会和政治体系,必须有相应的了解,并具备了现代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基本的政治参与能力才能按正常渠道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英国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应该常常被教育成能够适合于他们城邦的政治体制”。⑨中国学者认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中国公民应该具备以下素质:其一,不走极端。理性的公民既不向任何等级、特权低头,也不附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主义,他们服从称职的领导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二,有强烈的参与愿望。自愿地牺牲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政治,但又不仅仅是出于私利,而是为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其三,现实主义的政治态度。应该认识到全知、全能的领袖集团和只有利、没有弊的政治方案是不存在的,实行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权衡利弊,选择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建议为一定共同体的集体决定。其四,具有宽容、合作的精神。既注重个人的价值,又能把个人融汇到群体之中。能够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允许犯错误,有能力在复杂纷繁的意见、派系中进行理性的抉择。⑩

笔者认为,中国公民现代民主意识培育的路径依赖应从公民现代民主意识的培育(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参与的方式,参政议政的途径等等)、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包括遵纪守法观念,合理维权意识、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诉讼渠道和方式等等)、公民道德和素质的教育(包括文明、理性、宽容、仁爱、讲信修睦,与人为善等等)诸方面着手。实现了政治参与意愿的行为主体,会在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实现。如果每个公民(或者是绝大多数公民)具备了现代民主意识和初步的政治参与能力,如果人人拥有了基本的法制观念和宽容的胸怀,在政府、社会或各种利益团体与个人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以理性的态度,按照符合法制程序的合理方式和正常渠道来解决,从而也就很难会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突然爆发。

注释:

①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②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见新华网报道:《吉林通钢股权调整引发打人致死事件》,http://news.xinhuanet.com/legd/2009-07/27/content_11782385.htm.

③2009年8月12日,濮阳林钢职工发生大规模聚集,因不满林州钢铁以约6400万卖给私人公司解雇大批工人赔偿每人每年1090元,将前来处置公司改制事宜的濮阳市国资委一名领导长时间围堵在一间房子里。8月15日,相关部门工作组和职工代表谈判后,凌晨3时有钢铁工人逐渐散去,被工人软禁约90小时的濮阳市国资委副主任被安全救出。引自新浪网河南,http://henan.sina.com.cn/news/2009-12-14/15009957.html.

④从2006年开始,陇南市在武都开始大规模城市建设,以期将陇南市打造成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相邻地带的区域中心城市,其中涉及大量的征地和拆迁。仅在城区和城郊的东江镇,就有失地拆迁群众3500多户,部分群众生活面临实际困难。2008年今年3月,当地已经开始有陇南市委、市政府要搬迁到咸县的传言,引起大量拆迁户先后2次到市委上访。陇南市委、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等进行了澄清。9月以后,当地再次出现搬迁传言,一些拆迁户开始陆续到市委市政府询问情况。一名拆迁户告诉记者,陇南市人均耕地比较少,土地被征用后,原计划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兰渝铁路开通,可以通过做小生意维持生活。但行政中心搬迁后,武都区的发展前景很不乐观,非常担心将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因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存有疑虑,2009年11月17日,当地三十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随后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市委大门,并转变为打砸抢烧的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这起事件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503.8万元。转引自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12/1222_17_933576.shtml.

⑤与此事件相似的还有:2010年3月11日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就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环境争议,国家环保部环评管理司司长祝兴祥表示“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4月11日,上海数百市民“散步”抗议居民区附近的江桥垃圾焚烧厂扩建。10月21日,江苏吴江平望镇,绿洲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垃圾焚烧厂外,数千当地居民聚集抵制工厂点火,两天后当地政府最终作出让步。转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09-11/27/content_12548307.htm.

⑥贵州瓮安县由于一女学生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2009年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事后瓮安“6·28”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分析认为,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是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瓮安县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件就有二十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是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使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够,家属包括一部分当地民众对警方公布的李树芬死亡原因表示怀疑,以至于事态恶化,发展到不可收拾。见《贵州省委书记就瓮安事件向百姓鞠躬道歉》,载http://news.21cn.com/domestic/difang/2008/07/05/4914639_1.shtml.

⑦3月14日,一群不法分子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区的主要路段实施打砸抢烧,焚烧过往车辆,追打过路群众,冲击商场、电信营业网点和政府机关,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当地的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事后查明,这天,不法分子纵火300余处、砸毁金融网点10个,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有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拉萨市直接财产损失达24468.789万元。见《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真相》,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3/22/content_7837535.htm.

⑧刘娅:《构建社区“诉求——承接”机制,减少群体事件》,《瞭望》,2009年25期。

⑨Aristotle,1948,1263b.转引自:(英)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75页。

⑩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2001年,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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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几个理论问题_群体性事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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